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的对仗有什么特点?
对仗是在词的创作中经常运用的修辞手法,在具体运用上,词 的对仗有一部分和近体诗相同,需遵循严格的规范,如词性相同, 字数相等、平仄相反、忌重字相对等,这主要表现在齐言律句中,如 《西江月》《浣溪沙》《鹧鸪天》。但由于词具有“长短句”和字句平仄 受词谱格律限定的特征,词的对仗远比近体诗宽泛。这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点:
(1)字数不定。词句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做引领字,带有引 领字的句子和下文同样可以形成对仗关系,只是对仗时引领字不 计入在内,如毛泽东的词句“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 失滔滔”,其中“望”字便是引领字,在对仗中可以不计,实际上是 “长城内外,惟余莽莽”与“大河上下,顿失滔滔”相对。
(2)平仄不拘。近体诗中的对仗都是平仄相反的,而词作首先 要考虑词谱的平仄,如平仄相同,字数相等时使用对仗,自然会出 现平仄不拘的对仗方式,如《行香子》的起句,是两个四字句连用, 且谱式均为“通仄平平”且末字入韵,苏轼有“一叶舟轻,双桨鸿 惊”,秦观有“树绕村庄,水满坡塘”句,很明显均用了对仗手法,但 因词调格律限制,只能仄声相对,平声相对了。
(3)不避重字。无论是近体诗的对仗,还是楹联作品,上下联中 的重字无疑都是避忌,但在词作中,对仗完全可以突破重字限定, 使用重字相对。如毛泽东词句“千里冰封,万里雪飘”,“千”“万”相 对,“冰封”“雪飘”相对,而“里”字重复,这样的对仗在词作中是允 许的,特别是在一些特定词调中,这样的对仗运用更加广泛,如《一 剪梅》中李清照的“才下眉头,却上心头”,蒋捷的“红了樱桃,绿了 芭蕉”。这样的重字对仗兼有排比修辞,回环往复,韵味无穷。
词的对仗与格律诗相比,运用更为广泛,如《南歌子》《踏莎行》 《何满子》《凤凰台上忆吹箫》《东风第一枝》等,起首两句字数相等, 很多词人均喜用对仗。词调中相邻两句字数相等,平仄相反者,亦 可用对仗,如小山词《临江仙》上片“落花人独立,微雨燕双飞”。值 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首词中,下片同一位置却用“当时明月在,曾照 彩云归”这样自然的句式,摆脱了对仗束缚,结句更富神韵。词作中 的对偶到底是可有可无的修辞方式还是必当遵循的格律约束?学 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如王力在《汉语诗律学》中主张“词的对仗并非 像律诗一样有硬性的规定,即便相连两句字数相同,也不一定要用 对仗”,而一些学者如涂宗涛认为“对仗是某些词调的格律要求”, 他在《诗词曲格律纲要》一书中以部分词体为研究对象,通过检验 前人实际作品得出统计数字以证明其观点。比如,他认为《浣溪沙》 下片的第一二句要求对仗。龙榆生的著作《唐宋词格律》中也说该 调“过片前二句多用对偶”,那么,这到底是格律要求,还是一种修 辞需要?换言之,我们在实际创作中,《浣溪沙》过片前二句是否必 须对偶?我们不妨用唐宋实际作品检验。《花间集》中收录唐至五代 十位作者的《浣溪沙》共五十七首,其间严格对仗者三十三首,似对 非对者三首,不对者二十一首,依此数据,对仗者占58%,一半略 多,以此得出《浣溪沙》下片对仗是格律要求的结论是难以服众的。 可见晏殊的“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虽是千古丽句,但 并非不可突破的对偶范本。纳兰性德即有“夜雨几番销瘦了,繁华 如梦总无凭。”的名句传世。很多词谱中标注《西江月》首句应用对 仗,辛词的“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多作典范,但历代词人 并非视之如格律严守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如南宋林自然即有《西江 月》以“二十余年访道,经游万水千山”开篇而未用对仗。众所周知, 词的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源自民间歌谣如《竹枝词》,有的源自异域 音乐如《菩萨蛮》,有的是乐工编制如《雨霖铃》,有的是词人自度如 《扬州慢》。有的词调如《瑞鹧鸪》《鹧鸪天》等是从律诗转化而来,具 有齐言的特点,既然如此是否应当如格律诗一样严守对仗要求?也 不尽然。《鹧鸪天》从《瑞鹧鸪》变化而来,将第五句破为两个三字 句,叶韵,很多词谱也标明其第三四句及三字句例用对仗,但后人 作品却屡有不遵者,如廖行之即有“岁寒独有江梅耐,曾伴瑶池下 绛霄”,姜夔有“笼鞋浅出鸦头袜,知是凌波缥缈身”的句子,至于三 字句,不对者更多,如叶梦得的“唯此意,与君同”,苏庠有“鱼与雁, 两浮沈”,稼轩有“今古恨,几千般”,范成大有“身健在,且加餐”,林 林总总,不胜枚举。
《浣溪沙》《西江月》《鹧鸪天》是最常见的在诸多词谱中直接标 明对仗要求的词调,我们却从前人作品中找出了这么多的特例,这 绝非偶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词作中,对仗是一种为使作 品更具形式美的特征而使用的一种修辞方式,有些词调因其渊源 关系或是句式特点在某些位置上更适合使用对偶方式来表现,因 前人广泛使用逐渐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样板,但这种样板并非格律 规范,至少不像近体诗中的对仗那样有严格的限定。当然律诗中也 偶有中二联不对的作品,但这样的作品比例极少,且标有“蜂腰格” “偷春体”等专称,这些无疑是突破格律的,与词作的失对是截然不 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在词的创作中可尽量以见贤思齐的态度 依惯例使用对偶使作品更臻完美,但并不一定以为对仗惯例严如 格律一般不宜突破,不可突破。内容决定形式,作者完全可以根据 内容需要不拘于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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