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缭子

2019-05-24 可可诗词网-古代兵法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

卷第一

天官第一


        梁惠王问尉缭子曰:“黄帝‘刑德’可以百战百胜,有之乎?”
        尉缭子对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谓天官时日阴阳向背也。黄帝者,人事而已矣。何者?今有城东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岂无顺时乘之者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备具,财谷多积,豪士一谋者也。若城下池浅守弱,则取之矣。由是观之,天官时日,不若人事也。按天官曰:背水陈为绝(纪)[地],向阪陈为废军。武王伐纣,背济水向山阪而陈,以二万二千五百人,击纣之亿万而灭商,岂纣不得天官之陈哉?楚将公子心与齐人战,时有彗星出,柄在齐。柄所在胜,不可击。公子心曰:“‘彗星何知! 以彗斗者,固倒而胜焉。’
        明日与齐战,大破之。黄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谓之天(时)[官],人事而已。”

        

兵谈第二


        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战胜于外,备主于内,胜备相应,犹合符节,无异故也。
        治兵者,若秘于地,若邃于天,生于无。故(关)[开]之,大不窕,小不恢。明乎“禁、舍、开、塞”,民流者亲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治)[制]则国治。富治者,民不发轫,(车)[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胜于朝廷。
        不暴甲而胜者,主胜也。陈而胜者,将胜也。兵起非可以忿也,见胜则(与)[兴],不见胜则止。患在百里之内,不起一日之师。患在千里之内,不起一月之师。患在四海之内,不起一岁之师。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宽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财。夫心狂、目盲、耳聋,以三悖率人者,难矣。
        兵之所及,羊肠亦胜,锯齿亦胜,缘山亦胜,入谷亦胜,方亦胜,圆亦胜。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轻者如炮如燔,如垣压之,如云覆之。令之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总木,弩如羊角。人人无不腾陵张胆,绝乎疑虑,堂堂决而去。

        

制谈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陈,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
        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鼓鸣旗麾,先登者,未尝非多力国士也。先死者,[亦]未尝非多力国士[也]。损敌一人,而损我百人,此资敌而伤我甚焉,世将不能禁。征役分军而逃归,或临战自北,则逃伤甚焉,世将不能禁。杀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杀人于五十步之内者,矛戟也。将已鼓,而士卒相嚣拗矢折矛抱戟,利后发。战有此数者,内自败也。世将不能禁。士失什伍,车失偏列,奇兵捐将而走,大众亦走,世将不能禁。夫将能禁此四者,则高山陵之,深水绝之,坚陈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犹亡舟楫绝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明赏于前,决罚于后,是以发能中利,动则有功。(今)[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马,万人一将,以少诛众,以弱诛强。试听臣言其术,足使三军之众,诛一人无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况国人乎?一贼仗剑击于市,万人无不避之者。臣谓非一人之独勇,万人皆不肖也。何则?必死与必生,固不侔也。听臣之术,足使三军之众为一死贼。莫当其前,莫随其后,而能独出独入焉。独出独入者,王霸之兵也。
        有提十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桓公也。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吴起也。有提三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武子也。今天下诸国士,所率无不及二十万之众者,然不能济功名者,不明乎“禁、舍、开、塞”也。明其制,一人胜之,则十人亦以胜之也。十人胜之,则百千万人亦以胜之也。故曰,便吾器用,养吾武勇,发之如鸟击,如赴千仞之溪。
        今国被患者,以重宝出聘,以爱子出质,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为十万,其实不过数万尔。其兵来者,无不谓其将曰:“无为天下先战。”其实不可得而战也。
        量吾境内之民,无伍莫能正矣。经制十万之众,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战不胜,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内自致也。天下诸国助我战,犹良骥騄之驶,彼驽马鬃兴角逐,何能绍吾气哉?吾用天下之用为用,吾制天下之制为制。修吾号令,明吾刑赏,使天下非农无所得食,非战无所得爵。使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矣。故曰,发号出令,信行国内。
        民言有可以胜敌者,毋许其空言,必试其能战也。视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内有其贤者也。不能内有其贤,而欲有天下,必覆军杀将。如此,虽战胜而国益弱,得地而国益贫,由国中之制弊矣。

        

