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律为和 自求威仪:王夫之的音乐美学思想
王夫之(1619—1692)生逢明清交替之时,明亡不仕,晚年隐居湘西蒸左的石船山,学者称船山先生。哲学著作甚丰。王夫之的音乐思想,基本上属于对传统儒家礼乐思想的发挥。王夫之对于音乐的情感表现以及音调的构成、音调与言辞的关系等问题,在《尚书引义》一些篇目的论述中,给予一定的重视。他在《舜典》中,曾反复就“歌”、“永”、“声”、“律”的相互关系与作用谈乐的构成,作有较为详细而深入的阐发,指出“律者哀乐之则也,声音清浊之韵也,永者长短之数也,言则其欲言之志而已”。王夫之对音律声调表现情感的作用予以肯定;对轻视“声”、“律”作用的音乐观念予以批评。他谈“律之即于人心,而声从之以生”,意在肯定“律”、“声”的作用,进而指出“文质随风会以移,而求当于声律者,一也。是故以腔调填词,亦通声律之变而未有病矣”。
王夫之以“和”作为乐的审美规范和准则。他首先强调“律为和”,继而重申“直温宽栗,刚无虍,简无傲”的传统审美观念。对于音乐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任心”而致使情感的表现没有节制,故说“舍律而任声则淫,舍永而任言则野”,重视“律为和”的作用。
王夫之还就历史上歌诗创作中音调与语言的关系作了专门的讨论。在创作上,他主张“先乐后诗”而反对“先诗后乐”。以音乐的情感表现作为乐歌能够感动人心的首要条件,认为“今之公宴,亦尝歌《鹿鸣》”而心志所以不被感动,原因就在于“言在而永亡”,在其未“求当于声律者”。并且提出即使“言有美刺,而永无舒促”,“声无哀乐,又何取于乐哉?”此表明王夫之在音乐审美中对音乐的情感表现给以足够的重视。也是在此认识基础上,他以“重志轻律”批评了嵇康“声无哀乐”的音乐美学观念。王夫之在《顾命》中,对老子“五色令人目盲,五声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的思想加以批驳。他认为,色、声、味为人之情所必以求,并非求色、声、味者必丧其性,问题只是要有所节制。王夫之批评老子的思想是“徒归怨于物”而不“求诸心”。他对色、声、味感受的要求是“审知其品节而慎用之”,以其合乎于“威仪”(“威仪,礼之昭也”)。他甚至认为应在色、声、味中“自求于威仪”,即使“目历玄黄,耳历钟鼓、口历肥甘,而道无不行,性无不率”,强调审美中心的“自求”作用。他所讲的“受天下之色、声、味而正”,包含的是“受而正”的审美中的主动选择与调适。从整体上讲,王夫之的音乐思想属传统礼乐思想范畴。
王夫之以“和”作为乐的审美规范和准则。他首先强调“律为和”,继而重申“直温宽栗,刚无虍,简无傲”的传统审美观念。对于音乐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任心”而致使情感的表现没有节制,故说“舍律而任声则淫,舍永而任言则野”,重视“律为和”的作用。
王夫之还就历史上歌诗创作中音调与语言的关系作了专门的讨论。在创作上,他主张“先乐后诗”而反对“先诗后乐”。以音乐的情感表现作为乐歌能够感动人心的首要条件,认为“今之公宴,亦尝歌《鹿鸣》”而心志所以不被感动,原因就在于“言在而永亡”,在其未“求当于声律者”。并且提出即使“言有美刺,而永无舒促”,“声无哀乐,又何取于乐哉?”此表明王夫之在音乐审美中对音乐的情感表现给以足够的重视。也是在此认识基础上,他以“重志轻律”批评了嵇康“声无哀乐”的音乐美学观念。王夫之在《顾命》中,对老子“五色令人目盲,五声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的思想加以批驳。他认为,色、声、味为人之情所必以求,并非求色、声、味者必丧其性,问题只是要有所节制。王夫之批评老子的思想是“徒归怨于物”而不“求诸心”。他对色、声、味感受的要求是“审知其品节而慎用之”,以其合乎于“威仪”(“威仪,礼之昭也”)。他甚至认为应在色、声、味中“自求于威仪”,即使“目历玄黄,耳历钟鼓、口历肥甘,而道无不行,性无不率”,强调审美中心的“自求”作用。他所讲的“受天下之色、声、味而正”,包含的是“受而正”的审美中的主动选择与调适。从整体上讲,王夫之的音乐思想属传统礼乐思想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