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货币战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抗日战争时期,中日双方在军事、政治领域进行殊死决斗的同时,在经济领域也展开激烈的争夺战,而货币金融战则居于经济战的核心。
早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卢沟桥事变爆发前, 日本就依据所谓“日满经济一元化”的方针,将东北经济置于日本国民经济体系之中。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统一东北金融,广泛掠夺物资,通过伪满傀儡政权于1932年1月7日成立“满洲银行”,发行伪满纸币,纳入日元集团。1935年10月至11月,日本又实行所谓的币制改革,改以日元为主,使东北经济完全纳入日本的金融范围。
1935年11月25日,日军扶持汉奸殷汝耕在冀东二十余县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次年11月,该伪政府在天津设立“冀东银行”,1937年3月开始发行伪冀东纸币,强制当地人民使用,排斥中国货币在冀东的流通,为华北货币并入“日元集团”做准备。这一时期,中日间的货币战基本上是区域性的、局部性的。加之1935年前的中国货币尚未完成统一,日本还没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其所进行的货币金融战则主要以争夺中国的地方货币权为主,为更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备战。
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随着大规模军事战争的展开,中日间的货币金融战也进入了全方位的激战状态。侵华日军采取了种种货币金融政策,企图彻底摧毁中国财政金融体系,破坏中国币制,扼制中国战时经济命脉,击溃中国坚持抗战的物质基础,并从经济上打垮国民政府。在货币金融战中, 日军力图以从货币市场驱逐中国货币、争取有利于日伪货币的比价、套取中国外汇、抢夺中国金银、伪造中国货币等手法,实现彻底破坏中国固有货币的目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套取中国外汇已不可能, 日本便转向以物资战的形式发动新的货币战,将法币投向国统区和敌后根据地,以抢购物资和加剧未占领区的通货膨胀。国民政府在英美等国支持下,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回应反击措施,以维持货币金融体制,稳定金融市场,巩固法币信用,增加抗战的物质力量,抵御日本强大的货币金融攻势。根据日本的货币金融进攻政策策略的转换机制,从1937年至1945年的中日货币金融战大致以太平洋战争的发生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双方斗争的方式主要是货币的直接交锋;后期则主要是以物资争夺为表象的隐形货币战。
中日货币战的前期依据时间和重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抗战爆发至1938年3月10日华北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成立。其间, 日军主要集中在军事上发动大规模进攻,在货币金融领域的进攻不甚剧烈,以地域而言,重点放在上海、内蒙及华北部分地区。
战争发生,中国人心恐慌,金融市场大幅度波动,银行提存与转存外商银行及购买外汇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从7月10日至8月12日,仅上海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的提存金额就分别达2500万元和1700万元以上,占到存款总额的16%和17%以上。①八一三事变前的36天内,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出售的外汇达七百五十余万英镑,折合法币一万二千四百余万元,此项外汇相当部分为外逃资金。②在此情形下,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的金融市场汇率逐渐由战前的法币法定1元合英镑1先令2便士半降至1先令2便士25的下限,远期汇率则突出此下限而日趋下浮。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以此来动摇国民政府的货币金融体系,使其丧失经济中枢的职能。一时,金融市场更呈不稳之态。为稳定金融市场,防止资金外逃和日军套取外汇,维护法币基础,国民政府与外商银行订立“绅士协定”,议定凡投机与逃资的外汇购买,各银行一律不予供给,并停止吸收中国的新存款。8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七条和《上海市银钱业分会补充办法》四条,规定自次日起,限制提存,存户每周只能提存150元,银钱业所出的汇划支票,只准在上海同业汇划,不付法币及不得转购外汇。③国民政府采取的这种安定金融,稳定外汇市场的消极防守进攻办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统计,在限制提存后的半月中,中国、中央、交通三行收买的外汇达40万英镑,折合法币600万元。④但此办法不分国内国外,一律限制资金转移,使上海和江浙沿海一带最为集中的资金无法及时向内地转移,不利于工商业和大后方经济的发展,并且使资金滞留最危险的日军进攻地区,造成随时被掠夺的可能。加之,战事不利,沪宁杭等地相继失守以及安定金融办法本身缺乏必要的监察和严格的检查制度等,银行的巨头们及与他们有关系的存户,提存款项续有增加,逃汇之风依然强盛。迄1937年底,上海各银行的存款一般减少30%到40%。⑤仅1937年11月,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出售的外汇就达200万英镑。⑥安定金融办法的施行,使法币的法定汇价基本上得到稳定,却造成了金融周转失灵,国民政府为调剂内地金融,特公布内地贴放办法,在全国12个大城市成立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从事贴现放款事宜,以适应农矿工商业发展的需要,但因贴放资金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全国工商业的需要。
日军在进攻上海的同时,于1937年8、9月间先后侵占张家口、大同、归绥。为了控制当地金融和掠夺物资,首先禁止市面流通的平市币和法币,发行伪满官号银钞票,暂时流通市面。9月21日,又合并中国、交通、平市、丰业等四家银行,在张家口宣布成立“察南银行”,名义上由察南伪自治政府投资,实际上由日军向伪满中央银行借款充抵。该行在10月1日正式开张并发行伪钞;同时公布《紧急通货防卫令》,把原来通用的货币贬值(平均为30%)兑换察南银行券。这是抗战后日军在中国境内扶植的第一个伪银行。同年11月22日,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控制察南、晋北、蒙疆联盟三个“自治政府”,掌握其经济命脉,搜刮战略物资,决定改变过去分而治之的政策,代之以合零为整,集中统辖的新方略,在张家口合组成立伪“蒙疆联合委员会”。根据伪蒙疆政府银行组织条例,由“察南银行”改组为“蒙疆银行”,12月15日正式开张,发行“蒙银券”,资本总额定为1200万元,由三个“自治政府”各融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即开业。⑦实际上,所谓的融资不过是三个“自治政府”没收中央、交通、农民三行在绥远、察哈尔等地的分行机构及吞并绥远官钱局和丰业银行资金所得。伪蒙疆银行总行先设厚和浩特,后移张家口,并在各地遍设分行,由日本人宗像敬久担任总裁,成为伪蒙疆政府的中央银行,承担国库的职能,办理一切银行业务,制造和发行“蒙银券”,排斥法币,指导“蒙疆”地区的金融,实施各项金融政策和执行“政府委托有关发展蒙疆经济等事务”,成为“日元集团”中的重要一员和日伪统治“蒙疆”、统制“蒙疆”金融,攫取战略物资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蒙银券”在1937年底成立伊始的发行额为1400余万元,1941年底增至1.13亿元,⑧到1942年12月共发行13.7亿元,⑨部分地解决了日伪军政费用所需。此外,日伪还在察南、晋北、内蒙改组没收金融资本,成立察南、晋北、蒙古三个实业银行,办理存贷款,与各商号互相过拨业务,1942年又将三个实业银行合并为“同和实业银行”,总行设张家口,并在伪统治区域所属各市县镇设立分支机构。 日军通过“蒙疆”和“实业”两行,完全控制了“蒙疆”地区的金融业。在华北的其他各地, 日军则使用朝鲜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占领区各地,借以掠夺中国财富。
对于日伪在这一阶段的货币金融进攻,国民政府只是采取了某些安定金融的措施,并宣布排用伪钞,没有采取更为积极的防御步骤。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国民政府基本上继续执行1935年币制改革以来自由放任的外汇政策,以维持法币的币值。对外汇用途的审查和自由买卖的限制,虽然在1937年11月已经开始,却尚无明文规定,外商银行仍可自由买卖外汇,为日伪利用外商套取外汇造成可乘之机。 日军通过高压政策从沦陷区搜刮法币,尔后运至上海套取外汇,借套取外汇摇撼中国法币基础,破坏中国币制,扰乱中国经济,离间中国政府与人民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同时, 日本通过套取外汇,增强自己的实力,以中国的外汇购买战略物资,以实现破坏法币的国际形象,巩固日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特别是抗战初期,中国外汇买卖存在三种价格:一是中央银行牌价;二是中国、交通两行牌价;三是上海外汇黑市价格。其中上海外汇黑市价格又分为汇丰银行牌价、商业银行结汇价及银行同业作价三种。这种纷乱错杂的价格更为日本套取外汇敞开了大门。国民政府的金融外汇政策,虽使法币汇价得以稳定,但消耗的外汇基金数额惊人,促使其转而采取初步的外汇统制政策。
第二阶段从1938年3月10日至1939年5月16日伪华兴商业银行成立,中日双方的货币金融战进入激烈交锋状态,重心在华北地区。
1937年9月12日,日本政府制定《华北金融对策纲要》,企图以其扶植下的河北省银行、伪“冀东银行”为基础,联合中国其他银行共同投资设立联合准备金库。11月26日,又通过《华北联合银行(暂名)设立纲要》,准备将设立金库的构想付诸实施,决定由筹拟中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一方和中国其他各银行为一方,各投资一半,创设联合银行。12月14日,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北平甫经成立,其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就遵从日本政府的意旨,任命“财政部长”汪时璟等九人为筹备委员,负责筹组“中央银行”。
汪时璟,安徽旌德县人,早年留学日本陆军会计学校,北洋政府时期曾任财政总长秘书,后任沈阳中国银行总经理。九一八事变后,投附日本关东军。1937年10月,由日本特务机关推荐,参加北平伪政权筹组工作。
1938年1月7日,汪时璟等人发表声明,宣布将设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并内定由河北省银行、冀东银行及平津两地的中国、交通、金城、盐业、中南、大陆六家银行“共同投资”。2月6日,组成设立委员会,11日伪政府公布《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要纲》,12日正式成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简称“联银”),额定资本5000万元,其中一半由伪政府承担,一半强行摊派参加的八家银行,并要求一次缴足半数。伪政府投资由日本兴业、正金、朝鲜三行组成银行团与伪政府签订1亿日元的借款合同,从中提取1250万元;中国各银行出资部分,只有河北银行和冀东银行分别照所摊派额投入80万元和50万元,其他六家银行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和交款,日伪最后以1935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时,宋哲元截留的华北各发行银行缴纳的准备金白银900万元充抵,才使“联银”于3月10日正式开业,汪时璟出任总裁, 日本满铁会社理事坂谷希一担任顾问。所谓的联合准备银行在当时是既无联合又无准备金的一个伪金融组织。“联银”的经营方针,完全听命于伪“临时政府”最高经济顾问日人平生釟三郎(曾任日本政府文部省大臣)和“联银”顾问坂谷希一。1939年6月起,日本借口“业务日渐发达”,扩大顾问室,增加副顾问、辅助顾问、援助员等,使“联银”全行的1000名职员中,日人占了十分之一,达百余人。截止至1944年6月,“联银”先后在天津、青岛、济南、太原、郑州等地建立了二十四个分行,及威海卫、秦皇岛等八个办事处,几乎遍及整个华北地区。其中临汾、运城、潞安分行经理以及东京办事处处长悉由日人亲自担任。
“联银”开业后,伪政府即宣布“联银”发行的纸币1元、5元、10元、100元四种“联银券”为“国币”,颁布《整理旧通货办法》、《取缔扰乱金融办法》,确立了“联银”发行货币的独占地位。同时,宣布“联银券”对外价值与日元等价的《声明》,把“联银券”纳入“日元集团”。
日伪组建“联银”的目的就是要把整个华北纳入“日元集团”,利用伪币驱逐法币,并以法币套取外汇,扰乱中国金融业,促使中国金融体系崩溃,摧毁国民政府和中国抗战的基础,同时也便于日本在华企业的投资,输出国内“过剩产品”,掠夺战略物资,达到“以战养战”。
