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多元论
西方价值论中的一种与价值一元论相对立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就一定社会或文化体系而言,存在一种以上的内在善或价值,或者说有多种事物是善的或有价值的,并主张把这些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标准。在这种观点看来,这些不同的基本价值和价值标准是不能相互归结或通约的,尽管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层次上的差别。持多元论的理论家各自列举的价值项目彼此不同,但至少包含以下项目中的两项或多项:快乐、知识、审美经验、真、善、美、和谐、爱、友谊、正义、自由、自我表现等等。把这种观点推而广之,则认为整个人类有不同的价值体系,这各不相同的价值体系是与不同的社会文化体系相一致的,不存在任何普遍适用、不受文化制约的价值标准。价值是多元的,价值体系也是多元的。
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在西方源远流长。在古代希腊,柏拉图就持这种观点。他在谈到美德时,就把智慧、勇敢、节制、正义视为四种相对于个人灵魂结构和社会等级结构的不同价值。虽然他认为作为最高理念的善是所有价值理念追求的目的,而且在他所构造的价值体系里,价值有层次上的差别,但它们各自事实上具有独立不依、不可彼此通约的性质。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也持多元论的观点。他在讨论价值问题时提出,人的美德有两类:自然的美德和神学的美德。自然的美德分别为公正、审慎、刚毅和节制,具备了它们就可以获得世间的幸福。神学的美德分别为信仰、希望和爱,具备了它们就可以达到永恒的幸福。自19世纪末开始,价值多无论逐渐成为西方学界普遍流行的观点,尽管学者们表达的方式各异,论证的角度也不相同。
按照西方学者的划分,现代西方价值论主要有三大派,即直觉主义、自然主义和非认识主义。这三大价值论流派几乎都持价值多元论观点。现代直觉主义认为价值属于客体本身,是可以通过直觉把握的客观性质,它们完全不取决于人们是否需要、追求、享受和评价它们。这种客观性质或具有这种客观性质的事物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英国新实在论者G.E.摩尔认为,不仅存在着本身是善的事物,而且这种事物不是一种,而是多种,用他自己的话说,“内在善的或内在恶的事物是非常之多而且各不相同的”。例如,对个人的热爱,对艺术品和自然美物的鉴赏。现象学哲学家M.舍勒也认为,价值虽然在本质上都是先天的质,都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自明性的特征,但它们的数目是无限的,并且具有不同的层次。他根据持久性、可分性、基础、满足的深度、相对性等标准,把价值划分为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神圣的价值等不同层次和类型,认为它们有高低层次的不同,彼此之间不能化约。现代自然主义认为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乃是因为它们被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完全取决于人的需求。他们断定:“价值是任何兴趣的任何对象”(R.B.培里),“在满足之外,没有任何价值”(J.杜威)。
主观需求人各不同,时各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因而通过主观需求的满足所产生的价值也不相同,事实上也是难以通约的。现代非认识主义者(如逻辑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分析哲学家R.M.黑尔)一般并不断定价值是多元的,但他们认为价值判断和评价所表达的不过是情感、态度、欲望,或规定、命令。既然如此,价值就会因为人的情感、欲望、态度等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而不同。他们举例说,假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说“牡蛎不好吃”,这没有什么好争的,因为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意见不一,并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
价值多元论在20世纪普遍流行,是与价值主观主义、价值相对主义观念的流行密切相关的。在20世纪之前,西方思想家在价值问题上就像在真理问题上一样,追求客观性、绝对性,力求在现实世界多种多样的价值经验背后寻求所有价值的源头,即某种客观的、绝对的、单一的终极价值。他们寻求的结果各不相同,如有的认为这种终极价值是善,有的认为是快乐,有的认为是上帝,但他们都坚信这种终极价值是存在的,而且是所有价值的根源和终极标准。即使是那些肯定价值多元的思想家,实际上也都使各种价值统摄于某种终极价值。例如,柏拉图就把所有价值置于善的统摄之下,托马斯·阿奎那则把所有的价值置于上帝的光照之中。19世纪末以来,由于现代文明昌盛和不同价值体系相互激荡等原因的影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价值与人的主观需求的相关性、相对性,价值体系与不同社会文化系统的相关性、相对性,因而在价值问题上从传统的客观主义、绝对主义走向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即使像现代直觉主义这样的价值客观主义观点,在讨论价值的多元性和善物的多样化时,实际也是相对于人的主观需求而言的。既然人的需求是多样的,人类社会的文化系统是多元的,那么不言而喻,相对而言的价值、价值体系也必然是多样的、多元的。
