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平他谓之‘和’”:“和”“同”之辨中的音乐审美观
从哲学史或思想史的角度看,西周末至春秋时期可称之为“和同之辨”的论争,与音乐美学思想亦有关联。文献中所见的最早论述,是《国语·郑语》所载西周末周太史伯回答郑桓公“周其弊乎”的询问时所作的谈话。史伯是从对周幽王昏暗政治现状的批评谈起的。他说:
今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乃尽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 王将弃是类也而与同。 天夺之时,欲无弊,得乎?
史伯说,凡是好的事物发展,都是能够求“和”,反之,必将衰败。他虽然谈的是社会政治,但是却从万物生成、饮食、婚配、经济、择人及音乐等角度展开论述。他所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其核心思想。可理解为,事物的生成、发展,正是在不同东西的组织、配合中才能获得继续发展的动力。史伯“以他平他谓之和”的定义,放到“和六律以聪耳”的音乐审美实践中去看,就是说明,在听觉感知上,只有将不同的乐音组织、相配(“以他平他”),才能生成美的音乐。相异的乐音组合在一起、不同律高乐音以及曲调的构成,就能产生好听的音乐,并能使之不断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曲调来。这就是史伯从音乐审美角度对“和实生物”规律的体验和理解。
这方面,当时乐人通过“以他平他”的方式来调整音律高低及相互谐和关系,以及合乎一定律制的乐音在协和的关系中构成某种调式、音阶或曲调结构的音乐实践,必定给史伯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他讲的“声一无听,物一无文”这种“同”现象,无疑取消了事物(包括音乐与社会人事)美好发展的动力。由此而言,“和”在史伯那里,是美的事物得以存在、发展的前提性条件。他以音乐为例谈“和实生物”与“以他平他谓之和”,实际上也是在谈音乐美构成的规律。
事隔二百五十一年,春秋时齐相晏婴(? —前500)在与齐景公的谈话中,承继了“和同之辨”的思想论争,并从音乐审美角度对“和实生物”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成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无言,时靡有争。’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诗》曰:‘德音不瑕。’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 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 同之不可也如是。
从思想史角度看,晏婴谈“和”“同”差异时引用的一些概念,可上溯至史伯。如史伯讲的“以他平他谓之和”,可从晏婴所谈“以平其心”、“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心平德和”等言论看到其实质性影响。在这里,“和”是不同事物关系协调后的结果,而“平”则是讲不同事物在行为上的相适。虽然“平”本身就意味着“和”的实现,但它更多是指行为上与事物关系的调适。如口味与心,音声与心,只有在行为上达到了“平”,才能成就为“和”。“平”与“和”两者有时虽然可以互用,但“平”所具有的行为特征,却是不应忽视的。了解了这一点,晏婴所谓“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是将音乐的诸种特征(包括物理声学、乐学律学、体裁类属、情感特征、型态特征等等)的“相成”、“相济”(也就是行为上的“以他平他”),都归属到音乐审美的和谐统一(“和”)之中。晏婴所言“若琴瑟之专一”犹若史伯之所言“声一无听”,都是强调音乐的美在于诸音乐要素之间的和谐统一。
晏婴的进步在于他将这种和谐扩大到构成音乐存在诸要素的各个方面,其论述从音乐审美观念的发展讲,显然要比史伯的“声一无听”单从听觉效应上来谈“和”丰富得多。但是,史伯所说“以他平他谓之和”一语,虽有笼统之嫌,但从“和”所构成的原则上,已经提出相异的事物经行为上的“以他平他”而达到“和”。因此,晏婴认识上所谓的深化,仅仅是在论述的丰富性上。
从音乐美学思想史的角度看,史伯“以他平他谓之和”的思想,是有关音乐美的存在问题,在认识上最早也是最精练的理论性概括,而晏婴关于音乐美在于音乐构成诸要素的“相成”、“相济”的论述,则是将这一思想大大丰富并且更加“音乐美学化”了。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史伯、晏婴在谈音乐诸要素之间的谐和时,并没有忽视音声与人心的谐和关系。这方面,史伯的表述并不直接(“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晏婴讲的更为透彻(“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
