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复仇解》原文、赏析和鉴赏

2019-06-06 可可诗词网-名诗名篇鉴赏 https://www.kekeshici.com

王安石

或问复仇,对曰: 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 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 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 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乱世,则天子、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书》说纣曰:“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方是时,有父兄之仇,而辄杀之者,君子权其势,恕其情,而与之可也。

故复仇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周官》之说曰:“凡复仇者,书于士,杀者无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复仇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有士矣,不使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而使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 古之于杀人,其听之可谓尽矣,犹惧其未也,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书于士,则杀之无罪,则所谓复仇者,果所谓可仇者乎?庸讵知其不独有可言者乎?就当听其罪矣,则不杀于士师,而使仇者杀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可也,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唐代为报父仇而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据《新唐书·张琇传》记载,从太宗到穆宗其间较著名的即有八起。案犯者或被处以极刑,或得到赦免减罪,重判、轻罚者各占四件。可见朝廷有司、主持刑律者在量刑处罪时的宽严不定,前后不一。由于所谓个人“复仇”的问题直接涉及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礼”与“法”,而此类案件又确实非常棘手,所以深为封建统治者所重视。历代历朝对此颇多关注,朝野上下时有论辩。其中,唯以陈子昂作《复仇议状》、柳宗元撰《驳复仇议》、韩昌黎写《复仇状》,各陈己见,辩识尤具新意。虽然陈、柳、韩三文或褒或贬,笔墨缜密,但论证并未跳出旧习的范围。直至北宋,王安石以改革家的气质与魄力,以散文大家的手笔,传留下《复仇解》一篇宏论,才使“复仇”二字的研讨不囿于维护“守礼行义”、考证是非曲直、官民不得同议的种种偏见。作者高屋建瓴,识见超群拔俗。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个人复仇现象的产生,根源于朝廷政治的混乱,法律的懈怠,官员的失职。因此要彻底解决“个人复仇”一类的案件,唯有以法治国,加速政治改革。作者的眼光敏锐,笔锋犀利,对千百年来被人奉若神明的古代经典的观点,公然提出疑义。文中王安石辩析《尚书》、《礼记》、《公羊传》,驳斥《周官》的所谓“凡复仇者,书于士,杀者无罪”的谬论。行文并不从具体人事而生发,也不有意指贬各家所见,但处处气势逼人。全篇结构整饬谨严,设问巧妙,条分缕析,论断明确。充分显示了王安石长于议论、曲折畅达、气雄词峻的风格。

本文或是王安石的一篇杂著策论。作者以“复仇解”作文题,“解”者,释也。所谓“因人有疑而解释之”、“以辨释疑惑,解剥纷难为主,与论、说、议、辩,盖相通也”(《文体明辨·序说》)。“复仇”二字前人已有“议”有“状”,唯辨疑释难而不决。作者即由“解剥”入题,以“或问”、“或曰”开拓文意,生发议论。从文章的形式看,先假托有人提出疑问,再逐一作出解释和回答,实际上仍遵照汉代扬雄作《解嘲》篇的手法,只不过有一些变通与创新。扬氏以主客问答的形式来讥讽时事,发泄积愤; 王安石则借答问引经据典,或论证或驳难,直抒胸臆。虽同是“设论”,但扬雄旨在辩解,王安石却心存阐发。两文相较,《解嘲》虽开论辩文“解”体之先,《复仇解》已自得奇思横溢,劲气直前之妙。就“复仇”二字的议论而言,王安石此文贵在立意脱俗,高视古今。其胸襟怀抱,破立逼人,确独具一格,远在前人“议”、“状”一类的俗文字之上。

作者以“或问复仇”直接发轫,开门见山地揭示文题所论,其文字简洁紧凑。而王安石对世人的俗见并不罗列,只用“对曰: 非治世之道也”作答,同样飞出宏旨,语辞惊人。客问对“复仇”的看法,作者却从根掘起,首先指出它不是政治清明时代应有的做法。王安石素以时代的经纶手自诩,评品世事往往议论超群。作者对“复仇”二字不作褒贬,先论世道的治乱。从思想内容与艺术手法上已高人一筹。以下行文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治世之道”作阐述。作者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例证,阐述世道的治乱不同,“复仇”之类亦相应或少或兴。所谓上古的清明政治,由于朝廷、君臣、有司“各修其职”,所以“杀不辜者少”。即使有“不辜”,亦可逐级依法举告申诉,最终由天子依国家法律和相应的机关来量刑裁决,即所谓“为之施刑于其仇”,纯粹的个人复仇原本是没有的。而每逢“乱世”,则因君臣不“治法”,不守法,“不辜者”“皆不可以告”,所以复仇的案件也必然会增多。王安石举出《尚书》 中所述的商纣王时以暴虐乱世无道,使“小民方兴,相为敌仇”的持刀杀人者陡增。作者感慨地指出: 即使在上古时期,国家政治也有清明与黑暗之分。而“复仇”之所以兴盛,其根子正在“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作者用对比的方法。证明了世道的或治或乱,才是“复仇”产生和盛衰的根本所在。至于对“复仇”行为的“与之可也”,乃是乱世之际“君子之人”对子弟复仇的一种体谅、理解与认可,虽然作者并不赞同这种认可。首节文字由设问人题,而作者的论证颇有条理,既得自于对比手法,又借助了引经据典的铺陈。使得对“或问复仇”的回答有根有据,而文中的推断也合情合理。作者有意避开对“复仇”的回答,却落墨于世道之治乱,确是立意高妙,一针见血。

