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叟
·周密·
建康漂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狱具,以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语,监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谓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顾事适同日,计亦有可为者。我有老母,贫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称冤,悉以诿我,我当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脱,君家素温,为我养母终其身,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之。
时张定叟构尚书知府事,号称严明。囚既至,皆呼使前问之。及乙,则曰:“某实不杀某人,杀之者亦甲也。”张骇异,使竟其说,曰:“甲已杀某人,既逸出,其家不知为甲所杀也。平日与某有隙,遂以闻于官。已而甲又杀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暗而吏赇,故冤不得直也。”张以问甲,甲对如乙言,立破械纵之,一县大惊。甲既论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张竟不悟。甚哉!狱之难明也。
〔选自《齐东野语》〕
●●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号称“严明”的张定叟,只凭杀人犯甲、乙二人的口供,竟当堂判定乙犯无罪,立即释放,致使“一县大惊”。判定甲犯死罪后,审理乙犯的官吏也因此获罪。张定叟竟一直不知自己所判的是个错案。
文章开头一句:“建康漂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明确地叙述甲乙二人确实因同日杀人被捕入狱。“狱具,以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言,监者不虞也。”在解犯人去府的路途中,二犯互相谈话,而解差竟不加监管。“夕宿邸舍,甲谓乙曰……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之。”当晚在邸舍,甲乙二人定计:甲犯以“为我养母终其身”为条件,愿替乙承担死罪。这一段写由于解差不加监管,致使两杀人犯乘机定计串供,为下段审案作好铺垫。
第二段写张定叟断案经过。
“囚既至,皆呼使前问之。”由县解来的犯人,有完整的案卷,定叟自应先研究案卷及一切有关材料,然后调查、核实,把多种证据了解清楚,再传犯人审问。现在他却先将囚犯都叫到堂前审问。单此一端,张并非“严明”亦可尽知。再看审问情况,乙犯把杀人罪完全推给甲犯,并骂官府黑暗,官吏贪脏,冤情一直未能查清。张定叟又审问甲犯,甲犯供词与乙犯相同。仅仅根据甲乙两犯的口供相同,既不调查,又无证据,张定叟竟然命令打开刑具当堂释放了乙犯。这样荒唐的行径,难怪要引起“一县大惊”。而且,乙既无罪,原审官吏自然要“坐失入抵罪”了。然而,事情的经过既已大白,究竟是原审官吏“失入”,还是这位“号称严明”的张定叟“失出”,就不辨自明了。作者在这里以“失入”照应题目的“失出”,如此点题,堪称高手。且实为“失出”者反将他人“坐失入”,两相映衬,亦颇耐寻味。
本来,在审理案件中,罪犯狡辩、抵赖,诬陷他人等行为是累见不鲜的,甲乙二犯所搞的一套其实并不高明,可是在张定叟的审理下,二犯的伎俩居然得逞。人们不禁要问,“严明”者尚且如此,不严明者又当如何?
文章结尾作者慨叹:“甚哉!狱之难明也。”其实如果审案人不轻信口供,细致地调查了解,周密地分析案情,则“狱”又何尝“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