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诞生
如前所说,当时众生已经一一配对,成为夫妻,共同生活。他们每天的食粮,便是美味的香稻。由于这种香稻能够随割随长,人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割到。所以,开始时人们都是吃一顿、割一顿,吃多少,割多少,从不多割。这样,既没有剩余,也没有浪费。后来,有的人由于懒惰,早晨去割香稻时,连同晚上要吃的一起割下来,拿回家。这样,到了晚上就不用为了割香稻再专门跑一趟了。这样的事情一传开,有的人就干脆一次割够两天吃的香稻。再以后,变成每三天割一次,每七天割一次。进而,变成每半个月、甚至每一个月割一次。这种风气越传越广,仿效的人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太贪心,在这种业力的作用下,香稻渐渐开始变质,出现了糠皮,出现了稗草。以前香稻是随割随长。渐渐地要间隔一段时间才能生长出来,而且间隔的时间越来越长。有时候还出现歉收,出现香稻供不应求的情况。
这时,人类的生活就越来越困难,有时候大家聚集在一起,回忆起过去那些满身金光,自在飞腾,快乐为食的黄金时代,一个个懊恼至极,可是也没有办法。由于稻子的生长期越来越长,割取稻子就成为一种很困难的事情。有时候遇到收成不好,还要饿肚子。为了不饿肚子,每当稻子一成熟,大家就拼命抢着收割贮藏。这样一来,又引起新的矛盾与争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大家干脆把地段分开:这块地是你的,那块地是我的。从此以后那块地上生长的稻子归我收割,这块地上生长的稻子归你收割。这样一来,彼此倒也相安无事。这就是世界上分占土地,耕种庄稼的由来。
土地分开以后,大家平安了若干年。后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有的人虽然自己也有地,但由于自己地里的庄稼长得不好,就去偷邻居地里的庄稼。被邻居发现,告诫他:“你自己也有地,为什么要偷我的庄稼? 这一次就算了,以后不要再偷。”可是这个人并不罢休,一而再,再而三地偷邻居的庄稼。邻居实在忍无可忍,把他揪到众人面前去评理。当众责备他,大家也都批评他。但这个偷稻子的人不但不认错,反而在大庭广众之中责骂他的邻居说:“这个家伙,为了一点稻子,把我揪到众人面前,故意羞辱我,专门和我过不去。”大家觉得这个人讲的也有道理,又批评他的邻居不应该这样小题大做。就这样,两个人相互不服,争吵起来,众人也没有办法裁决。
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大家都很烦恼。类似的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总得有人居中评判才行。于是大家商议说:“让我们推举出一个相貌端正、聪明能干、办事公道的人来,立他为地主,由他负责评判诸如此类的争执,处罚有过错的人,安慰受损害的人,维护我们生活的安定与秩序。”接着便推举出那么一位合适的人选。可是这个人却不愿意担任这个工作。因为担任这种工作,既费时间,又费精力,对自己却什么好处也没有,反而会因为没有时间耕种,让自己的田地荒芜掉。大家反复劝说,他就是不肯答应。于是大家议决,每人每年拿出收获的六分之一给他,以补偿他的损失,酬谢他的劳动。这样此人才同意承担这一工作,大家都把此人称为“刹帝利”,意为“地主”。印度古代通行的赋税率为六分之一,即每年要把收获的六分之一交给国王。这种赋税率的依据,据说就在这里。
从此,这位刹帝利开始执行他的职责,管理各种事务,评判各种争执。由于他能够公道办事,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他死了以后,人们又拥戴他的儿子当了刹帝利。国王就这样产生了。这时另有一些人认为财产是阻碍自己得到解脱的障碍,放弃财产,出家到森林中修行。他们搭起草棚,穿上破衣,平时靠乞食为生,一心一意修习禅定,奉修祠祀,人们把他们叫作婆罗门; 有些人依靠耕种、打猎、捕鱼为生,人们称他们为吠舍; 还有些人打家劫舍,没有慈悲心,人们称他们为首陀罗; 有的人,专门种地,人们称他们为农夫; 有的人,专门做买卖,人们称他们为商人。人类社会就这样形成了。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不同的人就从不同的角度对阶级的产生作出种种解释。统治阶级从来主张“君权神授”,从而为自己统治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的论证。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主张,人类原来处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拘束。后来,为了维护集体的生活秩序,大家经过自愿协议,订立契约,这才产生了国家。这种学说被称为“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王的权力是依据社会契约由人民给予的,所以必须依据契约履行职责。被统治者为了由国家保障其生命、财产与政治自由,才自愿放弃自由,接受统治者的统治。如果国家与政府无故侵犯个人的生命、财产、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有权进行革命,推翻政府。社会契约论主张“主权在民”,对“君权神授”提出严重挑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过去,人们研究“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一般认为原始的、朴素的社会契约论最早是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伊壁鸠鲁(前341—前270)提出来的。其实,从上面佛教的社会形成理论可以知道,早在伊壁鸠鲁以前一二百年,佛教已经提出类似的学说。在此,我们不能不对佛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这一贡献予以充分肯定。古印度与古希腊往来比较密切,有资料证明,希腊哲学的某些派别受到印度哲学的影响。那么,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与佛教的这种社会形成观之间到底有没有有机的联系?的确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我们知道,古印度有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四种姓制度。这种四种姓是古印度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并由于种族奴役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婆罗门教为了维护婆罗门的特权地位,宣扬梵天创世,说四个种姓分别由梵天的嘴、手臂、腿、脚化成。婆罗门教的典籍《摩奴法论》称:“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成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第一卷第九十三节)而佛教在这里则公开宣布:四种姓的区别,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虽然佛教还没有能够完全科学地解释四种姓产生的原因,但是,比起婆罗门教的梵天创世说,则无疑要更少宗教偏见,更加接近真理。