“和”“同”之辨在思想史上的意义,在于肯定了美好事物的发展,必定是在相异然而“相成”、“相济”对立面的协调统一中完成的。音乐美(“和”)的构成法则也因此而得到不断深入的阐发。这也决定了以“和”为美的古代美学思想,从一开始就是从寻求相互对立因素的协调统一角度去认识事物的美。根据这一认识的思维逻辑分析,对立因素的统一、协调也并非随意、无准则,更非任何对立因素都可取来构成美的事物。仅从音乐美学的角度看,两个不同的乐音要成为相谐相适的统一体,必须有“平”的行为参预其中(例如乐器的调律、演奏的音准),否则,是达不到相谐的地步的。这就是本文强调“以他平他谓之和”中“平”的行为意义所在。音乐审美中的“平”,是依据人的审美听觉心理(包括谐和感等)而作出的主动调适。犹如乐器调音上,两音相谐,必定有一个恰到好处的临界点(由此自然产生“中”的观念)。对这种“临界点”的把握,在乐音听觉审美中,除了有自然数理规律在起作用之外,人的主动听觉选择力在其中也往往起着相当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人之所以在音乐审美中追求自然协和律制,就是为了在不同乐音的相谐中达到最完美的听觉效果(尽管这一听觉效果要同时受制于听者的“音乐的耳朵”),必然要同时追求单个乐音合乎自然谐和律制的音律高度与构成谐和状态的两个乐音之间的最佳相融点这两个方面。因此,史伯所言“以他平他谓之和”就他所谈到的“和六律以聪耳”来讲,是有其音乐审美实践基础的,是在感性基础上升华出的一个音乐审美原则。强调通过人的音乐行为(“以他平他”)去实现音乐的美(“和”),这可以说是当时音乐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美学理论成果。这充分表明中国古代音乐美学的优秀传统首先在于它的实践性,这是值得骄傲的,也是值得继承的。
中国古代音乐美学重实践的传统不仅表现在对乐音相谐关系乃至自然谐和律制等方面的微观把握,同时也反映在音乐美学问题与社会政治、道德伦理乃至宇宙万物等方面的宏观联系。从史伯到单穆公、伶州鸠、晏婴,我们看到的是,这些人物在谈音乐问题时,总是在“音和——心和——人和——政和”这样一个论述模式中展开。如果说,史伯所谈“调口”、“卫体”、“聪耳”、“役心”、“成人”、“立纯德”、“训百体”时,音乐问题仅是其中一例,而到了单穆公、伶州鸠和晏婴那里,音乐审美之“和”则与“心平德和”,“以平其心、成其政”(晏婴)直接相关,单穆公、伶州鸠的发挥更是充分体现这一论述模式在思维上的逻辑力量(此将在后文专论)。这正是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历来重视音乐与人生、人与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在。这使得古代音乐美学思想论者经常是将音乐审美现象置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去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展开其理论著述与争鸣辩难,而这一优良传统正是从先秦蔚然成风的。
今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乃尽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 王将弃是类也而与同。 天夺之时,欲无弊,得乎?
史伯说,凡是好的事物发展,都是能够求“和”,反之,必将衰败。他虽然谈的是社会政治,但是却从万物生成、饮食、婚配、经济、择人及音乐等角度展开论述。他所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其核心思想。可理解为,事物的生成、发展,正是在不同东西的组织、配合中才能获得继续发展的动力。史伯“以他平他谓之和”的定义,放到“和六律以聪耳”的音乐审美实践中去看,就是说明,在听觉感知上,只有将不同的乐音组织、相配(“以他平他”),才能生成美的音乐。相异的乐音组合在一起、不同律高乐音以及曲调的构成,就能产生好听的音乐,并能使之不断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曲调来。这就是史伯从音乐审美角度对“和实生物”规律的体验和理解。
这方面,当时乐人通过“以他平他”的方式来调整音律高低及相互谐和关系,以及合乎一定律制的乐音在协和的关系中构成某种调式、音阶或曲调结构的音乐实践,必定给史伯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他讲的“声一无听,物一无文”这种“同”现象,无疑取消了事物(包括音乐与社会人事)美好发展的动力。由此而言,“和”在史伯那里,是美的事物得以存在、发展的前提性条件。他以音乐为例谈“和实生物”与“以他平他谓之和”,实际上也是在谈音乐美构成的规律。
事隔二百五十一年,春秋时齐相晏婴(? —前500)在与齐景公的谈话中,承继了“和同之辨”的思想论争,并从音乐审美角度对“和实生物”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成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无言,时靡有争。’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诗》曰:‘德音不瑕。’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 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 同之不可也如是。
