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金地方行政制度沿袭辽、宋旧制,设路、府、州、县四级。县以下至城厢有坊,乡里有社。金在全国境内共设有十九路,“其间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有六,县六百三十二”(《金史》卷二十四,《地理志》上)。其后州县稍有变动。金于诸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路治所在之府称总管府,总管府的府尹由兵马都总管兼任。其它不兼总管府事的只称府,长官为府尹。各地州军设节度使、刺史、防御使,统领军兵,兼理政务。金朝京、路、府、州、军的军事与行政系统是合而为一的,实际上是由各京、路官员统一管理。体现了即采汉制,又保留了建国初期女真人军政合一的传统。县一级官府不专设军兵,县令亦仅管民政。猛安、谋克与地方州县平行,猛安相当于防御州,谋克相当于县。自成两个系统,互不干预。这种州县与猛安谋克并存的情况,熙宗改制后在地方上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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