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之所极,理之所截,圣人不得而毫发也。故保辜以时刻分死生,名次以相鳞分得失。引绳之绝,堕瓦之碎,非必当断当敝之处,君子不必如此区区也。
【名句】势之所极,理之所截,圣人不得而毫发也。故保辜以时刻分死生①,名次以相鳞分得失。引绳之绝,堕瓦之碎,非必当断当敝之处,君子不必如此区区也。
【译文】判断时势是否到了极点,事情是否合乎道理,圣人不能不在毫发之间斟酌。所以“保辜”这条法律,判断是算打伤人还算打死人,都规定了时限;而排列名次,相挨着的就分出了前后得失。至于牵引的绳子断了,掉下来的瓦碎了,不必弄清是在何处断的、碎的,对这类事情,君子不必区区计较。
注释
【注释】①保辜: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者,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则以死论罪。不死,以伤论罪。叫“保辜”。《唐律义疏》二一《斗讼》一:“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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