战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讲武料敌,使敌之气失而师散,虽形全而不为之用,此道胜也。审法制,明赏罚,便器用,使民有必战之心,此威胜也。破军杀将,乘堙发机,溃众夺地,成功乃返,此力胜也。王侯知此,[所]以三胜者毕矣。
        夫将(卒)[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刑如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夺敌者五: 一曰庙胜之论,二曰受命之论,三曰逾垠之论,四曰深沟高垒之论,五曰举陈加刑之论。此五者,先料敌而后动,是以击虚夺之也。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夺者心之机也。令者一众心也。众不审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故令之法,小过无更,小疑无申。故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
        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 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战者也。故国必有礼[信]亲爱之义,则可以饥易饱; 国必有孝慈廉耻之俗,则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故战者必本乎率身以励众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励则士不死节,士不死节则众不战。励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 爵列之等,死丧之亲,民之所营不可不显也。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荣)[营]而显之。田禄之实,饮食之亲,乡里相劝,死生相救,兵役相从,此民之所励也。使什伍如亲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墙,动如风雨,车不结辙,士不旋踵,此本战之道也。
        地所以养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战所以守城也。故务耕者民不饥,务守者地不危,务战者城不围。三者先王之本务[也]。本务[者]兵最急(本者),故先王专于兵有五焉: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则民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备用不便则力不壮,刑赏不中则众不畏。务此五者,静能守其所固,动能成其所欲。夫以居攻出,则居欲重,阵欲坚,发欲毕,(阙)[斗]欲齐。
        王国富民,霸国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仓府,所谓上满下漏,患无所救。故曰,举贤任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卜筮而事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一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贵,人事而已。
        夫勤劳之师,将(不)[必]先己。暑不张盖,寒不重衣,险必下步,军井成而后饮,军食熟而后饭,军垒成而后舍,劳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师虽久而不老不弊。

        

卷第二

攻权第五


        兵以静胜,国以专胜。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进退不豪,纵敌不擒。将吏士卒,动静一身。心既疑背,则计决而不动,动决而不禁。异口虚言,将无修容,卒无常试,发攻必衄。是谓疾陵之兵,无足与斗。
        将帅者心也,群下者支节也。其心动以诚,则支节必力;其心动以疑,则支节必背。夫将不心制,卒不节动,虽胜,幸胜也,非攻权也。
        夫民无两畏也。畏我侮敌,畏敌侮我,见侮者败,立威者胜。凡将能其道者,吏畏其将也,吏畏其将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敌畏其民也。是故知胜败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权。夫不爱说其心者,不我用也;不严畏其心者,不我举也。爱在下顺,威在上立。爱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将者爱与威而已。
        战不必胜,不可以言战。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虽刑赏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众已聚不虚散,兵已出不徒归,求敌若求亡子,击敌若救溺人。分险者无战心,挑战者无全气,斗战者无胜兵。
        凡挟义而战者,贵从我起。争私结怨,应不得已。怨结虽起,待之贵后。故争必当待之,息必当备之。
        兵有胜于朝廷,有胜于原野,有胜于市井。斗则[得,服则]失,幸以不败,此不意彼惊惧而曲胜之也。曲胜言非全也,非全胜者无权名。故明主战攻[之]日,合鼓合[角],节以兵刃,不求胜而胜也。
        兵有去备撤威而胜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早定也。其应敌也周,其总率也极。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已(用)[周]已极。其朝死则朝代,暮死则暮莫代。权敌审将而后举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敌境。卒聚将至,深入其地,错绝其道,栖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数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据一城邑而数道绝,从而攻之。敌将帅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从者,则我败之矣。敌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发,要塞未修,城险未设,渠答未张,则虽有城无守矣。远堡未入,戍客未归,则虽有人无人矣。六畜未聚,五谷未收,则用未敛,则虽有资无资矣。夫城邑空虚而资尽者,我因其虚而攻之,法曰:“独出独入,敌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谓也。

        

守权第六


        凡守者,进不郭(围)[圉]退不亭障以御战,非善者也。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尽在郭中。乃收窖廪毁折而入保。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敌攻者伤之甚也。然而世将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险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与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当十,十而当百,百而当千,千而当万。故为城郭者,非妄费于民聚土壤也,诚为守也。千丈之城,则万人之守。池深而广,城坚而厚,士民备,薪食给,弩坚矢强,柔戟称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余万之众,其有必救之军者,则有必守之城。无必救之军者,则无必守之城。若彼[城]坚而救诚,则愚夫蠢妇,无不蔽城尽资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于攻者,救余于守者。若彼城坚而救不诚,则愚夫蠢妇,无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发其窖廪救抚,则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并于前,(分历)[幺么]毁瘠者并于后。
        十万之军,顿于城下。救必开之,守必出之。(据出)[出据]要塞,但救其后,无绝其粮道,中外相应。此救而示之不诚,则倒敌而待之者也。后其壮,前其老,彼敌无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权之谓也。

