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厦门英租界的收回
汉口、九江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也极大地震撼了英国各租界当局,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1927年3月23日,北伐军攻克了镇江,广大民众拟定24日举行大规模庆祝游行,以祝贺国民革命的胜利。英国驻镇江领事怀雅特惟恐汉口、九江事件在本地发生,特致函镇江交涉署和商会,声明镇江英租界将于24日将租界内巡捕全部撤退,请当地警察进驻租界维持秩序①。
英国领事之所以主动提出归还租界权利,显然是迫于无奈。第一,汉浔事件使英国在华势力受到沉重打击;面临着国民革命节节胜利的形势,英国不得不更改对华政策;其次,镇江原依赖运河贸易而繁荣,但自从津浦路筑成后,昔日运河贸易多转至南京,镇江商业难有大的作为;再次,镇江英租界范围较小,已无发展前途。基于上述原因,英方采取了主动放弃镇江英租界的政策。
3月24日,镇江交涉员会同警察厅长、丹徒县长及镇江商会会长陆小波率商团团丁百人进入租界接岗,先后接收了工部局、巡捕房等设施,并接收了管界内的一切行政管理权。与此同时,英领事率全体侨民登上英国轮船②。这样,镇江英租界实际上已被中国收回。镇江收回后,改为镇江特别区,设立特别区公署。
镇江英租界收回后,中英两国政府围绕英租界收回后的法律程序等问题展开谈判。但由于北伐战争正在进行之中,北京政府已摇摇欲坠,故谈判一直被拖延下去。
1929年3月初,南京国民政府镇江交涉员与英国领事根卓之就收回镇江英租界举行了正式谈判。根卓之提出:如果中国政府能代镇江英租界工部局偿还债务,并保护英侨居住安全,英国政府当可将镇江租界交还。
4月11日,英方在谈判中又提出四项要求:一、清理界内工部局所负债务;二、赔偿国民革命军抵镇江时英人所受损失;三、界内英人地产仍给予永租权;四、码头停泊英船及运货经过江岸权利,应许各公司享有③。4月20日,镇江商会以5万元代价购买了租界内的电灯、自来水厂,以偿还原工部局所欠债务。经协商,中国政府将赔偿款项由英方提出的7.6万元减至6.8万元。在土地永租权问题上,中英双方争执甚烈。中方提出,永租权须有期限,期满作废;如续租,租金由中国政府随时酌定,英方代表表示反对。经协商双方议定,由英国政府声明咸丰十一年所订的永租批约和续约作废;所有该处英人地产,另由中国政府换给永租地契,每亩交纳登记费一元,并须每年向中国主管机关预纳地租。英方对此表示接受。
至此,有关镇江英租界收回的交涉宣告结束。
10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英国公使蓝普森互换了关于中国政府收回镇江英租界的照会,随后中国政府举行了接收镇江英租界的典礼。
在南方国民革命进入高潮之时,北京国民政府也同英国公使就收回天津英租界问题进行谈判。由于英国政府此时正在执行紧缩东方政策,所以在谈判中英方表示可以放弃天津英租界,改其为天津紫竹林市,为此双方还拟定了《紫竹林市政管理章程草案》,后因政局不稳定,北京国民政府自身难保,所以收回天津英租界也就不了了之。
天津的比利时租界自开辟以来一直未能发展起来,比利时工部局仅能勉强维持,得不偿失,并早有放弃之意。
1927年1月17日,比利时政府代表与北京国民政府代表举行修订双边条约谈判时,比驻华公使洛思曾指出:愿将天津比租界交还中国,但要中国政府买回租界内土地作为归还的条件,而财政拮据的北京国民政府无力支付此款,双方谈判告终④。
比利时驻华公使随即转与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谈判。陈友仁指出:“北京政府无代表之能力与权威,不能缔结任何有关全国权利与义务之条约。”“国民政府认北京政府为非法机关,无论何国若与北京政府开始修改条约,即以援助非法与反抗民族运动之机关论”。⑤但由于天津在北京国民政府的势力范围,武汉国民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一交涉遂被搁置起来。
1929年1月,大局稳定后的南京国民政府与比利时公使重新就天津比租界归还一事再开谈判。经过多次交涉,比利时政府同意将天津比租界交还中国。
6月17日,中方派凌冰等接收人员与比利时驻华公使参赞等人,就天津比租界的归还细节问题进行谈判。比方提出:一、租界交还后,界内资产照旧维持;二、租界工部局为修建公共建筑所欠下的九万余两银子由中国偿还。经过激烈地讨价还价后,8月31日,中比代表正式签订《比利时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以及四项附件。上述协定规定:比利时政府先将该租界的行政管理权移交中国政府,并将河岸、码头、道路、铁路及所属地段等租界公产,工部局所有的机器、工具、家具、警装及银行存款,全部移交中国政府,而中国政府筹妥资金后,为原比租界工部局偿还9.3万两银子的债务。该约一经比利时国会及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中国政府即可正式接收天津比租界。