王安石既已用“治乱”说拓开题旨,下文对“复仇之义”的辩析也就愈加得心应手。作者引证《春秋公羊传》,引证《礼记·曲礼》,说明“复仇”二字的出现原义似在为乱世中的子弟持刀杀人作辩护。王安石并不赞同以父子间的私情,去破坏“天下之公”; 也反对以“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但肯定了“复仇”之举不是兼及“礼义”的唯一办法。王安石为文一向无所顾忌,爱憎分明。爱则极深,憎则极绝。二句“此言”情感直泻; 一个“害”字,一个“废”字又颇能传递作者的情之所钟。借用世之经典所言,生发寄托作者的思想,这是作者在阐述“复仇之义”时的笔法。王安石历来将文章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所谓“务为有补于世而已”。此文中,作者能公然表示自己对古代经典的怀疑,体现了大政治家大思想家的胆识与魄力。文中所标出《周官》(即《周礼》)的一段引语,出自《秋官司寇·朝士》篇,原文是“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王安石对这种说法深有怀疑。凡为报杀父之仇,只须预先向司法官吏登记,杀人即可无罪,作者认为这不应是周公手订的法律,其荒谬是显而易见的。王安石遵古而不泥于古,敢于向奉若神明的古代经典挑战。作者在行文中奇思横溢,出语惊人,能想人之所未想。“疑此非周公之法也”,语调坚定,理直气壮。指评先人圣典《周官》,确是惊世骇俗之举。断语既出,更从四个方面详加论证:“复仇者”始自于“天下之乱”,此为一。司法官吏不守职责而任人复仇,这些“朝士”无疑白食俸禄,此其二。以下其三、其四连出二问,复仇者备案之后即“杀之无罪”,又怎能证明复仇的对象“果所谓可仇者乎?”执法者竟认可复仇者自己动手杀人,其理“何也?”究竟符合哪一条律例?作者连连发问,而又问得极其鲜明有力,使作者或取或舍的态度非常明确。此文论证时善以反诘句提高行文的能量与力度,给人以一语中的,咄咄逼人的气势美,而这正是显示王安石行文追求气势遒劲,波澜迭出之所在。

末节单论“复仇”与孝的关系。世人历来以能复仇为尽孝道,所谓常以身试法,“杀身以复仇。”作者用“或曰”摆出又一个设问,问得详细而具体。王安石的回答却极高明,既不避其锋芒,阐述见解又直截了当。但本意却在疏导,启人心迪。作者指出:终生不忘不能复仇的耻辱,又时刻克制为父尽孝的感情。以已欲而服从天命,“心不忘其亲”,这应当是所取的态度与行动。王安石一反上文直贯而下的气势,以跌宕折转的变化,和缓亲切的语调,娓娓而谈,令人有推心置腹之感。而文句简明,语辞情真意切,使人易于接受。

对“复仇”一案的认识,对复仇者的处理方法,历来是世人议论的关键。王安石此文由“或问复仇”的设问,到“复仇之义”的释解,只字不提前人的“议”、“状”或断语。在“礼”与“法”缺一不可的情况下,陈子昂“议状”复仇,其结论却互为抵牾;柳宗元赞同复仇者的“服孝死义”喜恶又不免偏颇;而韩愈“以当官议当案”,持论反近乎“谄谀专制”(《柳文指要》卷四)。王安石对前人的这些观点很清楚,但在本文中却两次以“疑此非周公之法”,表明自己的态度,笔端已隐寓着对世人俗见的异议。作者由迭语收束二节文义,使对“复仇”二字的研讨已突破了对某具体人事的评品,而处处能从朝政法治的是否健全、完备来考察,以揭示其本质。凡行文所及题旨深邃,而作者的或问或答、或评或议、或褒或贬,便溶汇在字里行间。本文正是以题旨深刻新颖,思想拔俗超群而能雄据“复仇”一类文字之上。王安石的文思泉涌,指评论述自如。全篇既守文体成法又颇多创新。作者巧以设问展开议论,文字简洁,结构严谨,凡征古引今,阐述主张,批驳错谬无不立论有据,论断明晰。而语辞犀利之中又见一片诚挚热切,逼人气势里又流露出几多委婉之情,足可证王安石作为政治改革家的眼光、作为文学家的非凡功力,终是与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