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礼俗
贵州境内各少数民族,在婚前男女间交往是
比较多的,家长也多持宽松的态度,社会上也是公
认的。苗族把这种形式叫做“游方”、“跳场”,布依
族叫“赶表”。
苗族“游方”一般在农闲时期、传统节日和赶 场天进行,地点在寨子前后的桥边、树下或平缓草 坡上。外寨小伙以木叶、口哨、芦笙为信号,将寨中 姑娘引到游方场上来,通过对唱情歌,表达自己的 感情,如有意便互赠信物。以后视情况发展,以至 开始订立婚约。在黔中一带,苗族青年男女交往多 在跳场中进行,跳场有固定时间,一般以正月为 多,也有固定的跳场坪,按时间,在跳场坪上先立 “花树”——一根高高的杆子,未婚青年男女围着 花树吹芦笙、跳舞,从中选择伴侣,在赴花场时,苗 族少女都要盛装打扮,衣裙都是自己亲手织绣的, 男青年可由此判断姑娘的心灵手巧。在跳场中,双 方有意,便可走出队伍,细诉衷肠。布依族“赶表”, 一般在赶集天进行,集场上男女见面后便以山歌 对答,称“榔梢”(会朋友),以加深双方了解,有的 地区将这个会面地方称“花园”,男女青年可在花 园中唱歌、玩丢花包(绣制的小包,内装米谷)游 戏,待双方有意,便再约时间相会。黔东南的侗族 男女交往俗称行歌坐夜,在榕江县又称“吃扁米”。 在稻谷泛金的收获季节,侗家姑娘将收回的糯谷 中选出一些谷粒炒熟,晚上在楼下舂米时,咚咚的 石椎声传出村寨,邻寨的小伙子们就弹起琵琶琴 来到碓房前唱起来,称“讨扁米”,姑娘如看中哪个 小伙,便开门让他进来,边吃扁米边唱歌;如看不 中,姑娘打开窗户,小伙子也就知趣离开。在荔波 居住的瑶族就不同了,姑娘们长大后,家长要单独 建“谈婚房”,谈婚房有一小洞,称“谈婚洞”。如一 个小伙看中某位姑娘,便会在深夜到这房外,捅开 这个洞,与房内姑娘,隔着板壁攀谈起来,如双方 有意,小伙子会再来,逐渐发展成爱情。这种“凿壁 谈婚”称之为“采婚”。
如青年男女已开始热恋,男方便可请媒人提 亲,媒人的出现一般在明清以后,有的地方只是推 一位长辈充当媒人。媒人上门一般只带一壶酒、一 只鸡或一方肉,几个耙粑。如女方收下礼,这个亲 事便算订下来了。接下来便是正式订亲,男方送的 礼就比较丰富,女方也要回礼并定下婚嫁日期。
结婚年龄,各民族通常以十七八岁至二十岁 为普遍,解放前个别地区也有十五六岁甚至更早 的。但都要到成年后才同居。迎亲和送亲在各民族 中都是全村寨喜事,双方寨子中都要举行歌会。新 婚一般都是由新娘自己走到夫家,也有地区实行 坐轿或骑马的。仡佬族过去姑娘出嫁要打掉门齿 一二枚,称“凿齿”,现已改变。无论苗、布依、水、侗 各族,结婚一般只是举行仪式,夫妻并不同房,三 天后回门,新娘仍居娘家,只有逢节日或农忙,才 去夫家,称“不落夫家”。不落夫家的时间短则一 年,长则三五年不等。新娘在娘家仍可和青年男子 进行交际活动,公众舆论并不视为非法,这可能是 男权获得历史性胜利后,在女性抗争下,形成一种 较为温和妥协的形式。
在一些民族地区,还遗留着“抢婚”遗俗。男女 双方有意,但父母不同意(大多为女方家长不同 意),男方便可邀自己的伙伴在约定时间进行抢婚 或逃婚,一般待生儿育女后,就要回来认亲,女方 家长则出面请寨中亲朋参加,大家认下这门亲。
离婚,男女双方都可提出,按习惯,谁先提出, 谁就得向对方赔偿,大多地区只要赔对方在定亲 时的花费便可,也有地方赔偿数字较大。但因婚姻 缔结多由自主,婚后离异情况极少。
