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孙中山在从事革命活动中,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求拯救中国的道路。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11月,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在东京创刊,孙中山在《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①。主张进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推翻清朝政府,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民族主义,在当时孙中山解释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鞑虏”的目标是“覆彼政府,还我主权”。“恢复中华”的目标是“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人之政治,中国人任之”。实际上就是通过“反满”以建立民族国家。孙中山认为中国社会的危机是“异族残之,外邦逼之”。他根据皇室是满洲族的爱新觉罗氏,满洲贵族有较多的机会担任重要官职,而且在社会上满族人也居于特殊地位,许多满族人一生下来就取得国家俸银,可以终身过不劳而获的生活等等事实,强调革命的性质首先就是反满的民族革命。但是他的“反满”并非民族复仇主义。他在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讲中说:“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兄弟曾经听人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民族革命的缘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决无寻仇之理。”②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清朝统治在实质上并不是满族的统治,而是代表大地主阶级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他的认识是不充分的。但是,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最大的缺点是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纲领,甚至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希望它们“赞助”中国革命。在同盟会成立时的《对外宣言》中虽有“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国民军政府者,概以敌视”的条款,但同时又有: “所有中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偿还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如数摊还;“所有外人之既得权利,一体保护”之条款③。
民权主义是指“建立民国”,即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认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他说:“将来民族革命实行以后,现在恶劣政治,固然可以一扫而去,却是还有恶劣政治的根本,不可不去。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个政体,不是专靠民族革命可以成功。”因此,他认为“政治革命”要同“民族革命”同时进行。他说:“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以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它分作两次去做。讲到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④至于所要建立的民国,在《同盟会宣言》中说:“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⑤孙中山根据西方资产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和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虽然五权宪法与三权分立原则上有差异,但实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别。正如孙中山所说:“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把考试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⑥在同盟会制定的《革命方略》中,把革命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即后来的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而在同盟会的《略地规则》中规定,在革命军攻占或起义的县,每县设安民局,安民局以地方绅士和清朝官吏为主,表明了对封建势力的妥协。
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这虽然接触到了反对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问题,但是孙中山和同盟会会员却认为这是“政治革命”以外的另一种革命,即“社会革命”。孙中山等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经验中看到,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发生尖锐的阶级斗争,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以致引起新的革命。为了预防资本主义发展的祸害和避免下一次的革命。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说,在欧美各国,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是已经解决的问题,现在到了“民生主义跃跃然动”的时代。他以为中国“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⑦,孙中山并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革命是什么内容,却以为“社会革命”就是平均地权。平均地权的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行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有”。孙中山解释说:“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有,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⑧这实际上是意图在地价上涨时,国家用较低的价格把私人所有的土地买下来,使国家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由国家收取地租,因此,也就是实行土地国有。孙中山认为,在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同时或以后,按照他的办法实行“社会革命”,就永远不会发生“少数富人专制”的现象。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主张如列宁所说:“在主观上是社会主义者,”但他的“主观社会主义思想和纲领,事实上仅仅是改变 ‘不动产’的 ‘一切法律基础’的纲领,仅仅是消灭封建剥削的纲领,”因此是“纯粹资本主义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⑨
同盟会时期的革命纲领三民主义,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从当时历史条件来看,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它体现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要求,体现了中国人民要求民族独立和民主权利的共同愿望以及中国社会在其发展道路上的迫切要求。因此,三民主义成为动员人民、团结人民进行战斗的伟大旗帜和思想武器。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始终坚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立场,以坚忍不拔的精神,继续进行革命斗争,并不断阐释三民主义,使其更明确、更充实、更完整。
关于民族主义。他从屡次革命失败中,逐步认清帝国主义列强勾结封建军阀侵略中国,造成国家的严重危机,因而提出要抵制帝国主义的侵略。1920年11月,他在《修改章程之说明》的报告中指出:“现在清室虽然不能压制我们,但各国还是压制我们的,所以我们要积极抵制。”⑩这比同盟会时期根本不提反对帝国主义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不小的进步。不过从孙中山当时的思想认识来看,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态度还不是很坚决的。只有后来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着手改组国民党的过程中,才进一步认清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和坚定了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
