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类中心主义
利奥塔(Jean-Fran4oisLyotard)著EditionsGalilée1988出版。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后现代思潮中一种蓬勃发展的生态伦理观点。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为构建后现代的世界观和后现代的伦理规范,提供立论的理由、根据和伦理基点。
非人类中心主义,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是指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中以非人类自然界的价值为基础的哲学倾向。这种哲学倾向有许多不同的学说,但根据人们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关心,是集中在自然实体还是自然集合体及其过程,可以把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分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
生物中心论的核心观点,是把价值的焦点归于生命体、有感觉的动物以及无感觉的植物和微生物。这种观点包括“尊重生命”、“动物解放”和“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等重要学说。
1.尊重生命。崇尚生命、信奉不杀生,这在东方佛教有悠久的传统,但在西方,第一个从伦理学的高度提出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则是施韦兹。他以人与自然平等关系作为其伦理基础,提出扩展传统伦理学的边界,并把这一举动看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特征,他的书名就是《文明的哲学》(1923)。其主要观点有六个方面:(1)尊重生命是基本的伦理信念,这应该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动指南。(2)不允许无故造成有感觉动物的痛苦,这是基本的伦理态度。施韦兹也认为绝对不杀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并对被杀动物抱有什么心态。仅当“绝对必要时”,例如救人生命、研究医药,才能杀死动物,但必须尽量减小有感觉动物的痛苦。因为这是为救人而死,人应该对它们的死抱有尊重。无论何时,人都不应无故杀生。文明人的行为应把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学的“滤波”。(3)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是善的本质;毁灭生命,损害、阻碍生命的发展,是恶的本质。据此,他义正辞严地谴责那些斗牛、追猎、围猎等行为,认为这“都是文明和情感不应再继续容忍的非人道习俗”。(4)他提出人类情感施予的对象应扩大到一切生命,不仅仅热爱自己的宠物和为自己劳作的牲畜。(5)伦理学应扩展到对生命的尊重,不考虑对生命的伦理,这样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6)尊重生命的伦理学的基础和最终根据是:“我是要求生存的生命,我在要求生存的生命之中。我的生命意志的神秘在于,我感受到有必要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我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
施韦兹的伦理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但是他能在本世纪20年代提出新的伦理,这是非常可贵的。他提出尊重生命的信念、伦理态度和规范,是与当代生态科学、生物圈科学所得出的科学结论相一致的:地球上生命的产生需要特定的宏观生态条件和物理、化学基础,是自然界增熵过程中所出现的减熵过程的集中表现,对整个自然界的进化和有序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每一物种的存在,每一种生命的展现,都值得尊重和爱护,绝不应该任意践踏和毁灭生命。
2“.动物解放”。早在18世纪,英国的边沁就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伦理原则推广到动物界。他的学生摩尔则进一步提出要承认动物的道德地位并进行法律保护的观点。沿着他们的路线,随着60年代新环境运动的兴起,有人又提出人对有感觉动物尽义务的问题。到70年代以后,在西方出现了动物解放运动。该运动的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的哲学家辛格和美国哲学家雷根。他们发现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把动物纳入道德考虑并不是惟一的根据,还存在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依据。辛格认为这种新的依据就是·动·物·感·受·苦·乐·的·能·力。动物体验痛苦的能力,赋予它们不被蓄意地造成痛苦的权利和不被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权利。动物感受快乐的能力,赋予它们追求自我完善和快乐的权利。如果有人践踏这些权利,则应追究是否有充分的道德根据。
辛格坚持认为,有感觉动物应与人相似,在道德上应被视为平等的,因此,要像重视人类利益那样,平等地考虑动物的利益。雷根也认为,有一些动物的生存权类似人的生存权。但无论是辛格还是雷根都不否认动物的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差异,都认为像有些人的权利也时常被践踏那样,动物的权利也有被践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辛格和雷根坚持动物权利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意义。首先,把有感觉动物纳入道德考虑,承认它们体验苦乐的能力,是生态道德赋予人类代理人对动物应尽义务的一个尺度。其次,文明的发展总是朝着趋乐避苦的方向,公众的心理意向总是倾向于同情和怜悯有感觉的动物,残暴地对待动物,造成它们不必要的痛苦,是人们的心理不能容忍的。文明地对待动物应是文明的导向。再次,从唯结果论的角度看,虐待动物,无故地迫害动物或为了玩乐而折磨死动物,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尤其是对儿童的心灵和行为会造成有害影响。
