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

2024-04-03 可可诗词网-地域文化 https://www.kekeshici.com

        (1) 韩非其人与韩国社会
        据《史记》记载,韩非是韩国公子,出身贵族世 家,“喜刑名法术之学”,他和后来在秦国飞黄腾达 的李斯都做过荀子的学生。他有些口吃,“不能说 道,而善著书”,连李斯也承认自己比不上他。韩非 生活于战国末年,和申不害相隔一个世纪左右。当 时的韩国,政治腐败,国弱兵削,在强敌秦国的武 力威胁下面临着亡国的严重危机。为了救亡图存, 韩非曾多次上书韩王,要求变法革新,以期“修明 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 贤。”但他的主张不被采纳,于是退而著书立说,写 下了《孤愤》《五蠹》等“十余万言”的作品,系统地 阐述了自己关于以法为本的法治学说。韩非的著 作传到秦国后,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无比感慨 地赞叹道:“寡人得见此人,并与之游,死不恨矣!” 韩王安六年(前233),秦国攻韩,在此危难时刻, 一向不被重用的韩非却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韩 非到秦后,秦王政很高兴,但还没有信任他。这时, 秦国大臣李斯和姚贾向秦王进谗,于是韩非被囚 禁,在狱中服毒自杀。而派人送去毒药的便是他的 老同学李斯。韩非死后三年(前230年),他的祖国 便被秦国所灭;死后十二年(前211),秦始皇统一 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 大帝国。
        韩非生活的韩国社会,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呢? 如上所说,在诸侯兼并、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事 小国微”的韩国曾不断遭受到来自魏国和秦国的 侵袭;战国中期,随着韩昭侯、申不害变法取得成 效,韩国曾一度“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到了韩非 生活的战国末年,秦对韩的威胁日益加剧。尤其韩 国灭亡前的三十余年间,甚至连对强秦的“招架之 功”也丧失了,完全变成了秦的附庸。正如韩非入 秦后在其给秦王政的上书《存韩》一文中所描述 的:“韩事秦三十余年”来,出外,就好比主人日用 的“扦蔽”,不过是射箭时戴的袖套和坐车时挂的 帷幔;入内,又好比主人日用的“席荐”,不过是草 席、坐垫而已。秦只要出兵攻打别国,韩总是紧紧 跟随,最后又总是韩国和各国结怨,而秦国得利; 韩对秦入贡尽职,简直与秦国辖下的“郡县无异”。 因此,秦欲攻韩,便不必出兵而“可以移书定也”, 即只要发一封书信问题就解决了。这充分说明,当 时的韩国,已是名存实亡的一具僵尸了。所以,韩 非死后仅三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颖川郡” (《史记·韩世家》),韩国便无可救药地寿终正寝 了,并且果真变成了秦国辖下的一个郡。
        韩国如此衰败的原因究竟何在? 韩非在他的 著作中作了深入透彻的剖析。其中,最使他痛心疾 首的便是:“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反举浮淫之 蠹而加于功实之上”(《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因 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而导致法制混乱,这在韩国 有其历史的传统,是韩文化的严重局限。后来,韩 昭侯、申不害变法重在以术治国,法制混乱的局面 并未根本扭转。到了韩非时代,法制混乱到了不可 收拾的地步,以致“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 诛,上之所养也”(《韩非子·王蠹》)。就是说,法令 所反对的人,君主却加以任用;官吏要处罚的人, 君主却供养了起来。毁誉、赏罚完全颠倒。于是, “法禁坏而民愈乱”,法律禁令遭到破坏,国家民众 愈加混乱。在这种情况下,那班如同蛀虫一样危害 国家的“浮淫之蠹”必然借助法制混乱的土壤而滋 生出来。韩非把所谓“浮淫之蠹”分作五种人,称做 “五蠹”或“五蠹之民”,愤慨地指出:“此五者,邦之 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则国必乱,主必危 矣”,“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然而韩国的现实是, 危害国家的浮淫之蠹不但未予清除,反而被推举, 被重用,其尊荣显贵远在为国而从事耕战者的功 实之上,他们高官厚禄,养尊处优,无所事事,而到 需要出力报效国家的时候,却不过是一群废物;相 反,那些为国建功立业的“耕战之士”,和大力提倡 耕战、主张变法革新的“法术之士”,不但不被推举 和重用,反而备受排斥打击,甚至横遭杀身之祸。 处在这样一种“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 (《韩非子·显学》)的颠倒混乱局面下,又何从谈 富国强兵呢?