关于民权主义。孙中山所倡导的民权主义,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比较抽象的理论和比较具体的政体方案。平等观和自由观,乃是民权主义理论的中心议题,是民权主义的主要基石。孙中山曾多次阐述其平等观。在同盟会宣言中曾说未来的共和国中的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稍后,孙中山称“国人相视,皆叔伯兄弟诸姑姐妹,一切平等”(11)。在他手拟的一个文件中又说,国民平等“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有不均”(12)。辛亥革命失败后,他仍以“平等”口号来激励人们进行反军阀斗争,并就“平等”的涵义作了详尽的阐发,他把“平等”分为:“天生的”不平等、“人为的”不平等,“真平等”、“假平等”。孙中山所理解的“自由”具有三种涵义:一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由”,即独立自主;二是指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主要是在“共和制度”下所享有的诸如集会、结社、言论、信仰等项自由;三是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自由。孙中山对于政体的设计和阐述,是环绕“民主政治”原则进行的。但是其阐述未能逾越出“代议政治”、“共和政治”的藩篱。“革命程序论”、“政党和政党政治论”、“权能区分论”、“地方自治论”、“全民政治论”和“五权宪法论”是他考察民权主义有关政体方面的主要主张。“革命程序论”表述了民主革命或民主建政的基本过程或阶段,即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政党和政党政治”阐明了“共和政治”和“代议政体”的基本原则,即政党为“民主政治”赖以实施的手段,政党是“代议政体”的基石之一,“国家必有政党”政治始得进步,所以必须“以党治国”。“权能区分论”乃是“完满地”实现民主政治的主要准则,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孙中山认为:“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⑬。他提出“权能区分”的理论,强调“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和“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指挥”是人民与政府间的关系准则,必须既把权力“完全交到人民的手中,要人民享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又要将治权“完全交给政府机关手中,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管理国家事务”⑭。“地方自治”和“全民政治”则是体现主权在民的具体方案。地方自治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将地方的事情,让本地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⑮。这就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内容。“全民政治论”是1916年孙中山提出的主张,其基本内容是,“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⑯。“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构想的政府结构盟国,在1906年,孙中山就初步提出“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监察权”。后来他在一系列著作中加以阐发,特别是在《五权宪法》的讲演中,作了全面论述。
关于民权主义,1905年同盟会成立时仅提出“平均地权”。1912年12月,孙中山又提出了“节制资本”,并且把“平均地权”、 “铁路国有”、 “教育普及”都列为民生主义的“四大纲领”。“节制资本”的办法是:“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力所不能办者,……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也。”(17)节制资本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大力发展实业,使贫穷落后的中国迅速富强起来;其二是要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避免重蹈欧美各国由于资本垄断而造成的贫富不均而引起社会革命。实际上是用国家资本主义来限制私人资本向垄断资本发展。
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的阐述,反映了资产阶级领导民主革命的历史特点,但在1924年国民党改组前,由于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所以是旧三民主义。后来,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的影响下,孙中山接受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和主张,改组国民党,确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使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从1924年1月27日起,孙中山开始系统讲演三民主义,每周讲一次,民族主义分六讲,民权主义分六讲,民生主义讲完四讲后,因准备北上而停顿。这些讲演经整理汇集成书,于同年在广州、上海出版。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对国民党之主义的重新解释,是划分新旧三民主义的主要依据。“在这以前,三民主义是旧范畴的三民主义,是旧的半殖民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三民主义,是旧民主主义的三民主义,是旧三民主义。”“在这以后,三民主义是新范畴的三民主义,是新的半殖民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三民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三民主义,是新三民主义。”(18)“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三民主义。没有三大政策,或三大政策缺一,在新时期中,就都是伪三民主义,或半三民主义。”(19)
新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宣言提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后,中国民族之真正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国民党郑重宣告,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新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也。”宣言强调:“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每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所得而私也。”“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惘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新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旧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之,使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宣言强调:“对于农夫工人,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
新三民主义具有明确的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的新内容,有了重视工农的新特点。孙中山在《宣言》通过后说:“这是本党成立以来破天荒的举动。”“就是重新担负革命之责任,就是计划彻底的革命。”“要把军阀来推倒,把受压迫的人民完全来解放”,“要反抗帝国侵略主义”。
孙中山关于民族主义的讲演,贯穿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联合社会主义苏联、支持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思想。关于民权主义的讲演对平等自由观和“革命程序直接民权”、“权能分开”、“五权宪法”等具体方案作了系统的说明,充满着民主主义精神,他的出发点是避免专制独裁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流弊,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但他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甚至把全国四万万人都看成是庸愚的“阿斗”,把国家大权应先交“能”人去管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因为其思想基础是唯心主义先验论。在民生主义的讲演中,他发展原来的民生主义思想,除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外,又明确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并把解决民生问题与解除帝国主义压迫联系起来。
