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与人赘
鄂伦春人的离婚受到多方限制,尤其女方提出离婚,条件比较苛刻,不但留下孩子,还要退还彩礼(主要是马匹),孀媳不到二十岁,娘家可以将姑娘许给他人。男方家若不同意改嫁,女方家即可联合新许配的男方家,组织小型马队,突然到原配家抢回女子。如果将人抢出斜柱外面,原配家不能再挽留孀媳,但有权从抢亲者骑来的马匹中任意选留两三匹马,以为追回彩礼。抢回女子后,并不影响双方原有的亲家关系,继续保持互相间的来往。显然,这种风习带有古代抢婚的遗影。
鄂伦春人还有女婿入赘现象,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女方父母没有男孩,就不要彩礼招进女婿,视女婿同亲生儿子,赘婿可以继承岳父的财产,这是长期入赘;二是有的女方父母有男儿,但年龄幼小,或舍不得离开惟一的女儿,就限定三、五年赘婚时间,不收彩礼,赘婿在女方家一切劳动收入归女方家,期满后,岳父送其一、二匹马。这是限期入赘。第三种情况即婚前短期入赘。如女方父母缺乏劳动力,未婚女婿在岳父家住上一年半载,帮其干活,也与未婚妻同居,并可生儿育女,赘婿在社会上受人尊重,所以《鄂伦春记事诗》中载:“休说移房妇,争夸入赘郎”。
鄂伦春人还有女婿入赘现象,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女方父母没有男孩,就不要彩礼招进女婿,视女婿同亲生儿子,赘婿可以继承岳父的财产,这是长期入赘;二是有的女方父母有男儿,但年龄幼小,或舍不得离开惟一的女儿,就限定三、五年赘婚时间,不收彩礼,赘婿在女方家一切劳动收入归女方家,期满后,岳父送其一、二匹马。这是限期入赘。第三种情况即婚前短期入赘。如女方父母缺乏劳动力,未婚女婿在岳父家住上一年半载,帮其干活,也与未婚妻同居,并可生儿育女,赘婿在社会上受人尊重,所以《鄂伦春记事诗》中载:“休说移房妇,争夸入赘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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