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需钱
金杂税类别之一。为军事费用的一种补贴,始于世宗大定三年(1163)。是年因军队“南征”,一年所需军费大约一千万贯,而官府只备二百万贯,世宗下令不足的八百万贯由官户和民户负责承担,此开军需钱之制。大定十年又规定,物力达五十贯者,输钱八十缗,其费可报一军;不足五十贯者,由数户相凑。章宗承安三年(1198)重新规定按物力均征。并以河夫钱为参照,每征河夫钱一贯者缴纳军需钱四贯,个别地区减或免之。一年规定分三次交纳,后又改为丰年之内分三限输纳。由于各地元帅府的军事费用原本就奢糜无度,出现军需钱后,便变本加厉地向百姓搜刮,成为百姓的一种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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