孙中山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即新三民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基本相同,所以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革命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但是,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新民主主义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部分纲领、革命前途、宇宙观和革命彻底性的不同。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孙中山在从事革命活动中,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求拯救中国的道路。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11月,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在东京创刊,孙中山在《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①。主张进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推翻清朝政府,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民族主义,在当时孙中山解释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鞑虏”的目标是“覆彼政府,还我主权”。“恢复中华”的目标是“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人之政治,中国人任之”。实际上就是通过“反满”以建立民族国家。孙中山认为中国社会的危机是“异族残之,外邦逼之”。他根据皇室是满洲族的爱新觉罗氏,满洲贵族有较多的机会担任重要官职,而且在社会上满族人也居于特殊地位,许多满族人一生下来就取得国家俸银,可以终身过不劳而获的生活等等事实,强调革命的性质首先就是反满的民族革命。但是他的“反满”并非民族复仇主义。他在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讲中说:“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兄弟曾经听人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民族革命的缘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决无寻仇之理。”②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清朝统治在实质上并不是满族的统治,而是代表大地主阶级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他的认识是不充分的。但是,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最大的缺点是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纲领,甚至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希望它们“赞助”中国革命。在同盟会成立时的《对外宣言》中虽有“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国民军政府者,概以敌视”的条款,但同时又有: “所有中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偿还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如数摊还;“所有外人之既得权利,一体保护”之条款③。
民权主义是指“建立民国”,即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认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他说:“将来民族革命实行以后,现在恶劣政治,固然可以一扫而去,却是还有恶劣政治的根本,不可不去。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个政体,不是专靠民族革命可以成功。”因此,他认为“政治革命”要同“民族革命”同时进行。他说:“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以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它分作两次去做。讲到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④至于所要建立的民国,在《同盟会宣言》中说:“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⑤孙中山根据西方资产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和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虽然五权宪法与三权分立原则上有差异,但实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别。正如孙中山所说:“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把考试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⑥在同盟会制定的《革命方略》中,把革命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即后来的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而在同盟会的《略地规则》中规定,在革命军攻占或起义的县,每县设安民局,安民局以地方绅士和清朝官吏为主,表明了对封建势力的妥协。
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这虽然接触到了反对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问题,但是孙中山和同盟会会员却认为这是“政治革命”以外的另一种革命,即“社会革命”。孙中山等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经验中看到,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发生尖锐的阶级斗争,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以致引起新的革命。为了预防资本主义发展的祸害和避免下一次的革命。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说,在欧美各国,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是已经解决的问题,现在到了“民生主义跃跃然动”的时代。他以为中国“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⑦,孙中山并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革命是什么内容,却以为“社会革命”就是平均地权。平均地权的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行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有”。孙中山解释说:“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有,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⑧这实际上是意图在地价上涨时,国家用较低的价格把私人所有的土地买下来,使国家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由国家收取地租,因此,也就是实行土地国有。孙中山认为,在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同时或以后,按照他的办法实行“社会革命”,就永远不会发生“少数富人专制”的现象。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主张如列宁所说:“在主观上是社会主义者,”但他的“主观社会主义思想和纲领,事实上仅仅是改变 ‘不动产’的 ‘一切法律基础’的纲领,仅仅是消灭封建剥削的纲领,”因此是“纯粹资本主义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⑨
同盟会时期的革命纲领三民主义,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从当时历史条件来看,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它体现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要求,体现了中国人民要求民族独立和民主权利的共同愿望以及中国社会在其发展道路上的迫切要求。因此,三民主义成为动员人民、团结人民进行战斗的伟大旗帜和思想武器。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始终坚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立场,以坚忍不拔的精神,继续进行革命斗争,并不断阐释三民主义,使其更明确、更充实、更完整。
关于民族主义。他从屡次革命失败中,逐步认清帝国主义列强勾结封建军阀侵略中国,造成国家的严重危机,因而提出要抵制帝国主义的侵略。1920年11月,他在《修改章程之说明》的报告中指出:“现在清室虽然不能压制我们,但各国还是压制我们的,所以我们要积极抵制。”⑩这比同盟会时期根本不提反对帝国主义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不小的进步。不过从孙中山当时的思想认识来看,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态度还不是很坚决的。只有后来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着手改组国民党的过程中,才进一步认清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和坚定了反对帝国主义的立场。