辛格、雷根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比较适用于育化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情操及其升华,而不适用于解释自然生态系统中动物之间的生物链网关系。在自然界中,动物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捕食者有杀死被捕食者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
3.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生态伦理学扩大了道德思考的范围,它不仅关心有感觉动物,而且也关心无感觉动物和植物,直至一切生物。那么,把一切生物纳入道德考虑的根据是什么呢?有两种观点:(1)尊重一切生物内在抵制增熵过程中的自组织和一体化。以植物为例,任何花、草、树木都有一种“力图”保持其自身的趋向性,能够体现自我更新、自我繁殖和自我调控。这种内在的生命属性是一种善,其中充满了反馈过程,力图维持其自身的活性;(2)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这是著名生态伦理学家保尔·W.泰勒提出来的生物中心论的核心观点。
泰勒认为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这是有机体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在于,生命有机体的内在功能和外在活动,都是定向于目标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有不断地保持有机体存在的趋向,并使有机体能成功地履行那些生物操作。因此,生物体能繁衍其自身并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事件和条件。一个有机体的这些功能是内在统一的,都直接面向实现自己的善,使这种善成为其活动的目的中心。在有机体的细胞分子层次,这种朝向目的中心的活动,是以物理和化学运动的形式发生的。但是在有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层次,它则是以把对其环境的反应和不断地调整自身实现它的生命目的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不论树木还是微生物,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每一种都是一个统一的、连贯的、定向目标活动的有序系统,因此,它们有一种不断地保护和维持有机体存在的趋势。这是一种值得纳入首先考虑的内在价值。
任何有机体内在的遗传编码程序都有一定的差异,即使同种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异,没有任何生物完全相同。因此,任何生命形式都以其自身特殊的方式保持自身并实现它的善。人的行为能对它的善构成利害关系,从而,趋利避害就成为人对有机体关系的伦理原则。
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体现其自身的善。石头、机器都不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也没有其自身的善,因此,人对待它们没有直接的道德意义,它们为人服务,是人的工具。
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集中体现在“大地伦理学”、“协同进化论”、“盖亚智慧———生物圈伦理学”和“深生态学”的理论观点中。其共性在于:人是生态系统、生物圈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人的活动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物共同体(biocommunity)的行为规则。这从生态整体的角度限定人类的行为,为人类高速发展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生态阈限,也为人与自然伦理关系奠定了理性和非理性的根基。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为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提供人类利益、价值和需要以外的理由和根据,它并不全盘否定人类中心生态伦理,不否定追究人类文化传统源远流长的根基也能激发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是为地球上遭受人类迫害的千百万物种伸张正义的理论,是针对人类忽视生物、生态和生物圈机制而言的,因此,是更为深刻的伦理。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的理论目的是论证自然界的价值、内在价值以及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其理论基点的差异表现为价值定向上的差异,如生物中心主义把内在价值定向于个体有机体,因为它有其自身的善,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泰勒的观点);生态中心主义观点则把内在价值定向集体有机体,如生物圈伦理学定向于生物圈,因为,生物圈有完整的生物与非生物偶合结构并通过负反馈实现自我调控的有机系统,这是一种不容取代的内在价值。由此可见,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点,它们的价值定向和对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认识具有多样性,请看下表所示。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后现代思潮中一种蓬勃发展的生态伦理观点。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为构建后现代的世界观和后现代的伦理规范,提供立论的理由、根据和伦理基点。
非人类中心主义,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是指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中以非人类自然界的价值为基础的哲学倾向。这种哲学倾向有许多不同的学说,但根据人们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关心,是集中在自然实体还是自然集合体及其过程,可以把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分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
