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意思是别人用什么办法对付我,我便用什么办法回敬他,针锋相对,绝不调和。语出《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利未记》第二十四章、《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申命记》第十九章。
《利未记》第二十四章记述道: 上帝耶和华晓谕以色列人的先知和大立法家摩西,必须严惩亵渎圣名者。一个以色列妇女的儿子(父亲是埃及人)有一天在以色列游玩,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中发生争斗,亵渎了圣名。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关进监牢。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凡诅咒上帝者、亵渎圣名者,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乡人,一律杀无赦。“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偿牲畜,以命偿命。”假如有人把邻居的身体致残,那么也要照样把这个人致残,“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管是谁,同归一例。
由于《圣经》流传极广,于是这个成语相继进入世界许多民族的语言(包括汉语),成为国际通用的成语。多用来比喻针锋相对地进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