“联银”是华北伪政权的中央银行,开张伊始,便大量发行“联银券”,作为日伪货币进攻的武器。3月16日首次发行1400万元,到12月发行额即达1.6亿元,1939年12月猛增至4.58亿元,之后逐年增加,1942年12月为7.15亿元,1941年12月为9.66亿元,1942年突增至15.9亿元。⑩1943年后,“联银”停止纸币发行额公布,据“联银”总裁汪时璟战后供称,八年之中共发行“联银券”达1238亿元之巨,(11)与其准备金形成天文倍数之差。在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华北伪政权初始规定其与日元及法币等价兑换,企图利用伪钞逐步取代法币,并利用伪钞与法币等价关系,从华北人民手中换取法币,再以法币套取外汇。日伪当局依照旧通货的不同类型,限期流通,《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凡票面印有天津、青岛、山东等字样的中国、交通银行及河北省和冀东银行发行的纸币,自旧通货整理办法施行起的一年内准允流通;中央银行及未载明地名的中国、交通银行的纸币,则于该办法施行三个月后禁止流通。由于“联银券”在流通领域遭到中外商民的抵制,加之日伪在华北占领区日益巩固,日伪的货币攻势也逐步加强。1938年6月10日,日伪当局强行规定除中国、交通两行纸币和河北、冀东两行纸币外,其他一切纸币禁止流通。为了加强旧通货回笼,继而颁布《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对所谓“扰乱金融行为者”、持有或搬运非“联银券”行为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1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罚金;对“供犯罪之用,或意图供犯罪用之物及因犯罪行为所生,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没收之,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者,追征其相当金额”。(12)1938年8月7日颁布《关于旧通货贬值之命令》,规定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法币及小额纸币按九折行使。12月30日又贬值30%,按六折行使。1939年1月1日,伪临时政府布告法币流通领域除了在天津租界外,其他地区一概截止于3月10日。2月20日正式发布《关于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之纸币再为贬值之命令》,规定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按六折流通市面;订立契约须以伪钞为准;以往所订立的以法币为准的契约,从即日起按六折折合伪钞。(13)年底,日伪全面禁止“联银券”以外的一切货币流通。“联银券”在日军的刺刀支持下,投入华北金融市场。1941年,日伪进而将华北各县及各乡村划分为“联银券”区域、准“联银券”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种类型。在准“联银券”区域自规定之日起,限两个月一次对旧通货以四折实行收买;在其他区域,凡势力所及之处,对旧通货实行收买,折扣因时而定。这表明日伪要在华北地区彻底禁绝法币,并通过压价收买,转手套取外汇,削弱中国抵抗侵略的实力。此外,日伪在华北加紧外汇控制,1939年3月2日华北日伪当局颁布出口汇兑集中制,对鸡蛋、核桃、花生油、杏仁、烟叶等几种商品出口和金属品、化学用品、机械、图书等41种商品进口实行统制。7月17日进一步颁布全部进出口物资统制法令,全面实行外汇集中,由“联银”独家办理结汇。1940年7月,日伪强行规定华北所有银行放款,都必须通过“联银”并得到“华北金融委员会”的许可,华北金融市场悉归“联银”掌握。
面对日伪强大的货币金融进攻,国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反击措施。为了阻止日军在华北搜刮法币,套取外汇,在华北实施了三项办法:一是授意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尽力吸收各该行法币,以免被伪银行控制;二是停止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华北分行的外汇供给机能;三是施行外汇审核制度。这样,上海、香港成为外汇中心,天津则出现外汇黑市,而且天津地区法币成了上海外汇市场上兴风作浪的主力军。
“联银”成立的第三天即3月12日,国民政府便立即颁布《中央银行办理外汇清核办法》三条,限制外汇购买,以应付日伪的破坏阴谋,减少外汇基金过分流失。该办法规定:自3月14日起,“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要外汇时,应填具申请书送达中央银行总行,”“中央银行总行接到申请书,应即依照购买外汇清核规则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与外汇。”(14)这是国民政府实行外汇统制的开始,给日伪套取外汇以相当的限制。4月22日又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售结外汇办法》,开始控制出口贸易外汇,规定经营桐油、猪鬃等24种货物的出口商所售货价应以外币计算而按法定汇率转让与中央、交通两行,方准报请海关出口,对外汇进一步实行统制。这两项防御性措施虽然对日伪套取外汇给予了相当的限制。但由于外汇供不应求,中央银行核准的外汇额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外商银行惟利是图,为谋取暴利,于3月底放弃了原与中国订立的绅士协定,自订市价买卖外汇,不再维持法定汇价。许多国内商业银行也常常利用“外汇清核办法”大做投机生意,一般商人申请外汇都须经过银行之手,而一般商业银行申请外汇时又浮报数额,核准之后却不以法价出售,通过高价转卖投机商人,国民政府遂加强审核程序,核准之数日趋减少,一般商人便难以从中央银行购取外汇。在外汇统制势力所不及的上海租界和外商银行,外汇买卖日渐频繁,上海外汇黑市由此产生,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无法从中央银行购取外汇的商人便转向黑市购买。外汇黑市的存在,为日伪套取外汇以可乘之机,造成了法币外汇市价大幅度跌落,英汇从1938年3月下旬的1先令2便士25跌至8月初的8便士,与法定汇率相差6便士之多。日伪借机造谣中伤,在外汇黑市兴风作浪,投机者又推波助澜,法币信用严重挫伤。法币汇价跌落,影响到中国国内物价,造成法币贬值,波及外商的进口贸易,也影响到美元和英镑。国民政府为了照顾英美利益和禁绝日伪及投机者套取外汇,于8月23日宣布进一步统制外汇,规定凡在1938年元旦之后的定货不得再申请外汇,实际上取消了“外汇清核办法”。同时,为安定金融,稳定人心,防止外汇黑市大涨大落,又命令中国、交通银行与英国汇丰银行约定,暗中共同维持上海黑市汇价,使上海黑市汇价稳定在8便士左右达半年之久。此外,还在华北游击区发行不能购买外汇的地方券,以法币作为准备金,流通市面,致使日伪无法兑换法币。(15)
到1939年,中国外汇损失甚巨,已很难维持外汇市场的均衡,国民政府在实施一系列外汇统制办法的同时,努力争取英美的援助,经过艰苦的交涉,于1939年3月10日成立了中英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外汇平准基金共计1000万英镑,由英国汇丰、麦加利银行代表英国政府对华贷款500万英镑,中国、交通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出资500万英镑,公开出面维持外汇黑市。无限制的买卖外汇,把法币汇率维持在8便士25的水平,从而保证了法币在国际上的价值和信用,打击了伪钞的信用,维系了华北民心。但此举主要是英国在行动上直接对付日伪对华北的外汇统制,实际上是英镑对日元宣战。对中国来说是得不偿失,因为这项基金结束时,英国银行如受有损失时,须由英国财政部赔偿;获利时,也移交英国财政部。基金的主要任务是维持黑市汇价,稳定法币对英镑的汇价。维持法币汇价,固然可以使法币在国际上的信用超过伪钞,却为日伪套取外汇大开方便之门。公开在黑市无限制买卖外汇后, 日伪集中1亿元以上的法币向上海外汇黑市大肆冲击;(16)入超数额巨大,1939年3月为4389万,1939年1月至5月为22535万,外汇需求激增;外汇投机商乘机大肆活动。而平准基金数目有限,难以源源抛出外汇,维持固定汇价,国民政府不得不在6月7日放弃维持英汇8便士25的水平,英汇跌至6便士左右。
在这一阶段的货币金融战中,国民政府对日伪的斗争日益加强,但军事上的失利又导致货币战始终处于一种防御性态势。日伪配合军事上的强大攻势,不断从正面发起猛烈的货币金融进攻,从而套取了大量外汇,并利用伪钞、掠夺了大批战略物资,但伪钞发行并没有获得多大成功,“联银券”信用低下,敌占区广大人民对之绝对不信任,视之为“冥纸店里印刷的票子”,直到1939年5月“联银券”兑换法币,每千元仍要贴水430元以上。国民政府寻求英美援助,全力巩固法币信用,维持法币外汇率,使金融体系得以稳定,打破了日伪破坏货币金融体制的战略意图,国民政府也因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00万元的外汇平准基金不到三个月即告罄。
第三阶段从1939年5月16日至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中日货币金融战的重心由华北转移至华中华南地区,其中在华中地区的斗争尤为激烈。
华中地区是法币的中心区域,法币在这里具有深厚的基础,英美金融势力在此也根深蒂固,因而法币得到了外国资本特别是英国汇丰银行的积极支持。日本在华中地区又缺乏可资利用的现成金融机构, 日军侵入这一地区后没有立即设立傀儡金融机构,发动积极的进攻,而是随武力所至,推行毫无准备金的“军用手票”,作为掠夺战略物资和寻求给养的工具,以图把沉重的军事负担和通货膨胀转嫁给占领区的广大人民。 日军进攻上海不久, 日本政府即于10月22日通过《军用手票发行要领》,决定以军用手票支付华北以外的侵华日军军费。《要领》规定此军用手票不能兑换日本通货,以免冲击本国金融,但它规定与日元同价,强制行使。此票不编号,发行额由日本临时军事会计确定,1937年为137万日元,1938年为3680万日元,到1942年猛增至5亿日元,1943年4月停止发行。日军凭依武力强行规定军用票与法币比价,1939年规定法币与军用票等价,1940年5月成为100:77。太平洋战争发生后,军用票价值扶摇直上,达到100:8。
1938年12月29日,日本兴亚院通过《华兴商业银行设立纲要》,筹谋在华中设立拥有发行货币权的“华兴银行”,发行异于军用票、“联银券”、“蒙银券”的“华兴券”,与法币等价联系,以法币作准备金且与法币并行流通。也就是说, 日本采取了与“蒙疆”和华北不同的办法,改变了策略,除更直接地发行军用票外,放弃了对华中法币的驱逐,转而利用法币,以伪币与法币等值流通为手段,侵蚀法币市场,扩大伪币流通区域;其货币金融战不再以破坏法币的信用为作战的主要目的,而是利用法币可兑换外汇的职能套取国民政府的外汇。1939年5月16日,南京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日本操纵下于上海设立“华兴商业银行”并正式开业,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由日本六家银行和“维新政府”各投资2500万元。该行不是一个普通的商业银行,在伪“中储行”成立前,享有发行元券、辅币券及代行伪维新政府国库与公债事务等特殊职能,一开张便发行“华兴券”,宣布与法币实行等价联系,没有立即纳入“日元集团”,其用意在于套取法币,争取与法币相同的地位,并俟法币汇价跌落时,改系法币跌落前的汇率,提高“华兴券”的价值,取得信用。“华兴券”只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信用券,并非一种法币,日伪没有用任何法令使其成为法律上的偿付媒介。因此,它没有全部代替法币成为惟一流通的钞票,在华中的江南一带,日伪始终没有禁止法币流通,(17)法币、“华兴券”、军用票并行流通。
在华南地区,日军占领区狭小,可供开发的资源有限,其货币金融侵略侧重于用军用票来破坏法币流通和掠夺资源。伪广东省银行虽发行通用券,其影响远不及军用票。此外, 日伪还强迫广东13家私营钱庄成立“广州市钱庄同行公会”,由台湾银行、正金银行控制管理,实施金融统制。日军在占领武汉、广州后,于11月1日颁布《华中华南使用军用票办法》,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强行行使军用票,并不再发行日钞,以收回在华滥发日钞,避免日钞大量流回国内,加剧通货膨胀的危险。这项办法规定自11月1日起,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内除上海外,要尽量推行军用票,推行方法计四条:“(一)在占领区内,除上海以外,一律用军用票为通货,不用日本银行纸币;(二)收买占领区物资,得以日本银行纸币换成军用票后使用之;(三)如果要以军用票换成日本银行纸币,须经大藏省派往各地的财务官的许可,方可向银行调换;(四)军用票的存款,与日本纸币的存款,同样处理。”(18)11月30日,日本政府又禁止使用日元,只用军用票,以减少日元外流和加强对中国占领区的经济掠夺。综观日军发行军用票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利用不兑现的军用票,作为战费转嫁至占领区人民身上,莫须从本国携带铸币和兑现纸币,避免因作战关系,导致本国国内通货膨胀;其二,利用其抢购军需民用物资,进行“以战养战”;其三,防止以上海为中心的日本银行纸币的贬值和驱逐法币、代替法币的地位,占据金融市场。 日本军用票虽在名义上由日本银行发行,但日本银行在中国占领区并无分行机构,不负任何兑换责任,就是在华发行军用票的横滨正金银行也仅担负发行的责任。所以,军用票既不是纸币也不是公债,而是一种征用,掠夺的不记名券,它是日本政府战争时期军事预算范围内的一种无偿掠夺和军费支出。
在日伪的巨大攻势下,外汇大量流失,中英外汇平准基金数目有限,仅三个月即消耗告罄,国民政府于1939年6月7日放弃维持英汇8便士的水平,一度停售外汇,使法币外汇率跌至6便士左右,给日伪套取外汇以相当的打击。接着于6月下旬实施新的安定金融办法,限制提存,规定存户每周提存额为500元;7月4日公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及《进口物品申请购买外汇规则》三项办法,废止了《外汇清核办法》,加强了对进出口外汇的控制,以防止日伪套取,减少入超,稳定汇价。这些措施实施后,加上欧战爆发等有利因素,外汇市场汇率曾一度回扬,但总趋向是下降态势,至1939年底跌至英汇4便士25左右。1940年2月,平准基金委员会再度出面维持汇价,以4便士125为标准,因求过于供,5月2日又突然放弃维持,年底英汇跌至3便士半。12月20日,平准基金委员会又售外汇月余,1941年1月16日又停止维持,直至7月26日英美政府宣布封存中日资金,国民政府外汇统制进入新的阶段。
