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明代手工业劳动者的户籍。明代匠户略似于唐代的“番匠”(唐代官办手工业中轮班服役的工匠)、宋代的“当行”(宋代官办手工业中由官府出钱雇用的工匠),而直接承袭元代的匠户。匠户服役分轮班和住坐两种形式。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政府免去其他一切赋役。住坐月役一旬,政府发给柴、米、盐等生活补贴。住坐者隶属内府内官监,由匠官管理工作。轮班者隶属工部,由工部量地远近决定班次,分派工作。明代匠户大多供职于京师,在官办作坊中制作统治者所需要的政治、军事、交通、文化等器具以及生活用品。明代匠户与普通民户有两点重要不同:第一,匠户皆世世承袭,不能脱籍,不许分户,若死亡或逃亡,当从原籍征补;第二,凡匠户非经特旨削其匠籍,不得入于士流。明代匠户属国家“工奴”性质。自宣宗初年起,匠户逃亡者很多,宣德元年(1426)工匠逃亡者有五千余人,代宗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至三万四千八百余人。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工匠可以缴银代役。世宗嘉靖四十一年(1562)轮班匠一律征银,规定每年每名征银四钱五分。政府以银雇役,匠籍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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