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
金初无成文法。其“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金史·刑志》)。对犯罪之人采取“刑、赎并用”法。犯罪后应当没为奴隶的,可用财物赎免。即使是犯有重罪亦可自赎。但须削去鼻子或耳朵,以示区别于平民。掘地深、阔各数丈以为监狱,囚禁囚徒。太宗天会以来,渐从吏治。熙宗皇统年间,始成《皇统制》。海陵王正隆年间,有《续降制书》,又名《续降通类》。对旧制多有改动,故与《皇统制》并行。至世宗大定初,又创《军前权宜条理》,简称《权宜条理》。大定十七年(1177),金世宗时由移刺慥等人对前两律重加修订,增补《权宜条理》内容,合订为《大定重修制条》。简称《重修制条》或《大定条例》。此《大定条例》采取制文缺则补以律文,制、律皆缺又疑而不能决者,交圣上裁定。凡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二十八年(1188)再加删修。章宗明昌元年(1190),因制、律混淆,乃置详定所加以审定。三年七月,右习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新校本《名例篇》进呈,章宗再交中都路转远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人重校,又交详定所钩校律制,“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金史·刑志》)。至此,“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浸备”(《同上文)。章宗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泰和律义》修成,系金朝最完备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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