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法

2024-08-22 可可诗词网-《韩非子》 https://www.kekeshici.com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注释〕 ① 问者: 指假设发问的人。 ② 申不害: 人名,战国时郑人。公孙鞅: 即商鞅,战国时卫人,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 ③ 奸令: 触犯禁令,这里指触犯禁令的人。奸,通“干”,触犯。 ④ 臣: 我,说话的人谦词。师: 师法,遵循。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 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注释〕 ① 韩昭侯: 战国时韩国君主,曾任用申不害为相,实行变法。 ② 晋之别国: 晋国后来分裂成韩、赵、魏三国,所以说韩是晋之别国。 ③ 勃: 通“悖”,违背,背离。 ④ 万乘(shèng): 万辆兵车,指军力强大。乘,四匹马拉一辆兵车为一乘。 ⑤ 饰: 通“饬”,整顿,整治。 ⑥ 告: 告发,检举。坐: 坐罪,定罪。 ⑦ 什伍: 秦国户籍制度规定,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告奸以什伍连坐。就是说,一家有奸,九家同告,如不同告,九家连坐。 ⑧ 孝公: 指秦孝公,战国时秦国的君主。商君: 即商鞅。 ⑨ 惠王: 指秦惠文王。 ⑩ 张仪: 人名,战国时魏人。 ⑪ 武王: 指秦武王。 ⑫ 甘茂: 人名,战国时楚人,曾任秦武王的相。周: 指战国后期的周。 ⑬ 昭襄王: 指秦昭襄王。 ⑭ 穰(ráng)侯: 即魏冉,战国时楚人。齐: 诸侯国名,范围包括今山东北部、东部和河北东南部。 ⑮ 陶邑之封: 前284年,秦、燕等五国联兵伐齐,秦占领定陶(即陶邑,位于今山东定陶北),魏冉把它占为自己的封地。 ⑯ 应侯: 即范雎(jū),战国时魏人。 ⑰ 汝南之封: 应在汝水之南,所以称汝南之封。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 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注释〕 ① 首: 指披铠甲的小军官的头。爵: 指秦国的爵位级别,秦将爵位分为二十级。 ② 石(dàn): 容量单位,十斗为一石,相当于一百二十市斤。 ③ 齐: 通“剂”,调治。
        
        【鉴赏】 在先秦法家阵营中,韩非子可以说是一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把此前法家学派中商鞅的“法”论,申不害的“术”论、慎到的“势”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法、术、势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法家学说。在前面的《难势》篇中,韩非子已集中讨论过慎到的“势”论,在这篇文章中,他则着重讨论了“法”和“术”的关系问题。
        韩非子首先对什么是“法”和“术”作了明确的界定。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简单地说,“法”,就是由官府公布的法律,是对臣下奖赏或惩罚的条令;“术”,则是由君主独自掌握的,是依据才能授官,按名分去责求实绩,操控生杀予夺的大权,考核群臣的方法。“法”,是臣下要执行和遵守的;“术”,则只有君主一人才能掌控。
        “法”和“术”哪个更重要呢?这个问题韩非子也感到不好回答。韩非子认为,“法”和“术”正如衣、食对人而言,都很重要,都是急需的。人不吃饭,十天就会饿死;而在天气严寒的日子,不穿衣服也会冻死。所以,这二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前期法家人物中申不害只强调“术”,他教韩昭侯在韩国用“术”。虽然韩昭侯经常派人下去微服私访,抓住地方官吏的一些过错,搞得地方官胆颤心惊,以为韩昭侯有千里眼,时刻盯着自己;但韩昭侯实行了十七年的“术”治,也没能使韩国称霸。因为他“徒术而无法”,只知道用“术”,韩国的新旧法律互相矛盾,群臣在钻法律的空子,他也不知道对策,所以是不成功的。
        同样,如商鞅那样,只讲“法”而不懂“术”也是不可取的。商鞅在秦国设计了严格的法律,信赏必罚。但“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可见,君主不知用“术”来控制大臣也治不好国家。
        韩非子的结论是,一个君主要治理好封建国家,必须是“法”、“术”(还有“势”)并用,这样才能有好的效果。
        韩非子对于“法”的强调,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但如何看待韩非子所提倡的“术”,以及其“术”要与“法”结合,而不能“徒法无术”或“徒术无法”的主张,这恐怕将要引起人们的争议了。因为客观地讲,韩非子所讲的“术”更多应该就是政治权术,甚至包含有阴谋诡计,是一种封建性的糟粕;而这种“术”要是与“法”结合,无疑也会使法律受到污染。
        当然,这并不是说韩非子的“术”论就不含有丝毫的价值了。事实上,如果剥离了其中封建性的因素,“术”论中所包含的技术性的东西今天就仍有借鉴的意义和价值。韩非子的“术”论说,君主应该“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我认为这一点今天不仅仍然是合理的原则,而且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广泛地使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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