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在西方源远流长。在古代希腊,柏拉图就持这种观点。他在谈到美德时,就把智慧、勇敢、节制、正义视为四种相对于个人灵魂结构和社会等级结构的不同价值。虽然他认为作为最高理念的善是所有价值理念追求的目的,而且在他所构造的价值体系里,价值有层次上的差别,但它们各自事实上具有独立不依、不可彼此通约的性质。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也持多元论的观点。他在讨论价值问题时提出,人的美德有两类:自然的美德和神学的美德。自然的美德分别为公正、审慎、刚毅和节制,具备了它们就可以获得世间的幸福。神学的美德分别为信仰、希望和爱,具备了它们就可以达到永恒的幸福。自19世纪末开始,价值多无论逐渐成为西方学界普遍流行的观点,尽管学者们表达的方式各异,论证的角度也不相同。
按照西方学者的划分,现代西方价值论主要有三大派,即直觉主义、自然主义和非认识主义。这三大价值论流派几乎都持价值多元论观点。现代直觉主义认为价值属于客体本身,是可以通过直觉把握的客观性质,它们完全不取决于人们是否需要、追求、享受和评价它们。这种客观性质或具有这种客观性质的事物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英国新实在论者G.E.摩尔认为,不仅存在着本身是善的事物,而且这种事物不是一种,而是多种,用他自己的话说,“内在善的或内在恶的事物是非常之多而且各不相同的”。例如,对个人的热爱,对艺术品和自然美物的鉴赏。现象学哲学家M.舍勒也认为,价值虽然在本质上都是先天的质,都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自明性的特征,但它们的数目是无限的,并且具有不同的层次。他根据持久性、可分性、基础、满足的深度、相对性等标准,把价值划分为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神圣的价值等不同层次和类型,认为它们有高低层次的不同,彼此之间不能化约。现代自然主义认为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乃是因为它们被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完全取决于人的需求。他们断定:“价值是任何兴趣的任何对象”(R.B.培里),“在满足之外,没有任何价值”(J.杜威)。
主观需求人各不同,时各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因而通过主观需求的满足所产生的价值也不相同,事实上也是难以通约的。现代非认识主义者(如逻辑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分析哲学家R.M.黑尔)一般并不断定价值是多元的,但他们认为价值判断和评价所表达的不过是情感、态度、欲望,或规定、命令。既然如此,价值就会因为人的情感、欲望、态度等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而不同。他们举例说,假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说“牡蛎不好吃”,这没有什么好争的,因为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意见不一,并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
价值多元论在20世纪普遍流行,是与价值主观主义、价值相对主义观念的流行密切相关的。在20世纪之前,西方思想家在价值问题上就像在真理问题上一样,追求客观性、绝对性,力求在现实世界多种多样的价值经验背后寻求所有价值的源头,即某种客观的、绝对的、单一的终极价值。他们寻求的结果各不相同,如有的认为这种终极价值是善,有的认为是快乐,有的认为是上帝,但他们都坚信这种终极价值是存在的,而且是所有价值的根源和终极标准。即使是那些肯定价值多元的思想家,实际上也都使各种价值统摄于某种终极价值。例如,柏拉图就把所有价值置于善的统摄之下,托马斯·阿奎那则把所有的价值置于上帝的光照之中。19世纪末以来,由于现代文明昌盛和不同价值体系相互激荡等原因的影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价值与人的主观需求的相关性、相对性,价值体系与不同社会文化系统的相关性、相对性,因而在价值问题上从传统的客观主义、绝对主义走向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即使像现代直觉主义这样的价值客观主义观点,在讨论价值的多元性和善物的多样化时,实际也是相对于人的主观需求而言的。既然人的需求是多样的,人类社会的文化系统是多元的,那么不言而喻,相对而言的价值、价值体系也必然是多样的、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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