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户
金户类之一。在金朝的官奴婢中,原为“良人”籍没入官府而隶属殿前都点检司之宫籍监者,称宫籍监户,简称监户。凡服役于宫内者为内监户,服役于宫外者为外监户。监户有别于原即为奴婢而入官府之“官户”。其地位低于平民但高于一般奴婢,可与良民为婚,自置田宅,与平民一起承当政府赋役。世宗大定二年(1162),诏令将海陵王时被杀官员之家属被籍没入宫籍监为监户者,放免为民。章宗即位后于大定二十九年(1189),又“诏宫籍监户旧系睿宗及大行皇帝、皇考之奴婢者,悉放为良”(《金史》卷九《章宗纪》)。金之监户在逐渐改变其奴隶身分,恢复平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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