这时,人类的生活就越来越困难,有时候大家聚集在一起,回忆起过去那些满身金光,自在飞腾,快乐为食的黄金时代,一个个懊恼至极,可是也没有办法。由于稻子的生长期越来越长,割取稻子就成为一种很困难的事情。有时候遇到收成不好,还要饿肚子。为了不饿肚子,每当稻子一成熟,大家就拼命抢着收割贮藏。这样一来,又引起新的矛盾与争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大家干脆把地段分开:这块地是你的,那块地是我的。从此以后那块地上生长的稻子归我收割,这块地上生长的稻子归你收割。这样一来,彼此倒也相安无事。这就是世界上分占土地,耕种庄稼的由来。
土地分开以后,大家平安了若干年。后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有的人虽然自己也有地,但由于自己地里的庄稼长得不好,就去偷邻居地里的庄稼。被邻居发现,告诫他:“你自己也有地,为什么要偷我的庄稼? 这一次就算了,以后不要再偷。”可是这个人并不罢休,一而再,再而三地偷邻居的庄稼。邻居实在忍无可忍,把他揪到众人面前去评理。当众责备他,大家也都批评他。但这个偷稻子的人不但不认错,反而在大庭广众之中责骂他的邻居说:“这个家伙,为了一点稻子,把我揪到众人面前,故意羞辱我,专门和我过不去。”大家觉得这个人讲的也有道理,又批评他的邻居不应该这样小题大做。就这样,两个人相互不服,争吵起来,众人也没有办法裁决。
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大家都很烦恼。类似的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总得有人居中评判才行。于是大家商议说:“让我们推举出一个相貌端正、聪明能干、办事公道的人来,立他为地主,由他负责评判诸如此类的争执,处罚有过错的人,安慰受损害的人,维护我们生活的安定与秩序。”接着便推举出那么一位合适的人选。可是这个人却不愿意担任这个工作。因为担任这种工作,既费时间,又费精力,对自己却什么好处也没有,反而会因为没有时间耕种,让自己的田地荒芜掉。大家反复劝说,他就是不肯答应。于是大家议决,每人每年拿出收获的六分之一给他,以补偿他的损失,酬谢他的劳动。这样此人才同意承担这一工作,大家都把此人称为“刹帝利”,意为“地主”。印度古代通行的赋税率为六分之一,即每年要把收获的六分之一交给国王。这种赋税率的依据,据说就在这里。
从此,这位刹帝利开始执行他的职责,管理各种事务,评判各种争执。由于他能够公道办事,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他死了以后,人们又拥戴他的儿子当了刹帝利。国王就这样产生了。这时另有一些人认为财产是阻碍自己得到解脱的障碍,放弃财产,出家到森林中修行。他们搭起草棚,穿上破衣,平时靠乞食为生,一心一意修习禅定,奉修祠祀,人们把他们叫作婆罗门; 有些人依靠耕种、打猎、捕鱼为生,人们称他们为吠舍; 还有些人打家劫舍,没有慈悲心,人们称他们为首陀罗; 有的人,专门种地,人们称他们为农夫; 有的人,专门做买卖,人们称他们为商人。人类社会就这样形成了。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不同的人就从不同的角度对阶级的产生作出种种解释。统治阶级从来主张“君权神授”,从而为自己统治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的论证。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主张,人类原来处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拘束。后来,为了维护集体的生活秩序,大家经过自愿协议,订立契约,这才产生了国家。这种学说被称为“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王的权力是依据社会契约由人民给予的,所以必须依据契约履行职责。被统治者为了由国家保障其生命、财产与政治自由,才自愿放弃自由,接受统治者的统治。如果国家与政府无故侵犯个人的生命、财产、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有权进行革命,推翻政府。社会契约论主张“主权在民”,对“君权神授”提出严重挑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过去,人们研究“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一般认为原始的、朴素的社会契约论最早是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伊壁鸠鲁(前341—前270)提出来的。其实,从上面佛教的社会形成理论可以知道,早在伊壁鸠鲁以前一二百年,佛教已经提出类似的学说。在此,我们不能不对佛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这一贡献予以充分肯定。古印度与古希腊往来比较密切,有资料证明,希腊哲学的某些派别受到印度哲学的影响。那么,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与佛教的这种社会形成观之间到底有没有有机的联系?的确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我们知道,古印度有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四种姓制度。这种四种姓是古印度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并由于种族奴役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婆罗门教为了维护婆罗门的特权地位,宣扬梵天创世,说四个种姓分别由梵天的嘴、手臂、腿、脚化成。婆罗门教的典籍《摩奴法论》称:“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成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第一卷第九十三节)而佛教在这里则公开宣布:四种姓的区别,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虽然佛教还没有能够完全科学地解释四种姓产生的原因,但是,比起婆罗门教的梵天创世说,则无疑要更少宗教偏见,更加接近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