        

十二陵第七


        威在于不变。惠在于因时。机在于应事。战在于治气。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饰。无过在于度数。无(因)[困]在于豫备。慎在于畏小。智在于治大。除害在于敢断。得众在于下人。
        悔在于任疑。孽在于屠戮。偏在于多私。不祥在于恶闻己过。不度在于竭民财。不明在于受间。不实在于轻发。固陋在于离贤。祸在于好利。害在于亲小人。亡在于无所守。危在于无号令。

        

武议第八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外)[给]战守也。
        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赏]一人而万人喜者(杀)[赏]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故人主重将。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无重将也!夫提鼓挥枹,接兵角刃,君以武事成功者,臣以为非难也。
        古人曰:“无蒙冲而攻,无渠答而守,是为无善之军。”视无见,听无闻,由国无市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市贱卖贵,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马食(粟)[菽]三斗。人有饥色,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无主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虮[虱]者,必为吾所效用也。鸷鸟逐雀,有袭人之怀,入人之室者,非出生,后有惮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盟津。过七年余而主不听,人人(之谓)[谓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则提三万之众,一战而天下定,非武议,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马有策,远道可致; 贤士有合,大道可明。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士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无祥异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今世将考孤虚,战(城)[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臣以为难。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主于后,无敌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触丘陵必为之崩,无异也,性专而角诚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坚,三军之众,有所奇正,则天下莫当其战矣。故曰,举贤用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卜筮而获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古之圣人,谨人事而已。
        吴起与秦战,舍不平陇亩,朴��盖之, 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抱)[枹]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吴起与秦战,未合,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斩之。军吏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起曰:“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斩之。”

        

将理第九


        凡将,理官也,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无(移)[私]于一人,故万物至而制之,万物至而命之。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矢射之,弗追也。故善审囚之情,不待箠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试听臣之言,行臣之术,虽有尧舜之智,不能关一言; 虽有万金,不能用一铢。今夫(决狱)[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囚)[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卷第三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为治之本也。制者,职分四民,治之分也。
        贵爵富禄必称,尊卑之体也。好善罚恶,正比法,会计民之具也。(均井地)[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殓怪禁淫之事也。守法稽断,臣下之节也。明法稽验,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轻重,臣主之权也。
        明赏赉,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审开塞,守一道,为政之要也。下达上通,至聪之听也。
        知国有无之数,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强之体也。知彼动者,静之决也。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
        俎、豆同制,天子之会也。游说(开)[间]谋无自入,正议之术也。诸侯有谨天子之礼,君(民)[臣]继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违王明德,故礼得以伐也。
        官无事治,上无庆赏,民无狱讼,国无商贾,何王之至[也]!明举上达,在王垂听也。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 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故充腹有粒,盖形有缕。夫在耘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夫无雕文刻镂之事,女无绣饰篡组之作。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为器,天下无费。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绣饰; 马牛之性食草饮水,而给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设之制也。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古者土无肥硗,人无勤惰,古人何得,而今人何失邪?耕有不终亩,织有日断机,而奈何(寒饥) [饥寒]!盖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谓治者,使民无私也。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饭; 有子一人,不损一饭,焉有喧呼醉酒以败善类乎?民相轻佻,则欲心(与)[兴],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有以为人上也?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为下不敢私,则无为非者矣。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所谓天子者四焉: 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以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战权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 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
        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楹)[权]在乎道之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先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守,(可)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而无败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被)[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高之以廓庙之(谕)[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重刑令第十三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伍制令第十四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 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地分)[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 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卷第四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行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
        战诛之法曰:伯长得诛十人,件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经卒令第十七


        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 左军苍旗,卒戴苍羽; 右军白旗,卒戴白羽; 中军黄旗,卒戴黄羽。
        卒有五章: 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次以经卒,亡章者有诛。
        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项,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无非其吏,吏无非其卒。见非而不(诰)[诘],见乱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进)[退]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所以知进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言有经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 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一鼓一击而左,一鼓一击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绝,骛鼓也。商,将鼓也。角,帅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则将帅伯其心一也。奇兵则反是。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而动者有诛。
        百人而教战,教成合之千人; 千人教成,合之万人; 万人教成,会之于三军。三军之众,有分有合,为大战之法。教成试之以阅。方亦胜,圆亦胜,错(邪)[斜]亦胜,临险亦胜。敌在山,缘而从之;敌在渊,没而从之。求敌若求亡子,从之无疑,故能败敌而制其命。
        夫蚤决先(敌)[定]。若计不先定,虑不蚤决,则进退不定,疑生必败。故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世将不知法者,专命而行,先击而勇,无不败者也。
        其举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迟疾而不迟疾,是三者,战之累也。

