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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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明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现存于《明律集解附例》中。明太祖朱无璋为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于吴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撰律285条、令145条。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颁行,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分30卷,606条,此后又经数次修改,不断增损,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颁行全国。这一过程正如《明史·刑法志》所概括:“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大明律》贯彻“法贵简当”原则,共为7篇、30卷、460条,在体例上,它将《唐律》12篇加以改造,按封建国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分门归类,概括为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总合7篇。《大明律》以六律分目,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造,它使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从此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具体篇目为:名例1卷,47条;吏律2卷,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5条,礼律2卷,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5卷,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律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11卷,盗贼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论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杀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2卷,营造9条,河防4条。从《大明律》的篇章内容看,其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30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明史·刑法志》认为:“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它继承唐律,但比唐律简要,比宋律严谨、苛重,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该法典制定后,明太祖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这充分说明朱元璋对该法典的重视程度,也反映出《大明律》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大明律》对国内外法典的制定曾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它不仅直接为大清律所承袭,而且也被东南亚如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一些法律所依照,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部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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