1931年1月15日,中比双方互换交还比租界协定的批准书,中国政府在比利时租界内工部局举行盛大接收典礼。收回的比租界改名为天津市第四特别区,由卢录任主任⑥。天津比利时租界正式回归祖国。
与此同时,关于收回厦门英租界的谈判也在进行当中。
上海五卅运动爆发后,厦门各界纷纷走上街头,举行反英示威。1926年6月13日,驻厦门英国领事许立德得知厦门民众准备冲击英租界中的太古洋行,以报复不久前太古洋行强占海后滩损害当地民众利益之事,立即求助于厦门中国地方当局。厦门交涉员刘光谦、漳厦海军警备司令林国赓立即派出军警进驻租界,并借机接管界内一切行政管理权和警察治安权,厦门英租界工部局至此被取消。这样,厦门英租界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1930年5月,英方见厦门英租界被中国接管既成事实,遂向中国政府表示愿意交还厦门英租界。
9月10日,中英双方就厦门租界问题举行谈判。中方代表由外交部长王正廷和徐谟出席,英方代表是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及参赞台克满等。谈判进展非常迅速。17日,中英双方在收回厦门英租界换文上签字。协议规定:中国将向驻厦门英国领事发放取代原租地契据的中国永租地契,并由其转发给厦门英国侨民。从转发之日起,厦门英租界“即行取消”⑦。12月30日,思明县政府办妥了一切交接手续,厦门英租界工部局楼顶的中英国旗更换,标志着厦门英租界的正式收回。
这一时期,中国收回的外国租借地还有威海卫英国租借地。1898年,中英租借威海卫专条规定:威海卫租借地租期为二十年,期满后威海卫应归还中国。
1921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九国会议上提出,各国应归还在中国的租借地,要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当时,英方代表曾表示,威海卫原为抵御俄国所需,既有专条应当归还。但为解决山东问题起见,应当暂缓。若山东问题解决,英国愿意奉还威海卫,为各国归还租借地开一先导⑧。英国当时以为,中国在与日本交涉归还山东半岛问题时不会有获胜的机会,故也可延缓归还威海卫租借地。
1922年9月11日,北京国民政府设立了接收威海卫委员会,梁如浩为委员长,吴应科、吴佩洗等为委员。英国则指派其外交部委员翟比南(Betram Giles)为主任委员,威海卫行政官员波郎特(Blunt)、海军司令高灵士(Edwards Colins)为委员,组成谈判代表团。10月2日,由中英双方代表在威海卫正式开始进行谈判。12月下旬,谈判地点移至北京。直到1923年3月,中英双方才在不断的讨价还价后达成一项临时协议。
中国外长顾维钧在审议草案时,对刘公岛的归属及协议持有异议。临时协议中规定:刘公岛可作为英海军的休养和避暑地,期限为十年,有权续租,直到两国政府都同意终止租期为止。顾维钧认为,此条关系重大,要实现彻底归还威海卫的目的,威海卫对面的刘公岛也应同时归还中国,并由中国海军设防。而按此临时条款行事,此项租借实际上很可能变成永久性的占有,因为租期的终止要由英国政府同意。顾氏随即提出修改意见:只有双方政府均表同意时,方可续租。十年期满,中国政府即有权终止租借刘公岛⑨。此后,改约的谈判由顾维钧与英方玛克瑞爵士直接进行。经多次交涉,英方始同意对此项条款进行修改。然而,1924年11月,由于直系军阀控制的北京国民政府倒台,签署协议草案一事遂被搁置。
1926年6月22日,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又正式提请英国驻华公使就威海卫归还问题继续谈判。英方提出,以原临时协议草案为准,不可更改;中方则认为,形势已发生变化,应对草案修正。双方争执达数月之久后,英方终于表示让步。
1930年2月13日,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督促下,中英双方始将草案议定,分为专约和协定两部分。4月18日,中英双方全权代表王正廷、蓝普森正式在南京签署此专约及协定。
《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共分20条,附件2件,协定6条,附件1件。专约规定了交还威海卫地域主权事宜;协定规定了租借刘公岛内住宅区及其他事宜。按条约规定,双方于1930年10月1日互换专约批准文件。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该专约及协定即正式生效。至此,有关英国归还威海卫租借地问题的交涉始告结束。
10月1日上午10点,中国政府官员王家祯、徐祖善,英方代表庄士敦主持了威海卫交收的盛大典礼。中方人员在威海卫升起中华民国国旗,接管了英国公署、法院、海关和邮局等重要部门。英方降下英国国旗。至此,威海卫英租借地正式收回⑩。
