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厂

明代官署名。明成祖是通过诛杀异己篡位而当上皇帝的,为了镇压人民和官员中的反对派,永乐十八年(1420)在京师东安门北设立东厂,负责侦缉和刑狱。东厂置提督,以司礼监秉笔太监充任,内称“督主”或“厂主”。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一员,由锦衣卫充当,称“贴...

厂卫

官署名。厂指东、西厂,卫指锦衣卫。都是明朝皇帝实行专制统治的特务机构。厂与卫相互依恃,故合称厂卫。东厂建于明成祖永乐时,以后一直没有停止活动,直到明亡。其任务是缉访谋逆等危及封建帝王统治的行为,主其事的宦官都是皇帝的亲信心腹。官衔全称为“钦差总...

寒牢

明代冬季审理囚犯的制度。明政府在冬季对杂犯死罪(指除十恶、故意杀人、抢夺人口、受财枉法等重大死罪之外,其余一些影响不十分严重的死罪)以下罪犯进行审理,或及时发遣,或减轻处置,或宽免释放,目的是使囚犯不要因为天寒而死于狱中。明代虽有寒审,但不是常制。...

大审

也称“宦官会审”。明代特有的会审制度。明中叶后,宦官擅权,操纵司法。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规定:对南北两京及十三省,每五年进行一次案件审查、清理工作。中央由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备案。地方则由各布政司派遣的刑部、大理寺官员会...

朝审

明、清时审判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它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同朝廷其它要员共同审理罪情严重的囚犯,称为“朝审”。明历朝遵行此制。朝审由吏部尚书秉笔,至神宗万历二十六年(1598),朝审因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

圆审

也叫“九卿会审”,明代审判制度。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制,如遇特别重大的案件,需要重覆审讯的,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司使共同审理。会审所作的裁决,如有不服的,最终仍须经皇帝审查而作判定。...

热审

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是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初仅限于轻罪,让其出狱听候。不久,宽及徙流罪以下。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热审开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将木枷套在犯人颈上,写明罪状示众)撤下几种情况。但未成定制。...

诬告法

明代防止诬告使人陷罪的法令。成祖永乐元年(1403)“定诬告法”。据宣宗宣德二年(1427),江西按察使黄翰称:“民间无籍之徒,好兴词讼,辄令老幼残男妇诬告平人”(《明史·刑法志一》),遂定诬告人“罚钞赎罪例”(同上书)。这项法令旨在整饬纲纪,约束臣民,保障其它...

廷杖

刑名。是封建帝王在朝廷上杖责臣下的一种刑罚,明代特有。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在宫殿上鞭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还以蓄“异志”的罪名杖死亲侄朱文正,为廷杖之始。到英宗正统年间(1346—1449)皇帝在宫殿行杖成为常事。廷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杖。宪宗成化以前...

申明亭

明、清时期乡邑所建申明教化的建筑。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命乡邑均置申明亭、旌善亭,以惩恶扬善。《大明律》还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民间的一些纠纷诉词可在本亭由里长、耆老受理;乡村中不孝不悌及行恶人的姓名可书写其上,以示惩戒。明、清律法还规定对申明...

登闻鼓

在朝堂外所设之鼓,官民如有冤情或紧急奏议,可击鼓呈状。晋始置,隋唐沿用,宋真宗时置登闻鼓院,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置午门(皇帝宫城正门)外,每天一御史监掌管,凡大冤及机密重情可击而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由六科、锦衣卫掌管。明宣宗曾令,凡是阻止敲鼓诉冤...

充军

指把犯人押解到边远地区,补充军伍、罚作苦役的刑罚。《宋史·刑法志》载有“决刺充军”。但把“充军”作为刑名确定下来则始于明朝。《明史·刑法志》称凡死罪减等,而其犯罪重于流刑的,就罚作充军。明代充军,初期仅到边远地区屯种,崇祯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

奸党

明、清律中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专门条款。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鉴于历代臣下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这是前代所未有的现象。《明律·名例·奸党》、《明律·吏律·职制》条对“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及“在朝官员,交...

《问刑条例》

明代法律。“问刑”,指审讯断狱;“条例”,指在律文之外,各官司题奏获旨准行并因时推广的判例或条例。它是沿袭宋朝用“敕”断案的传统,以补充律令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也是判案的根据。孝宗弘治五年(1492),刑部尚书彭韶等人根据鸿胪少卿李鐩的请求,删定《问刑...

《大诰》

也称《大明律诰》。是汇集官民犯罪事例以释《明律》律条的法律条文。明太祖洪武十八年(1385)颁布。“大诰”的名称,出自《尚书·大诰篇》,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分《前编》、《续编》、《三编》三部。《前编》共四十七条,内容有:吏殴官长,婚姻、问赃缘由,官民...

《大明律》

明朝刑法典。明太祖主撰。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其内容有:①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共一卷四十七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绞”改...

铁榜

即“戒敕功臣铁榜”,是明太祖朱元璋为申诫功臣所定的法令。为了使之如铁不易,特令工部铸成铁板,悬于宫门,故名。于洪武五年(1372)六月作成。共九条。内容有:下级军官不得私受公侯财物,公侯不得私役官军;公侯之家不得强占民田、山泽及金银铜锡铁冶;公侯之家管庄...

《大明令》

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法令。它是吴王元年(1364)十二月,在颁布《大明律》的同时刊布的。《大明令》共一百四十五条,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其中吏令二十条,是关于官吏的选用、考绩、职守、任免、朝觐、致仕等加强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和皇帝对百官控制的规...

照驳

明制,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审理的案件,如认为情况属实的,准具奏,否则便驳令改拟,叫“照驳”。这项制度由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制,历朝遵行。...

明代法规

明代法规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指导和影响下,吸收唐律及宋、元法律的有关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统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明代法规的形式有律、令、诰、例等,律,既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正式颁行的《大明律》;令,有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大明令》等;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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