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罗村社
2000多年来斯里兰卡封建社会组织的基础。早期僧伽罗人大多居住在斯里兰卡北部的干燥地区。土地归王室所有,国王是土地的最高占有者。封建统治者为每个种姓和不同社会地位的臣民规定了固定的劳役,并赐予他们土地,当一个村社刚建立时,村民们可以开垦所赐予的土地,并缴纳赋税,完成国家劳役。土地虽属国家,但一经村社分配,土地使用者便可世袭占有这块土地,于是村社便逐渐形成并固定了下来。早期僧伽罗村社基本上是由社会地位最高,人口最多的瞿维种姓,即农民种姓组成。杂有其他种姓的村社极为罕见。因此,僧伽罗村社内部既没有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也不存在种姓之间的依附关系。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通常取决于财产的多少。为了维护村社的共同利益,保障生存,僧伽罗村社内部形成了一套严格完整的内婚制。每一个村社实际上就是一个内婚群体,称之为“瓦里戈”。当一个内婚群体人口逐渐增加,土地面积逐渐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一部分人便脱离原来的内婚群体,建立新的村社。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母体内婚群体繁衍出来的一个乃至一系列有血缘关系但不能相互通婚的旁系村社。村社最高领导人是村长——伽摩拉勒。担任村长的人必须处事公正,并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他虽然不是由国家任命的官员,但却有极大的权威。其职权包括:组织安排村社的农业生产、主持与农业有关的祭祀活动、调解村民中的矛盾纠纷,以及批准村民们到水塘中捕鱼等事项。但有关全村社的重大事宜,村长并不自做主张,而是召开村民大会,共同商定解决办法。因此,僧伽罗的村社具有原始民主性质。村社分为旱地型和山区型两类。至今,村社制度仍然普遍存在于斯里兰卡农村,特别是在受西方殖民主义影响较小的中部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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