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制度
最早的僧官始于北魏。公元386年鲜卑族拓跋氏迁都大同,建立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崇信佛教,登基不久就大兴土木建造佛寺,听说赵郡(今河北省赵县)的法果法师德才兼备,于皇始年间(396—397)下诏书礼请法果赴京师,并任命他担任道人统,管辖僧徒。自此,佛教僧团逐渐被纳入封建统治体系之中。
北魏太武帝时“灭法”,佛教僧团受到沉重打击。文成帝登位,于兴安元年(452)复兴佛教,任命来自天竺罽宾的师贤为中央衙门监福曹的道人统,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并在地方各州郡县设立监福曹的分署——僧曹,管理地方佛教。州郡的僧官设有州统、州都统、都统、都维那,县级的僧官仅设维那。
和平元年(460)师贤逝世后,昙曜接任师贤职位。监福曹改名昭玄寺,昭玄寺设置大统一人、都一人、维那三人及功曹、主簿员等,负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在地方设立沙门曹,沙门曹的僧官称“沙门统”,地方的各寺设置上座、寺主、维那之职、称为“三纲”,领导一寺僧侣修行。
北齐文宣帝时期(550—559)扩大昭玄寺机构,在昭玄大统之外,另设通统九人,合称“昭玄十统”。
后秦姚兴也崇信佛教,由于当时僧尼过多,且多不守戒律,因此也建立僧尼管理机构。 他任命僧䂮为国内僧主,统摄全国僧尼;任命僧迁为悦众,协助僧主工作,监督僧尼纪律,管理僧尼杂事;任命法钦、慧斌两人为僧录,共同掌管僧尼名册。
南朝的僧官称为僧主或僧正。南朝的僧侣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大都市,所以最初只在僧侣较为集中的都市设置僧主,统管全国佛教。以后因僧侣渐多,中央僧主难以充分管辖地方僧团,于是逐渐建立全国性的僧官机构。这样一来,地方僧主倒掌握了实权。南朝僧官的设立始于东晋末安帝时(397—418)益州刺史毛璩任命自己的亲信僧恭为蜀郡僧正。与北朝不同的是南朝在刘宋明帝泰始二年(466)还立宝贤比丘尼为都邑尼僧正,另设尼都维那,但不久又被废除了。南朝僧官制度较为健全、完备,京城设两员僧正,分别管理南北两岸僧务,其僧官一般冠以“大”、“京邑”等,称为“大僧正”或“京邑大僧正”; 地方各州郡县各设僧正一人。
南北朝时,僧官尚未实行固定的任期制,许多僧官大多终身任职,只有少数中途自动辞职或因过失被罢免的。僧官的任免,中央一级由皇帝敕封,地方僧官一般由地方官吏任命,但也有由建寺的信徒聘任,或由僧团内部举荐,或由上级僧官委任,也可皇帝敕封,地方僧官可以逐步转任中央僧官。南北朝时期的佛教虽在统治阶级的控制下,但僧官仍由僧侣担任,相对而言僧侣有较大的自主权。
隋朝的僧官制度在形式上基本沿袭北朝,但实质上已发生变化。中央设立“国统”、“国都”,地方郡县的佛寺设置“监丞”。“监丞”是由官署任命的俗官,于寺中监督管理寺务。这样一来,寺中的“三纲”完全被架空,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僧尼也就失去了自主权。隋朝还将佛寺改名道场,由皇帝敕任“五众”与“二十五众”专门从事传教活动。
唐代的僧官制度有了变化,尽管设有僧统与僧录等僧官,但已不再设立中央级僧务机构,由崇玄署管理僧尼与道士,崇玄署隶属于鸿胪寺,在每寺观设置“监”一人。贞观年中废止“监”。高宗上元二年(675)又设置漆园监,不久又废止。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僧尼道士改属祠部,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将道士改属宗正寺,祠部专管佛教。德宗贞元年间(785 — 804)设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和修功德使,总管僧籍和功役。宪宗元和二年(807)在左右两街功德使下又设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与前代诸朝相比,僧官的权力更为缩小了。由于中央僧官制的逐渐削弱,从而地方的僧官致力于各地寺院的管理与教理的研究,这也是导致唐代佛教各宗兴起的缘由之一吧。
宋代基本上沿用唐代僧官制度。在神宗颁布元丰官制以前,僧尼仍然属功德使管辖,北宋末期直接归鸿胪寺辖理。南宋偏安江南以后,又改归祠部管辖。在中央功德使下面设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僧尼的帐籍和僧官补任等事。左右街僧录司里设有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等僧官,在地方各州设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官。
元代的帝王倍崇佛教,在政事中以佛事为首,所以僧侣的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元代将全国分成十六路道,掌管僧尼政务。在中央设立宣政院,秩从一品,下设总统、僧录、正副都纲及其他僧官,在地方各路道设立僧录司,各路道的辖内各州设立僧正司,僧正司内设僧正与副僧正两名僧官,各县设置都一位。
明朝初期建都南京,在南京天界寺创设佛教最高机关善世院,由朝廷任命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僧官,管理全国佛教事务。洪武十四年(1381)改善世院为僧录司,在地方府州县分别设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在中央的僧录司设有六品的左善世、右善世,掌管印信等;从六品的左阐教、右阐教,以监督修行;正八品的左讲经、右讲经,以弘扬教义,并接待各方施主;从八品的左觉义、右觉义,检束僧侣行为,惩罚犯戒僧侣。在地方,各府的僧纲司设都纲、副都纲各一名;各州的僧正司设僧正一名;各县的僧会司设僧会一名。
清代的僧官基本沿袭明制,在中央设僧录司,在地方府州县分别设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