妇女中年丧偶一般都可再嫁。过去贵州大多 数民族地区盛行“转房”,即亡夫的兄弟或堂兄弟 可优先娶寡嫂为妻,寡嫂要嫁出夫家,得付一笔 钱。
贵州民族地区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解放前有 少数人纳妾,主要原因为女方久婚不育或有女无 子,但男方需征得配偶同意,只有少数富家或有势 力的人家是强娶的,普通百姓家庭,夫妻地位基本 平等,即使是妾,也不受歧视。
绝大多数民族家庭实行小家庭制,儿子结婚 后即自立门户,家长要按儿子多少将家产均分,至 多留一份“养老田”。父母年老,如由小儿子抚养并 丧葬,养老田归小儿子,长兄不得提出异议。有些 地方,如黔东南侗族,女儿也分田,称“姑娘田”,出 嫁可带到婆家。家庭财产一般由儿子继承,无子由 妻子继承,妻死由丈夫的同胞兄弟平分。老而无子 可收亲侄为后嗣,也可收留外姓作养子,改父姓, 有继承权。
贵州境内各民族普遍有“灵魂不灭”的观念, 认为人死后,魂魄只是离开了躯壳,祖先的魂灵会 继续保佑家庭成员,因此对家族老人的丧葬仪式 特别郑重。
古代苗族的葬式有悬棺葬、岩棺葬和土葬三 种。悬棺葬是将灵柩悬架在陡峭的石壁上;岩棺葬 是把灵柩放在溶洞中,常常是一个家族或民族共 用一个岩洞;土葬即入土棺葬,也有木棺、石棺之 别,葬式也有横、顺之别。
悬棺葬盛行于唐、宋时期。唐张鹜《朝野佥载》 记:“五溪蛮父母死,于村外搁其尸……三年而葬 ……尽产为棺,于临江高山半肋,凿龛以葬之。山 上悬下柩,弥高者以为致孝,即终身不复祀祭。”悬 棺一般在岩壁上用木支架或凿洞安放,这可能是 原始人因高空少被野兽侵扰,且高空接近天,以便 灵魂能够上天,从高处又能看见子孙的村寨,有保 佑子孙的意思。岩棺葬以明、清时代保存下来的较 多,有的地区,至今仍保留此风俗。一个溶洞中有 的同放同一家族六七百具棺木的。明、清以后,各 民族已多采用土葬,苗族在土葬中过去常用头东 脚西的横式埋葬法,采用这种葬法的原因是因为 苗族祖先是从东方迁徙而来,头向东是让灵魂能 回到东方故土与祖先亡灵聚会。至今大多数地区 已改为顺葬,与汉俗基本相同了。以苗族为例,民 国以后,葬仪已大体与汉族一致,死后要入殓,有 小殓、大殓;停灵期要守灵,唱守灵歌;出殡要请巫 师开路、发引;埋葬后,孝子要守孝,有的地方规定 要守孝三年,此外清明、中元祭扫,也都与汉俗一 致了。
布依族古代盛行二次葬,“葬以伞盖墓,期年 而火之。”(郭子章《黔记·仲家》)有的地区要三年 后火化,骨灰用缸盛放深埋,不垒土,不上坟。清代 以后,逐渐改用棺葬,垒土为坟,不再二次葬。丧葬 风俗也基本与当地汉俗相同,不同的是,布依族老 人死,家有女婿者,必须送牛一头,出殡之日宰杀 祭奠。
侗族曾有过人死后不安葬,待同辈人全部去 世后,再统一安葬的习俗。李宗昉《黔记》即有记 载:“楼居黑苗(指侗族——引者)……人死入殓而 停之,为期合葬,共卜吉,以百棺同葬,公建祖祠。” 后逐渐演化与周围民族一样,每个家族有固定坟 山。比较特殊的是如死者牙齿完好,必须打下门齿 一颗,意为死者不是夭折,系正常死亡,以求早日 超生。大殓时,死者儿子要脱一件贴身衣服塞在尸 旁,使死者感到亲人的温暖。亲人送礼吊奠规定, 女婿必须送猪一头,但死者子孙在丧葬期间禁吃 酒肉等荤菜(侗家认为鱼不是荤菜,可吃鱼),体现 对死者的悲痛,停灵期间子女亲属也要唱哭歌。
人类的生产除物质再生产外,就是人类本身 的生产。因此自有人类以来,人对自身的婚姻(繁 衍后代)及死亡都是极重视的。婚丧往往是一个民 族最有特色的礼俗文化。从婚丧礼俗演变过程看, 受汉文化影响是逐步增大的,尤其是葬俗,婚俗则 保留着本民族特色。
