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杂记》
方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余在刑部狱(2),见死而由窦出者(3),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 “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6)。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7),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8)。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9),屋极有窗以达气(10)。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11)。每薄暮下管键(12),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13)。狱中成法(14),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15)、杀人重囚(16),气杰旺(17),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18)。其骈死(19),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20)。”
余曰: “京师有京兆狱(21),有五城御史司坊(22),何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23),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 又九门提督(24)所访缉纠诘(25),皆归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26),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27)。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28),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29),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30),皆竭资取保。其次(31),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32),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33)。积忧愤,寝食违节(34),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35),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36),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37),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38),曰:“顺我,即先刺心; 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 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39)无可要(40),然犹质其首(41)。用此(42),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 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43)。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44),勾者十四三(45),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46)。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47)。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 “彼于刑者、缚者(48),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49)?”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 不如此,则人有幸心(50)。”主梏扑者(51)亦然,余同逮以木讯(52)者三人: 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53); 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 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54),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55) ?”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56)。”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57),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58),犹未敢然。功令(59):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60); 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61),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62)。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63),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64),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65),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66)。”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67); 倘复请之(68),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69)口呿舌挢(70),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71),经秋审入矜疑(72),即免死。吏因以巧法(73)。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74)。噫! 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75); 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76)。其枉民也(77),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78),颇有奇羡(79)。山阴李姓(80),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81)。盖以律非故杀(82),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83)。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 ”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84),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85),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注释〕(1)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康熙:清圣祖年号。(2)刑部: 官署名。清朝官制六部之一,掌刑法、讼狱,是清代最高司法机关。(3)窦(dou):洞。这里指监牢墙上开的洞。(4)洪洞(tong)令:洪洞县的县令。洪洞,现在山西省洪洞县。(5)作: 站起来。(6)叩所以: 问是什么缘故。叩: 问。(7)遘(gou)者: 得病的人。遘:遭遇。戚属: 亲戚。(8)监五室: 每一个老监,有五间屋子。(9)牖: 窗,这里作动词用。(10)极: 顶。(11)系囚: 关押的囚犯。(12)下管键: 落了锁。管键: 锁钥。(13)鲜: 少。疫: 害病。(14)成法: 老规矩。(15)积贼:累次作案的贼。(16)重囚:案情重大的囚犯。(17)气杰旺: 精力特别旺盛。(18)或随有瘳(chou):间或染了病,随着也就好了。瘳: 病愈。(19)其骈(pian)死: 那些并肩接踵地死去的。骈: 并列。(20)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都是因轻罪被囚以及被牵连、被捉来当证人的那些没有犯法的人。(21)京兆狱: 京兆衙门的监狱。京兆: 指当时的顺天府(府治在今北京市)。(22)五城御史司坊: 五城御史衙门和五城兵马司以及所属的十坊监狱。坊为分区单位,时京城分为十坊。(23)迩(er)年: 近年。迩:近。(24)九门提督: 提督九门步兵统领,掌管北京九个城门(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城)守卫。(25)所访缉纠诘:所访查缉捕和盘问出来的犯人。(26)十四司正副郎: 清朝初年,刑部设十四司,每司长官,正的是郎中,副的是员外郎,统称郎官。(27)钩致: 象用钩子勾东西一样弄来。这里指逮捕。(28)导以取保: 暗示他们去找保人,交保证金。(29)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 估量他们家里财产的多少作勒索的标准。剂: 契券、字据。《周礼·天官·小宰》注: “长曰质,短曰剂,今之券书也。” (30)中家: 中产人家。(31)其次: 那些次于中产人家的。(32)同系: 一同被囚禁的人。(33)罹: 遭遇,遭受。(34)违节: 不正常,违反正常规律。(35)同官: 同官县,今陕西省铜川市。(36)泛讯: 普遍地问问。(37)死刑狱上: 判了死罪的案件已经上奏的。(38)极刑: 指分裂肢体和碎割全身的酷刑。(39)大辟: 砍头。(40)要: 要挟。(41)质其首:留下死者的头作押,要他家属来赎取,以便勒索。(42)用此: 因此。(43)主缚者:掌管捆绑犯人的人。(44)大决: 就是秋决。封建时代规定在秋天大批地杀犯人。(45)勾者十四三: 姓名被勾,决定立刻执行死刑的,占判死罪的囚犯十分之三、四。清时到了秋天,刑部先把判死罪者的姓名奏报皇帝,让皇帝用朱笔勾一下。勾着的就立刻执行死刑,没勾着的留到以后执行。(46)西市: 清时京城行刑的场所。在今北京市菜市口。(47)痼疾: 一辈子治不好的病。这里指残疾。(48)刑者、缚者:受刑的和被捆的。(49)仁术:善行,好心。(50)幸心:幸免之心。(51)主梏(gu)扑者:专管给犯人带手铐、用板子打犯人的人。(52)木讯: 用板子夹棍审问。(53)病间月: 病了一个多月。间: 隔。(54)有无不均: 贫富不齐。(55)为差: 分等级。(56)术不可不慎: 语见《孟子·公孙丑》,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术: 这里指谋生的手段。(57)文书下行直省: 公文往下发到各省。各省都直属中央,所以叫“直省”。(58)其上闻及移关诸部: 那些上奏给皇帝的和送达中央各部的公文。移关: 移文和关文,都是平行机关来往的公文。这里作动词用。(59)功令:政府的法令。(60)立决: (不等到秋审)立刻处决。(61)狱词上: 审判书呈奏上去。(62)羁: 停留。晷(gui)刻: 时刻。(63)狱具矣: 罪案已经判决好了。(64)别具本章: 另外准备了一份奏章。(65)案末: 列名在同案罪人名单后面的从犯。(66)封奏: 把审判书加封上奏。(67)主谳(yan)者: 主审此案的官。谳: 审案判罪。(68)复请: (皇帝批下来以后,主谳者发现错误)再上奏章请示。(69)主者: 主谳者。(70)口呿(qu)舌挢(jiao):口张舌举,形容惊骇的样子。呿: 张口的样子。挢: 举。(71)无谋、故者: 没有谋杀和故杀(有意杀人)的罪名的人。(72)入矜疑: 归入“矜疑”一类。矜疑: 其情可怜,其罪可疑。(73)巧法: 玩弄法令,舞弊。(74)若自矜诩(xu): 好象自己很得意。矜诩: 夸耀。(75)渫: 污。鬻狱: 卖官司。责: 责备。(76)不求其情: 不追究那实在情况。情: 实情。(77)枉民: 害民,叫人民受冤枉。(78)表里: 内外勾结。(79)奇羡: 赢余。这里指勒索所得。(80)山阴: 旧县名,今浙江省绍兴县。(81)因代承之: 就代替他(乡人)承担杀人罪名。(82)以律非故杀: 按法律说,不是故意杀人。(83)援赦减等谪戍,遇大赦援例减罪充军。援:引用。谪戍: 充军,发配。(84)羁候: 关着等侯遣送。(85)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 写呈文请求留在刑部狱等待春天遣送。