        

将令第十九


        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将军告曰:“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踵军令第二十


        所谓踵军者,去大军百里,期于会地,为三日熟食,前军而行,为战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军飨士,使为之战势,是谓趋战者也。
        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去大军一倍其道,去踵军百里,期于会地,为六日熟食,使为战备,分卒据要害。战利则追北,按兵而趋之。踵军遇有还者,诛之。所谓诸将之兵在四奇之内者胜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战合表起,即皆会也。大军为计日之食,起,战具无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
        凡称分塞者,四境之内,当兴军踵军既行,则四境之民无得行者。奉王之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非顺职之吏而行者,诛之。战合表起,顺职之吏乃行,用以相参。故欲战先安内也。

        

卷第五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营居陈。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后行者后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弗教,如犯教之罪。罗地者自揭其伍,伍内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临陈,若一人有不进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尽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自什以上至于裨将,有不若法者,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明刑罚,正劝赏,必在乎兵教之法。
        将异其旗,卒异其章。左军章左肩,右军章右肩,中军章胸前,书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后章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伍长教其四人,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击鼓而进,低旗则趋,击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击而坐。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伯长。伯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裨将教成,合之大将。大将教之,陈于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陈,去表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鹜,习战以成其节。乃为之赏法,自尉吏而下,尽有旗。战胜得旗者,各视其所得之爵,以明赏劝之心。战胜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罚。正罚者,所以明赏也。
        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战者必斗;奸谋不作,奸民不语;令行无变,兵行无猜;轻者若霆,奋敌若惊;举功别德,明如白黑,令民从上令,如四肢应心也。前军绝行乱陈,破坚如溃者,有以也。
        此之谓兵教,所以开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闻人君有必胜之道,故能并兼广大以一其制度,则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连刑,谓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谓禁止行道,以网外奸也。三曰全车,谓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结其联也。四曰开塞,谓分地以限,各死其职而坚守也。五曰分限,谓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号别,谓前列务进,以别其后者,不得争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谓彰明行列,始卒不乱也。八曰全曲,谓曲折相从,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谓兴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陈车,谓接连前矛,马冒其目也。十一日死士,谓众军之中有材力者,乘于战车,前后纵横,出奇制敌也。十二曰力卒,谓经其全曲,不麾不动也。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强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亲之,人众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国车不出于阃,组甲不出于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 为将忘家;逾垠忘亲;指敌忘身;必死则生;急胜为下。百人被刃,陷行乱陈。千人被刃,擒敌杀将。万人被刃,横行天下。