苗族“游方”一般在农闲时期、传统节日和赶 场天进行,地点在寨子前后的桥边、树下或平缓草 坡上。外寨小伙以木叶、口哨、芦笙为信号,将寨中 姑娘引到游方场上来,通过对唱情歌,表达自己的 感情,如有意便互赠信物。以后视情况发展,以至 开始订立婚约。在黔中一带,苗族青年男女交往多 在跳场中进行,跳场有固定时间,一般以正月为 多,也有固定的跳场坪,按时间,在跳场坪上先立 “花树”——一根高高的杆子,未婚青年男女围着 花树吹芦笙、跳舞,从中选择伴侣,在赴花场时,苗 族少女都要盛装打扮,衣裙都是自己亲手织绣的, 男青年可由此判断姑娘的心灵手巧。在跳场中,双 方有意,便可走出队伍,细诉衷肠。布依族“赶表”, 一般在赶集天进行,集场上男女见面后便以山歌 对答,称“榔梢”(会朋友),以加深双方了解,有的 地区将这个会面地方称“花园”,男女青年可在花 园中唱歌、玩丢花包(绣制的小包,内装米谷)游 戏,待双方有意,便再约时间相会。黔东南的侗族 男女交往俗称行歌坐夜,在榕江县又称“吃扁米”。 在稻谷泛金的收获季节,侗家姑娘将收回的糯谷 中选出一些谷粒炒熟,晚上在楼下舂米时,咚咚的 石椎声传出村寨,邻寨的小伙子们就弹起琵琶琴 来到碓房前唱起来,称“讨扁米”,姑娘如看中哪个 小伙,便开门让他进来,边吃扁米边唱歌;如看不 中,姑娘打开窗户,小伙子也就知趣离开。在荔波 居住的瑶族就不同了,姑娘们长大后,家长要单独 建“谈婚房”,谈婚房有一小洞,称“谈婚洞”。如一 个小伙看中某位姑娘,便会在深夜到这房外,捅开 这个洞,与房内姑娘,隔着板壁攀谈起来,如双方 有意,小伙子会再来,逐渐发展成爱情。这种“凿壁 谈婚”称之为“采婚”。
如青年男女已开始热恋,男方便可请媒人提 亲,媒人的出现一般在明清以后,有的地方只是推 一位长辈充当媒人。媒人上门一般只带一壶酒、一 只鸡或一方肉,几个耙粑。如女方收下礼,这个亲 事便算订下来了。接下来便是正式订亲,男方送的 礼就比较丰富,女方也要回礼并定下婚嫁日期。
结婚年龄,各民族通常以十七八岁至二十岁 为普遍,解放前个别地区也有十五六岁甚至更早 的。但都要到成年后才同居。迎亲和送亲在各民族 中都是全村寨喜事,双方寨子中都要举行歌会。新 婚一般都是由新娘自己走到夫家,也有地区实行 坐轿或骑马的。仡佬族过去姑娘出嫁要打掉门齿 一二枚,称“凿齿”,现已改变。无论苗、布依、水、侗 各族,结婚一般只是举行仪式,夫妻并不同房,三 天后回门,新娘仍居娘家,只有逢节日或农忙,才 去夫家,称“不落夫家”。不落夫家的时间短则一 年,长则三五年不等。新娘在娘家仍可和青年男子 进行交际活动,公众舆论并不视为非法,这可能是 男权获得历史性胜利后,在女性抗争下,形成一种 较为温和妥协的形式。
在一些民族地区,还遗留着“抢婚”遗俗。男女 双方有意,但父母不同意(大多为女方家长不同 意),男方便可邀自己的伙伴在约定时间进行抢婚 或逃婚,一般待生儿育女后,就要回来认亲,女方 家长则出面请寨中亲朋参加,大家认下这门亲。
离婚,男女双方都可提出,按习惯,谁先提出, 谁就得向对方赔偿,大多地区只要赔对方在定亲 时的花费便可,也有地方赔偿数字较大。但因婚姻 缔结多由自主,婚后离异情况极少。
妇女中年丧偶一般都可再嫁。过去贵州大多 数民族地区盛行“转房”,即亡夫的兄弟或堂兄弟 可优先娶寡嫂为妻,寡嫂要嫁出夫家,得付一笔 钱。
贵州民族地区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解放前有 少数人纳妾,主要原因为女方久婚不育或有女无 子,但男方需征得配偶同意,只有少数富家或有势 力的人家是强娶的,普通百姓家庭,夫妻地位基本 平等,即使是妾,也不受歧视。
