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

2019-04-11 可可诗词网-古文名篇 https://www.kekeshici.com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 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 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 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 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 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 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 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 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 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 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 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 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 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 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 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 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 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 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 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 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 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 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天后: 指武则天武瞾(zhào), 并州文水(今山西文 水)人,唐高宗李治的皇 后。高宗去世后,武后 废睿宗李旦自立,改国 号为周,在位十六年。 中宗李哲复位后,武后 被尊为“则天大圣皇 帝”,后人因此称其为武 则天。②下邽(guī):今 陕西渭南东北。③闾: 里巷的大门,代指乡里。 ④黩(dú)刑:滥用刑 法。⑤僭(jiàn):超出 礼法。⑥刺谳(yàn): 审判定罪。⑦枕戈:枕 着武器睡觉,形容时刻准备复仇。⑧愆 (qiān):失误。⑨悖(bèi)骜(ào):桀骜不 驯。悖,违背。骜,轻视,傲慢。⑩推刃:指没完没了地互相杀害。

【鉴赏】本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针对初唐陈子昂的《复仇 议》而作的一篇议论政事的文章。徐元庆杀死了一个杀害自己父亲的仇 人,然后去官府自首。陈子昂认为,为父报仇符合孝道,但杀人却违反了 法律,于是他建议将徐元庆处死,再在他的乡里予以表彰,并建议将这种 解决方法“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处理建议是将国家的礼和法割裂开来,是矛盾 的。国家的“礼”“法”,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都是“以防乱”,“其本则合,其 用则异”。圣人制定礼法是将礼和刑结合在一起,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 “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在这个前提下,柳宗元对案 件进行了两种不同的假设,一是赵师韫因私怨而杀徐元庆的父亲,那么徐 元庆为父报仇既合法又合礼;二是赵师韫依照国家法律处死徐元庆的父 亲,那么徐元庆为父报仇则既违法也违礼。在严密的论述之后,作者引用 《周礼》和《春秋公羊传》中的言论,批驳了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 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观点,认为并不存在这个困惑,辩驳得有理有据, 不容置疑。

文章论述如行云流水一般,步步为营,逻辑严密,反驳力度颇大,既有 对礼法和国家法令高屋建瓴的阐述,又有对案件周密细致的分析。作者 援引经典论证,条分缕析,使人心悦诚服。
 

张兰

汤克勤 主编.古文鉴赏辞典.武汉:长江出版传媒崇文书局.2015.第250-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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