国民政府在1939年6月7日宣布改变政策,停止出售外汇,法币汇价大跌。7月18日,英国汇丰银行也宣布停止出售外汇,法币对英镑汇率剧烈下跌,“华兴银行”惟恐伤及自己,急忙于19日宣布“华兴券”与法币脱离等价关系,直接维持英汇6便士的外汇率,并与21日正式公布按这一汇率无限制供给外汇,以使其价值高于法币。欧战爆发后,英镑对美元汇率下跌,“华兴券”又改与美元联系。但因“华兴券”脱离法币后并无外汇供给,实际上它仍与法币发生密切联系。(19)
日伪在华中沦陷区没有强行禁止法币流通,又采取较为谨慎的政策,“华兴券”的发行额一直徘徊在500至600万元左右。“华兴券”的发行额受到限制,使得法币在华中仍有很大的势力,此外还有数亿元的日本军用票。直到1939年9月1日,日军规定江海关税收均需以“华兴券”交纳、华中伪政权税收通用“华兴券”、华中蚕丝公司用“华兴券”收购蚕茧,“华兴券”才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流通。显然,“华兴券”和“联银券”比较起来是失败了。但日伪利用“华兴券”套取外汇的阴谋却如愿以偿。国民政府外汇政策的失败,一则误于着手太晚,放任资金外流;再则既维持法定汇价,又维持外汇黑市,使得外汇黑市成为比合法的外汇市场势力大的多的公开的自由汇市,黑市汇价成为法币的真实汇价。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当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性质,上海虽是日本的占领区,却有英美列强的租界,外人享有治外法权,上海租界内的外汇黑市绝非国民政府权力所及。同时,战时中国的对外贸易巨额入超,外汇支出十分浩大。国民政府外汇实施初步统制后,外汇供应受到严格限制,供求关系严重脱节,拥有沦陷区出口货物和走私出口货物及政府免予售结外汇的出口货物外汇(据统计1938年1月至7月占全国输出货值的90%,约35000万元以上(20))、华侨汇款(约每年5至6亿元中的80%(21))、列强在华驻军及领使馆费用等外汇来源的外商银行为牟取暴利,遂在黑市大肆活动。此外,资金外逃与投机盛行,更加助长了外汇黑市的猖獗。抗战以来,内地富有者为了保持财富的价值,纷纷以法币换取外汇,存放外商银行。 日伪更是利用外汇黑市的活跃,将以军用票、“联银券”、“华兴券”兑换的法币以及没收的法币、关税所得法币、倾销日货所得法币等投入黑市,进行套汇活动,从1938年3月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外汇市场的数次大风波都有日伪插手其间。据统计,从1938年6月至1940年5月, 日伪套取外汇的金额至少在二亿元之巨。(22)国民政府以自己的血本和英美借款去堵塞外汇黑市的无底洞,结果等到外汇平准基金消耗殆尽,才被动地取消对外汇黑市的维持,听任上海外汇黑市自由波动。这时,中国政府一方面放弃汇率钉住政策,使法币汇率从8便士跌至6便士,到1940年初时维持在4便士125左右;另方面强化了汇兑机构,加强外汇管理,到1940年8月1日国民政府又将汇率改为4便士半,使法币的黑市汇价与法定汇价大体接近,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粉墨登场,随之即成立了“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以其财政部长周佛海为主席,积极筹划设立“中央银行”。9月10日,日本兴亚院决定援助汪伪政权设立“中央银行”,发行与法币等价的新货币,停发“华兴券”,在维持军用票票值的同时逐步收回之。12月17日,日伪进行了《关于设立中央储备银行备忘录》换文,规定即将设立的“中央储备银行”(简称“中储银”),原则上不向汪伪政权提供贷款,“中储银”所持外币寄存日本银行,与“联银”协调,协助日本军需政策,支援取消发钞权的华兴银行,聘任日本顾问并接受其监督一切重要业务等。1941年1月6日,“中储银”在南京成立并开业,周佛海任总裁,总行设南京,资本总额为1亿元,由南京汪伪政府投资,据称有40%的现金准备,发行“本位币”称“中储券”或“储备券”,流通于汪伪政权所属的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沦陷区,后来又扩大到闽、粤、赣等省,但不能流通于东北、华北、“蒙疆”地区,不得对军用票采取不利政策而对其加以协助,因而它实质上是地区性的傀儡银行或日本银行的代办处,它所有业务大权完全操纵在日本顾问手中,决策方针听命于日本兴亚院,各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受日军的监视,银行业务情况必须定期向日方汇报。(23)“中储银”对法币采取逐渐取消的长期作战方策,规定“中储券”与法币等价联系,不与日元发生联系,以“中储券”为“新法币”,以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为“旧法币”,二者可以互相兑换。周佛海在“中储银”成立时发表声明指出:“旧法币”如跌至相当限度以下,当立即稳定“新法币制”,对于香港流入上海的“旧法币”将加相当限制。汪伪政权在其颁布的《整理货币暂行办法》中声明“中储券”为“统一币”,但仍许可法币在华中地区流通。日伪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法币套取外汇,破坏法币信用,掠夺战略物资,同时也为了解脱汪伪政权的财政困难,排斥英美在长江流域的强大势力。鉴于此种目的,“中储券”发行急速膨胀,1941年6月为5600余万元,1942年6月则增至10亿元。(24)1945年日本投降时竟达434079690余万元。“中储券”的最大面额也由发行初时的10元发展到10000元。分行、支行、办事处更是遍及华中各地及租界和日本东京。从这些数字来看, 日伪的货币金融进攻和对中国人民的经济掠夺是何等疯狂。
“中储银”在成立伊始,汪伪政权就宣布要立即稳定“新法币制度”,因此,在其势力所及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剧烈的推行“新法币”排斥“旧法币”的斗争。伪中储券发行初,仅局限于沪宁铁路一隅,东不过杭绍,西不抵武汉,南不达番禺,北不及徐州。为改变这种状况, 日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希图实现欲达之目的。首先,以行政权力,制定条例在流通领域强制行使。1941年2月23日,“伪财政部发布通告,凡不接受伪币者,以扰乱金融罪处罚”;(25)3月13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妨害新法币治罪条例》,规定对妨害“新法币”流通及破坏信用者、拒绝使用者等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1943年3月30日,伪财政部公布《修改整顿货币暂行办法》,规定自3月31日起,纳税及一切政府开支,一律使用“新法币”。7月15日,又宣布禁止以“旧法币”购买物品处理资产,缴付旅费、车资、租界及其他费用,兑换其他通货,充当担保品,成立债权,或偿还债务、借贷、劳动报酬等。7月29日宣布凡已经实行禁用法币的地区,一律禁止携带“旧法币”。10月25日,周佛海声明于本年10月1日起,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禁止携带、保存、持有“旧法币”。11月21日,颁布《查获使用或携带旧法币处置及提奖办法》规定凡在禁用“旧法币”地区,携带或使用“旧法币”一律没收。其次,调整新旧法币比价,强行兑换,排斥“旧法币”,逐步使用“新法币”,独占金融市场。“中储券”发行初始,与法币等价,新旧法币兑换比率为1:1;3月22日则改为100:77;5月27日又宣布禁止“旧法币”流通, “新法币”为统一通货,为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惟一法币,取消“旧法币”通货性质,规定“旧法币”100元兑换“新法币”50元;5月31日,公布《整理旧法币条例》、《收回旧法币办法》,规定整理“旧法币”自6月1日施行,从6月8日至21日,首先在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实行新旧法币全面兑换;6月21日规定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11个城市兑换旧币一律于即日截止,其他地区如太仓、扬州、南通等地延长至本月30日止;1943年初又规定沪宁两市及华中各主要城镇自2月15日起,未经兑换的旧币,禁止行使携带、保存或持有,否则一经查明,即予没收充公,从严惩处,“惟为顾全民众利益”起见,特自1月16日至2月13日再实行新旧法币兑换一次。再次, 日伪利用政治、军事相结合的手段,打击法币,推行伪币。1941年4月17日在日本的授意下,汪伪政府宣布在上海的国民政府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停止营业。1942年3月6日, 日本政府通过《华中通货暂行处理要纲》规定要压迫法币,使其贬值,在不构成对其支持的情况下,向非占领区驱逐,并考虑禁止法币流通措施;废止“中储券”与法币等价关系,限制法币存款;废除对法币的牌价基础;剥夺法币为贸易通货的职能,强化“中央储备银行”;使“中央储备银行”成为日军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中储券”在日军的武力下于1943年4月之后则更成为日本军用票的变种货币。
在日伪的强大攻势下,国民政府依赖英美援助,在积极防御的同时,展开了反攻。1941年4月1日,为支持法币,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和英国财政大臣费立浦与中国政府代表宋子文和中央银行代表李干签订了中美、中英新平准基金协定,由三国换文,将中美、中英外汇平准基金合并为一,组成中英美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协定规定中国政府拨款2000万美元,美国出资5000万美元,英国除原有平准基金500万英镑外另增加500万英镑。该委员会于5月25日在重庆正式成立,8月18日开始在上海活动,并放弃以前的自由外汇办法,代之以审核制度。该会规定外汇牌价,凡经平准基金委员会核准的申请,该会即按价售给,但该会不与商人直接往来,由银行代为经手。
1941年6月22日,苏德战争爆发,7月2日日本御前会议确定实施“南进”的基本国策,28日大批日军进驻法属印度支那南部,日美、日英矛盾激化。美国事先得到日本南进情报,于7月26日由总统罗斯福下令冻结日本在美资金,英国、荷兰也随美国作出相同决定,并实施贸易凭证出口制度,此后一切货物运往日本,必须事先得到各该国财政部同意。如果仅冻结日本资产, 日本仍可在占领区套取中国外汇,并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物资,因而中国政府请求英美两国同时封存中国海外资金,对中国被封存的外汇款项等,仍归中国政府支配。英美两国接受中国政府的请求,同意封存中国在英美的资金,以加强对外汇和贸易的统制,并将中国被封存资金的解封之权授予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还特许在华的14家外商银行及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供应正当进出口贸易的资金。这样,凡中国居民在英美的外汇资金悉归国民政府控制。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特准经营外汇银行试行办法》,规定各银行只能按牌价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汇率的买卖,各银行供给进口外汇也须遵守规定种类及限定数额内办理。(26)市场上随时产生的外汇交易也归国民政府统制。这对日伪套取外汇和掠夺物资是一个相当大的打击,一般的逃资、投机及日伪的套取基本上无法进行,法币成为对内货币,上海外汇黑市渐趋消灭。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军占领上海租界,围攻香港,沪港外汇黑市真正绝灭。
日本对华货币战与它的军事战、政治战、文化战是一体化的,政治上“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战略必然带来经济上“分而治之”的政策,“华兴券”、“中储券”只能在华中而不能在华北、内蒙、东北等地流通,加之法币在华中、华南有较高的信用和较广泛的流通基础, 日伪打击、排斥法币,实现货币体系一体化的企图无法实现。“华兴券”、“中储券”与法币平价兑换,伪钞持有者必然无限制地兑换法币,从而使伪钞源源回笼,危及伪银行的生存。国民政府外汇统制政策的强化,外汇黑市日趋消灭, 日伪套取外汇更加困难。随着英美冻结中日资金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外汇黑市彻底消灭, 日伪套取外汇的大门被堵死。在这种情况下, 日本兴亚院先于1941年11月1日通过《关于整顿加强对华通货政策之当前紧急对策》,决定限制法币流通,取消“中储券”与法币的等价关系,而改与日元等价联系,将“中储券”纳入“日元集团”,并加强控制江海关和汪伪政权的财政管理。继而1942年1月31日,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又制定了《大东亚战争开始后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要纲》,决定禁止法币流通,使“中储银”成为华中日军“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可见,在国民政府积极的货币守御和攻势下,伪“华兴券”、“中储券”的发行无疑是失败了。
