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声感人 与民同乐:孟子的音乐美学思想
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中期思想家、政治家。作为孔子学说的继承者,强调伦理道德精神修养,其音乐思想受约于“仁政”理论与“性善论”。
孟子论“乐”的内容——“仁”“义”
孟子认为,“仁”、“义”出自人的善的本性,它同“礼”、“智”一起被称为“四端”,是人性中先验地具有的善的道德品质。所谓“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有关孟子的音乐思想,对于“仁”、“义”,他以为不仅应从理性(“智”)上认识之,从“礼”的辞让、制约上肯定之,而且更应该作为“乐”的表现内容来实现之。所以,孟子在谈到“乐”时,说: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章句上》)
在这里,孟子实际是将伦理道德的完善与精神情感的审美体验结合在一块,从而使他的“乐之实”不仅具有伦理学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美学的意义。这同孔子所尊崇的亲子之乐一样,是将伦理道德的实现纳入“乐教”的轨道,寓教于乐,寓理义于情感愉悦的体验之中。孟子认为,一旦从伦理道德善端中体验到一种不可抑制的快乐,并且达到“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的愉悦状态,便成就了“善”的本性与个体人格的完满实现。《孟子·公孙丑上》所记“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转用于此,便是“闻其乐”而知其人性之善端的充分发扬了。
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
“仁声”是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关于什么是“美”,孟子在谈到对个体人格的评价时曾说到,“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充实之为美……”(《孟子·尽心下》)这里讲的“可欲之”,是指可以追求的,也就是人性之善端,即合乎“仁”“义”的东西。而以这种“仁”“义”之善端加之于自身而不加背离,便是“有诸已”,也是切实可行的东西。如此看来,可以为之的(“可欲”)是“仁”、“义”之实(“仁”、“义”作为人的先验道德属性,即为善);善的目的在人自身行为的体现(“有诸已”)便是“信”(即为切实可行的真),善与真的统一及其实现(“充实”)便构成美。这也是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的内涵。
在“乐”之美的实现中,孟子除了强调“乐”的内容(“仁”“义”)的实现外,还肯定了“乐”的实现使人在行为上,包括在情感体验上获得的快感。所以,孟子据此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心上》)。朱熹注“仁声”:“谓仁闻,谓有仁之实而为众所称道者。尤见仁德之昭著,故其感人之尤深也。”虽然突出了“仁声”之理义道德的内容,但音乐由于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体验而比单纯的说教更具感染力,所以汉代赵歧注“仁声”为“乐声雅颂也”。孟子提出“仁声”要比“仁言”更能感化人,是看到由音乐审美中获得的情感体验要比语言说教更能触动人心,从而达到乐教的目的。这样看来,在孟子的音乐思想中,伦理的与审美的,感性的与理性的是统一在他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之中的。
孟子的音乐社会观——“与民同乐”
孟子的“与民同乐”作为一种音乐社会观,基于其民本思想,而民本思想则是其“仁政”政治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成分。孟子的民本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是他看到民心的向背是政治上成功或失败的决定因素后,得出的结论,“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也,失其心也”(《孟子·离娄上》)。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更是孟子民本思想中最有代表性的名言。孟子“与民同乐”的思想出自于他与齐宣王有关“好乐”的一段对话,见于《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指齐臣庄暴)以好乐,有诸?”
王变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
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由古之乐也。”
曰:“可得与闻与?”
