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三次信用借款协定及其实施
抗战时期与寻求苏联军事援助相应,中、苏之间先后三次达成信用借款协定,并因实施这些协定两国之间的易货往来延续了数年。
如前所述,中苏在抗战爆发前夕接洽中,双方就已经提到过苏方将向中国提供信用贷款帮助中国获得军事物资,中国可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偿付。待到抗战爆发,杨杰、张冲赴苏联进行具体交涉时,苏方曾要求中方全部或部分支付现金,中方则反复申述确实无法以现汇支付所定购的军品,苏方表示谅解,但希望中方尽量提供金属原料,并以农畜产品补充[1]。双方很快确定,以信用借款的方式解决中国在获得苏联军事物资过程中的现金困难[2]。
第一次信用借款系于1938年3月1日达成,借款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息率为3%,自1937年10月31日起计息,即按苏联开始向中国提供军用品的日期计算,但还本期是从1938年10月1日起开始还本,五年还清[3]。这样,从动用到清偿的实际年限为六年。
鉴于中方需定购的军事物资价款巨大,遂于同年7月1日即第一次信用借款协定达成仅四个月后,双方又达成了第二次信用借款协定,借款额也是5000万美元,利息率3%,自7月1日起计息,还本则是自两年后的1940年7月1日起的五年[4]。借款的实际期限等于七年。
然而,这两次信用借款达成之时,双方并没有在协定上正式签字。首先是对于借款协定的具体条款文字,双方都有一个审核认定过程,直到1938年7月11日,苏方才通知中方对于两次借款协定草案审查完毕,待中方认可后便可签字生效[5]。到8月初,苏方又要求国民政府为在莫斯科的中方代表出具专门的全权证书。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完成两份借款协定的签字,经苏方同意,中方采取了权衡办法,即国民政府方面把两次借款的两份全权证书送至在华苏联大使馆,再由苏联大使馆转报苏联政府[6]。得到苏方同意后,中苏第一、二次信用借款遂于1938年8月11日签署,代表国民政府在协定上签字的是业已成为新任驻苏大使的杨杰,代表苏方签字的是对外贸易部长米高扬[7]。一年之内达成的这两次信用借款总额达到1亿美元,对于缓解当时中国获取苏联军需物资的支付压力,有较大的作用。
1938年10月广州、武汉失陷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中国政府必须从苏联获得更多的外来军需装备,这也就意味着在支付方面中国必须与苏方达成新的安排。1939年4月,立法院长孙科以国民政府特使的身份再次抵达莫斯科,谋求进行第三次信用借款。蒋介石十分重视孙科这次使命,希望从苏方新获得1.5亿美元的借款总额[8]。5月13日,孙科分别会晤了斯大林、莫洛托夫和伏罗希洛夫,苏方原则同意按照中方的要求提供第三次信用借款,数额为1.5亿美元[9]。5月15日,孙科与米高扬就借款协定的各项条款,包括数额、动用期限、利息率、偿付期、偿付方式等,达成基本的谅解[10]。此后,双方进一步具体落实各项问题。1939年6月13日,中、苏之间在莫斯科正式达成了第三次信用借款协定,由当时正在苏联访问的国民政府特使、立法院长孙科代表中国政府签字,代表苏联政府签字的仍为米高扬。这次借款数额达1.5亿美元,年利率3%,自1939年7月1日起计息,自1942年7月1日起的10年内还本[11]。借款实际期限为13年。
这三次信用借款总额达2.5亿美元,均由孙科、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三次借款均用于向苏联“购买工业品及设备之用”;中方以向苏方出售农矿产品的方式抵偿债款。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已经签约的苏联军事物资的支付压力,得到了较大缓解。
然而,上述三次信用借款的动用情况不尽相同。1939年底爆发的苏芬战争,1941年《苏日中立协定》的签署,都使中苏关系蒙上了阴影;1941年6月又爆发了苏德战争。在新的局势下,苏方中止履行业已达成的借款协定,遑论提供新的借款了。
战时苏联向中国提供的三次信用借款共2 亿5000万美元,按照结算日期,中方实际动支共九批,历次实际动用概况如下: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1948年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1页。 各年动支要目见于李嘉谷:《抗战时期苏联援华飞机等军火物资数量问题的探讨》,《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第128—141页。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第一次和第二次信用借款,苏方均全额供货,中方全额动支;第三次信用借款合同定额为1.5亿美元,1941年苏德战争爆发前苏方交货73,175,809美元,战争爆发后停止交货。这样,至1941年 6 月,三次借款中方共动用173,175,809美元。所动支的款额均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向苏方购买军火和军用品。
中国对于苏联三次信用借款的实际动用总额,其相应利息总额为 28,603,897.13美元,中方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抵偿借款本息,自1938年到1945年11月底,已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达131,016,271.11美元,尚欠本息70,763,626.02美元,实际上已经清偿了第一、二次借款的本息,第三次借款则正在清偿中[12]。