在中日货币战的第一个时期里,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巩固法币信用,维持法币外汇汇率的措施,保证了财政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内经济的运行;打击了日军军用票和伪钞在日本占领区的流通,坚持了法币在沦陷区的阵地,在国际上树立了高于日元的形象,同时给伪钞的流通以极大的阻力,使日军妄想把法币变为“废纸”的阴谋破产。但这种措施是为了维护大资产阶级和英美利益,以牺牲国家主权和巨大外汇资金为代价的。国民政府对存在于上海租界与后方金融有密切关系的外汇黑市,既无力又无权控制,而且在英美政府的压力下,一再维持上海外汇黑市,结果被日伪大量套取,消耗了巨额外汇资金,不敢也不愿将外汇市场移往大后方;通过英美借款成立的两次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使英美控制了外汇统制大权,虽然1941年4月国民政府成立了外汇管理委员会,名义上作为中国外汇管理的最高机构,实际上它不能管理平准基金委员会的所有外汇,使得平准基金委员会基本上成为英美控制外汇平准基金、操纵中国外汇管理的机构。既维持法定汇价又维持黑市汇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内抑制了法币对外价值的下跌,使之免于崩溃,但由于法币的恶性通货膨胀及大量入超造成的国际收支失衡、 日伪套取外汇和破坏活动、外汇投机资金外逃的盛行,法币信用和市价稳定在长时间内维持势必成为问题。据统计,法币的黑市汇价从1937年至1941年12月,英汇下跌77.1%,美汇下跌82%(27)。在付出沉重代价后,国民政府才最终放弃维持外汇黑市的政策。本来汇率跌落对中国有利益的一面,汇率下跌则黑市疲软,对套取外汇不利,而且对自给自足的中国经济无足轻重,法币汇率下跌也不代表法币的全盘贬值,法币的最终价值是体现在国内经济活动的需要量上。国民政府之所以竭力维持外汇黑市,其目的除前述有利方面外,还在于维护英美在华利益,以经济上的特殊作为拉住英美、实现同英美政治上外交上结盟的筹码。英美一手扶持法币,使法币成为英镑、美元的附庸,并将中国纳入其推销商品、输出资本的势力范围,法币跌价会造成物价上涨,影响商品倾销和投资,同时中国的经济性质需要国外的商品输入和国内的原料出口以保持经济的运作。英美为了维护它们的在华利益,先在上海租界内造成外汇黑市,然后通过贷款来维持,以刺激对华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外汇黑市的存在,使日伪从中套取了大量外汇,然后通过外汇向英美购买工业原料、燃料及军用物资,支援其侵华战争。因此,国民政府希望通过这种外汇政策能够达到最大限度地巩固法币信用,在对日货币战中取得优势的目的并未实现。正如蒋介石所承认:“过去上海办理外汇的办法,不但我们中国商民没有利益,而且徒然替敌伪维持其金融生命,这个办法如不改变,不但减少我们的抗战力量,实在无异给敌伪以操纵之柄,来摧毁我们抗战经济的基础。”(28)另外,国民政府的这种外汇政策有利于在上海拥有大量不动产的大资本家以及中外商业银行和富商大贾资金外逃和外汇投机,这些人极力主张维持外汇黑市。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大举“南进”,上海、香港法币外汇黑市相继消灭,日伪无法套取外汇,遂转向积极扶植伪币,禁止法币在沦陷区流通的政策,以配合经济上的全面封锁战略。日伪强迫人民将法币折价兑换成伪币,用法币向国统区套购战略物资,倾销“过剩产品”,并在沦陷区全面禁绝法币流通以打击国民政府向沦陷区抢购偷购战略物资;国民政府则全力稳定法币价值,阻止沦陷区法币回流,中日货币金融战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直到抗战结束。双方斗争的重点集中在华中华南地区。
1942年3月6日,日本政府继1月31日通过《大东亚战争开始后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纲要》,禁止法币在沦陷区流通后,又通过《华中整顿通货暂行处理要纲》。5月30日,华南日军宣布准许“中储券”在华南地区流通使用。5月31日,汪伪政府公布《整理旧法币条例》,着手用“中储券”、“国债券”及转账存款等方式回收法币,先从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开始,继而扩展到华中其他省份及华南地区。在回收比价上极力使“中储券”升值,法币与“中储券”比价急剧下跌。从6月8日起,日伪开始强迫人民以500比100的比价以法币兑换伪钞。6月25日,汪伪政府颁布《禁止使用旧法币办法》,禁止在南京市区、上海旧市区及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两特区使用法币,并停止兑换小额法币。12月1日又宣布从即日起,在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除禁止使用、携带法币外,并绝对不准保存和持有法币。在华南沦陷区,先规定最后兑换期为7月10日至23日,后又于1943年1月10日至25日在广东沦陷区实行特别兑换。至此,法币被强制回收并被逐出沦陷区的通货流通领域。伪钞流通领域扩展到西至湖北,南抵广东,北达徐州以南的整个华中华南沦陷区。据统计, 日伪在沦陷区共回收法币91270万元,这些贬值的法币由于不能套取外汇,大部分由日军运往双方交战前沿,通过种种渠道,到达非沦陷区抢购各种物资,从而造成中国内地物资奇缺和金融混乱的局面。
日伪发动物资战,即抢购中国的战略物资,削弱中国的抗战实力,是货币战的一个隐形表现形式。日伪大发伪币,以伪币抢购物资,扩大流通区域;同时以非战略物资的输出来维持伪币的价值,也是日伪利用物资进行货币战的策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伪套取外汇无法进行, 日军遂在华中、华南禁用法币,以法币为前驱,到非战领区抢购物资。其货币战的目的就在于以物资为手段,驱逐法币;扩大伪币流通区域;同时,法币在沦陷区流通机能丧失,必然回流非沦陷区,从而引起非沦陷区法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牵动物价,冲击中国战时货币金融体制。
国民政府在国内外形势发生变化的新局势下,1942年初战时最高经济和金融决策机构四联总处制订出对日货币战新对策,取消了防止私运和限制携带法币出口的诸项禁令,采取限制法币内流和禁止物资出口的政策。前者目在减小大后方通货指数,抢购战区及沦陷区物资,后者目在禁绝日伪用法币套购大后方物资和防止后方通货数量增加而加剧通货膨胀。3月,国民政府又颁布《对日宣战后处理金融办法》,作为新时期对日货币战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规定在后方采取安定金融,节省开支,吸收游资、侨汇,鼓励生产,管理外汇,在重庆设立外汇证券交易市场等措施,以制止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应付浩大的军费开支。同时,宣布撤退在上海、天津、北平等地租界和香港的四行分支构,并再次命令禁用日伪钞券。这些措施对稳定战时金融体制,抵抗日伪以武力为后盾的货币进攻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月21日,国民政府又争取美国贷款5亿美元及英国贷款5000万英镑(仅宣布未兑现),进一步稳定了战时金融体制并提高了抗战的信心。5月21日,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实行《战时管理进出物品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源自何国何地,凡属军需品、日用必需品等,悉准进口。此外,对出口货物也重新作了调整,以对付日伪的物资战。(29)
太平洋战争是国民政府对日货币战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对日货币战政策,采取了较为主动而及时的防御和进攻策略,但这些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是极不成功的。日伪在英美封存中日资金和外汇黑市消灭无法套取外汇之后,立即转向对国统区进行经济封锁和抢购物资,国民政府虽实行法币出口解禁,并奖励物资输入的政策,但日军很快占领缅甸,切断西南重要的进出口国际通道滇缅路,以致大后方物资供应顿形紧张。日伪更加紧在沦陷区禁止法币流通,极力贬低法币价值,提高以法币计算的物价,造成沦陷区物价高于大后方的现象,阻止了大后方走私商人向沦陷区购货内输。相反,大后方走私商人以及国民党军队将领等人纷纷将内地货物特别是粮食走私输出,掉换法币,牟取暴利。这些走私物资中有的是从前从沦陷区抢购所得的生活必需品和战略物资。这种物资倒流现象,加深了国统区的物资奇缺和粮食恐慌,同时法币内流,加剧了大后方的通货膨胀。
在华北沦陷区, 日伪封闭了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和天津银钱业公库,将天津所存白银全部劫收,并强迫华商银行29家与“联银”合作,各行所存法币全部以四折比率转账换存伪钞。日伪将通过各种途径掠夺的法币,大批运往交战区或国统区购取战略物资和生活日用品,输出各种毒品和奢侈品,破坏大后方金融。
这一时期,中日双方货币战政策逐步发生重大转轨,货币金融战激烈的正面交锋渐趋消失,而代之以经济上的物资战、封锁与反封锁等斗争形式,直至抗战结束。
整个抗战时期,中日双方的真假钞票战斗也十分激烈。战时破坏对方货币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伪造敌国货币,通过这一手段达到破坏对方货币信誉、制造对方通货膨胀、套取对方物资等效果。 日本不仅在本土设立科研机构专造假币,而且在中国设立许多专门制造假币的工厂,伪造中国货币,扰乱非占领区金融,破坏中国战时经济。日军在攻占华东华中主要地区后,其参谋部中国课的山本宪三主计大尉奉命开始研究如何制造法币假钞。1938年,日本成立了陆军省第九科学研究所,专门筹划制造假币。但由于中国法币多数由英美钞票公司印制,印刷和防伪技术高超,使得日本的伪造工作进展十分缓慢。直到1941年至1942年,日军在香港、缅甸、南洋以及德国在太平洋俘获的美国军舰上得到大批法币半成品、印刷机、法币编码暗账底册后,才获得了法币印刷的全部秘密,从而提高了其伪造法币的能力,同时将数十亿元法币半成品加工成成品,推向非占领区。国民政府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下令军统局与美国合作,由美国提供印刷设备和纸张,在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制造伪银行钞券,用于抢购沦陷区物资。军统局副局长戴笠通过和重庆有联系的汪伪要人周佛海得到了“中储银”的印钞票版,在重庆观音岩山洞里,一次就印制了15000箱,然后由交通部门全部投入汪伪控制区。同时还印制了大量“联银”纸币。这项工作持续到1944年才停止。
掠夺金银硬币是日军破坏中国币制的间接手段。金银因其固有的价值被用作货币发行的准备,又因其具有平衡国际收支国际货币地位而在国际支付中可以换取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因而有了金银就等于有了外汇并间接拥有了物资。在抗战期间,外汇和金银是投机者追逐的孪生兄弟,在战时货币问题上具有几乎相等的地位。日军不仅掠夺中国的金银,还抢掠中国的镍、铜辅币作为战略物资。抗战中, 日军究竟掠夺了中国多少金银和金属辅币,其真实数目难以计数,仅战后中国政府向盟军提出申请,要求日本归还的金银珠宝,其中黄金为71748916.0535公分,白银为510422243.0325公分、银元14195865.09元、白金为117067.4356公分、钻石为3726枚。国民政府针对日伪对金银的争夺,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1938年10月21日宣布禁止黄金出口或运往沦陷区资敌;1939年8月29日又取缔黄金交易,实行国有并定点收购黄金;1943年6月由于无力高价收买黄金,被迫恢复黄金自由买卖,11月3日则改收购黄金为出售黄金(原因是美国5亿美元贷款由于日军阻断交通,无法运入物资,国民政府便动用2亿美元买入美国黄金568万余两,加上收买的黄金,总数计有600余万两。)以回笼法币,抑制通货膨胀。这一有益举措却由于国民政府一手售出黄金,收回法币,一手又将法币投回流通领域,通货膨胀非但没有制止,反被敌伪套取了不计其数的黄金;投机商人和不法官僚乘机互相勾结,大做黄金美钞投机生意,使得国民政府最终将国内所存黄金悉数售完,国统区金价、物价扶摇直上,无法控制。至于对白银和铜镍辅币的管理虽然多次发布命令,或禁止出口,或以法币进行兑换,也由于战争的扩大和持久化,作用不甚明显。
综观抗战时期的中日货币金融战,日伪的货币金融进攻,对法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给国民政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截至1940年,全国金融业损失达4亿元之巨。日伪的钞券和军用票发行额更达到了天文数字,据不完全统计,迄1943年6月,“蒙银券”、“联银券”、“华兴券”、“中储券”发行量折合战前法币6.66亿元,军用票的发行量折合战前法币10亿元左右,二者实际价值折合战前法币16.66亿元,超过了战前法币发行额的14.1亿元,从而基本上达到了“以战养战”的目的(36)。国民政府在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在英美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巩固法币,统制外汇的政策,保障了货币金融体系的维持,粉碎了日伪摧毁国民政府的战略意图,使日本的货币进攻随侵略战争的失败而彻底终结。
