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社
是年(至元七年,1270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碑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藉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
【评】农社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协助的农村基层组织,它的设立是元政府重农劝农的措施之一。
《元史·食货志一》
【评】农社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协助的农村基层组织,它的设立是元政府重农劝农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