从思想史角度看,晏婴谈“和”“同”差异时引用的一些概念,可上溯至史伯。如史伯讲的“以他平他谓之和”,可从晏婴所谈“以平其心”、“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心平德和”等言论看到其实质性影响。在这里,“和”是不同事物关系协调后的结果,而“平”则是讲不同事物在行为上的相适。虽然“平”本身就意味着“和”的实现,但它更多是指行为上与事物关系的调适。如口味与心,音声与心,只有在行为上达到了“平”,才能成就为“和”。“平”与“和”两者有时虽然可以互用,但“平”所具有的行为特征,却是不应忽视的。了解了这一点,晏婴所谓“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是将音乐的诸种特征(包括物理声学、乐学律学、体裁类属、情感特征、型态特征等等)的“相成”、“相济”(也就是行为上的“以他平他”),都归属到音乐审美的和谐统一(“和”)之中。晏婴所言“若琴瑟之专一”犹若史伯之所言“声一无听”,都是强调音乐的美在于诸音乐要素之间的和谐统一。
晏婴的进步在于他将这种和谐扩大到构成音乐存在诸要素的各个方面,其论述从音乐审美观念的发展讲,显然要比史伯的“声一无听”单从听觉效应上来谈“和”丰富得多。但是,史伯所说“以他平他谓之和”一语,虽有笼统之嫌,但从“和”所构成的原则上,已经提出相异的事物经行为上的“以他平他”而达到“和”。因此,晏婴认识上所谓的深化,仅仅是在论述的丰富性上。
从音乐美学思想史的角度看,史伯“以他平他谓之和”的思想,是有关音乐美的存在问题,在认识上最早也是最精练的理论性概括,而晏婴关于音乐美在于音乐构成诸要素的“相成”、“相济”的论述,则是将这一思想大大丰富并且更加“音乐美学化”了。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史伯、晏婴在谈音乐诸要素之间的谐和时,并没有忽视音声与人心的谐和关系。这方面,史伯的表述并不直接(“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晏婴讲的更为透彻(“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
“和”“同”之辨在思想史上的意义,在于肯定了美好事物的发展,必定是在相异然而“相成”、“相济”对立面的协调统一中完成的。音乐美(“和”)的构成法则也因此而得到不断深入的阐发。这也决定了以“和”为美的古代美学思想,从一开始就是从寻求相互对立因素的协调统一角度去认识事物的美。根据这一认识的思维逻辑分析,对立因素的统一、协调也并非随意、无准则,更非任何对立因素都可取来构成美的事物。仅从音乐美学的角度看,两个不同的乐音要成为相谐相适的统一体,必须有“平”的行为参预其中(例如乐器的调律、演奏的音准),否则,是达不到相谐的地步的。这就是本文强调“以他平他谓之和”中“平”的行为意义所在。音乐审美中的“平”,是依据人的审美听觉心理(包括谐和感等)而作出的主动调适。犹如乐器调音上,两音相谐,必定有一个恰到好处的临界点(由此自然产生“中”的观念)。对这种“临界点”的把握,在乐音听觉审美中,除了有自然数理规律在起作用之外,人的主动听觉选择力在其中也往往起着相当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人之所以在音乐审美中追求自然协和律制,就是为了在不同乐音的相谐中达到最完美的听觉效果(尽管这一听觉效果要同时受制于听者的“音乐的耳朵”),必然要同时追求单个乐音合乎自然谐和律制的音律高度与构成谐和状态的两个乐音之间的最佳相融点这两个方面。因此,史伯所言“以他平他谓之和”就他所谈到的“和六律以聪耳”来讲,是有其音乐审美实践基础的,是在感性基础上升华出的一个音乐审美原则。强调通过人的音乐行为(“以他平他”)去实现音乐的美(“和”),这可以说是当时音乐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美学理论成果。这充分表明中国古代音乐美学的优秀传统首先在于它的实践性,这是值得骄傲的,也是值得继承的。
中国古代音乐美学重实践的传统不仅表现在对乐音相谐关系乃至自然谐和律制等方面的微观把握,同时也反映在音乐美学问题与社会政治、道德伦理乃至宇宙万物等方面的宏观联系。从史伯到单穆公、伶州鸠、晏婴,我们看到的是,这些人物在谈音乐问题时,总是在“音和——心和——人和——政和”这样一个论述模式中展开。如果说,史伯所谈“调口”、“卫体”、“聪耳”、“役心”、“成人”、“立纯德”、“训百体”时,音乐问题仅是其中一例,而到了单穆公、伶州鸠和晏婴那里,音乐审美之“和”则与“心平德和”,“以平其心、成其政”(晏婴)直接相关,单穆公、伶州鸠的发挥更是充分体现这一论述模式在思维上的逻辑力量(此将在后文专论)。这正是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历来重视音乐与人生、人与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在。这使得古代音乐美学思想论者经常是将音乐审美现象置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去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展开其理论著述与争鸣辩难,而这一优良传统正是从先秦蔚然成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