国民政府与日伪的货币金融战如同军事战一样,是经济战中的正面战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同日伪展开了激烈的货币金融战,形成中国经济抗战中的敌后战场,并成为中国整个经济抗战的中流砥柱。敌后根据地本身是从敌占区开辟出来的,根据地发行自己的货币,消灭土杂钞,严禁伪币在根据地内流通,采取了坡度贬值、以伪币打击伪币和配合物资贸易斗争,占领货币市场等高超的货币进攻战略,使日军从法币原有地盘中侵掠到的地盘,一块一块地被各抗日根据地所发行的货币重新蚕食、夺回,致使日伪货币支离破碎,始终未能形成完整的统治。日伪对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货币采取了与法币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使用和保存根据地货币的人民进行残酷镇压,如山东日军规定凡发现持有超过5元北海银行纸币者即处决。就是如此残酷的货币斗争,到抗战胜利前夕,在华北的“联银券”已被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等根据地货币围困于大城市之中;在华中形成了将“中储券”从根据地扫除的态势。根据地货币阵地的扩大,阻遏了日伪对法币的吸收,保护了法币和法币外汇,也使法币在沦陷区的货币阵地得以部分坚持,对日伪货币形成重大威胁。此外,根据地还对日伪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根据地货币金融的进攻,如争夺金银硬币、伪造根据地货币、抢购物资等进行了坚决的反击斗争,均取得了成功。特别是物资争夺战中,根据地军民以货币为武器与日伪进行的斗争最具特色,成果最大。这些斗争的胜利使根据地得以生存和发展。
早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卢沟桥事变爆发前, 日本就依据所谓“日满经济一元化”的方针,将东北经济置于日本国民经济体系之中。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统一东北金融,广泛掠夺物资,通过伪满傀儡政权于1932年1月7日成立“满洲银行”,发行伪满纸币,纳入日元集团。1935年10月至11月,日本又实行所谓的币制改革,改以日元为主,使东北经济完全纳入日本的金融范围。
1935年11月25日,日军扶持汉奸殷汝耕在冀东二十余县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次年11月,该伪政府在天津设立“冀东银行”,1937年3月开始发行伪冀东纸币,强制当地人民使用,排斥中国货币在冀东的流通,为华北货币并入“日元集团”做准备。这一时期,中日间的货币战基本上是区域性的、局部性的。加之1935年前的中国货币尚未完成统一,日本还没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其所进行的货币金融战则主要以争夺中国的地方货币权为主,为更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备战。
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随着大规模军事战争的展开,中日间的货币金融战也进入了全方位的激战状态。侵华日军采取了种种货币金融政策,企图彻底摧毁中国财政金融体系,破坏中国币制,扼制中国战时经济命脉,击溃中国坚持抗战的物质基础,并从经济上打垮国民政府。在货币金融战中, 日军力图以从货币市场驱逐中国货币、争取有利于日伪货币的比价、套取中国外汇、抢夺中国金银、伪造中国货币等手法,实现彻底破坏中国固有货币的目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套取中国外汇已不可能, 日本便转向以物资战的形式发动新的货币战,将法币投向国统区和敌后根据地,以抢购物资和加剧未占领区的通货膨胀。国民政府在英美等国支持下,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回应反击措施,以维持货币金融体制,稳定金融市场,巩固法币信用,增加抗战的物质力量,抵御日本强大的货币金融攻势。根据日本的货币金融进攻政策策略的转换机制,从1937年至1945年的中日货币金融战大致以太平洋战争的发生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双方斗争的方式主要是货币的直接交锋;后期则主要是以物资争夺为表象的隐形货币战。
中日货币战的前期依据时间和重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抗战爆发至1938年3月10日华北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成立。其间, 日军主要集中在军事上发动大规模进攻,在货币金融领域的进攻不甚剧烈,以地域而言,重点放在上海、内蒙及华北部分地区。
战争发生,中国人心恐慌,金融市场大幅度波动,银行提存与转存外商银行及购买外汇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从7月10日至8月12日,仅上海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的提存金额就分别达2500万元和1700万元以上,占到存款总额的16%和17%以上。①八一三事变前的36天内,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出售的外汇达七百五十余万英镑,折合法币一万二千四百余万元,此项外汇相当部分为外逃资金。②在此情形下,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的金融市场汇率逐渐由战前的法币法定1元合英镑1先令2便士半降至1先令2便士25的下限,远期汇率则突出此下限而日趋下浮。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以此来动摇国民政府的货币金融体系,使其丧失经济中枢的职能。一时,金融市场更呈不稳之态。为稳定金融市场,防止资金外逃和日军套取外汇,维护法币基础,国民政府与外商银行订立“绅士协定”,议定凡投机与逃资的外汇购买,各银行一律不予供给,并停止吸收中国的新存款。8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七条和《上海市银钱业分会补充办法》四条,规定自次日起,限制提存,存户每周只能提存150元,银钱业所出的汇划支票,只准在上海同业汇划,不付法币及不得转购外汇。③国民政府采取的这种安定金融,稳定外汇市场的消极防守进攻办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统计,在限制提存后的半月中,中国、中央、交通三行收买的外汇达40万英镑,折合法币600万元。④但此办法不分国内国外,一律限制资金转移,使上海和江浙沿海一带最为集中的资金无法及时向内地转移,不利于工商业和大后方经济的发展,并且使资金滞留最危险的日军进攻地区,造成随时被掠夺的可能。加之,战事不利,沪宁杭等地相继失守以及安定金融办法本身缺乏必要的监察和严格的检查制度等,银行的巨头们及与他们有关系的存户,提存款项续有增加,逃汇之风依然强盛。迄1937年底,上海各银行的存款一般减少30%到40%。⑤仅1937年11月,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出售的外汇就达200万英镑。⑥安定金融办法的施行,使法币的法定汇价基本上得到稳定,却造成了金融周转失灵,国民政府为调剂内地金融,特公布内地贴放办法,在全国12个大城市成立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从事贴现放款事宜,以适应农矿工商业发展的需要,但因贴放资金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全国工商业的需要。
日军在进攻上海的同时,于1937年8、9月间先后侵占张家口、大同、归绥。为了控制当地金融和掠夺物资,首先禁止市面流通的平市币和法币,发行伪满官号银钞票,暂时流通市面。9月21日,又合并中国、交通、平市、丰业等四家银行,在张家口宣布成立“察南银行”,名义上由察南伪自治政府投资,实际上由日军向伪满中央银行借款充抵。该行在10月1日正式开张并发行伪钞;同时公布《紧急通货防卫令》,把原来通用的货币贬值(平均为30%)兑换察南银行券。这是抗战后日军在中国境内扶植的第一个伪银行。同年11月22日,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控制察南、晋北、蒙疆联盟三个“自治政府”,掌握其经济命脉,搜刮战略物资,决定改变过去分而治之的政策,代之以合零为整,集中统辖的新方略,在张家口合组成立伪“蒙疆联合委员会”。根据伪蒙疆政府银行组织条例,由“察南银行”改组为“蒙疆银行”,12月15日正式开张,发行“蒙银券”,资本总额定为1200万元,由三个“自治政府”各融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即开业。⑦实际上,所谓的融资不过是三个“自治政府”没收中央、交通、农民三行在绥远、察哈尔等地的分行机构及吞并绥远官钱局和丰业银行资金所得。伪蒙疆银行总行先设厚和浩特,后移张家口,并在各地遍设分行,由日本人宗像敬久担任总裁,成为伪蒙疆政府的中央银行,承担国库的职能,办理一切银行业务,制造和发行“蒙银券”,排斥法币,指导“蒙疆”地区的金融,实施各项金融政策和执行“政府委托有关发展蒙疆经济等事务”,成为“日元集团”中的重要一员和日伪统治“蒙疆”、统制“蒙疆”金融,攫取战略物资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蒙银券”在1937年底成立伊始的发行额为1400余万元,1941年底增至1.13亿元,⑧到1942年12月共发行13.7亿元,⑨部分地解决了日伪军政费用所需。此外,日伪还在察南、晋北、内蒙改组没收金融资本,成立察南、晋北、蒙古三个实业银行,办理存贷款,与各商号互相过拨业务,1942年又将三个实业银行合并为“同和实业银行”,总行设张家口,并在伪统治区域所属各市县镇设立分支机构。 日军通过“蒙疆”和“实业”两行,完全控制了“蒙疆”地区的金融业。在华北的其他各地, 日军则使用朝鲜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占领区各地,借以掠夺中国财富。
对于日伪在这一阶段的货币金融进攻,国民政府只是采取了某些安定金融的措施,并宣布排用伪钞,没有采取更为积极的防御步骤。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国民政府基本上继续执行1935年币制改革以来自由放任的外汇政策,以维持法币的币值。对外汇用途的审查和自由买卖的限制,虽然在1937年11月已经开始,却尚无明文规定,外商银行仍可自由买卖外汇,为日伪利用外商套取外汇造成可乘之机。 日军通过高压政策从沦陷区搜刮法币,尔后运至上海套取外汇,借套取外汇摇撼中国法币基础,破坏中国币制,扰乱中国经济,离间中国政府与人民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同时, 日本通过套取外汇,增强自己的实力,以中国的外汇购买战略物资,以实现破坏法币的国际形象,巩固日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特别是抗战初期,中国外汇买卖存在三种价格:一是中央银行牌价;二是中国、交通两行牌价;三是上海外汇黑市价格。其中上海外汇黑市价格又分为汇丰银行牌价、商业银行结汇价及银行同业作价三种。这种纷乱错杂的价格更为日本套取外汇敞开了大门。国民政府的金融外汇政策,虽使法币汇价得以稳定,但消耗的外汇基金数额惊人,促使其转而采取初步的外汇统制政策。
第二阶段从1938年3月10日至1939年5月16日伪华兴商业银行成立,中日双方的货币金融战进入激烈交锋状态,重心在华北地区。
1937年9月12日,日本政府制定《华北金融对策纲要》,企图以其扶植下的河北省银行、伪“冀东银行”为基础,联合中国其他银行共同投资设立联合准备金库。11月26日,又通过《华北联合银行(暂名)设立纲要》,准备将设立金库的构想付诸实施,决定由筹拟中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一方和中国其他各银行为一方,各投资一半,创设联合银行。12月14日,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北平甫经成立,其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就遵从日本政府的意旨,任命“财政部长”汪时璟等九人为筹备委员,负责筹组“中央银行”。
汪时璟,安徽旌德县人,早年留学日本陆军会计学校,北洋政府时期曾任财政总长秘书,后任沈阳中国银行总经理。九一八事变后,投附日本关东军。1937年10月,由日本特务机关推荐,参加北平伪政权筹组工作。
1938年1月7日,汪时璟等人发表声明,宣布将设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并内定由河北省银行、冀东银行及平津两地的中国、交通、金城、盐业、中南、大陆六家银行“共同投资”。2月6日,组成设立委员会,11日伪政府公布《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要纲》,12日正式成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简称“联银”),额定资本5000万元,其中一半由伪政府承担,一半强行摊派参加的八家银行,并要求一次缴足半数。伪政府投资由日本兴业、正金、朝鲜三行组成银行团与伪政府签订1亿日元的借款合同,从中提取1250万元;中国各银行出资部分,只有河北银行和冀东银行分别照所摊派额投入80万元和50万元,其他六家银行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和交款,日伪最后以1935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时,宋哲元截留的华北各发行银行缴纳的准备金白银900万元充抵,才使“联银”于3月10日正式开业,汪时璟出任总裁, 日本满铁会社理事坂谷希一担任顾问。所谓的联合准备银行在当时是既无联合又无准备金的一个伪金融组织。“联银”的经营方针,完全听命于伪“临时政府”最高经济顾问日人平生釟三郎(曾任日本政府文部省大臣)和“联银”顾问坂谷希一。1939年6月起,日本借口“业务日渐发达”,扩大顾问室,增加副顾问、辅助顾问、援助员等,使“联银”全行的1000名职员中,日人占了十分之一,达百余人。截止至1944年6月,“联银”先后在天津、青岛、济南、太原、郑州等地建立了二十四个分行,及威海卫、秦皇岛等八个办事处,几乎遍及整个华北地区。其中临汾、运城、潞安分行经理以及东京办事处处长悉由日人亲自担任。
“联银”开业后,伪政府即宣布“联银”发行的纸币1元、5元、10元、100元四种“联银券”为“国币”,颁布《整理旧通货办法》、《取缔扰乱金融办法》,确立了“联银”发行货币的独占地位。同时,宣布“联银券”对外价值与日元等价的《声明》,把“联银券”纳入“日元集团”。