1927年3月23日,北伐军攻克了镇江,广大民众拟定24日举行大规模庆祝游行,以祝贺国民革命的胜利。英国驻镇江领事怀雅特惟恐汉口、九江事件在本地发生,特致函镇江交涉署和商会,声明镇江英租界将于24日将租界内巡捕全部撤退,请当地警察进驻租界维持秩序①。
英国领事之所以主动提出归还租界权利,显然是迫于无奈。第一,汉浔事件使英国在华势力受到沉重打击;面临着国民革命节节胜利的形势,英国不得不更改对华政策;其次,镇江原依赖运河贸易而繁荣,但自从津浦路筑成后,昔日运河贸易多转至南京,镇江商业难有大的作为;再次,镇江英租界范围较小,已无发展前途。基于上述原因,英方采取了主动放弃镇江英租界的政策。
3月24日,镇江交涉员会同警察厅长、丹徒县长及镇江商会会长陆小波率商团团丁百人进入租界接岗,先后接收了工部局、巡捕房等设施,并接收了管界内的一切行政管理权。与此同时,英领事率全体侨民登上英国轮船②。这样,镇江英租界实际上已被中国收回。镇江收回后,改为镇江特别区,设立特别区公署。
镇江英租界收回后,中英两国政府围绕英租界收回后的法律程序等问题展开谈判。但由于北伐战争正在进行之中,北京政府已摇摇欲坠,故谈判一直被拖延下去。
1929年3月初,南京国民政府镇江交涉员与英国领事根卓之就收回镇江英租界举行了正式谈判。根卓之提出:如果中国政府能代镇江英租界工部局偿还债务,并保护英侨居住安全,英国政府当可将镇江租界交还。
4月11日,英方在谈判中又提出四项要求:一、清理界内工部局所负债务;二、赔偿国民革命军抵镇江时英人所受损失;三、界内英人地产仍给予永租权;四、码头停泊英船及运货经过江岸权利,应许各公司享有③。4月20日,镇江商会以5万元代价购买了租界内的电灯、自来水厂,以偿还原工部局所欠债务。经协商,中国政府将赔偿款项由英方提出的7.6万元减至6.8万元。在土地永租权问题上,中英双方争执甚烈。中方提出,永租权须有期限,期满作废;如续租,租金由中国政府随时酌定,英方代表表示反对。经协商双方议定,由英国政府声明咸丰十一年所订的永租批约和续约作废;所有该处英人地产,另由中国政府换给永租地契,每亩交纳登记费一元,并须每年向中国主管机关预纳地租。英方对此表示接受。
至此,有关镇江英租界收回的交涉宣告结束。
10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英国公使蓝普森互换了关于中国政府收回镇江英租界的照会,随后中国政府举行了接收镇江英租界的典礼。
在南方国民革命进入高潮之时,北京国民政府也同英国公使就收回天津英租界问题进行谈判。由于英国政府此时正在执行紧缩东方政策,所以在谈判中英方表示可以放弃天津英租界,改其为天津紫竹林市,为此双方还拟定了《紫竹林市政管理章程草案》,后因政局不稳定,北京国民政府自身难保,所以收回天津英租界也就不了了之。
天津的比利时租界自开辟以来一直未能发展起来,比利时工部局仅能勉强维持,得不偿失,并早有放弃之意。
1927年1月17日,比利时政府代表与北京国民政府代表举行修订双边条约谈判时,比驻华公使洛思曾指出:愿将天津比租界交还中国,但要中国政府买回租界内土地作为归还的条件,而财政拮据的北京国民政府无力支付此款,双方谈判告终④。
比利时驻华公使随即转与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谈判。陈友仁指出:“北京政府无代表之能力与权威,不能缔结任何有关全国权利与义务之条约。”“国民政府认北京政府为非法机关,无论何国若与北京政府开始修改条约,即以援助非法与反抗民族运动之机关论”。⑤但由于天津在北京国民政府的势力范围,武汉国民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一交涉遂被搁置起来。
1929年1月,大局稳定后的南京国民政府与比利时公使重新就天津比租界归还一事再开谈判。经过多次交涉,比利时政府同意将天津比租界交还中国。
6月17日,中方派凌冰等接收人员与比利时驻华公使参赞等人,就天津比租界的归还细节问题进行谈判。比方提出:一、租界交还后,界内资产照旧维持;二、租界工部局为修建公共建筑所欠下的九万余两银子由中国偿还。经过激烈地讨价还价后,8月31日,中比代表正式签订《比利时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以及四项附件。上述协定规定:比利时政府先将该租界的行政管理权移交中国政府,并将河岸、码头、道路、铁路及所属地段等租界公产,工部局所有的机器、工具、家具、警装及银行存款,全部移交中国政府,而中国政府筹妥资金后,为原比租界工部局偿还9.3万两银子的债务。该约一经比利时国会及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中国政府即可正式接收天津比租界。
1931年1月15日,中比双方互换交还比租界协定的批准书,中国政府在比利时租界内工部局举行盛大接收典礼。收回的比租界改名为天津市第四特别区,由卢录任主任⑥。天津比利时租界正式回归祖国。