生物中心论的核心观点,是把价值的焦点归于生命体、有感觉的动物以及无感觉的植物和微生物。这种观点包括“尊重生命”、“动物解放”和“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等重要学说。
1.尊重生命。崇尚生命、信奉不杀生,这在东方佛教有悠久的传统,但在西方,第一个从伦理学的高度提出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则是施韦兹。他以人与自然平等关系作为其伦理基础,提出扩展传统伦理学的边界,并把这一举动看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特征,他的书名就是《文明的哲学》(1923)。其主要观点有六个方面:(1)尊重生命是基本的伦理信念,这应该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动指南。(2)不允许无故造成有感觉动物的痛苦,这是基本的伦理态度。施韦兹也认为绝对不杀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并对被杀动物抱有什么心态。仅当“绝对必要时”,例如救人生命、研究医药,才能杀死动物,但必须尽量减小有感觉动物的痛苦。因为这是为救人而死,人应该对它们的死抱有尊重。无论何时,人都不应无故杀生。文明人的行为应把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学的“滤波”。(3)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是善的本质;毁灭生命,损害、阻碍生命的发展,是恶的本质。据此,他义正辞严地谴责那些斗牛、追猎、围猎等行为,认为这“都是文明和情感不应再继续容忍的非人道习俗”。(4)他提出人类情感施予的对象应扩大到一切生命,不仅仅热爱自己的宠物和为自己劳作的牲畜。(5)伦理学应扩展到对生命的尊重,不考虑对生命的伦理,这样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6)尊重生命的伦理学的基础和最终根据是:“我是要求生存的生命,我在要求生存的生命之中。我的生命意志的神秘在于,我感受到有必要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我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
施韦兹的伦理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但是他能在本世纪20年代提出新的伦理,这是非常可贵的。他提出尊重生命的信念、伦理态度和规范,是与当代生态科学、生物圈科学所得出的科学结论相一致的:地球上生命的产生需要特定的宏观生态条件和物理、化学基础,是自然界增熵过程中所出现的减熵过程的集中表现,对整个自然界的进化和有序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每一物种的存在,每一种生命的展现,都值得尊重和爱护,绝不应该任意践踏和毁灭生命。
2“.动物解放”。早在18世纪,英国的边沁就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伦理原则推广到动物界。他的学生摩尔则进一步提出要承认动物的道德地位并进行法律保护的观点。沿着他们的路线,随着60年代新环境运动的兴起,有人又提出人对有感觉动物尽义务的问题。到70年代以后,在西方出现了动物解放运动。该运动的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的哲学家辛格和美国哲学家雷根。他们发现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把动物纳入道德考虑并不是惟一的根据,还存在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依据。辛格认为这种新的依据就是·动·物·感·受·苦·乐·的·能·力。动物体验痛苦的能力,赋予它们不被蓄意地造成痛苦的权利和不被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权利。动物感受快乐的能力,赋予它们追求自我完善和快乐的权利。如果有人践踏这些权利,则应追究是否有充分的道德根据。
辛格坚持认为,有感觉动物应与人相似,在道德上应被视为平等的,因此,要像重视人类利益那样,平等地考虑动物的利益。雷根也认为,有一些动物的生存权类似人的生存权。但无论是辛格还是雷根都不否认动物的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差异,都认为像有些人的权利也时常被践踏那样,动物的权利也有被践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辛格和雷根坚持动物权利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意义。首先,把有感觉动物纳入道德考虑,承认它们体验苦乐的能力,是生态道德赋予人类代理人对动物应尽义务的一个尺度。其次,文明的发展总是朝着趋乐避苦的方向,公众的心理意向总是倾向于同情和怜悯有感觉的动物,残暴地对待动物,造成它们不必要的痛苦,是人们的心理不能容忍的。文明地对待动物应是文明的导向。再次,从唯结果论的角度看,虐待动物,无故地迫害动物或为了玩乐而折磨死动物,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尤其是对儿童的心灵和行为会造成有害影响。
辛格、雷根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比较适用于育化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情操及其升华,而不适用于解释自然生态系统中动物之间的生物链网关系。在自然界中,动物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捕食者有杀死被捕食者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
3.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生态伦理学扩大了道德思考的范围,它不仅关心有感觉动物,而且也关心无感觉动物和植物,直至一切生物。那么,把一切生物纳入道德考虑的根据是什么呢?有两种观点:(1)尊重一切生物内在抵制增熵过程中的自组织和一体化。以植物为例,任何花、草、树木都有一种“力图”保持其自身的趋向性,能够体现自我更新、自我繁殖和自我调控。这种内在的生命属性是一种善,其中充满了反馈过程,力图维持其自身的活性;(2)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这是著名生态伦理学家保尔·W.泰勒提出来的生物中心论的核心观点。