日伪组建“联银”的目的就是要把整个华北纳入“日元集团”,利用伪币驱逐法币,并以法币套取外汇,扰乱中国金融业,促使中国金融体系崩溃,摧毁国民政府和中国抗战的基础,同时也便于日本在华企业的投资,输出国内“过剩产品”,掠夺战略物资,达到“以战养战”。
“联银”是华北伪政权的中央银行,开张伊始,便大量发行“联银券”,作为日伪货币进攻的武器。3月16日首次发行1400万元,到12月发行额即达1.6亿元,1939年12月猛增至4.58亿元,之后逐年增加,1942年12月为7.15亿元,1941年12月为9.66亿元,1942年突增至15.9亿元。⑩1943年后,“联银”停止纸币发行额公布,据“联银”总裁汪时璟战后供称,八年之中共发行“联银券”达1238亿元之巨,(11)与其准备金形成天文倍数之差。在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华北伪政权初始规定其与日元及法币等价兑换,企图利用伪钞逐步取代法币,并利用伪钞与法币等价关系,从华北人民手中换取法币,再以法币套取外汇。日伪当局依照旧通货的不同类型,限期流通,《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凡票面印有天津、青岛、山东等字样的中国、交通银行及河北省和冀东银行发行的纸币,自旧通货整理办法施行起的一年内准允流通;中央银行及未载明地名的中国、交通银行的纸币,则于该办法施行三个月后禁止流通。由于“联银券”在流通领域遭到中外商民的抵制,加之日伪在华北占领区日益巩固,日伪的货币攻势也逐步加强。1938年6月10日,日伪当局强行规定除中国、交通两行纸币和河北、冀东两行纸币外,其他一切纸币禁止流通。为了加强旧通货回笼,继而颁布《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对所谓“扰乱金融行为者”、持有或搬运非“联银券”行为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1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罚金;对“供犯罪之用,或意图供犯罪用之物及因犯罪行为所生,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没收之,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者,追征其相当金额”。(12)1938年8月7日颁布《关于旧通货贬值之命令》,规定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法币及小额纸币按九折行使。12月30日又贬值30%,按六折行使。1939年1月1日,伪临时政府布告法币流通领域除了在天津租界外,其他地区一概截止于3月10日。2月20日正式发布《关于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之纸币再为贬值之命令》,规定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按六折流通市面;订立契约须以伪钞为准;以往所订立的以法币为准的契约,从即日起按六折折合伪钞。(13)年底,日伪全面禁止“联银券”以外的一切货币流通。“联银券”在日军的刺刀支持下,投入华北金融市场。1941年,日伪进而将华北各县及各乡村划分为“联银券”区域、准“联银券”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种类型。在准“联银券”区域自规定之日起,限两个月一次对旧通货以四折实行收买;在其他区域,凡势力所及之处,对旧通货实行收买,折扣因时而定。这表明日伪要在华北地区彻底禁绝法币,并通过压价收买,转手套取外汇,削弱中国抵抗侵略的实力。此外,日伪在华北加紧外汇控制,1939年3月2日华北日伪当局颁布出口汇兑集中制,对鸡蛋、核桃、花生油、杏仁、烟叶等几种商品出口和金属品、化学用品、机械、图书等41种商品进口实行统制。7月17日进一步颁布全部进出口物资统制法令,全面实行外汇集中,由“联银”独家办理结汇。1940年7月,日伪强行规定华北所有银行放款,都必须通过“联银”并得到“华北金融委员会”的许可,华北金融市场悉归“联银”掌握。
面对日伪强大的货币金融进攻,国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反击措施。为了阻止日军在华北搜刮法币,套取外汇,在华北实施了三项办法:一是授意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尽力吸收各该行法币,以免被伪银行控制;二是停止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华北分行的外汇供给机能;三是施行外汇审核制度。这样,上海、香港成为外汇中心,天津则出现外汇黑市,而且天津地区法币成了上海外汇市场上兴风作浪的主力军。
“联银”成立的第三天即3月12日,国民政府便立即颁布《中央银行办理外汇清核办法》三条,限制外汇购买,以应付日伪的破坏阴谋,减少外汇基金过分流失。该办法规定:自3月14日起,“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要外汇时,应填具申请书送达中央银行总行,”“中央银行总行接到申请书,应即依照购买外汇清核规则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与外汇。”(14)这是国民政府实行外汇统制的开始,给日伪套取外汇以相当的限制。4月22日又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售结外汇办法》,开始控制出口贸易外汇,规定经营桐油、猪鬃等24种货物的出口商所售货价应以外币计算而按法定汇率转让与中央、交通两行,方准报请海关出口,对外汇进一步实行统制。这两项防御性措施虽然对日伪套取外汇给予了相当的限制。但由于外汇供不应求,中央银行核准的外汇额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外商银行惟利是图,为谋取暴利,于3月底放弃了原与中国订立的绅士协定,自订市价买卖外汇,不再维持法定汇价。许多国内商业银行也常常利用“外汇清核办法”大做投机生意,一般商人申请外汇都须经过银行之手,而一般商业银行申请外汇时又浮报数额,核准之后却不以法价出售,通过高价转卖投机商人,国民政府遂加强审核程序,核准之数日趋减少,一般商人便难以从中央银行购取外汇。在外汇统制势力所不及的上海租界和外商银行,外汇买卖日渐频繁,上海外汇黑市由此产生,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无法从中央银行购取外汇的商人便转向黑市购买。外汇黑市的存在,为日伪套取外汇以可乘之机,造成了法币外汇市价大幅度跌落,英汇从1938年3月下旬的1先令2便士25跌至8月初的8便士,与法定汇率相差6便士之多。日伪借机造谣中伤,在外汇黑市兴风作浪,投机者又推波助澜,法币信用严重挫伤。法币汇价跌落,影响到中国国内物价,造成法币贬值,波及外商的进口贸易,也影响到美元和英镑。国民政府为了照顾英美利益和禁绝日伪及投机者套取外汇,于8月23日宣布进一步统制外汇,规定凡在1938年元旦之后的定货不得再申请外汇,实际上取消了“外汇清核办法”。同时,为安定金融,稳定人心,防止外汇黑市大涨大落,又命令中国、交通银行与英国汇丰银行约定,暗中共同维持上海黑市汇价,使上海黑市汇价稳定在8便士左右达半年之久。此外,还在华北游击区发行不能购买外汇的地方券,以法币作为准备金,流通市面,致使日伪无法兑换法币。(15)
到1939年,中国外汇损失甚巨,已很难维持外汇市场的均衡,国民政府在实施一系列外汇统制办法的同时,努力争取英美的援助,经过艰苦的交涉,于1939年3月10日成立了中英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外汇平准基金共计1000万英镑,由英国汇丰、麦加利银行代表英国政府对华贷款500万英镑,中国、交通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出资500万英镑,公开出面维持外汇黑市。无限制的买卖外汇,把法币汇率维持在8便士25的水平,从而保证了法币在国际上的价值和信用,打击了伪钞的信用,维系了华北民心。但此举主要是英国在行动上直接对付日伪对华北的外汇统制,实际上是英镑对日元宣战。对中国来说是得不偿失,因为这项基金结束时,英国银行如受有损失时,须由英国财政部赔偿;获利时,也移交英国财政部。基金的主要任务是维持黑市汇价,稳定法币对英镑的汇价。维持法币汇价,固然可以使法币在国际上的信用超过伪钞,却为日伪套取外汇大开方便之门。公开在黑市无限制买卖外汇后, 日伪集中1亿元以上的法币向上海外汇黑市大肆冲击;(16)入超数额巨大,1939年3月为4389万,1939年1月至5月为22535万,外汇需求激增;外汇投机商乘机大肆活动。而平准基金数目有限,难以源源抛出外汇,维持固定汇价,国民政府不得不在6月7日放弃维持英汇8便士25的水平,英汇跌至6便士左右。
在这一阶段的货币金融战中,国民政府对日伪的斗争日益加强,但军事上的失利又导致货币战始终处于一种防御性态势。日伪配合军事上的强大攻势,不断从正面发起猛烈的货币金融进攻,从而套取了大量外汇,并利用伪钞、掠夺了大批战略物资,但伪钞发行并没有获得多大成功,“联银券”信用低下,敌占区广大人民对之绝对不信任,视之为“冥纸店里印刷的票子”,直到1939年5月“联银券”兑换法币,每千元仍要贴水430元以上。国民政府寻求英美援助,全力巩固法币信用,维持法币外汇率,使金融体系得以稳定,打破了日伪破坏货币金融体制的战略意图,国民政府也因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00万元的外汇平准基金不到三个月即告罄。
第三阶段从1939年5月16日至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中日货币金融战的重心由华北转移至华中华南地区,其中在华中地区的斗争尤为激烈。
华中地区是法币的中心区域,法币在这里具有深厚的基础,英美金融势力在此也根深蒂固,因而法币得到了外国资本特别是英国汇丰银行的积极支持。日本在华中地区又缺乏可资利用的现成金融机构, 日军侵入这一地区后没有立即设立傀儡金融机构,发动积极的进攻,而是随武力所至,推行毫无准备金的“军用手票”,作为掠夺战略物资和寻求给养的工具,以图把沉重的军事负担和通货膨胀转嫁给占领区的广大人民。 日军进攻上海不久, 日本政府即于10月22日通过《军用手票发行要领》,决定以军用手票支付华北以外的侵华日军军费。《要领》规定此军用手票不能兑换日本通货,以免冲击本国金融,但它规定与日元同价,强制行使。此票不编号,发行额由日本临时军事会计确定,1937年为137万日元,1938年为3680万日元,到1942年猛增至5亿日元,1943年4月停止发行。日军凭依武力强行规定军用票与法币比价,1939年规定法币与军用票等价,1940年5月成为100:77。太平洋战争发生后,军用票价值扶摇直上,达到100:8。
1938年12月29日,日本兴亚院通过《华兴商业银行设立纲要》,筹谋在华中设立拥有发行货币权的“华兴银行”,发行异于军用票、“联银券”、“蒙银券”的“华兴券”,与法币等价联系,以法币作准备金且与法币并行流通。也就是说, 日本采取了与“蒙疆”和华北不同的办法,改变了策略,除更直接地发行军用票外,放弃了对华中法币的驱逐,转而利用法币,以伪币与法币等值流通为手段,侵蚀法币市场,扩大伪币流通区域;其货币金融战不再以破坏法币的信用为作战的主要目的,而是利用法币可兑换外汇的职能套取国民政府的外汇。1939年5月16日,南京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日本操纵下于上海设立“华兴商业银行”并正式开业,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由日本六家银行和“维新政府”各投资2500万元。该行不是一个普通的商业银行,在伪“中储行”成立前,享有发行元券、辅币券及代行伪维新政府国库与公债事务等特殊职能,一开张便发行“华兴券”,宣布与法币实行等价联系,没有立即纳入“日元集团”,其用意在于套取法币,争取与法币相同的地位,并俟法币汇价跌落时,改系法币跌落前的汇率,提高“华兴券”的价值,取得信用。“华兴券”只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信用券,并非一种法币,日伪没有用任何法令使其成为法律上的偿付媒介。因此,它没有全部代替法币成为惟一流通的钞票,在华中的江南一带,日伪始终没有禁止法币流通,(17)法币、“华兴券”、军用票并行流通。
在华南地区,日军占领区狭小,可供开发的资源有限,其货币金融侵略侧重于用军用票来破坏法币流通和掠夺资源。伪广东省银行虽发行通用券,其影响远不及军用票。此外, 日伪还强迫广东13家私营钱庄成立“广州市钱庄同行公会”,由台湾银行、正金银行控制管理,实施金融统制。日军在占领武汉、广州后,于11月1日颁布《华中华南使用军用票办法》,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强行行使军用票,并不再发行日钞,以收回在华滥发日钞,避免日钞大量流回国内,加剧通货膨胀的危险。这项办法规定自11月1日起,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内除上海外,要尽量推行军用票,推行方法计四条:“(一)在占领区内,除上海以外,一律用军用票为通货,不用日本银行纸币;(二)收买占领区物资,得以日本银行纸币换成军用票后使用之;(三)如果要以军用票换成日本银行纸币,须经大藏省派往各地的财务官的许可,方可向银行调换;(四)军用票的存款,与日本纸币的存款,同样处理。”(18)11月30日,日本政府又禁止使用日元,只用军用票,以减少日元外流和加强对中国占领区的经济掠夺。综观日军发行军用票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利用不兑现的军用票,作为战费转嫁至占领区人民身上,莫须从本国携带铸币和兑现纸币,避免因作战关系,导致本国国内通货膨胀;其二,利用其抢购军需民用物资,进行“以战养战”;其三,防止以上海为中心的日本银行纸币的贬值和驱逐法币、代替法币的地位,占据金融市场。 日本军用票虽在名义上由日本银行发行,但日本银行在中国占领区并无分行机构,不负任何兑换责任,就是在华发行军用票的横滨正金银行也仅担负发行的责任。所以,军用票既不是纸币也不是公债,而是一种征用,掠夺的不记名券,它是日本政府战争时期军事预算范围内的一种无偿掠夺和军费支出。