与此同时,关于收回厦门英租界的谈判也在进行当中。
上海五卅运动爆发后,厦门各界纷纷走上街头,举行反英示威。1926年6月13日,驻厦门英国领事许立德得知厦门民众准备冲击英租界中的太古洋行,以报复不久前太古洋行强占海后滩损害当地民众利益之事,立即求助于厦门中国地方当局。厦门交涉员刘光谦、漳厦海军警备司令林国赓立即派出军警进驻租界,并借机接管界内一切行政管理权和警察治安权,厦门英租界工部局至此被取消。这样,厦门英租界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1930年5月,英方见厦门英租界被中国接管既成事实,遂向中国政府表示愿意交还厦门英租界。
9月10日,中英双方就厦门租界问题举行谈判。中方代表由外交部长王正廷和徐谟出席,英方代表是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及参赞台克满等。谈判进展非常迅速。17日,中英双方在收回厦门英租界换文上签字。协议规定:中国将向驻厦门英国领事发放取代原租地契据的中国永租地契,并由其转发给厦门英国侨民。从转发之日起,厦门英租界“即行取消”⑦。12月30日,思明县政府办妥了一切交接手续,厦门英租界工部局楼顶的中英国旗更换,标志着厦门英租界的正式收回。
这一时期,中国收回的外国租借地还有威海卫英国租借地。1898年,中英租借威海卫专条规定:威海卫租借地租期为二十年,期满后威海卫应归还中国。
1921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九国会议上提出,各国应归还在中国的租借地,要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当时,英方代表曾表示,威海卫原为抵御俄国所需,既有专条应当归还。但为解决山东问题起见,应当暂缓。若山东问题解决,英国愿意奉还威海卫,为各国归还租借地开一先导⑧。英国当时以为,中国在与日本交涉归还山东半岛问题时不会有获胜的机会,故也可延缓归还威海卫租借地。
1922年9月11日,北京国民政府设立了接收威海卫委员会,梁如浩为委员长,吴应科、吴佩洗等为委员。英国则指派其外交部委员翟比南(Betram Giles)为主任委员,威海卫行政官员波郎特(Blunt)、海军司令高灵士(Edwards Colins)为委员,组成谈判代表团。10月2日,由中英双方代表在威海卫正式开始进行谈判。12月下旬,谈判地点移至北京。直到1923年3月,中英双方才在不断的讨价还价后达成一项临时协议。
中国外长顾维钧在审议草案时,对刘公岛的归属及协议持有异议。临时协议中规定:刘公岛可作为英海军的休养和避暑地,期限为十年,有权续租,直到两国政府都同意终止租期为止。顾维钧认为,此条关系重大,要实现彻底归还威海卫的目的,威海卫对面的刘公岛也应同时归还中国,并由中国海军设防。而按此临时条款行事,此项租借实际上很可能变成永久性的占有,因为租期的终止要由英国政府同意。顾氏随即提出修改意见:只有双方政府均表同意时,方可续租。十年期满,中国政府即有权终止租借刘公岛⑨。此后,改约的谈判由顾维钧与英方玛克瑞爵士直接进行。经多次交涉,英方始同意对此项条款进行修改。然而,1924年11月,由于直系军阀控制的北京国民政府倒台,签署协议草案一事遂被搁置。
1926年6月22日,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又正式提请英国驻华公使就威海卫归还问题继续谈判。英方提出,以原临时协议草案为准,不可更改;中方则认为,形势已发生变化,应对草案修正。双方争执达数月之久后,英方终于表示让步。
1930年2月13日,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督促下,中英双方始将草案议定,分为专约和协定两部分。4月18日,中英双方全权代表王正廷、蓝普森正式在南京签署此专约及协定。
《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共分20条,附件2件,协定6条,附件1件。专约规定了交还威海卫地域主权事宜;协定规定了租借刘公岛内住宅区及其他事宜。按条约规定,双方于1930年10月1日互换专约批准文件。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该专约及协定即正式生效。至此,有关英国归还威海卫租借地问题的交涉始告结束。
10月1日上午10点,中国政府官员王家祯、徐祖善,英方代表庄士敦主持了威海卫交收的盛大典礼。中方人员在威海卫升起中华民国国旗,接管了英国公署、法院、海关和邮局等重要部门。英方降下英国国旗。至此,威海卫英租借地正式收回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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