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离婚制度
过去,除妻子怀有身孕或丈夫动用了妻子的嫁妆钱外,只要丈夫一方提出离婚,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即离婚的权利过去只在男子一方。那些想要离婚而得不到丈夫同意的妻子,往往跑到“离缘寺”去祈祷。现在,由于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故要离婚需经过夫妇双方协商同意才行。日本的民法规定,夫妻离婚必须具备下述理由:配偶有不贞行为;配偶有不良意图的遗弃行为;配偶三年以上生死不明;配偶被诊断为难以治愈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或有难以继续婚姻生活的重大原因等。符合上述规定者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离婚在日本往往牵涉到赡养费、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故一般的工人要离婚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如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则相当简单,只要向当地的行政机关提交一份双方署名、盖章的离婚报告即可。离婚手续办完后,原在结婚时曾改过姓氏的一方,经申请可以改回原来的姓氏。离婚后如果女方要和其他男性结婚,必须在离婚六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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