僧官制度的建立,在形式上虽与寺院组织有相关之处,但实际上是封建帝王对僧侣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以便于对佛教的控制,这不能不说是封建社会君主制下的产物。
北魏太武帝时“灭法”,佛教僧团受到沉重打击。文成帝登位,于兴安元年(452)复兴佛教,任命来自天竺罽宾的师贤为中央衙门监福曹的道人统,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并在地方各州郡县设立监福曹的分署——僧曹,管理地方佛教。州郡的僧官设有州统、州都统、都统、都维那,县级的僧官仅设维那。
和平元年(460)师贤逝世后,昙曜接任师贤职位。监福曹改名昭玄寺,昭玄寺设置大统一人、都一人、维那三人及功曹、主簿员等,负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在地方设立沙门曹,沙门曹的僧官称“沙门统”,地方的各寺设置上座、寺主、维那之职、称为“三纲”,领导一寺僧侣修行。
北齐文宣帝时期(550—559)扩大昭玄寺机构,在昭玄大统之外,另设通统九人,合称“昭玄十统”。
后秦姚兴也崇信佛教,由于当时僧尼过多,且多不守戒律,因此也建立僧尼管理机构。 他任命僧䂮为国内僧主,统摄全国僧尼;任命僧迁为悦众,协助僧主工作,监督僧尼纪律,管理僧尼杂事;任命法钦、慧斌两人为僧录,共同掌管僧尼名册。
南朝的僧官称为僧主或僧正。南朝的僧侣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大都市,所以最初只在僧侣较为集中的都市设置僧主,统管全国佛教。以后因僧侣渐多,中央僧主难以充分管辖地方僧团,于是逐渐建立全国性的僧官机构。这样一来,地方僧主倒掌握了实权。南朝僧官的设立始于东晋末安帝时(397—418)益州刺史毛璩任命自己的亲信僧恭为蜀郡僧正。与北朝不同的是南朝在刘宋明帝泰始二年(466)还立宝贤比丘尼为都邑尼僧正,另设尼都维那,但不久又被废除了。南朝僧官制度较为健全、完备,京城设两员僧正,分别管理南北两岸僧务,其僧官一般冠以“大”、“京邑”等,称为“大僧正”或“京邑大僧正”; 地方各州郡县各设僧正一人。
南北朝时,僧官尚未实行固定的任期制,许多僧官大多终身任职,只有少数中途自动辞职或因过失被罢免的。僧官的任免,中央一级由皇帝敕封,地方僧官一般由地方官吏任命,但也有由建寺的信徒聘任,或由僧团内部举荐,或由上级僧官委任,也可皇帝敕封,地方僧官可以逐步转任中央僧官。南北朝时期的佛教虽在统治阶级的控制下,但僧官仍由僧侣担任,相对而言僧侣有较大的自主权。
隋朝的僧官制度在形式上基本沿袭北朝,但实质上已发生变化。中央设立“国统”、“国都”,地方郡县的佛寺设置“监丞”。“监丞”是由官署任命的俗官,于寺中监督管理寺务。这样一来,寺中的“三纲”完全被架空,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僧尼也就失去了自主权。隋朝还将佛寺改名道场,由皇帝敕任“五众”与“二十五众”专门从事传教活动。
唐代的僧官制度有了变化,尽管设有僧统与僧录等僧官,但已不再设立中央级僧务机构,由崇玄署管理僧尼与道士,崇玄署隶属于鸿胪寺,在每寺观设置“监”一人。贞观年中废止“监”。高宗上元二年(675)又设置漆园监,不久又废止。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僧尼道士改属祠部,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将道士改属宗正寺,祠部专管佛教。德宗贞元年间(785 — 804)设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和修功德使,总管僧籍和功役。宪宗元和二年(807)在左右两街功德使下又设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与前代诸朝相比,僧官的权力更为缩小了。由于中央僧官制的逐渐削弱,从而地方的僧官致力于各地寺院的管理与教理的研究,这也是导致唐代佛教各宗兴起的缘由之一吧。
宋代基本上沿用唐代僧官制度。在神宗颁布元丰官制以前,僧尼仍然属功德使管辖,北宋末期直接归鸿胪寺辖理。南宋偏安江南以后,又改归祠部管辖。在中央功德使下面设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僧尼的帐籍和僧官补任等事。左右街僧录司里设有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等僧官,在地方各州设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官。
元代的帝王倍崇佛教,在政事中以佛事为首,所以僧侣的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元代将全国分成十六路道,掌管僧尼政务。在中央设立宣政院,秩从一品,下设总统、僧录、正副都纲及其他僧官,在地方各路道设立僧录司,各路道的辖内各州设立僧正司,僧正司内设僧正与副僧正两名僧官,各县设置都一位。
明朝初期建都南京,在南京天界寺创设佛教最高机关善世院,由朝廷任命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僧官,管理全国佛教事务。洪武十四年(1381)改善世院为僧录司,在地方府州县分别设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在中央的僧录司设有六品的左善世、右善世,掌管印信等;从六品的左阐教、右阐教,以监督修行;正八品的左讲经、右讲经,以弘扬教义,并接待各方施主;从八品的左觉义、右觉义,检束僧侣行为,惩罚犯戒僧侣。在地方,各府的僧纲司设都纲、副都纲各一名;各州的僧正司设僧正一名;各县的僧会司设僧会一名。
清代的僧官基本沿袭明制,在中央设僧录司,在地方府州县分别设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
僧官制度的建立,在形式上虽与寺院组织有相关之处,但实际上是封建帝王对僧侣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以便于对佛教的控制,这不能不说是封建社会君主制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