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党
明、清律中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专门条款。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鉴于历代臣下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这是前代所未有的现象。《明律·名例·奸党》、《明律·吏律·职制》条对“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及“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都处以死刑。《大明律》关于严禁奸党的规定,对于明初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和明代前期皇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条款又被太祖、成祖用来作为消灭异己、杀戮功臣的借口,明中叶以后,宦官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先后操纵朝政,内外官勾结肆意专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因此,《大明律》关于禁止、惩治奸党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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