根据苏方的要求,每年应偿债额中,农矿产品各半分摊。其各年具体偿付情况如下(单位美元):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1948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0—67页。
中方原由财政部所属之贸易委员会统筹办理以农矿产品偿付苏联贷款,后矿产品易货偿债事宜改由资源委员会主办,农产品则由贸易委员会交所属之复兴公司具体办理。至战后,农矿产品易货偿债统由中央信托局接办。历年交货地主要有猩腥峡、昆明和宜宾等地。虽然战时中国运输条件非常困难,中方仍尽力设法运交苏联方面。应当指出,战时中方每年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的计算标准,原订以纽约市价为准,但实际上战时各国均统制物价,并无自由市价之存在,只能参酌成本及过去价格决定,中、苏双方时常发生争执。从各年偿付情况来看,似乎中方在农产品的交付上多有拖欠。实际上其中涉及诸多因素。中方运苏之同一种类农产品,往往产之于不同地区,部分产品的规格与样品不尽相同,苏方动辄严厉挑剔,拒绝签收;部分农产品因未能提供卫生检验注明书(有些产地根本没有卫生机构)而遭苏方拒绝签收;战时中国内地交通条件落后、困难,农产品产地又较为分散,及时交付货物的确不易;另外,在苏方挑剔拒收的情况下,中方考虑到运回国内往返运费损失过巨,往往只能降级折价交付,从而使得已交付农产品的总价额显得低下[13]。
如前所述,中苏在抗战爆发前夕接洽中,双方就已经提到过苏方将向中国提供信用贷款帮助中国获得军事物资,中国可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偿付。待到抗战爆发,杨杰、张冲赴苏联进行具体交涉时,苏方曾要求中方全部或部分支付现金,中方则反复申述确实无法以现汇支付所定购的军品,苏方表示谅解,但希望中方尽量提供金属原料,并以农畜产品补充[1]。双方很快确定,以信用借款的方式解决中国在获得苏联军事物资过程中的现金困难[2]。
第一次信用借款系于1938年3月1日达成,借款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息率为3%,自1937年10月31日起计息,即按苏联开始向中国提供军用品的日期计算,但还本期是从1938年10月1日起开始还本,五年还清[3]。这样,从动用到清偿的实际年限为六年。
鉴于中方需定购的军事物资价款巨大,遂于同年7月1日即第一次信用借款协定达成仅四个月后,双方又达成了第二次信用借款协定,借款额也是5000万美元,利息率3%,自7月1日起计息,还本则是自两年后的1940年7月1日起的五年[4]。借款的实际期限等于七年。
然而,这两次信用借款达成之时,双方并没有在协定上正式签字。首先是对于借款协定的具体条款文字,双方都有一个审核认定过程,直到1938年7月11日,苏方才通知中方对于两次借款协定草案审查完毕,待中方认可后便可签字生效[5]。到8月初,苏方又要求国民政府为在莫斯科的中方代表出具专门的全权证书。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完成两份借款协定的签字,经苏方同意,中方采取了权衡办法,即国民政府方面把两次借款的两份全权证书送至在华苏联大使馆,再由苏联大使馆转报苏联政府[6]。得到苏方同意后,中苏第一、二次信用借款遂于1938年8月11日签署,代表国民政府在协定上签字的是业已成为新任驻苏大使的杨杰,代表苏方签字的是对外贸易部长米高扬[7]。一年之内达成的这两次信用借款总额达到1亿美元,对于缓解当时中国获取苏联军需物资的支付压力,有较大的作用。
1938年10月广州、武汉失陷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中国政府必须从苏联获得更多的外来军需装备,这也就意味着在支付方面中国必须与苏方达成新的安排。1939年4月,立法院长孙科以国民政府特使的身份再次抵达莫斯科,谋求进行第三次信用借款。蒋介石十分重视孙科这次使命,希望从苏方新获得1.5亿美元的借款总额[8]。5月13日,孙科分别会晤了斯大林、莫洛托夫和伏罗希洛夫,苏方原则同意按照中方的要求提供第三次信用借款,数额为1.5亿美元[9]。5月15日,孙科与米高扬就借款协定的各项条款,包括数额、动用期限、利息率、偿付期、偿付方式等,达成基本的谅解[10]。此后,双方进一步具体落实各项问题。1939年6月13日,中、苏之间在莫斯科正式达成了第三次信用借款协定,由当时正在苏联访问的国民政府特使、立法院长孙科代表中国政府签字,代表苏联政府签字的仍为米高扬。这次借款数额达1.5亿美元,年利率3%,自1939年7月1日起计息,自1942年7月1日起的10年内还本[11]。借款实际期限为13年。
这三次信用借款总额达2.5亿美元,均由孙科、米高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三次借款均用于向苏联“购买工业品及设备之用”;中方以向苏方出售农矿产品的方式抵偿债款。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已经签约的苏联军事物资的支付压力,得到了较大缓解。
然而,上述三次信用借款的动用情况不尽相同。1939年底爆发的苏芬战争,1941年《苏日中立协定》的签署,都使中苏关系蒙上了阴影;1941年6月又爆发了苏德战争。在新的局势下,苏方中止履行业已达成的借款协定,遑论提供新的借款了。
战时苏联向中国提供的三次信用借款共2 亿5000万美元,按照结算日期,中方实际动支共九批,历次实际动用概况如下:
批次 | 结算日期 | 动支额 (美元) | 要 目 |
一 | 1938年6 月10日 | 30,321,164 | 飞机232架,坦克82辆,高射炮20门,反坦克炮,飞机附件零件、炮弹 |
二 | 1938年6 月20日 | 8,379,293 | 机枪2000挺,76公厘野炮160门,115公厘野战重炮,反坦克炮80门,机枪和步枪子弹各1000万发,炮弹36万发 |