        武王问太公望曰:“吾欲少间而极用人之要。”望对曰:“赏如山,罚如溪。太上无过,其次补过,使人无得私语。诸罚而请不罚者死,诸赏而请不赏者死。”
        伐国必因其变。示之财以观其穷; 示之弊以观其病。上乖者下离,若此之类,是伐之因也。凡兴师必审内外之权,以计其去。兵有备阙,粮食有余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后兴师伐乱,必能入之。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广而人寡者,则绝其厄;地狭而人众者,则筑大堙以临之。无丧其利,无夺其时,宽其政,夷其业,救其弊,则足以施天下。
        今战国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两,自两而师,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骄侈,谋患辩讼,吏究其事,累且败也。日暮路远,还有挫气。师老将贪,争掠易败。
        凡将轻、垒卑、众动,可攻也。将重、垒高、众惧,可围也。凡围必开其小利,使渐夷弱,则节吝有不食者矣。众夜击者,惊也。众避事者,离也。待人之救,期战而蹙,皆心失而伤气也。伤气败军,曲谋败国。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焉。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
        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能审此二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专一则胜,离散则败。
        陈以密则固,锋以疏则达。卒畏将甚于敌者胜,卒畏敌甚于将者败。所以知胜败者,称将于敌也,敌与将犹权衡焉。安静则治,暴疾则乱。
        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常令者,非追北袭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则失也,乱先后斩之。常陈皆向敌,有内向,有外向,有立陈,有坐陈。夫内向所以顾中也,外向所以备外也,立陈所以行也,坐陈所以止也。立坐之陈,相参进止,将在其中。坐之兵剑斧,立之兵戟弩,将亦居中。善御敌者,正兵先合,而后扼之,此必胜之术也。
        陈之斧钺,饰之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枹之端。虽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矢射未交,长刃未接,前噪者谓之虚,后噪者谓之实,不噪者谓之袐。虚、实、[袐]者,兵之体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各相去三五里。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故,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什伍相联,及战斗则卒吏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以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
        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万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奋也。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利]如干将,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鉴赏]
        《尉缭子》是我国古代军事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一部兵书。它与《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黄石公三略》、《唐李问对》一起,于宋神宗年间(公元1078-1085年)合编成《武经七书》,成为当时研究军事的必读之物,可见它在诸多兵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尉缭子》也是一部争论很多的兵书。特别是人们对这部兵书的著录、作者、成书年代三个问题说法不一。
        《尉缭子》的著录,最早见于《汉书·艺文志》。书中在杂家类著录《尉缭》29篇,并下注“六国时”;另在兵形势家类著录《尉缭》31篇。汉志把杂家类书籍的内容概括为“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及荡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汉志又把兵形势家类书籍的内容概括为:“形势者,雷动风举,后发而先至,离合背向,变化无常,以轻疾制敌者也”。从今本《尉缭子》的内容分析,它当属于汉志中杂家类,而不是兵形势家类。在隋书和《旧唐书.经籍志》以及《新唐书.艺文志》中,就只见杂家类有《尉缭子》的著录,不见兵家类《尉缭子》的著录。而隋书的主编魏征,在他另编的《群书治要》中收录《尉缭子》的“天官、兵谈、制谈、兵令”四篇与今本《尉缭子》中的四篇大体相同,只是个别文字略有出入。这就证明,魏征在《隋书·经籍志》中所说的杂家《尉缭子》,实际上就是流传到今天的这部兵书《尉缭子》。后来到了宋神宗年间把《尉缭子》列入《武经七书》后,人们一般只知道《尉缭子》是部兵书,而对汉志,隋志曾将它列入杂家类的情况就不太清楚了。因此明朝和清朝有的学者误认为,杂家尉缭子已佚失,唯兵家尉缭子独传。事实上,不管把《尉缭子》列入杂家还是兵家,都不影响它是一部古代兵书。就连汉志也注明,杂家类著作都是“入兵法”的。