〔鉴赏〕《狱中杂记》是方苞一段狱中生活的实录。清康熙年间,方苞的同乡好友戴名世刊行《南山集》,集中有不少地方采用了方孝标《滇黔纪闻》中所记南明桂王时事,以后有人向清政府告发,于是清廷以“大逆”罪诛杀戴名世,并大事株连,逮捕了不少人。方孝标已死,仍遭戮尸。方苞曾为戴名世的《南山集》作序,并在自己家中存放了《南山集》的刻板,所以在康熙五十年(1711)也牵连下狱,在狱中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狱中杂记》据说是方苞在狱中写成的。因为方苞对狱中生活有亲身的体察,也因为方苞在散文创作上确有独到之处,所以这篇杂记能够成功地暴露清朝狱政的黑暗腐败,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确是清代散文中的名作。
“杂记”是古代散文的一体,属“记”一类,方苞以后的姚鼐编《古文辞类纂》,其中即存“杂记类”一种。杂记文的范围比较广,它的特点是以记事为主,但也有夹叙夹议,甚至议论多于记事的。《狱中杂记》则属前一类,以叙事为主,在写作技巧上很有特点。
《狱中杂记》在写作上一个很突出的地方,是杂记狱中所见所闻,不多加议论,而因事见义。从《狱中杂记》的整体结构看,作者要在这篇杂记中反映监狱惨无人道的内幕,但在写法上很少正面发议论,而是大量地记叙事实,让读者自己得出结论。比如文中从五个方面来揭露监狱的黑暗,以详叙行刑者、主缚者对将死囚犯的威胁敲榨,自然地反映出刽子手一类人物的凶残和贪暴; 以详叙主梏扑者根据囚犯贿赂的多少来分别梏扑的轻重,使犯人或“骨微伤,病间月”,或“伤肤,兼旬愈”,或“即夕行步如平常”,反映主梏扑者的贪赃枉法; 以详记胥吏私改文书,偷梁换柱,屈杀无辜,而主谳者只顾私利,不敢诘查,来反映监狱上下合污,因利枉法的黑暗丑恶; 以奸吏玩弄法律条文,钻空子放纵坏人,反映枉法奸吏的贪婪卑劣; 以胥吏与好民把监狱作为谋利乐土的记叙,反映封建监狱的腐败等等。作者主要是叙述事实,文中很少议论,或者根本不发议论,但是因为对这些狱中秘事叙写时曾细加斟酌选择,所记都有典型意义。在叙述中又细致地、栩栩如生地描叙了事情的经过,各种人物的行为以及心理活动,有时更详细地列举真实的姓名、时间、地点等,这就使揭露具有无可辩驳的力量,无需多加议论分说,就可把狱政黑暗腐败的本质深刻地揭示在读者面前,使读者如临其境,如睹其惨,从而在感情上对黑暗的狱政产生极大的义愤,全文表达的中心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从《狱中杂记》的局部章节看,如写狱中老胥更改判辞一节,文中详细状写狱中多潜易文书,“增减要语”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钻法律条文的空子由来已久; 再叙某姓兄弟应立决而竟“别具本章”,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其名,终于以“案末二人立决”苟全了某姓兄弟的典型事实,十分形象深刻地揭示了监狱残酷腐败的本质,写来也同样极其成功。事实胜于雄辩,这种详叙见闻,不发议论或不多加议论的写法,从表达效果看,说服力更强,感人的力量更大。它还能诱发人们深思,启迪人们去揭示本质。这种表达方法,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狱中杂记》名为杂记,但它记事杂而不乱,始终围绕着全文的中心来安排材料,考虑布局,全文有严谨的内在结构。这是《狱中杂记》在写法上的又一特点。方苞曾身陷囹圄,他对监狱的内幕有着亲身的体察,有直接而深刻的体验,因此撰写此文,材料可以说信手拈来,俯拾皆是,十分丰富。文中所记,涉及到了刑部监狱的各个方面,所写人物众多,身分各异; 所记事件纷繁,各不相同。在这样繁多的题材的安排处理方面,作者又表现出了高超的艺术技巧。先写狱中疫病死人之多的惨酷状况,一开始就让读者对封建监狱的残酷阴森,有了一个总的强烈印象。再写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的贪赃勒索、心狠手毒的行为,使读者直接看到监狱中执行刑法的一帮爪牙的凶横贪暴的嘴脸,揭露了监狱内幕的一个侧面。然后写到刑部奸吏贪赃枉法,触及到了刑部主宰狱政的官员,揭露的对象又从掌刑的凶手,转到了玩弄法律的奸吏和主持狱政的大小官僚,写到了监狱的另一个侧面,揭露显然又深入了一层。最后以胥吏和久系奸民相勾结谋利的非夷所思的怪现象来加强表达效果,从而有力地突出了监狱极端腐败的本质。可以看出,作者对所记材料是经过精心安排的,《狱中杂记》这样安排题材,可以说是由浅入深,由各个侧面触及本质,一层一层地揭示全文的中心,把监狱的黑暗内幕全面地、形象地、深刻地暴露出来。再从文中写到的人物看,所系囚犯有无辜百姓,佐证良民,也有杀人重囚,大盗积贼,久系奸民; 监管监狱的有行刑刽子手,也有舞文弄法的胥吏; 有贪赃枉法的贪官,也有自认清正而其实糊涂的“良吏”。作者在叙写这众多的人物时,以无辜罹荼毒,凶囚得逍遥的强烈对比,揭示出封建监狱是百姓的炼狱,歹徒的天堂的本质; 文中以正面叙述恶吏鬻狱,侧面记写“良吏”枉民相配合的手法,全面地揭示刑部上下,无一好官的黑暗事实。我们从以上材料的处理,可以看出作者是紧紧地把握住全文的中心思想来安排这众多的人物的,所记虽杂,却做到井然有序,一丝不乱。从而形成了《狱中杂记》杂记中见整齐,围绕中心安排题材,文章中心清晰突出的特点。
《狱中杂记》以叙事为主,叙事的手法则活泼多变化,充分地反映了作者驾驭文字的极高造诣。《狱中杂记》的叙事,有的是通过他人的口来转述的,如通过洪洞令杜君之口叙述疫病的情况,刑部上下“皆利系者之多”的贪赃情况; 如以狱中老吏之口,叙述掌刑杂役对犯人残酷无情,为多得贿赂而终不稍宽的原因等。有的地方则直叙亲身所见,如写瘟疫的猖狂,则说“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 写无辜疫死,则叙“余同系……遘疫死,皆不应重罚”; 写主梏扑者施刑“以多寡为差” ,则叙“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受刑的不同轻重; 写屈杀无辜,宽纵坏人,则叙“余在狱,犹见某姓”的事实。有的地方则是一般的叙述,如直陈胥吏私改判辞; 交代胥吏和久系奸民狼狈为奸的内幕等等,无不给人以真实的感觉。有时则在叙述中先设问,再以他人答问的形式举述事例,说明原因,以此唤醒读者集中注意力,突出全文重点的表达。有时则插入一些简洁的议论,发深沉的感慨,点明所叙主旨,明确表达作者的感情和态度,引起读者感情上的共鸣等等。《狱中杂记》灵活多变的叙事方式,也加强了全文的表达效果。
方苞对于散文创作强调“义法”。他强调的“义” ,就是要求写文章言之有物; 他们强调的“法”,就是写文章要言之有序,要有章法。也就是说,写文章必须既有充实的内容,又要有适合表达这些内容的艺术形式、艺术技巧。对方苞的其它散文作品,这里我们暂且不作议论,仅就《狱中杂记》而言,方苞在写作过程中注意到了内容与形式这两个方面。《狱中杂记》对清朝狱政的黑暗腐败的揭露是极为成功的,艺术上也确有独到的成就。它不仅对今人具有深刻的认识意义,在表达技巧上,也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吴功正 执行主编.古文鉴赏辞典.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87.第1518-15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