        那末,造成这种局面的最深的根源又在哪里 呢? 韩非一针见血地指出:就在于那班窃国篡柄、 把持朝政的“当涂之人”或“贵重之臣”,他们是导 致法制混乱、国家败亡的真正祸根。这些人凭借权 势,相互勾结,网罗党羽,纵容扶植危害国家的浮 淫之蠹,残酷迫害要求法治的法术之士,终于把国 家推向了败亡的境地。基于此,韩非挥笔写下了他 的名篇《孤愤》,向人们揭示了当时在韩国主张变 法革新的法术之士与窃权当国的当涂之人这样两 种新旧政治势力的尖锐对立,指出他们之间是“不 可两存之仇”,水火难容的矛盾,如不彻底铲除导 致国家败亡的祸根,那末,韩国就好比“与死人同 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在这 种情况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想要国家不败 亡,已是不可能的了。
        (2) 韩非的法治学说
        韩非生活的战国末年,正值新旧两大势力展 开殊死搏斗和决战,然而,在当时,新的中央集权 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旧的诸侯割据局面的结 束,已是无可逆转的历史定势。韩非思想的不朽意 义和价值,正在于他紧紧把握时代运转的车轮,在 批判总结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创建了适应现 实变革的新型的法治学说,由此宣告了如同韩国 “当涂之人”那样的贵族守旧势力的末日,迎来了 一个全新的时代,并为秦始皇建立封建统一大帝 国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指导。所以,韩非的著作受到 秦王政的高度赞赏,因为,对于秦王政来说,这无 疑是梦寐以求的政治教科书。
        韩非的思想博大精深,包括了他的哲学观、人 性论、历史观、政治学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而 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系;韩非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他 的政治学或法治学说,其主旨是:主张变法革新, 全面实行法治,以完善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 制制度。所以,从总体上讲,韩非思想的各个方面, 归根结蒂莫不是围绕着他的法治学说而展开的。 如他的哲学观、人性论、历史观等,无非是分别从 不同的角度为他的法治学说制造理论根据;他的 法治学说或政治学,便是在批判总结前代法家思 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关于以法为本与法、 术、势相结合的具体主张。这就是说,韩非的思想 体系,在总体上是由两大内容要素构成的:一是关 于他提出法治学说的理论根据;一是关于他的法 治学说的具体主张。
        其一,韩非法治学说的理论根据。先说他的哲 学观。韩非发挥《老子》关于“道法自然”的思想,明 确提出了“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 邪》,以下凡引《韩非子》书,只注篇名)这个命题, 以此说明:实行法治完全合乎天地自然之道,是国 家的根本。他又引伸《老子》所谓的“虚静无为”之 道而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 来效;虚而待之,彼自以之”(《扬权》)。意思是说, 国家政事分散在地方,大权集中在中央;圣明的君 主掌握住权柄,四方的臣民都会来效力;君主用虚 静无为的态度对待他们,他们自然会发挥自己的 才智。这就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找到 了哲学根据。他还从认识论角度提出:“夫言行者, 以功用为之的彀也”,“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 禁”(《问辩》)。这里,他把国家法令当作人们认识 活动的最高功用和检验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显 然是为了说明禁锢人们思想自由,实行文化专制 主义的合理性。他更从逻辑学角度提出了“矛盾之 说”,把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提倡的“法治”看 作是“不可两立”的“矛盾”(《难势》),从而为全面 推行法治提供了方法论原则和思维工具。
        次说他的人性论。韩非综合荀子和前代法家, 特别是慎到的人性论观点,进一步提出:“好利恶 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难 二》)。这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本性,他把这称作人的 “自为心”,就是谋求自身私利之心。韩非认为,自 为心支配着人的一切行动,人人“皆挟自为心也” (《外储说左上》),即都是为着谋求自身私利打算 的,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利益交换 关系。不过,在韩非看来,人人都是为着谋求自身 私利,并不一定就是人性恶,当然也不一定是人性 善。因为,人们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固然有可能导 致危害社会的恶的后果,但却并非绝对如此。那 末,怎样才能杜绝由自为心所可能带来的恶果呢? 这就得靠实行法治,用法来维持。只要“明其法禁, 必其赏罚”(《五蠹》),依法惩恶扬善,赏功罚罪,做 到“境内之民其言行必轨于法”(同上),人们自然 就不会去作恶了。这样,韩非也就从人性论角度证 明了实行法治的极端必要性。
