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基本原则
他在第三篇第二章 “建筑之基本原则”中说:
“建筑须讲求规例、配置、匀称、均衡、合宜以及经济。”
“规例乃在于对一个建筑物之各部分分别予以考虑,使其与整体相配称,此乃对体积之一种规定,先求部分之配称,然后由各部建成一个建筑之整体。配置包括在它们的各处的设备之安置以及合于建筑性质之优美造型。……”
“匀称乃是各部分配合之适宜与美观,此乃在于建筑之高与深及长与深均能相配称,在于它们均衡地相配称。”
“均衡是建筑各部分之间的恰当的适合,以及不同部分和整体合于一个选作标准的某一部分的关系,一如臂、掌、指以及其他部分之合于人身……”
“……一座建筑物……必须求其合宜……玛尔斯及赫克利斯的庙必须占朴庄肃……普劳包本、青水和水泽神的庙则须求其轮廓秀丽,雕饰华美……”
“有一个庄严的内部必须有一个宏丽的前殿来与之相配……各类建筑均有其合宜之部分,所有梁柱不能彼此互易……”
“……东方的光宜于卧室和书房,西方的光宜于冬季浴室及起居室,北方的光宜于画廊和其他需要一种固定光线的地方……这也是自然的合宜。”
“经济表现为材料和地基的合理运用,使建筑物既合用又节约……砂、石、枞木及大理石并不是所在多有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因地制宜地使用代用品。”
“经济中的第二步就是我们要为一般的房主、大财主、高级官吏设计出不同的房子来。……总之,经济的形式须因地因人而异。”
“建筑须讲求规例、配置、匀称、均衡、合宜以及经济。”
“规例乃在于对一个建筑物之各部分分别予以考虑,使其与整体相配称,此乃对体积之一种规定,先求部分之配称,然后由各部建成一个建筑之整体。配置包括在它们的各处的设备之安置以及合于建筑性质之优美造型。……”
“匀称乃是各部分配合之适宜与美观,此乃在于建筑之高与深及长与深均能相配称,在于它们均衡地相配称。”
“均衡是建筑各部分之间的恰当的适合,以及不同部分和整体合于一个选作标准的某一部分的关系,一如臂、掌、指以及其他部分之合于人身……”
“……一座建筑物……必须求其合宜……玛尔斯及赫克利斯的庙必须占朴庄肃……普劳包本、青水和水泽神的庙则须求其轮廓秀丽,雕饰华美……”
“有一个庄严的内部必须有一个宏丽的前殿来与之相配……各类建筑均有其合宜之部分,所有梁柱不能彼此互易……”
“……东方的光宜于卧室和书房,西方的光宜于冬季浴室及起居室,北方的光宜于画廊和其他需要一种固定光线的地方……这也是自然的合宜。”
“经济表现为材料和地基的合理运用,使建筑物既合用又节约……砂、石、枞木及大理石并不是所在多有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因地制宜地使用代用品。”
“经济中的第二步就是我们要为一般的房主、大财主、高级官吏设计出不同的房子来。……总之,经济的形式须因地因人而异。”
——陈志经译,《建筑时论》摘要,转摘自陈志华编著《外国建筑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