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牢
明代冬季审理囚犯的制度。明政府在冬季对杂犯死罪(指除十恶、故意杀人、抢夺人口、受财枉法等重大死罪之外,其余一些影响不十分严重的死罪)以下罪犯进行审理,或及时发遣,或减轻处置,或宽免释放,目的是使囚犯不要因为天寒而死于狱中。明代虽有寒审,但不是常制。太祖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二月,成祖永乐四年(1406)、九年(1411)、宣宗宣德四年(1429)均有寒审之例,到思宗崇祯十年(1637)始有寒审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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