        关于《尉缭子》的作者,一般都认为是梁惠王(公元前369-前319年在位)时期的军事家尉缭。但由于史书中,梁惠王时并无有关尉缭其人的记载,而《史记.秦始皇本记》却记载有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有个大梁人尉缭,被秦始皇任为国尉。因此,有人就认为《尉缭子》可能是秦始皇时的尉缭所著。这个问题尚难定论。当然,仔细分析,还是能起到较好的甄别作用。首先是《尉缭子》开篇便有“梁惠王问尉缭子曰……尉缭对曰”的对话,全书前后语气一贯,表明君臣身份的语句有十处之多,始终以问对形式出现,在无可靠根据说它是“伪托”之前,应该把它的作者看作是梁惠王时人。其次是尉缭在陈述政见和兵法中,反复强调农战和“修号令”、“明刑赏”、“审法制”等思想,这反映了包括魏国在内的山东六国于商鞅变法之后,力求变法图强的政治要求。这些政见如果献给力挽败局、图谋中兴的梁惠王就比较合适。如果献给已经过变法、日渐强盛的秦始皇,则实属无的放矢。而劝秦始皇“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史记.秦始皇本纪》)的那位尉缭的政治主张,在《尉缭子》中不见提及,说明秦始皇时期的那位尉缭与该书无关。再次是《尉缭子》两次提到“吴起与秦战”(武议第八),称赞吴起“舍不平陇亩”。从避嫌的角度讲,该书作者不应该是秦始皇时的尉缭。所以,隋志关于“尉缭,梁惠王时人”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较为可信。
        关于《尉缭子》的成书年代,无考。只能作个大概的推测。据《史记.魏世家》记载,公元前334年(周显王三十五年,即梁惠王二年),“惠王数被于军旅,卑礼厚币以招贤者。邹衍、淳于髡、孟轲皆至梁”。很可能就在此期间尉缭来见梁惠王,给梁惠王讲理政之道、论用兵之法。《尉缭子》一书大概就是当时的谈话记录。很有战国时期书文之风。
        《尉缭子》共5卷作24篇,扬扬万余言。其内容十分丰富且衔接紧密。
        卷一有:天官第一、兵谈第二、制谈第三、战威第四共4篇。
        《天官第一》主要论述战争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能否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反对当时兵阴阳家所散布的“天官、时日、阴阳、向背”等迷信说法。明确指出“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谓之天官,人事而已”。
        《兵谈第二》主要论述立国、建军、用兵的指导思想。提出立国要适应本国的经济条件;建军要“寓兵于农”,把军事力量蕴藏于民众之中,以求国富兵强;用兵要根据战争的范围,准备要充分,决战要迅速,不宜旷日持久等等。
        《制谈第三》主要论述国家的政治、军事制度对战争胜利的保证作用。明确指出“制必先定”。也就是说,要使天下都知道不耕种的人不能得食,无战功的人不能得爵,国家一声号令,人们就勇往直前奔赴战场,必须有科学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
        《战威第四》主要论述构成战斗力的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作者特别强调士气的重要性,并详细地论述了提高士气的方法。
        卷二有:攻权第五,守权第六、十二陵第七、武议第八、将理第九共5篇。
        《攻权第五》主要论述攻城的原则。作者认为攻城的原则:首先是决心坚定,集中力量;其次是军队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再次是必须确有把握才能攻城作战。
        《守权第六》主要论述守城的原则。作者认为守城的原则:首先要在设防上扩大防御的空间,必须把城郊外围要地守住;其次是守城的兵力部署要把守备部队和出击区分开来;再次是守城要避免孤立防守,要能及时得到援军的解救和支援。
        《十二陵第七》论述将帅的修养。从正反两面提十二种经验和十二种教训,作为将帅在实践中的自励和警惕。
        《武议第八》主要论述战争的目的和性质,战争与经济的关系以及将帅在战争中的作用。作者认为战争的目的是平定暴乱,制止不义行动。他描述战争是暴力行动,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发起。并强调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不可能取得战争的胜利。还认为将帅在战争中身系国家安危。必须“受命之日忘其家,治军宿野忘其亲,援抱而鼓忘其身”。
        《将理第九》是根据古代兵刑合一的体制要求,对将领提出兼管听讼断狱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卷三有:原官第十、治本第十一、战权第十二、重刑令第十三、任制令第十四、分塞令第十五共6篇。
        《原官第十》首先论述了设官分职,各司其事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根本措施。其次阐述了君臣职权及其施政方法。最后,他幻想达到一个“官无事治,上无庆赏,民无狱讼,国无商贾”的社会,这是不切实际的。
        《治本第十一》是作者把发展耕织和使民无私作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两个治国的根本问题之阐述,他认为治国的办法是精神感召,其次是因势利导,再次是不务农时,不竭民财。
        《战权第十二》主要论述作战原则。认为兵少可用权谋,兵多可用力胜。主张先发制人,虚实结合,打有把握之仗。反对“轻进而求战”。还指出军事行动要严守秘密,作战行动要有节制,战场纪律要严格等等。
        《重刑令第十三》主要论述以重刑来维护战场纪律的问题。
        《伍制令第十四》主要论述当时军队内部以伍为基础的连保制度。
        《分塞令第十五》主要论述军队营区的划分、警戒、禁令等,以维持营区秩序和防止奸细潜入。
        卷四有:束伍令第十六、经卒令第十七、勒卒令第十八、将令第十九、踵军令第二十共5篇。
        《束伍令第十六》具体规定了战场上的赏罚制度和各级将吏的惩罚权限。主张用重赏重罚来督促军队奋勇作战。
