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商税务司
金官署名称。金于中都设有专门的税务部门,称为都商税务司。职掌征收各类商税及检查漏税等情况。大定初年,各地的商税院务部门经常无端苛扣商人及行旅,“披剔行旅,甚于剽掠”。影响着商业贸易的正常进行。为此,大定二年(1162)八月,世宗下令罢免诸关征税。二十年(1180)正月,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金史·食货志》)。章宗泰和七年(1207)再规定,小商贩贸易之货物征钱百分之四,金银则征百分之三。世宗大定年间,中都的税使司每年的商税额约为十六万四千四百余贯,章宗承安元年(1196)增加到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余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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