绝大多数民族家庭实行小家庭制,儿子结婚 后即自立门户,家长要按儿子多少将家产均分,至 多留一份“养老田”。父母年老,如由小儿子抚养并 丧葬,养老田归小儿子,长兄不得提出异议。有些 地方,如黔东南侗族,女儿也分田,称“姑娘田”,出 嫁可带到婆家。家庭财产一般由儿子继承,无子由 妻子继承,妻死由丈夫的同胞兄弟平分。老而无子 可收亲侄为后嗣,也可收留外姓作养子,改父姓, 有继承权。
贵州境内各民族普遍有“灵魂不灭”的观念, 认为人死后,魂魄只是离开了躯壳,祖先的魂灵会 继续保佑家庭成员,因此对家族老人的丧葬仪式 特别郑重。
古代苗族的葬式有悬棺葬、岩棺葬和土葬三 种。悬棺葬是将灵柩悬架在陡峭的石壁上;岩棺葬 是把灵柩放在溶洞中,常常是一个家族或民族共 用一个岩洞;土葬即入土棺葬,也有木棺、石棺之 别,葬式也有横、顺之别。
悬棺葬盛行于唐、宋时期。唐张鹜《朝野佥载》 记:“五溪蛮父母死,于村外搁其尸……三年而葬 ……尽产为棺,于临江高山半肋,凿龛以葬之。山 上悬下柩,弥高者以为致孝,即终身不复祀祭。”悬 棺一般在岩壁上用木支架或凿洞安放,这可能是 原始人因高空少被野兽侵扰,且高空接近天,以便 灵魂能够上天,从高处又能看见子孙的村寨,有保 佑子孙的意思。岩棺葬以明、清时代保存下来的较 多,有的地区,至今仍保留此风俗。一个溶洞中有 的同放同一家族六七百具棺木的。明、清以后,各 民族已多采用土葬,苗族在土葬中过去常用头东 脚西的横式埋葬法,采用这种葬法的原因是因为 苗族祖先是从东方迁徙而来,头向东是让灵魂能 回到东方故土与祖先亡灵聚会。至今大多数地区 已改为顺葬,与汉俗基本相同了。以苗族为例,民 国以后,葬仪已大体与汉族一致,死后要入殓,有 小殓、大殓;停灵期要守灵,唱守灵歌;出殡要请巫 师开路、发引;埋葬后,孝子要守孝,有的地方规定 要守孝三年,此外清明、中元祭扫,也都与汉俗一 致了。
布依族古代盛行二次葬,“葬以伞盖墓,期年 而火之。”(郭子章《黔记·仲家》)有的地区要三年 后火化,骨灰用缸盛放深埋,不垒土,不上坟。清代 以后,逐渐改用棺葬,垒土为坟,不再二次葬。丧葬 风俗也基本与当地汉俗相同,不同的是,布依族老 人死,家有女婿者,必须送牛一头,出殡之日宰杀 祭奠。
侗族曾有过人死后不安葬,待同辈人全部去 世后,再统一安葬的习俗。李宗昉《黔记》即有记 载:“楼居黑苗(指侗族——引者)……人死入殓而 停之,为期合葬,共卜吉,以百棺同葬,公建祖祠。” 后逐渐演化与周围民族一样,每个家族有固定坟 山。比较特殊的是如死者牙齿完好,必须打下门齿 一颗,意为死者不是夭折,系正常死亡,以求早日 超生。大殓时,死者儿子要脱一件贴身衣服塞在尸 旁,使死者感到亲人的温暖。亲人送礼吊奠规定, 女婿必须送猪一头,但死者子孙在丧葬期间禁吃 酒肉等荤菜(侗家认为鱼不是荤菜,可吃鱼),体现 对死者的悲痛,停灵期间子女亲属也要唱哭歌。
人类的生产除物质再生产外,就是人类本身 的生产。因此自有人类以来,人对自身的婚姻(繁 衍后代)及死亡都是极重视的。婚丧往往是一个民 族最有特色的礼俗文化。从婚丧礼俗演变过程看, 受汉文化影响是逐步增大的,尤其是葬俗,婚俗则 保留着本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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