早期婚姻制度
金建国以前,在女真族内部,尚存在着接续婚制与掠夺婚。接续婚系属于不按辈分的杂婚。某氏族女嫁到它氏族后,男人无论何因死去,均不得再改嫁到其它的氏族,而须由该氏族成员接续婚之,故名“接续婚”。《三朝北盟会编》载:“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贵贱,人有数妻。”接续婚的存在与族外婚和家族内财产的接续有关,是家族财产继承制度的一种反映。掠夺婚是伴随着父权制的确立而出现的,是由一夫多妻向固定的夫方和一夫一妻过渡的一种婚制,但不普遍。被掠者又多为次室,即妾。同时,女真族中也尚存同姓为婚的状况。随着民族的进步,女真族人伦观念和民族意识得到了发展。金建国后,太祖阿骨打于天辅元年(1117)下诏,自宁江州大捷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金史》卷二《太祖纪》)。表明女真人对“男女同姓,其婚不繁”等民族婚姻观念上的进步意识。此外,女真族中尚存有指腹为婚与女子自求婚等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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