在日伪的巨大攻势下,外汇大量流失,中英外汇平准基金数目有限,仅三个月即消耗告罄,国民政府于1939年6月7日放弃维持英汇8便士的水平,一度停售外汇,使法币外汇率跌至6便士左右,给日伪套取外汇以相当的打击。接着于6月下旬实施新的安定金融办法,限制提存,规定存户每周提存额为500元;7月4日公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及《进口物品申请购买外汇规则》三项办法,废止了《外汇清核办法》,加强了对进出口外汇的控制,以防止日伪套取,减少入超,稳定汇价。这些措施实施后,加上欧战爆发等有利因素,外汇市场汇率曾一度回扬,但总趋向是下降态势,至1939年底跌至英汇4便士25左右。1940年2月,平准基金委员会再度出面维持汇价,以4便士125为标准,因求过于供,5月2日又突然放弃维持,年底英汇跌至3便士半。12月20日,平准基金委员会又售外汇月余,1941年1月16日又停止维持,直至7月26日英美政府宣布封存中日资金,国民政府外汇统制进入新的阶段。
国民政府在1939年6月7日宣布改变政策,停止出售外汇,法币汇价大跌。7月18日,英国汇丰银行也宣布停止出售外汇,法币对英镑汇率剧烈下跌,“华兴银行”惟恐伤及自己,急忙于19日宣布“华兴券”与法币脱离等价关系,直接维持英汇6便士的外汇率,并与21日正式公布按这一汇率无限制供给外汇,以使其价值高于法币。欧战爆发后,英镑对美元汇率下跌,“华兴券”又改与美元联系。但因“华兴券”脱离法币后并无外汇供给,实际上它仍与法币发生密切联系。(19)
日伪在华中沦陷区没有强行禁止法币流通,又采取较为谨慎的政策,“华兴券”的发行额一直徘徊在500至600万元左右。“华兴券”的发行额受到限制,使得法币在华中仍有很大的势力,此外还有数亿元的日本军用票。直到1939年9月1日,日军规定江海关税收均需以“华兴券”交纳、华中伪政权税收通用“华兴券”、华中蚕丝公司用“华兴券”收购蚕茧,“华兴券”才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流通。显然,“华兴券”和“联银券”比较起来是失败了。但日伪利用“华兴券”套取外汇的阴谋却如愿以偿。国民政府外汇政策的失败,一则误于着手太晚,放任资金外流;再则既维持法定汇价,又维持外汇黑市,使得外汇黑市成为比合法的外汇市场势力大的多的公开的自由汇市,黑市汇价成为法币的真实汇价。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当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性质,上海虽是日本的占领区,却有英美列强的租界,外人享有治外法权,上海租界内的外汇黑市绝非国民政府权力所及。同时,战时中国的对外贸易巨额入超,外汇支出十分浩大。国民政府外汇实施初步统制后,外汇供应受到严格限制,供求关系严重脱节,拥有沦陷区出口货物和走私出口货物及政府免予售结外汇的出口货物外汇(据统计1938年1月至7月占全国输出货值的90%,约35000万元以上(20))、华侨汇款(约每年5至6亿元中的80%(21))、列强在华驻军及领使馆费用等外汇来源的外商银行为牟取暴利,遂在黑市大肆活动。此外,资金外逃与投机盛行,更加助长了外汇黑市的猖獗。抗战以来,内地富有者为了保持财富的价值,纷纷以法币换取外汇,存放外商银行。 日伪更是利用外汇黑市的活跃,将以军用票、“联银券”、“华兴券”兑换的法币以及没收的法币、关税所得法币、倾销日货所得法币等投入黑市,进行套汇活动,从1938年3月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外汇市场的数次大风波都有日伪插手其间。据统计,从1938年6月至1940年5月, 日伪套取外汇的金额至少在二亿元之巨。(22)国民政府以自己的血本和英美借款去堵塞外汇黑市的无底洞,结果等到外汇平准基金消耗殆尽,才被动地取消对外汇黑市的维持,听任上海外汇黑市自由波动。这时,中国政府一方面放弃汇率钉住政策,使法币汇率从8便士跌至6便士,到1940年初时维持在4便士125左右;另方面强化了汇兑机构,加强外汇管理,到1940年8月1日国民政府又将汇率改为4便士半,使法币的黑市汇价与法定汇价大体接近,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粉墨登场,随之即成立了“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以其财政部长周佛海为主席,积极筹划设立“中央银行”。9月10日,日本兴亚院决定援助汪伪政权设立“中央银行”,发行与法币等价的新货币,停发“华兴券”,在维持军用票票值的同时逐步收回之。12月17日,日伪进行了《关于设立中央储备银行备忘录》换文,规定即将设立的“中央储备银行”(简称“中储银”),原则上不向汪伪政权提供贷款,“中储银”所持外币寄存日本银行,与“联银”协调,协助日本军需政策,支援取消发钞权的华兴银行,聘任日本顾问并接受其监督一切重要业务等。1941年1月6日,“中储银”在南京成立并开业,周佛海任总裁,总行设南京,资本总额为1亿元,由南京汪伪政府投资,据称有40%的现金准备,发行“本位币”称“中储券”或“储备券”,流通于汪伪政权所属的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沦陷区,后来又扩大到闽、粤、赣等省,但不能流通于东北、华北、“蒙疆”地区,不得对军用票采取不利政策而对其加以协助,因而它实质上是地区性的傀儡银行或日本银行的代办处,它所有业务大权完全操纵在日本顾问手中,决策方针听命于日本兴亚院,各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受日军的监视,银行业务情况必须定期向日方汇报。(23)“中储银”对法币采取逐渐取消的长期作战方策,规定“中储券”与法币等价联系,不与日元发生联系,以“中储券”为“新法币”,以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为“旧法币”,二者可以互相兑换。周佛海在“中储银”成立时发表声明指出:“旧法币”如跌至相当限度以下,当立即稳定“新法币制”,对于香港流入上海的“旧法币”将加相当限制。汪伪政权在其颁布的《整理货币暂行办法》中声明“中储券”为“统一币”,但仍许可法币在华中地区流通。日伪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法币套取外汇,破坏法币信用,掠夺战略物资,同时也为了解脱汪伪政权的财政困难,排斥英美在长江流域的强大势力。鉴于此种目的,“中储券”发行急速膨胀,1941年6月为5600余万元,1942年6月则增至10亿元。(24)1945年日本投降时竟达434079690余万元。“中储券”的最大面额也由发行初时的10元发展到10000元。分行、支行、办事处更是遍及华中各地及租界和日本东京。从这些数字来看, 日伪的货币金融进攻和对中国人民的经济掠夺是何等疯狂。
“中储银”在成立伊始,汪伪政权就宣布要立即稳定“新法币制度”,因此,在其势力所及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剧烈的推行“新法币”排斥“旧法币”的斗争。伪中储券发行初,仅局限于沪宁铁路一隅,东不过杭绍,西不抵武汉,南不达番禺,北不及徐州。为改变这种状况, 日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希图实现欲达之目的。首先,以行政权力,制定条例在流通领域强制行使。1941年2月23日,“伪财政部发布通告,凡不接受伪币者,以扰乱金融罪处罚”;(25)3月13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妨害新法币治罪条例》,规定对妨害“新法币”流通及破坏信用者、拒绝使用者等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1943年3月30日,伪财政部公布《修改整顿货币暂行办法》,规定自3月31日起,纳税及一切政府开支,一律使用“新法币”。7月15日,又宣布禁止以“旧法币”购买物品处理资产,缴付旅费、车资、租界及其他费用,兑换其他通货,充当担保品,成立债权,或偿还债务、借贷、劳动报酬等。7月29日宣布凡已经实行禁用法币的地区,一律禁止携带“旧法币”。10月25日,周佛海声明于本年10月1日起,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禁止携带、保存、持有“旧法币”。11月21日,颁布《查获使用或携带旧法币处置及提奖办法》规定凡在禁用“旧法币”地区,携带或使用“旧法币”一律没收。其次,调整新旧法币比价,强行兑换,排斥“旧法币”,逐步使用“新法币”,独占金融市场。“中储券”发行初始,与法币等价,新旧法币兑换比率为1:1;3月22日则改为100:77;5月27日又宣布禁止“旧法币”流通, “新法币”为统一通货,为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惟一法币,取消“旧法币”通货性质,规定“旧法币”100元兑换“新法币”50元;5月31日,公布《整理旧法币条例》、《收回旧法币办法》,规定整理“旧法币”自6月1日施行,从6月8日至21日,首先在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实行新旧法币全面兑换;6月21日规定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11个城市兑换旧币一律于即日截止,其他地区如太仓、扬州、南通等地延长至本月30日止;1943年初又规定沪宁两市及华中各主要城镇自2月15日起,未经兑换的旧币,禁止行使携带、保存或持有,否则一经查明,即予没收充公,从严惩处,“惟为顾全民众利益”起见,特自1月16日至2月13日再实行新旧法币兑换一次。再次, 日伪利用政治、军事相结合的手段,打击法币,推行伪币。1941年4月17日在日本的授意下,汪伪政府宣布在上海的国民政府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停止营业。1942年3月6日, 日本政府通过《华中通货暂行处理要纲》规定要压迫法币,使其贬值,在不构成对其支持的情况下,向非占领区驱逐,并考虑禁止法币流通措施;废止“中储券”与法币等价关系,限制法币存款;废除对法币的牌价基础;剥夺法币为贸易通货的职能,强化“中央储备银行”;使“中央储备银行”成为日军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中储券”在日军的武力下于1943年4月之后则更成为日本军用票的变种货币。
在日伪的强大攻势下,国民政府依赖英美援助,在积极防御的同时,展开了反攻。1941年4月1日,为支持法币,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和英国财政大臣费立浦与中国政府代表宋子文和中央银行代表李干签订了中美、中英新平准基金协定,由三国换文,将中美、中英外汇平准基金合并为一,组成中英美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协定规定中国政府拨款2000万美元,美国出资5000万美元,英国除原有平准基金500万英镑外另增加500万英镑。该委员会于5月25日在重庆正式成立,8月18日开始在上海活动,并放弃以前的自由外汇办法,代之以审核制度。该会规定外汇牌价,凡经平准基金委员会核准的申请,该会即按价售给,但该会不与商人直接往来,由银行代为经手。
1941年6月22日,苏德战争爆发,7月2日日本御前会议确定实施“南进”的基本国策,28日大批日军进驻法属印度支那南部,日美、日英矛盾激化。美国事先得到日本南进情报,于7月26日由总统罗斯福下令冻结日本在美资金,英国、荷兰也随美国作出相同决定,并实施贸易凭证出口制度,此后一切货物运往日本,必须事先得到各该国财政部同意。如果仅冻结日本资产, 日本仍可在占领区套取中国外汇,并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物资,因而中国政府请求英美两国同时封存中国海外资金,对中国被封存的外汇款项等,仍归中国政府支配。英美两国接受中国政府的请求,同意封存中国在英美的资金,以加强对外汇和贸易的统制,并将中国被封存资金的解封之权授予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还特许在华的14家外商银行及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供应正当进出口贸易的资金。这样,凡中国居民在英美的外汇资金悉归国民政府控制。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特准经营外汇银行试行办法》,规定各银行只能按牌价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汇率的买卖,各银行供给进口外汇也须遵守规定种类及限定数额内办理。(26)市场上随时产生的外汇交易也归国民政府统制。这对日伪套取外汇和掠夺物资是一个相当大的打击,一般的逃资、投机及日伪的套取基本上无法进行,法币成为对内货币,上海外汇黑市渐趋消灭。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军占领上海租界,围攻香港,沪港外汇黑市真正绝灭。
日本对华货币战与它的军事战、政治战、文化战是一体化的,政治上“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战略必然带来经济上“分而治之”的政策,“华兴券”、“中储券”只能在华中而不能在华北、内蒙、东北等地流通,加之法币在华中、华南有较高的信用和较广泛的流通基础, 日伪打击、排斥法币,实现货币体系一体化的企图无法实现。“华兴券”、“中储券”与法币平价兑换,伪钞持有者必然无限制地兑换法币,从而使伪钞源源回笼,危及伪银行的生存。国民政府外汇统制政策的强化,外汇黑市日趋消灭, 日伪套取外汇更加困难。随着英美冻结中日资金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外汇黑市彻底消灭, 日伪套取外汇的大门被堵死。在这种情况下, 日本兴亚院先于1941年11月1日通过《关于整顿加强对华通货政策之当前紧急对策》,决定限制法币流通,取消“中储券”与法币的等价关系,而改与日元等价联系,将“中储券”纳入“日元集团”,并加强控制江海关和汪伪政权的财政管理。继而1942年1月31日,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又制定了《大东亚战争开始后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要纲》,决定禁止法币流通,使“中储银”成为华中日军“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可见,在国民政府积极的货币守御和攻势下,伪“华兴券”、“中储券”的发行无疑是失败了。
