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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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简称《大清律》,乾隆五年(1740)重修颁行,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世祖1644年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沿用简法旧律已不足以维护和加强其统治,遂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同时根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指金、满旧制)”的原则,于顺治五年(1648)制成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实际就是《大明律》的翻版。此后,康熙、雍正两代曾屡加修订,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内容与明律也基本相同。乾隆时,再次重修大清律,对原有的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同时参校定例,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令天下“永远遵行”。至此,一部十分严密、周详的清代重要大法,在历经近100年的多次修订后终成定制,整部法典从内容到体例基本仿照《大明律》,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这些附例,有的是皇帝下旨定为条例的,有的是内外官条奏,经议决编纂为条例的。清朝统治者对附例的编修极为重视,以便随时将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用例来补充律的不足,借以严密法网,防止法外遗奸,加强地主阶级的专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名曰律例并行,实则以例代律、以例断狱,例较之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从雍正五年颁行《大清律集解》起,律文便被确认为“祖宗成法”,不再修改,而乾隆以后,条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遂成定制。这样,条例愈来愈多,达到了“充几盈案难于启蒙睹”的地步。如此浩繁的条例,也给封建官吏任意援引比附,枉法弄权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致使清朝的司法更加黑暗。《大清律例》是以明律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所谓“隐合古义”、“矫正前失”,而且也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特别是由于清朝统治的历史特点,决定了《大清律例》中广泛增加了确认满辞特权的条款,因此它是清王朝为保护满汉地主的利益,维护封建秩序,用以统治和镇压各族人民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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