        《经卒令第十七》主要论述部队战斗编组及军旗、徽章的佩戴,用以识别约束部队,使军队队形整齐,行动有序、赏罚有据。
        《勒卒令第十八》叙述金、鼓、铃、旗等指挥工具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军队训练的步骤和方法;以及军队指挥的坚定性、计划性和灵活性。
        《将令第十九》主要论述将帅受命时和受命后宣布军令的仪式,借以强调军令的严肃性。
        《踵军令第二十》主要论述军队向战场前进时的区分和任务,以及安全、警戒、纪律等。
        卷五有:兵教上、下;兵令上、下共4篇。
        《兵教上第二十一》具体讲述部队的训练方法、步骤、纪律和奖惩制度等。指出训练的目的在于“开疆土,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
        《兵教下第二十二》主要论述国君应掌握的十二条必胜之道。
        《兵令上第二十三》指出战争的目的是:“伐暴乱,本仁义,战国则以立威”。战争的实质是“以武为值,以文为种”。
        《兵令下第二十四》论述战场纪律。主张用严法重刑,连保连坐以及株连家族等手段,来防止士卒逃亡,迫使其服从命令,驱使他们奋勇作战。
        《尉缭子》内容十分博杂,确如清代朱墉在《武经七书汇解》中所说:“引古谈今,学问博洽”。但就其军事思想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尽人事”的“人和”思想
        《尉缭子》首篇《天官第一》借梁惠王问尉缭的话说:“黄帝‘刑德’可以百战百胜,有之乎?”尉缭针对梁惠王的发问回答说:“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谓天官时日阴阳向背也。黄帝者,人事而已矣。”在尉缭看来;刑(古时兵刑合一)是指对敌人的讨伐,德指的是对国家的治理,黄帝不注重天官时日阴阳向背,而强调的是人的作用。于是举例说:现在有一个城,从东西两面进攻,不能取; 又以南北两面攻击,也不能取,难道说四个方面都没有顺时可乘之机吗?所以,尉缭说,这个城之所以不能攻取,是因为“城高池深,兵器备具,财谷多积,豪士一谋者也。”如果城低、池浅、守弱、自然可以攻下。这能是天官时日在起作用吗?接着,他又援引武王伐纣为例。他说,按照天官的规定,“背水陈(阵)为绝纪(地),向阪(山坡)陈(阵)为废军”。可是,周武王伐纣时,就是背济水向山坡而阵,而以22500人击败了殷纣王亿万(夸张说辞)之众并翦商,这难道说纣王不得天官而阵吧?依照阴阳家之说,慧星“柄所在胜,不可击”。一次“楚将公子心与齐人战,时有慧星出,柄在齐”,第二天,齐不仅未胜,反被楚军打得大败。“由此观之,天官时日,不若人事”。
        尉缭主张不要依仗天官时日,要“尽乎人事”,即发挥人的积极作用。他借用黄帝的话进一步加以论证。黄帝说:“先神先鬼,先稽我智。”意思是说先去求神求鬼,不如先考查自己的智能。尉缭的观点十分清楚:即既不要引天官时日、阴阳以为助,又不要寄希望于鬼神。同时,也不能乞法于古人、求救于来世,要立足于现实和自己的基点上。因此,他申明说: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求己”就在于发现人才、重用人才“举贤任能”。国之治乱,军之胜负,关键在于人,在于人的主观作用能否得到正确的发挥。“有提十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桓公也。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吴起也。有提三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武子也。”齐桓公、吴起、孙武,他们本身都是贤能的雄杰之士,而且又能举贤任能,群策群力,使国之大治,兵之大治,无敌于天下。对于战争来说,更能充分体现“尽人事”的“人和”作用。“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在军事行动过程中,不论采取哪一种取胜,而最终的实践者即从事于战争的民(兵)、民(兵)之所以能战者,是气。“气实(旺盛)则斗,气夺则走”。所以说,善用兵者,是因为将帅能够统一大家的意志,使其众心归一。最后尉缭作结论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贵,人事而已。”
        尉缭“尽人事”的“人和”思想,反映出唯物主义和求实精神的结合。战国时代,战争的主体是广大手持武器的民众。只有民众和洽如一,才能赢得战争的胜利。而尉缭“尽人事”的“人和”思想,正是反映了这样一个客观现实。与此同时,也是对殷周以来“天时”军事思想一次有力的批判。春秋末期大军事家孙武曾经指出,在军事领域必须“禁祥去疑”。不允许天官时日阴阳迷信占卜一套唯心主义的东西插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仅没能“禁”止和“去”掉,反而进入战国。自于邹衍等把阴阳家与五行杂合,泛起了阴阳家的狂潮,其波所及,溅入了军事领域,在富有唯物主义传统的兵家中竟出现了强调“顺时而发,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借)鬼神而为助”。使军事思想陷入“舍人事而任鬼神”的唯心主义泥潭。尉缭“尽人事”的“人和”思想,是对弥漫于军事领域中的唯心主义“天时”思想一次重重的抨击。这是尉缭重大的历史功绩。
        二、“兵胜于朝廷”的治军治本思想
        《尉缭子.兵谈第二》指出,“战胜于外,备主于内,胜备相应”。“兵胜于朝廷”。就是说,兵战胜于外,是由于内部有准备,二者的有机统一,关键还在于朝廷政治决策的正确,才能取得胜利。什么才算是朝廷政治决策的正确?尉缭提出:一个能使“国富”,一个能使“国治”,“富治者,民不发轫,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这就不期然地告诉人们一个明晰的道理,治军在于治本,本治才有助于兵治。