关于民权主义。孙中山所倡导的民权主义,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比较抽象的理论和比较具体的政体方案。平等观和自由观,乃是民权主义理论的中心议题,是民权主义的主要基石。孙中山曾多次阐述其平等观。在同盟会宣言中曾说未来的共和国中的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稍后,孙中山称“国人相视,皆叔伯兄弟诸姑姐妹,一切平等”(11)。在他手拟的一个文件中又说,国民平等“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有不均”(12)。辛亥革命失败后,他仍以“平等”口号来激励人们进行反军阀斗争,并就“平等”的涵义作了详尽的阐发,他把“平等”分为:“天生的”不平等、“人为的”不平等,“真平等”、“假平等”。孙中山所理解的“自由”具有三种涵义:一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由”,即独立自主;二是指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主要是在“共和制度”下所享有的诸如集会、结社、言论、信仰等项自由;三是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自由。孙中山对于政体的设计和阐述,是环绕“民主政治”原则进行的。但是其阐述未能逾越出“代议政治”、“共和政治”的藩篱。“革命程序论”、“政党和政党政治论”、“权能区分论”、“地方自治论”、“全民政治论”和“五权宪法论”是他考察民权主义有关政体方面的主要主张。“革命程序论”表述了民主革命或民主建政的基本过程或阶段,即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政党和政党政治”阐明了“共和政治”和“代议政体”的基本原则,即政党为“民主政治”赖以实施的手段,政党是“代议政体”的基石之一,“国家必有政党”政治始得进步,所以必须“以党治国”。“权能区分论”乃是“完满地”实现民主政治的主要准则,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孙中山认为:“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⑬。他提出“权能区分”的理论,强调“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和“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指挥”是人民与政府间的关系准则,必须既把权力“完全交到人民的手中,要人民享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又要将治权“完全交给政府机关手中,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管理国家事务”⑭。“地方自治”和“全民政治”则是体现主权在民的具体方案。地方自治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将地方的事情,让本地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⑮。这就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内容。“全民政治论”是1916年孙中山提出的主张,其基本内容是,“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⑯。“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构想的政府结构盟国,在1906年,孙中山就初步提出“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监察权”。后来他在一系列著作中加以阐发,特别是在《五权宪法》的讲演中,作了全面论述。
关于民权主义,1905年同盟会成立时仅提出“平均地权”。1912年12月,孙中山又提出了“节制资本”,并且把“平均地权”、 “铁路国有”、 “教育普及”都列为民生主义的“四大纲领”。“节制资本”的办法是:“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力所不能办者,……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也。”(17)节制资本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大力发展实业,使贫穷落后的中国迅速富强起来;其二是要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避免重蹈欧美各国由于资本垄断而造成的贫富不均而引起社会革命。实际上是用国家资本主义来限制私人资本向垄断资本发展。
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的阐述,反映了资产阶级领导民主革命的历史特点,但在1924年国民党改组前,由于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所以是旧三民主义。后来,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的影响下,孙中山接受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和主张,改组国民党,确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使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从1924年1月27日起,孙中山开始系统讲演三民主义,每周讲一次,民族主义分六讲,民权主义分六讲,民生主义讲完四讲后,因准备北上而停顿。这些讲演经整理汇集成书,于同年在广州、上海出版。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对国民党之主义的重新解释,是划分新旧三民主义的主要依据。“在这以前,三民主义是旧范畴的三民主义,是旧的半殖民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三民主义,是旧民主主义的三民主义,是旧三民主义。”“在这以后,三民主义是新范畴的三民主义,是新的半殖民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三民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三民主义,是新三民主义。”(18)“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三民主义。没有三大政策,或三大政策缺一,在新时期中,就都是伪三民主义,或半三民主义。”(19)
新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宣言提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后,中国民族之真正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国民党郑重宣告,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新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也。”宣言强调:“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每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所得而私也。”“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惘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新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旧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之,使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宣言强调:“对于农夫工人,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
新三民主义具有明确的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的新内容,有了重视工农的新特点。孙中山在《宣言》通过后说:“这是本党成立以来破天荒的举动。”“就是重新担负革命之责任,就是计划彻底的革命。”“要把军阀来推倒,把受压迫的人民完全来解放”,“要反抗帝国侵略主义”。
孙中山关于民族主义的讲演,贯穿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联合社会主义苏联、支持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思想。关于民权主义的讲演对平等自由观和“革命程序直接民权”、“权能分开”、“五权宪法”等具体方案作了系统的说明,充满着民主主义精神,他的出发点是避免专制独裁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流弊,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但他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甚至把全国四万万人都看成是庸愚的“阿斗”,把国家大权应先交“能”人去管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因为其思想基础是唯心主义先验论。在民生主义的讲演中,他发展原来的民生主义思想,除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外,又明确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并把解决民生问题与解除帝国主义压迫联系起来。
孙中山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即新三民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基本相同,所以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革命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但是,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新民主主义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部分纲领、革命前途、宇宙观和革命彻底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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