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侯、李悝变法与魏国法治文化的高度发展

2023-07-13 可可诗词网-地域文化 https://www.kekeshici.com

        魏国历史和文化的奠基者是魏文侯,这不仅 因为他是魏国的开国君主,更重要的是他以其顺 时应变的雄才大略,勇敢地冲破了传统的宗法亲 亲关系和世卿世禄观念,起用了以李悝为首的一 批地主阶级革新家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依靠他们 变法革新,富国强兵,从此,新兴地主阶级正式成 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魏国也一跃而为最 早称雄战国的一流强国,“文侯由此得誉于诸侯” (《史记·魏世家》)。在魏文侯、李悝变法实践的推 动下,魏国的法治文化获得高度发展,成为战国时 代法家学派的策源地,对当时风起云涌的变法思 潮起了先导作用,影响极其深远。
        (1) 魏文侯、李悝变法及其实践成效
        魏文侯即位后,任用李悝为相国,主持变法。 李悝又名李克,是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他以其 卓有成效的变法实践,对魏国的强盛做出了巨大 贡献。后世史家赞颂说: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 兵”(《汉书·艺文志》),“魏国大治”(《说苑·臣 术》)。李悝变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政治上改革官 吏制度和在经济上改革农业政策。
        其一,改革官吏制度。李悝主持变法后,坚持 任公不任私,任法不任亲,实行量才选官,论功定 位,废除了贵族特权阶级的宗法亲亲关系和世卿 世禄制度,从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政 权。比如,当魏文侯问李悝:“为国如何?”他明确回 答:“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 行,罚必当”(《说苑·政理》)。就是选拔国家官吏, 要按其功劳大小封以爵位,给以俸禄;按其才能高 下分派职位,进行赏罚。因此,必须废除维护贵族 特权的世卿世禄制,他把这叫做“夺淫民之禄,以 来四方之士”,就是剥夺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 无功而食之”的贵族子弟的世袭特权,以招徕天下 有才能的人士治理国家。这样的改革,也就为新兴 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铺 平了道路,使得一大批本非贵族出身的人士,可以 有条件凭借其功劳和才干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以 至成为地位显赫的执政者。
        魏文侯正是遵照这样的原则,起用了一大批 地主阶级革新家治理魏国。如任用李悝为相国,翟 璜为上卿,吴起为西河守,西门豹为邺令,北门可 为酸枣令,乐羊为大将,屈侯鲋为太子傅等等。所 以,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在其《廿二史剳记》中,把 这批因功而授爵,因能而授官的非贵族人物,称作 是“徒步而为相”,“白身而为将”的“布衣将相”,他 称赞魏文侯是“开后世布衣将相之局”的先驱者。 魏文侯依重这批布衣将相,展开全面的社会改革, 使魏国很快富强了起来。
        其二,改革农业政策。就是推行“尽地力”、“善 平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从经济上巩固地主阶 级的政治统治。“尽地力”是增加生产的政策,就是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李悝说,在百 里见方的地区内,有九万顷土地,如能“治田勤 谨”,精耕细作,每亩即可增产三斗;反之则会减产 三斗。这一增一减,相差一百八十万担,将直接影 响农民的生活和国家的收入,因而必须大力提倡 “尽地力之教”(见《汉书·食货志》)。李悝还提出 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潜力的三项具体措施:一 是提倡杂种间作,以防单一作物遇灾荒时难以补 救;二是谷物生长季节要勤于耕耘,收获季节要虎 口夺食,以免遭受风雨侵袭;三是充分利用宅旁、 田埂等空闲土地,以扩大种植面积(见《太平御览》 卷二八一)。以上这些,非常适合魏国人稠地窄的 实际国情,因而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 政府田赋收入的增加。
        “善平籴”是调剂分配的政策,就是通过“平 籴”手段,平衡粮食价格。李悝说,粮价“甚贵伤 (市)民,甚贱伤农(民)”,“甚贵与甚贱,其伤一 也”,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因此,他 制定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就是遇丰年时由政 府购粮库存,遇到灾荒年景再平价发放,叫做“取 有余以补不足”,作到“使民适足,价平而止”。这 样,“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扼止了粮 食投机活动,避免因粮价暴涨暴跌而造成农民破 产,市民逃亡,也就达到了“使(市)民无伤而农 (民)益劝”的目的。所以,李悝制定的平籴法“行之 魏国,国以富强”(见《汉书·食货志》),极大地增 强了魏国的经济实力。
        魏国经过李悝变法,国富兵强,国家大治。在 此基础上,魏文侯接连不断地展开了对外兼并,大 大拓展了魏国的版图。首先是西向攻秦。从魏文侯 十二年(前413)开始,短短数年,全部占有了秦的 河西地区(在今陕西境内黄河南段以西、洛河以东 以北),后又沿洛河北上,修筑了魏的西长城,从而 牢固地控制了黄河天险以及对秦作战的主动权; 接着,又派大将乐羊跨越赵国而北向攻灭了今河 北正定一带的中山国;再接着,又与韩、赵联军东 向攻入了泰山附近的齐长城,魏文侯并将战争中 俘获的齐人献给周威烈王,迫使其正式册封魏、 韩、赵为独立诸侯国;再接着,为争夺郑国土地,三 晋联军又南下攻楚,大败楚师,魏国从此占有了原 属郑国的大梁,为在中原地区图谋发展奠定了基 础;直到魏文侯在位的最后一年,即魏文侯三十八 年(前387),他还以自己的声威,有力地支持齐国 田(陈)氏取代姜氏执掌政权,七八年后,田氏终于 正式废掉姜姓国君,建立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 齐国田氏政权。这一切,充分显示了变法革新后魏 国强大的内政外交实力以及“文侯由此得誉于诸 侯”的崇高国际地位。
