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
元朝法令类编。拜住、完颜纳丹、曹伯启、普颜等修纂。至治三年(1323)颁行。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后数次制定本朝新律都未成。至元二十八年公布《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规亦极不完备。因此立法行政,决狱断讼,具有随时因事而立的性质,大多是颁发的诏旨及政府公文。仁宗继位后,下令将历朝颁发的有关法律文书斟酌损益、增删审核、汇辑分类,定名为《大元通制》。全书88卷,2539条,其中断例717,条格1151,诏赦94,令类(或别类)577。今仅存条格22卷,646条,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等十九项。存留的这部分题为《通制条格》,有北京图书馆影印明初墨格写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黄时鉴点校的《通制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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