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约法(节选)
胡 适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
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
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我们的口号是: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原载1929年4月10日《新月》第2卷第2期
〔鉴赏〕 胡适(1891—1962),安徽绩溪人。原名嗣穈,学名洪骍,后改名胡适,字适之。现代著名学者、诗人、历史家、文学家、哲学家。于1904年到上海进新式学校,接受《天演论》等新思潮,并开始在《竞业旬报》上发表白话文章,后任该报编辑。1906年考入中国公学,1910年考取“庚子赔款”第二期官费生赴美国留学,于康乃尔大学先读农科,后改读文科。1915年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师从哲学家杜威。1917年夏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加入《新青年》编辑部,撰文反对封建主义,宣传个性自由、民主和科学,积极提倡“文学改良”和白话文学,成为当时新文化运动的重要人物。从1920年至1933年,主要从事中国古典小说的研究考证,同时也参与一些政治活动,并一度担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抗日战争初期,曾出任国民党“国防参议会”参议员,1938年被任命为中国驻美国大使。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去美国。1958年后去台湾,任“中央研究院”院长。1962年突发心脏病去世。此文写在他担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期间。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道人权保障的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政府下令保障人权,而且似乎面面俱到,这当然是好事。但胡适却偏偏唱反调,在此令颁布不久,写下了《人权与约法》。文章讲到的问题为:1.人治还是法治;2.在“训政”的招牌下胡作非为;3.维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言论揭示了国民党专制统治的本质。批评最为切要之处是在第二点上,“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点出了保障令所保障的人权主要不是个人或团体,而是颁布这个保障令的政府本身。所谓“训政”,是国民党政府借用孙中山的思想行专制之实。孙中山认为,由于民众的觉悟不高,要实行民主政治,必须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即以军事力量推倒专制、训练民众的政治能力、达到民主宪政等三个时期。这样的分期法虽有合理之处,但是漏洞颇大。专制者可以借口民众无能而强调训政,实行专制独裁。胡适以其犀利的眼光,一下子就看穿了国民党政府的伎俩。
胡适的文章发表在上海的《新月》杂志上,引发了一场轰动一时的“人权运动”。其友人罗隆基、梁实秋等人积极参与,先后发表文章于《新月》等杂志上,谈到的内容包括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什么是人权、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等等。这些文章以后被结集收入胡适的《人权论集》中,于1930年1月由新月书店出版。著名学者蔡元培写信给胡适,称“大著《人权与约法》,振聩发聋,不胜佩服”(《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张謇之子张孝若在给胡适的信中说:“先生在《新月》所发表的那篇文字,说得义正词严,毫无假借,真佩服先生有识见有胆量!这种浩然之气,替老百姓喊几句,打一个抱不平,不问有效无效,国民人格上的安慰,关系也极大。试问现在国中,还有几位人格资望够得上说两句教训政府的话?”(同上)他还写了一首诗赠予胡适,表达了自己的感想与担忧。以后胡适迫于国民党的威胁,于次年辞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之职。可见其文章对当时执政者时弊的触动。
中国近代的人权思想,受西方“天赋人权”观与自由、平等等思想的影响,在胡适之前又经康有为、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人的提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不过当初人们关心最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胡适讲人权较多立足于自由主义基础之上。他在美国留学期间所受教育,以及关于知识分子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的一贯认识,特别是他所接受的19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思想,直接导致他走上自由主义者的道路。他在《易卜生主义》一文中,就提倡自由独立的人格和为我主义的个人主义,指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使之得不到自由发展。他认为,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人格,应当成为青年最重要的人生主张。断言一个自治的社会,一个共和的国家,都应当使个人有自由独立的人格。社会国家若不允许个人有自由独立的人格,“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个人在铸成自由独立的人格以后,就会产生同国家的恶势力相抗争的勇气。他希望看到的是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真精神,即敢于同腐败势力抗争的“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精神。
在这基础上胡适思考的人权与约法关系,主要针对人权如何在法律上获得落实,以及如何得到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保障等问题。他的揭示说明了一个道理,在民主、法治、不知人权为何物的国家里,非但不能对人权有所保障,还会在事实上成为人权实现的障碍。国民党口头上说要保障人权,实质上是在禁锢人们的思想,实行的只能是思想文化的专制。
时至今日,中国已进入21世纪,距胡适写作此文已过去了八十余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在中国有关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内容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被确定了下来。至于思想与言论自由方面,借助于互联网、媒体介入等多种方式、渠道得以很好的体现。若胡适在世,见到这样的政通人和局面,一定会欣然命笔,重新写出有关人权与约法方面的新篇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