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税
唐高祖李渊武德六年(623年)令全国民户据其资产,定为三等。太宗贞观九年(631年),改为九等。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诏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代宗大历四年(770年)制一例加税,上上户四千文,每等减五百,至下中则七百,下下五百。现任官亦得纳税,一品按上上户交税,九品按下下户交税。如一户数处做官或数处有田庄,得按官品、资产在各处纳税。工商邸店、行铺及炉冶,按规模大小定等纳税,各种流亡客户、寄庄户、寄住户、权时寄住户等,一律在居住地依八、九等户纳税。此后,户税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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