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始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

2024-02-02 可可诗词网-中华民国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在清朝以前,中国就已遭到西方国家的侵略。1516年(明朝正德十一年),葡萄牙人到达广东,占据东莞县的屯门、南头等处,五年以后被中国政府用武力赶走。后来,葡萄牙人又和“倭寇”(日本海盗)相勾结,骚扰中国的浙、闽沿海一带达二十年之久,直到1549年(嘉靖二十八年),才被赶跑。1557年(嘉靖三十六年),葡萄牙人又用欺诈和贿赂的方法,窃取了澳门。1575年(万历三年),西班牙人也来到中国,先派传教士,后进行“商品贸易”。
        十七世纪荷兰人排挤了葡萄牙人在东方海上的势力,于1604年(万历三十二年)来到中国,1622年(天启二年)以武力谋夺澳门,并一度侵占澎湖列岛。不久,澎湖列岛被中国用武力收回,它又于1624年(天启四年)占据中国的台湾,统治达三十八年之久,直到1661年,才被郑成功驱逐出去。
        十九世纪上半期,西方资本主义处于迅速上升阶段,英国成为世界第一个资本主义强国。随着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必然要加强对外掠夺和扩大海外贸易以寻找殖民地市场。当时处于封建主义统治下的落后的中国,正是西方资本主义侵略的最好对象。
        清朝统治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采取闭关自守的政策。
        外交是内政的继续。清政府最初确定这种政策,是和镇压汉族人民的反满斗争,消除“内乱”相联系的。如马克思所说:“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所怀抱的不满情绪。”[1]
        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支持了这种闭关政策成为可能。1789年乾隆给英王乔治三世的上谕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2]
        清政府的闭关自守政策,阻碍了中国人对外部世界的了解,窒息了生机,并助长了清朝统治者的狂妄自大和愚昧无知。这种政策,虽然抵制了正常的商品贸易,却抗不住外国的鸦片和大炮。马克思说:“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在英国的努力之下被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3]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清政府在这次战争中被英国侵略军打败之后,被迫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了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1843年7月10日,英国侵略者又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作为《江宁条约》的补充。接着,美、法侵略者也趁火打劫,于1844年胁迫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
        除英、美、法外,许多资本主义小国,如葡萄牙、比利时、瑞典、荷兰、西班牙等也纷纷要求和清政府订立不平等的条约,清政府一概应允。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人民同外国侵略者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主要矛盾,而且,它还加剧了中国社会固有的各种矛盾。随着阶级斗争的日益激化,终于在1851年—1864年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太平军曾席卷大半个中国,并以南京为中心建立了太平天国政权。起义极大地打击了清朝统治者。清政府依靠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组织的湘、淮军和外国侵略者的武力相勾结,共同镇压了这次起义。
        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清政府变得更加虚弱了。继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又在五十年代败于英法联军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被迫和英法侵略者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在此前后,俄国和美国也胁迫清政府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俄国还和清政府签订了《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
        通过上述这些条约,外国侵略者不仅迫使清政府割地、赔款,更重要的是取得了进一步侵略中国的各种特权。这些特权的范围极其广泛。从这些特权可以看出,中国不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了。现将各种特权分述如下:
        (一)协定关税和海关行政权。
        《江宁条约》中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一规定使中国的海关丧失了自主权,成为一种“协定关税”。第一次“协定关税”是1843年3月签订的。在1843年7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将中国关税税率极力压低,规定进口货物率,大体上在百分之六上下,比鸦片战争前大大降低了[4]。这自然有利于外国侵略者。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订立后,明文规定了值百抽五原则,主要进口货物税率又比1843年降低了13%到65%不等。
        外国侵略者为了逃避中国的内地税,还用一次交纳“子口税”的办法,以代替交纳厘金。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中,对中国内地税作了严格的限制:洋货进入内地,或洋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只需交纳一次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就可“遍运天下”,不必像中国商品一样,必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了。从此以后,外商可以“免各子口征收纷繁”,而中国商人则仍须受各关卡的层层苛敛。
        外国侵略者还进一步攫取了中国海关的行政权和中国关税收入的支配权。1853年上海“小刀会”,响应太平天国起义占领上海县城时,也占领了上海海关。上海英领事阿礼国(R.Alcock)于小刀会起义被镇压后,乘机提出外国人参与管理海关的主张,美、法领事表示赞同。三国领事遂与上海道台吴健彰议定,于同年7月成立了有英、美、法各派一人组成的税务司。上海海关的管理权就这样落到了外人手里。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英、中美、中法通商章程规定,“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法)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等事”。由于英国势力较大,英人李泰国(H.N.Lay)于1859年被委任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当年他就按照上海海关的一套办法,在广州组织关税务司。1860年至1863年,又设潮州、宁波、福州、镇江,天津、九江、厦门、汉口、烟台(东海)等关。1863年英人赫德(Robert Hart)继任总税务司。从1863年到1907年的期间里,赫德又设海关三十余处。
        至此,中国的海关行政权完全落到外国侵略者的手里。
        (二)沿海贸易权。
        任何独立的国家,外国商船只能在限定的口岸进行贸易,而不能在沿海口岸之间转口贸易。
        《江宁条约》订立后,我国沿海贸易权开始丧失。《江宁条约》中规定,英人可在五口“贸易通商无碍”。这含有应允英国商船可自由航行于五口之间的意思。后在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中正式承认了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而不重复课税。1861年上海税务司制定的《沿海贸易法》中,更明文规定,外商在一口纳税后,即可进行沿海贸易,自由出入。而中国商船,反不能享受此种权利。
        (三)内河航行权和内地通商权。
        内河航行权与内地通商权,也是一切独立国家不容侵犯的主权。这种主权的丧失,由《中英天津条约》开其端。《天津条约》中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自汉口溯流至海口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这种规定,名义上自汉口以下只开三口,实际上沿江各处城镇均可上下客货,并且可以从议定口岸前往各地各处游历通商。这些条款订立后,根据“利益均沾”原则,未订条约国家,也可享受此种权利。
        (四)开放商埠和领事裁判权。
        两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对外国开辟了许多商埠。沿海沿江有: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台湾、宁波、上海、烟台、天津、营口、镇江、九江、汉口等十四个商埠,陆路上新为俄国开辟的有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张家口等五埠。根据《中英天津条约》,外人可以在开辟的商埠内,租地盖房,设立栈房,修建礼拜堂,开设医院,购买坟基等。这些外人居留区,后来发展成为“租界”,这不但严重地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而且成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侵略的根据地。
        领事裁判权开始于《虎门条约》。在这个条约中规定,凡中国人与英国侨民交涉诉讼,英国领事有权“听诉”,“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是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的开端。后来《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又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中法黄埔条约》中规定:“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主权,是一种政治性的侵略。
        (五)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条款,完全是对外国侵略者的一种片面的优惠,首先开其端的是《虎门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后来《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都有类似的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只要一个国家取得这种特权,其他国家皆可沿用。六十年代后,这项条款适用范围又扩大了,竟荒谬地规定,中国政府如对本国商民有何优待时,外国人也一体均沾。这种情况实在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怪现象。
        总之,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外国侵略者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者在中国获得了种种政治、经济特权,将其侵略势力伸进中国,使中国逐渐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