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
曰:“不若与人。”
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
曰:“不若与众。”
然后孟子由此进一步展开他对行乐(yue)之乐(le)的看法,充分而信服地阐发了他的“与民同乐”的音乐社会思想。孟子同齐宣王谈“好乐”之事,齐宣王心惧于孟子指责他不喜好先王之雅颂之乐,便坦率地承认自己“直好世俗之乐”,也就是当时广为流传的俗乐、“新声”。但孟子的注意力并不在此,他是要由此进而引出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与民同乐”的音乐社会观。孟子认为,就行乐中得到的愉悦快乐的情感体验来讲,今人古人都是一样的(“今之乐由古之乐”),但是就“乐”的实施讲,却不相同,有“独乐”、“人乐”、“众乐”之分。若王乐而百姓无乐,谓“不与民同乐”;若王乐而百姓共乐,谓“与民同乐也”。所以孟子是从“不与民同乐”和“与民同乐”这两种乐的实施结果来从侧面告诫齐宣王,要乐以天下,忧以天下。从音乐的审美效果上讲,这寻求的是音乐审美中的情感交融与共鸣;从音乐的社会功用上讲,这强调的是音乐审美活动的社会意义,它体现着古代的民主精神。
孟子论“乐”的内容——“仁”“义”
孟子认为,“仁”、“义”出自人的善的本性,它同“礼”、“智”一起被称为“四端”,是人性中先验地具有的善的道德品质。所谓“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有关孟子的音乐思想,对于“仁”、“义”,他以为不仅应从理性(“智”)上认识之,从“礼”的辞让、制约上肯定之,而且更应该作为“乐”的表现内容来实现之。所以,孟子在谈到“乐”时,说: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章句上》)
在这里,孟子实际是将伦理道德的完善与精神情感的审美体验结合在一块,从而使他的“乐之实”不仅具有伦理学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美学的意义。这同孔子所尊崇的亲子之乐一样,是将伦理道德的实现纳入“乐教”的轨道,寓教于乐,寓理义于情感愉悦的体验之中。孟子认为,一旦从伦理道德善端中体验到一种不可抑制的快乐,并且达到“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的愉悦状态,便成就了“善”的本性与个体人格的完满实现。《孟子·公孙丑上》所记“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转用于此,便是“闻其乐”而知其人性之善端的充分发扬了。
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
“仁声”是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关于什么是“美”,孟子在谈到对个体人格的评价时曾说到,“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充实之为美……”(《孟子·尽心下》)这里讲的“可欲之”,是指可以追求的,也就是人性之善端,即合乎“仁”“义”的东西。而以这种“仁”“义”之善端加之于自身而不加背离,便是“有诸已”,也是切实可行的东西。如此看来,可以为之的(“可欲”)是“仁”、“义”之实(“仁”、“义”作为人的先验道德属性,即为善);善的目的在人自身行为的体现(“有诸已”)便是“信”(即为切实可行的真),善与真的统一及其实现(“充实”)便构成美。这也是孟子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的内涵。
在“乐”之美的实现中,孟子除了强调“乐”的内容(“仁”“义”)的实现外,还肯定了“乐”的实现使人在行为上,包括在情感体验上获得的快感。所以,孟子据此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心上》)。朱熹注“仁声”:“谓仁闻,谓有仁之实而为众所称道者。尤见仁德之昭著,故其感人之尤深也。”虽然突出了“仁声”之理义道德的内容,但音乐由于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体验而比单纯的说教更具感染力,所以汉代赵歧注“仁声”为“乐声雅颂也”。孟子提出“仁声”要比“仁言”更能感化人,是看到由音乐审美中获得的情感体验要比语言说教更能触动人心,从而达到乐教的目的。这样看来,在孟子的音乐思想中,伦理的与审美的,感性的与理性的是统一在他心目中美的音乐——“仁声”之中的。
孟子的音乐社会观——“与民同乐”
孟子的“与民同乐”作为一种音乐社会观,基于其民本思想,而民本思想则是其“仁政”政治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成分。孟子的民本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是他看到民心的向背是政治上成功或失败的决定因素后,得出的结论,“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也,失其心也”(《孟子·离娄上》)。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更是孟子民本思想中最有代表性的名言。孟子“与民同乐”的思想出自于他与齐宣王有关“好乐”的一段对话,见于《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指齐臣庄暴)以好乐,有诸?”
王变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
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由古之乐也。”
曰:“可得与闻与?”
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
曰:“不若与人。”
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
曰:“不若与众。”
然后孟子由此进一步展开他对行乐(yue)之乐(le)的看法,充分而信服地阐发了他的“与民同乐”的音乐社会思想。孟子同齐宣王谈“好乐”之事,齐宣王心惧于孟子指责他不喜好先王之雅颂之乐,便坦率地承认自己“直好世俗之乐”,也就是当时广为流传的俗乐、“新声”。但孟子的注意力并不在此,他是要由此进而引出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与民同乐”的音乐社会观。孟子认为,就行乐中得到的愉悦快乐的情感体验来讲,今人古人都是一样的(“今之乐由古之乐”),但是就“乐”的实施讲,却不相同,有“独乐”、“人乐”、“众乐”之分。若王乐而百姓无乐,谓“不与民同乐”;若王乐而百姓共乐,谓“与民同乐也”。所以孟子是从“不与民同乐”和“与民同乐”这两种乐的实施结果来从侧面告诫齐宣王,要乐以天下,忧以天下。从音乐的审美效果上讲,这寻求的是音乐审美中的情感交融与共鸣;从音乐的社会功用上讲,这强调的是音乐审美活动的社会意义,它体现着古代的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