        如何治军治本,尉缭指出:“农战”。“使天下非农无以得食,非战无以得爵”。春秋时管仲相齐曾提出:“通货积财”,“富国强兵。”战国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提出“民喜农而乐战”。尉缭继承了他们的思想,认为发展生产,使“野充粟多”,才能“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因此,他说:“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制则国治”。朝廷能使国家既富且治,“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尉缭把农与战的关系和重要性作了一个形象的阐述。他说:土地是养活人民的,城池是用来守卫土地的,打仗是为了保卫城池的。因此努力发展生产,人民就不饥困,注重城池的守备,就不会有失去土地的危险;积极搞好战备,城池就不会被围困。足见农与战相辅而相成。但是,“农”是富国的基础、“战”的条件,只有“民众而制则国治”。要使“民众而制”,朝廷需要健全一系列制度。诸如“号令明.法制审,明赏于前,施罚于后”等。
        尉缭同历来兵家一样,都主张以法治军,强调执法严明。孙武曾提出“三令五申”,商鞅要求法治“任其人而不任其德”。提倡功利主义,不讲礼义德教,强调“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之约也。”赏是加思,所以为文。刑是用威,所以为武。刑赏并用,文武齐功,“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赏罚是法治的两个有效的武器。尉缭治军也如法主张赏罚,但他效法孙武,赏罚必行于教育之后,一经教育,赏罚必须严明、公正。如他所说:“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如干将。”在尉缭看来,严明赏罚,不仅可以使士卒用命,而且也是禁止奸诈邪恶的办法,“明赏赉(音赖,赏赐)、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尉缭提出:贯彻法制,应该“刑上究”、“赏下流”。所谓“刑上究”,就是“当杀而虽贵大必杀之”;所谓“赏下流”,就是该赏的定要赏到。尉缭认为,“杀之贵大,赏之贵小”,敢于杀掉其罪当杀的大人物,不忘记奖赏有功当赏的小人物,如此刑罚才能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样做,才能使军队整齐统一,士兵才能英勇作战,刀山敢上,火海敢闯,做到“天下莫能当其战。”
        尉缭的治军思想是总结历史上治军经验的综合。用他的话讲,先王专于兵事掌握五个要素:“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则民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备用不便,则力不壮。刑赏不中,则众不畏。”但是,要做到这些,关键是首先应该由朝廷来实施,这就抓到了治军的根本。它是商鞅“凡战法必本于政胜”的延伸和发展,尉缭第一次把治军提高到了战略的高度。
        三、“权敌审将而后举兵”的“必胜”作战原则
        尉缭在作战指导原则上,主张“权敌审将而后举兵”。所谓“权敌”,就是衡量敌人,摸清敌人的情况。孙武叫“知彼”,吴起和孙膑均叫“料敌”。这都是说,作战之前,必须对敌人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并根据敌情适当地运用兵力。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战则必胜。所谓“审将”是因为将是军中的统帅,指挥作战的司命,战争的胜负与将帅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尉缭认为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去衡量将帅。
        尉缭在《十二陵第七》篇中,从正反两面提出十二种经验和十二种教训,作为将帅在实践中的自励和警惕,亦作为衡量将帅修养、磨练的标准。必须具备和牢记的十二条经验是:立威在于坚定不移,施惠在于恰合时宜,机变在于适应情况,作战在于激励士气,进攻在于出敌不意,防守在于隐蔽部署,不犯错误在于考虑周密,不遭危困在于预有准备,慎重在于能警惕小事,明智在于能统筹全局,消除祸患在于勇敢果断,能得人心在于礼贤下士。必须诫备和力避的十二条教训是:后悔在于决心犹豫,罪恶在于滥行杀戮,偏袒在于私心过重,指挥失误在于自以为是,用度不足在于耗尽民财,是非不明在于受人离间,没有实效在于轻举妄动,固执浅薄在于疏远贤人,祸患在于贪财好利,受害在于接近坏人,灭亡在于没有战备,危险在于号令不明。综观以上的经验教训,如果将帅确能运用好这些经验,力避这些教训,无疑是一位德才兼备的指挥员。这种优秀指挥员指挥作战,也必将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相反,尚若一支军队没一批优秀的将帅,那支军队是不堪一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军队的交战是敌我双方将帅斗智力、斗谋略、斗勇气……的角逐。尉缭说:“不暴甲而胜者,主胜也,陈(阵)而胜者,将胜也”。
        尉缭“权敌审将而后举兵”的“必胜”作战原则,有它合理的地方。作战“权敌”这是建立唯物“知彼”基础上的,不能“权敌”,就无法实施制敌的策略,就不可能有战胜敌人的把握。“审将”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将是三军司命,三军的胜负安危在将帅指挥的正确与否,古人常说:“强将手下无弱兵”,就是这个道理。但是,过份强调并夸大将帅的作用,势必贬低士卒的力量。必然陷入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主义泥潭。尉缭也如同其他兵家一样,也摆脱不了这个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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