三 | 1938年6 月27日 | 9,856,979 | 飞机65架,汽车400辆,备用飞机发动机及其他零件,232架飞机的整套武器设备,各种运输费 |
(续)
批次 | 结算日期 | 动支额 (美元) | 要 目 |
四 | 1938年9 月28日 | 29,601,215 | 飞机180架,备用发动机106套,机枪2000挺,汽车300辆,37公厘炮500门及附件零件,炮弹70余万发,步枪子弹2036万发,700辆汽车之零件,各种运输费 |
五 | 1939年9 月 1 日 | 21,841,349 | 飞机120架,发动机83台,飞机其他附件若干,机枪子弹510万发 |
六 | 1939年9 月 1 日 | 18,622,024 | 大炮250门,机枪4400挺,步枪5万枝,卡车500辆,炮弹50余万发,航空炸弹16500枚,子弹1万发,运费 |
七 | 1939年11月 1 日 | 3,909,725 | 飞机53架,发动机11台,汽车30辆,飞机零件 |
八 | 1941年 6 月 1 日 | 49,520,828 | 飞机250架,机枪1300挺,高射炮250门,汽车320辆,高射炮弹30万发,炮弹18000发,炸弹14600枚,子弹3700发,飞机装备23套,石油产品 |
九 | 1941年 6 月 1 日 | 1,123,232 | 飞机4架,发动机21台,机枪子弹16700发。石油产品 |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1948年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见于《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1页。 各年动支要目见于李嘉谷:《抗战时期苏联援华飞机等军火物资数量问题的探讨》,《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第128—141页。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第一次和第二次信用借款,苏方均全额供货,中方全额动支;第三次信用借款合同定额为1.5亿美元,1941年苏德战争爆发前苏方交货73,175,809美元,战争爆发后停止交货。这样,至1941年 6 月,三次借款中方共动用173,175,809美元。所动支的款额均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向苏方购买军火和军用品。
中国对于苏联三次信用借款的实际动用总额,其相应利息总额为 28,603,897.13美元,中方以苏方所需的农矿产品抵偿借款本息,自1938年到1945年11月底,已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达131,016,271.11美元,尚欠本息70,763,626.02美元,实际上已经清偿了第一、二次借款的本息,第三次借款则正在清偿中[12]。
根据苏方的要求,每年应偿债额中,农矿产品各半分摊。其各年具体偿付情况如下(单位美元):
偿付年度 | 应偿付本息额 | 实偿农产品 | 实偿矿产品 |
1938—1939 | 6,796,320.57 | 10,059,687.61 | 7,536,703.93 |
1939—1940 | 8,354,480.00 | 8,424,414.89 | 7,937,089.74 |
1940—1941 | 11,487,980.00 | 8,919,416.73 | 11,554,269.85 |
1941—1942 | 11,563,480.00 | 6,215,904.53 | 11,487,731.79 |
1942—1943 | 12,003,215.00 | 8,330,073.67 | 11,939,950.13 |
1943—1944 | 6,669,420.00 | 6,285,389.88 | 10,356,336.41 |
1944—1945 | 16,805,373.00 | 5,876,950.75 | 9,276,000.61 |
1945—1946 | 4,390,469.50 | 11,443,697.85 | 8,077,546.77 |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编《中苏信用借款节略》(1948年),《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1卷,第60—67页。
中方原由财政部所属之贸易委员会统筹办理以农矿产品偿付苏联贷款,后矿产品易货偿债事宜改由资源委员会主办,农产品则由贸易委员会交所属之复兴公司具体办理。至战后,农矿产品易货偿债统由中央信托局接办。历年交货地主要有猩腥峡、昆明和宜宾等地。虽然战时中国运输条件非常困难,中方仍尽力设法运交苏联方面。应当指出,战时中方每年向苏方交付农矿产品价额的计算标准,原订以纽约市价为准,但实际上战时各国均统制物价,并无自由市价之存在,只能参酌成本及过去价格决定,中、苏双方时常发生争执。从各年偿付情况来看,似乎中方在农产品的交付上多有拖欠。实际上其中涉及诸多因素。中方运苏之同一种类农产品,往往产之于不同地区,部分产品的规格与样品不尽相同,苏方动辄严厉挑剔,拒绝签收;部分农产品因未能提供卫生检验注明书(有些产地根本没有卫生机构)而遭苏方拒绝签收;战时中国内地交通条件落后、困难,农产品产地又较为分散,及时交付货物的确不易;另外,在苏方挑剔拒收的情况下,中方考虑到运回国内往返运费损失过巨,往往只能降级折价交付,从而使得已交付农产品的总价额显得低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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