泰勒认为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这是有机体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在于,生命有机体的内在功能和外在活动,都是定向于目标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有不断地保持有机体存在的趋向,并使有机体能成功地履行那些生物操作。因此,生物体能繁衍其自身并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事件和条件。一个有机体的这些功能是内在统一的,都直接面向实现自己的善,使这种善成为其活动的目的中心。在有机体的细胞分子层次,这种朝向目的中心的活动,是以物理和化学运动的形式发生的。但是在有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层次,它则是以把对其环境的反应和不断地调整自身实现它的生命目的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不论树木还是微生物,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每一种都是一个统一的、连贯的、定向目标活动的有序系统,因此,它们有一种不断地保护和维持有机体存在的趋势。这是一种值得纳入首先考虑的内在价值。
任何有机体内在的遗传编码程序都有一定的差异,即使同种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异,没有任何生物完全相同。因此,任何生命形式都以其自身特殊的方式保持自身并实现它的善。人的行为能对它的善构成利害关系,从而,趋利避害就成为人对有机体关系的伦理原则。
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体现其自身的善。石头、机器都不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也没有其自身的善,因此,人对待它们没有直接的道德意义,它们为人服务,是人的工具。
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集中体现在“大地伦理学”、“协同进化论”、“盖亚智慧———生物圈伦理学”和“深生态学”的理论观点中。其共性在于:人是生态系统、生物圈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人的活动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物共同体(biocommunity)的行为规则。这从生态整体的角度限定人类的行为,为人类高速发展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生态阈限,也为人与自然伦理关系奠定了理性和非理性的根基。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为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提供人类利益、价值和需要以外的理由和根据,它并不全盘否定人类中心生态伦理,不否定追究人类文化传统源远流长的根基也能激发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是为地球上遭受人类迫害的千百万物种伸张正义的理论,是针对人类忽视生物、生态和生物圈机制而言的,因此,是更为深刻的伦理。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的理论目的是论证自然界的价值、内在价值以及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其理论基点的差异表现为价值定向上的差异,如生物中心主义把内在价值定向于个体有机体,因为它有其自身的善,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泰勒的观点);生态中心主义观点则把内在价值定向集体有机体,如生物圈伦理学定向于生物圈,因为,生物圈有完整的生物与非生物偶合结构并通过负反馈实现自我调控的有机系统,这是一种不容取代的内在价值。由此可见,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点,它们的价值定向和对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认识具有多样性,请看下表所示。
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的类型
今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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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哈娜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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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契贝,契努阿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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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伍德,玛格丽特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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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斯勒,理安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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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茨,乔伊斯·卡罗尔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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