        再说他的历史观。韩非继承发扬商鞅“治世不 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和荀子关于“法后王”的思想 传统,提出了系统的历史进化观。他强调指出:“古 今异俗,新故异备”;“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五蠹》)。意思是说:古今社会的情况是不一样 的,治理国家的政治举措是不相同的;时代不同 了,事情就要跟着变化,情况变了,政治举措就要 跟着改变。韩非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由 于人口少,天然生活资料多,因而用不着争夺,也 就不需要国家和法律,“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 而民自治”。现今情况不同了,“人民众而财货寡”, “故民争”,“不免于乱”,这样也就需要国家法律来 维持了。由此看来,实行法治乃是人类历史进化的 必然趋势,因而是完全天经地义的。
        其二,韩非法治学说的具体主张。首先是主张 “以法为本”。韩非在批判地总结前代法家思想的 基础上,通过审视战国末年各诸侯国的政治现实, 明确提出了以“法”为治国之本的主张。他强调说: “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明法者强,慢法者 弱”(《饰邪》)。意思是,法制严明,国家的根本就会 稳固,国家就会强盛,国君的名位也就尊贵;法制 混乱,国家的根本就会动摇,国家就会削弱,国君 的名位也就丧失,他清醒地看到,在当时各诸侯国 中,秦国之所以国强主尊,而其余六国、尤其是韩 国之所以国弱主卑,最根本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明 其法禁以治国”。并且,韩非在提出以法为治国之 本的基础上,第一次比较确切地界说了“法”的内 涵和特点:一,法具有公开性。它“编著之图籍,设 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使“境内卑贱莫不闻 知”(《难三》)。就是说,法是由官府向全民公布,并 广为宣传,使人人知晓。二,法具有平等性。“法不 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不避大臣”,“不遗 匹夫”(《有度》)。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分贵贱尊 卑,一律平等。韩非还着重指出,法的基本功能是 “赏”与“罚”,就是赏功与罚罪,这是由国君独自掌 握的用来驾驭臣下的两大权柄,他叫做“二柄”。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英明的君主 所用来控制臣下的,不外这两种权柄罢了。因此, 一旦赏罚大权被臣下篡夺,君主就会“危亡”,故万 万不可掉以轻心。
        其次,韩非主张“法”与“术”必须结合,“不可 一无”。他总结吸取申不害、商鞅变法的经验教训, 明确提出法与术要兼施并用。在他看来,申不害的 缺陷在于“徒术而无法”,商鞅则是“徒法而无术”, “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都各有片面性,所 以,申不害在韩国、商鞅在秦国执政许多年,最终 都未能成就其称“霸”、称“帝”的事业。他认为,在 坚持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与术必须兼施并用,因 为二者“皆帝王之具也”,对国君而言,法与术就好 比人类不可须臾离开的吃饭和穿衣一样,“不可一 无也”(《定法》)。他说:国君运用术,大臣就不敢 “擅断”专权,左右近侍就不敢“卖重”弄权;官府执 行法,游民就得从事“耕农”,游士也不得不冒着危 险去从事“阵战”。只有这样,才可能国富兵强,治 理好国家。相反,“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 下”(《定法》)。君主如果不用术,就会在上面受蒙 蔽,臣下没有法,就会在下面闹乱子。这样自然不 可能治理好国家。所以,韩非十分注重君主驾驭臣 下之术,并特别讲求术的诡秘性,他把申不害的 “藏于无事,窜端匿迹”之术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 一整套“藏之于胸中而潜御群臣”(《难三》)的阴谋 权术,就是他称之为的“六微”和“七术”。所谓“六 微”,是指臣下危害君权的六种隐蔽情况;“七术”, 是指君主控制臣下的七种方法。前者是供“主之所 察”;后者是供“主之所用”。就是说,君主只要能够 在识破“六微”的基础上运用“七术”,便可以防患 于未然,有效地控制臣下,牢固地掌握君权了。
        再次,韩非主张“抱法处势”,“法”与势相结 合。他继承发展了慎到关于“重势”的思想,认为推 行法术,必须有“势”作保障,国家才能得治。他说: “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势是君主至高至上 的权威和威势,是君主所以能够制服臣下的凭借, 君立力量的象征。好比马之所以能够远距离负重 拉车,是凭借其“筋力”,虎豹之所以能够吃人,成 为兽中之王,是凭借其“爪牙”一样,势也就是“人 主之筋力”,“人主之爪牙”(《人主》),万万不可丢 失。所以,韩非极端注重国君要“任势”、“因势”。他 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奸劫 弑臣》)。意思是:国君治理国家,必须凭借势的功 能,要大权独览,牢固树立起个人绝对权势,“权势 不可以借人”,绝不可与臣下“分权”、“共势”,否 则,就好比鱼离开深渊便不可能再回去一样,国君 的权势一旦旁落臣下,也就“不可复收”,无法再获 得它了,这样国君就会受制于臣下,国家就会危 亡。由此看来,势治是法治的保障,没有君主的绝 对权势,就不可能成功地实行法治,故尔法与势必 须互相结合,就叫做“抱法处势”。韩非指出:“抱法 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对国君来说, 只要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国家就一定可以治 理得好。
        这样,法、术、势三者就在韩非思想体系里有 机地统一了起来,由此形成了比前代法家更为完 整、系统的以法为本与法、术、势相结合的新型的 法治学说。正是这样,韩非被称作法家思想的集大 成者。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