        (2) 李悝著《法经》:中国古代第一部封建法 典问世
        李悝被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不仅在 于他主持了当时震憾华夏大地的一场变法运动, 进行了伟大的法治实践,更在于他发扬光大晋国 法治文化的历史传统,把魏国的法治实践升华为 法治理论,通过搜集整理各国所颁布的成文法,总 结各国法律思想的积极成果,编撰了中国古代第 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法经》的 编撰,奠定了战国法家学派的理论基础,也把魏国 的法治文化推向了新的高峰,对当时各诸侯国相 继展开变法,实行法治,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 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律令提供了重要依据,因而 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法经》 虽已失传,但从历代文献记载中仍不难窥见其大 略。《晋书·刑法志》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李悝编撰 《法经》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结构。按这个记载, 《法经》分六篇,其编排次序为:《盗法》《贼法》《囚 法》《捕法》《杂法》《具法》,并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其一,保障地主阶级的财产和人身不受侵犯。 李悝认为,《法经》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王者之政”,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荀子说:“窃货曰盗”,“害良曰贼”(《荀子·修 身》)。可见,封建社会所谓“盗”,主要是指庶民百 姓因不堪忍受饥寒冻馁而在经济上对地主阶级财 产的侵犯;所谓“贼”,则主要是指下层庶民在政治 上铤而走险,犯上作乱,由此危害地主阶级的人身 安全。因此,以维护“王者之政”为宗旨的《法经》, 便把《盗法》《贼法》排在首位。同时,李悝认为,“盗 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是“断狱” 的法律,《捕法》是“捕亡”的法律,都是为惩治 “盗”、“贼”服务的。由此看来,《法经》首先是一部 保卫地主阶级政权、镇压庶民百姓反抗的封建法 典。
        其二,限制上层统治者的法律特权。《法经》突 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的奴隶制传统,对上层统 治者和贵族的法律特权给予了限制。其第五篇《杂 法》,主要就是惩治上层统治者种种违法行为的。 特别是如“博戏”、“不廉”这些条款,根据汉代桓谭 《新论》所记载的《法经》内容,“博戏”又叫“嬉禁”, 即禁止赌博,规定凡参与博戏者要罚款,太子博戏 要处以笞刑,“不止则特笞”,如若屡教不改,甚至 可以“更立”,即废掉太子;“不廉”又叫“金禁”,即 禁止贪污受贿,违者予以严惩:“丞相受金,右右伏 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按照这样的法律 条款,太子、文武大臣等上层统治者犯罪,也要绳 之以法,予以惩处,从法律上否定了“刑不上大夫” 的贵族特权,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 的斗争成果。
        其三,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主张轻罪重罚是 法家学派的共同特点,这首先体现在李悝编撰的 《法经》中,后来商鞅在秦国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故桓谭《新论》在引述《法经》的内容时说:“是以 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商鞅有句名言:“重 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韩非 也主张“峭其法而严其刑”,说:“罚莫如重而必,使 民畏之。”(《韩非子·五蠹》)都认为只有严刑峻 法,才能使民畏惧,不敢以身试法,也就不会再有 犯罪行为,商鞅把这叫做“以刑去刑”。(《商君书· 靳令》)充分表现出法家理论的残酷性。在李悝的 《法经》中,凡侵犯地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对封 建国家构成威胁的言行和思想,无不处以极重的 刑罚。首先是对所谓“盗贼”的惩治极其严酷。根据 桓谭《新论》的记载,《法经》甚至规定“拾遗者刖”, 连在路上检拾到遗失物品这样的行为也要处以刖 刑,原因是有“盗心焉”。对于威胁封建君权和有谋 反嫌疑的言行,如盗窃符信、玺印,议论国家法令、 偷越城墙、集体聚会等,一般都要处以极刑,甚至 诛连家族。当然,《法经》也有按照具体情况加刑或 减刑的规定,这就是它的最后一篇《具法》,叫做 “以《具律》具其加减”,主要是针对“年十五以下” 和“年六十以上”的老幼者酌情减刑,是关于量刑 的法律条款。
        总之,《法经》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较系统的 封建法典,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所 以,历代封建王朝长期把它奉为制定律令的经典 依据。如《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问世后,“商 鞅受之以相秦”。商鞅从魏国出走投奔秦孝公时, 就带去了李悝的《法经》。他被秦孝公任为相国,主 持变法,使秦国很快强大了起来;他还根据《法经》 六篇,结合秦国的法治实践,创制了《秦律》。秦灭 之后,“汉承秦制”,于是产生了《汉津》,“秦、汉旧 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说明秦汉王朝的律 令,都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又如《唐律疏义》 记载,“魏因汉律”,晋又“增损汉魏律”,可见,魏、 晋王朝的律令,也都与《法经》有着一脉相承的渊 源关系。由此不难看到《法经》在我国封建法制史 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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