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
也称“宦官会审”。明代特有的会审制度。明中叶后,宦官擅权,操纵司法。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规定:对南北两京及十三省,每五年进行一次案件审查、清理工作。中央由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备案。地方则由各布政司派遣的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进行审理。明世宗嘉靖年定制,大审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大审自神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起长时不行,万历四十四年(1616)复行之。这一制度对防止刑狱的冤滞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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