在中日货币战的第一个时期里,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巩固法币信用,维持法币外汇汇率的措施,保证了财政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内经济的运行;打击了日军军用票和伪钞在日本占领区的流通,坚持了法币在沦陷区的阵地,在国际上树立了高于日元的形象,同时给伪钞的流通以极大的阻力,使日军妄想把法币变为“废纸”的阴谋破产。但这种措施是为了维护大资产阶级和英美利益,以牺牲国家主权和巨大外汇资金为代价的。国民政府对存在于上海租界与后方金融有密切关系的外汇黑市,既无力又无权控制,而且在英美政府的压力下,一再维持上海外汇黑市,结果被日伪大量套取,消耗了巨额外汇资金,不敢也不愿将外汇市场移往大后方;通过英美借款成立的两次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使英美控制了外汇统制大权,虽然1941年4月国民政府成立了外汇管理委员会,名义上作为中国外汇管理的最高机构,实际上它不能管理平准基金委员会的所有外汇,使得平准基金委员会基本上成为英美控制外汇平准基金、操纵中国外汇管理的机构。既维持法定汇价又维持黑市汇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内抑制了法币对外价值的下跌,使之免于崩溃,但由于法币的恶性通货膨胀及大量入超造成的国际收支失衡、 日伪套取外汇和破坏活动、外汇投机资金外逃的盛行,法币信用和市价稳定在长时间内维持势必成为问题。据统计,法币的黑市汇价从1937年至1941年12月,英汇下跌77.1%,美汇下跌82%(27)。在付出沉重代价后,国民政府才最终放弃维持外汇黑市的政策。本来汇率跌落对中国有利益的一面,汇率下跌则黑市疲软,对套取外汇不利,而且对自给自足的中国经济无足轻重,法币汇率下跌也不代表法币的全盘贬值,法币的最终价值是体现在国内经济活动的需要量上。国民政府之所以竭力维持外汇黑市,其目的除前述有利方面外,还在于维护英美在华利益,以经济上的特殊作为拉住英美、实现同英美政治上外交上结盟的筹码。英美一手扶持法币,使法币成为英镑、美元的附庸,并将中国纳入其推销商品、输出资本的势力范围,法币跌价会造成物价上涨,影响商品倾销和投资,同时中国的经济性质需要国外的商品输入和国内的原料出口以保持经济的运作。英美为了维护它们的在华利益,先在上海租界内造成外汇黑市,然后通过贷款来维持,以刺激对华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外汇黑市的存在,使日伪从中套取了大量外汇,然后通过外汇向英美购买工业原料、燃料及军用物资,支援其侵华战争。因此,国民政府希望通过这种外汇政策能够达到最大限度地巩固法币信用,在对日货币战中取得优势的目的并未实现。正如蒋介石所承认:“过去上海办理外汇的办法,不但我们中国商民没有利益,而且徒然替敌伪维持其金融生命,这个办法如不改变,不但减少我们的抗战力量,实在无异给敌伪以操纵之柄,来摧毁我们抗战经济的基础。”(28)另外,国民政府的这种外汇政策有利于在上海拥有大量不动产的大资本家以及中外商业银行和富商大贾资金外逃和外汇投机,这些人极力主张维持外汇黑市。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大举“南进”,上海、香港法币外汇黑市相继消灭,日伪无法套取外汇,遂转向积极扶植伪币,禁止法币在沦陷区流通的政策,以配合经济上的全面封锁战略。日伪强迫人民将法币折价兑换成伪币,用法币向国统区套购战略物资,倾销“过剩产品”,并在沦陷区全面禁绝法币流通以打击国民政府向沦陷区抢购偷购战略物资;国民政府则全力稳定法币价值,阻止沦陷区法币回流,中日货币金融战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直到抗战结束。双方斗争的重点集中在华中华南地区。
1942年3月6日,日本政府继1月31日通过《大东亚战争开始后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纲要》,禁止法币在沦陷区流通后,又通过《华中整顿通货暂行处理要纲》。5月30日,华南日军宣布准许“中储券”在华南地区流通使用。5月31日,汪伪政府公布《整理旧法币条例》,着手用“中储券”、“国债券”及转账存款等方式回收法币,先从苏浙皖三省和沪宁两市开始,继而扩展到华中其他省份及华南地区。在回收比价上极力使“中储券”升值,法币与“中储券”比价急剧下跌。从6月8日起,日伪开始强迫人民以500比100的比价以法币兑换伪钞。6月25日,汪伪政府颁布《禁止使用旧法币办法》,禁止在南京市区、上海旧市区及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两特区使用法币,并停止兑换小额法币。12月1日又宣布从即日起,在苏浙皖三省及沪宁两市除禁止使用、携带法币外,并绝对不准保存和持有法币。在华南沦陷区,先规定最后兑换期为7月10日至23日,后又于1943年1月10日至25日在广东沦陷区实行特别兑换。至此,法币被强制回收并被逐出沦陷区的通货流通领域。伪钞流通领域扩展到西至湖北,南抵广东,北达徐州以南的整个华中华南沦陷区。据统计, 日伪在沦陷区共回收法币91270万元,这些贬值的法币由于不能套取外汇,大部分由日军运往双方交战前沿,通过种种渠道,到达非沦陷区抢购各种物资,从而造成中国内地物资奇缺和金融混乱的局面。
日伪发动物资战,即抢购中国的战略物资,削弱中国的抗战实力,是货币战的一个隐形表现形式。日伪大发伪币,以伪币抢购物资,扩大流通区域;同时以非战略物资的输出来维持伪币的价值,也是日伪利用物资进行货币战的策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伪套取外汇无法进行, 日军遂在华中、华南禁用法币,以法币为前驱,到非战领区抢购物资。其货币战的目的就在于以物资为手段,驱逐法币;扩大伪币流通区域;同时,法币在沦陷区流通机能丧失,必然回流非沦陷区,从而引起非沦陷区法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牵动物价,冲击中国战时货币金融体制。
国民政府在国内外形势发生变化的新局势下,1942年初战时最高经济和金融决策机构四联总处制订出对日货币战新对策,取消了防止私运和限制携带法币出口的诸项禁令,采取限制法币内流和禁止物资出口的政策。前者目在减小大后方通货指数,抢购战区及沦陷区物资,后者目在禁绝日伪用法币套购大后方物资和防止后方通货数量增加而加剧通货膨胀。3月,国民政府又颁布《对日宣战后处理金融办法》,作为新时期对日货币战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规定在后方采取安定金融,节省开支,吸收游资、侨汇,鼓励生产,管理外汇,在重庆设立外汇证券交易市场等措施,以制止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应付浩大的军费开支。同时,宣布撤退在上海、天津、北平等地租界和香港的四行分支构,并再次命令禁用日伪钞券。这些措施对稳定战时金融体制,抵抗日伪以武力为后盾的货币进攻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月21日,国民政府又争取美国贷款5亿美元及英国贷款5000万英镑(仅宣布未兑现),进一步稳定了战时金融体制并提高了抗战的信心。5月21日,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实行《战时管理进出物品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源自何国何地,凡属军需品、日用必需品等,悉准进口。此外,对出口货物也重新作了调整,以对付日伪的物资战。(29)
太平洋战争是国民政府对日货币战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对日货币战政策,采取了较为主动而及时的防御和进攻策略,但这些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是极不成功的。日伪在英美封存中日资金和外汇黑市消灭无法套取外汇之后,立即转向对国统区进行经济封锁和抢购物资,国民政府虽实行法币出口解禁,并奖励物资输入的政策,但日军很快占领缅甸,切断西南重要的进出口国际通道滇缅路,以致大后方物资供应顿形紧张。日伪更加紧在沦陷区禁止法币流通,极力贬低法币价值,提高以法币计算的物价,造成沦陷区物价高于大后方的现象,阻止了大后方走私商人向沦陷区购货内输。相反,大后方走私商人以及国民党军队将领等人纷纷将内地货物特别是粮食走私输出,掉换法币,牟取暴利。这些走私物资中有的是从前从沦陷区抢购所得的生活必需品和战略物资。这种物资倒流现象,加深了国统区的物资奇缺和粮食恐慌,同时法币内流,加剧了大后方的通货膨胀。
在华北沦陷区, 日伪封闭了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和天津银钱业公库,将天津所存白银全部劫收,并强迫华商银行29家与“联银”合作,各行所存法币全部以四折比率转账换存伪钞。日伪将通过各种途径掠夺的法币,大批运往交战区或国统区购取战略物资和生活日用品,输出各种毒品和奢侈品,破坏大后方金融。
这一时期,中日双方货币战政策逐步发生重大转轨,货币金融战激烈的正面交锋渐趋消失,而代之以经济上的物资战、封锁与反封锁等斗争形式,直至抗战结束。
整个抗战时期,中日双方的真假钞票战斗也十分激烈。战时破坏对方货币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伪造敌国货币,通过这一手段达到破坏对方货币信誉、制造对方通货膨胀、套取对方物资等效果。 日本不仅在本土设立科研机构专造假币,而且在中国设立许多专门制造假币的工厂,伪造中国货币,扰乱非占领区金融,破坏中国战时经济。日军在攻占华东华中主要地区后,其参谋部中国课的山本宪三主计大尉奉命开始研究如何制造法币假钞。1938年,日本成立了陆军省第九科学研究所,专门筹划制造假币。但由于中国法币多数由英美钞票公司印制,印刷和防伪技术高超,使得日本的伪造工作进展十分缓慢。直到1941年至1942年,日军在香港、缅甸、南洋以及德国在太平洋俘获的美国军舰上得到大批法币半成品、印刷机、法币编码暗账底册后,才获得了法币印刷的全部秘密,从而提高了其伪造法币的能力,同时将数十亿元法币半成品加工成成品,推向非占领区。国民政府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下令军统局与美国合作,由美国提供印刷设备和纸张,在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制造伪银行钞券,用于抢购沦陷区物资。军统局副局长戴笠通过和重庆有联系的汪伪要人周佛海得到了“中储银”的印钞票版,在重庆观音岩山洞里,一次就印制了15000箱,然后由交通部门全部投入汪伪控制区。同时还印制了大量“联银”纸币。这项工作持续到1944年才停止。
掠夺金银硬币是日军破坏中国币制的间接手段。金银因其固有的价值被用作货币发行的准备,又因其具有平衡国际收支国际货币地位而在国际支付中可以换取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因而有了金银就等于有了外汇并间接拥有了物资。在抗战期间,外汇和金银是投机者追逐的孪生兄弟,在战时货币问题上具有几乎相等的地位。日军不仅掠夺中国的金银,还抢掠中国的镍、铜辅币作为战略物资。抗战中, 日军究竟掠夺了中国多少金银和金属辅币,其真实数目难以计数,仅战后中国政府向盟军提出申请,要求日本归还的金银珠宝,其中黄金为71748916.0535公分,白银为510422243.0325公分、银元14195865.09元、白金为117067.4356公分、钻石为3726枚。国民政府针对日伪对金银的争夺,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1938年10月21日宣布禁止黄金出口或运往沦陷区资敌;1939年8月29日又取缔黄金交易,实行国有并定点收购黄金;1943年6月由于无力高价收买黄金,被迫恢复黄金自由买卖,11月3日则改收购黄金为出售黄金(原因是美国5亿美元贷款由于日军阻断交通,无法运入物资,国民政府便动用2亿美元买入美国黄金568万余两,加上收买的黄金,总数计有600余万两。)以回笼法币,抑制通货膨胀。这一有益举措却由于国民政府一手售出黄金,收回法币,一手又将法币投回流通领域,通货膨胀非但没有制止,反被敌伪套取了不计其数的黄金;投机商人和不法官僚乘机互相勾结,大做黄金美钞投机生意,使得国民政府最终将国内所存黄金悉数售完,国统区金价、物价扶摇直上,无法控制。至于对白银和铜镍辅币的管理虽然多次发布命令,或禁止出口,或以法币进行兑换,也由于战争的扩大和持久化,作用不甚明显。
综观抗战时期的中日货币金融战,日伪的货币金融进攻,对法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给国民政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截至1940年,全国金融业损失达4亿元之巨。日伪的钞券和军用票发行额更达到了天文数字,据不完全统计,迄1943年6月,“蒙银券”、“联银券”、“华兴券”、“中储券”发行量折合战前法币6.66亿元,军用票的发行量折合战前法币10亿元左右,二者实际价值折合战前法币16.66亿元,超过了战前法币发行额的14.1亿元,从而基本上达到了“以战养战”的目的(36)。国民政府在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在英美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巩固法币,统制外汇的政策,保障了货币金融体系的维持,粉碎了日伪摧毁国民政府的战略意图,使日本的货币进攻随侵略战争的失败而彻底终结。
国民政府与日伪的货币金融战如同军事战一样,是经济战中的正面战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同日伪展开了激烈的货币金融战,形成中国经济抗战中的敌后战场,并成为中国整个经济抗战的中流砥柱。敌后根据地本身是从敌占区开辟出来的,根据地发行自己的货币,消灭土杂钞,严禁伪币在根据地内流通,采取了坡度贬值、以伪币打击伪币和配合物资贸易斗争,占领货币市场等高超的货币进攻战略,使日军从法币原有地盘中侵掠到的地盘,一块一块地被各抗日根据地所发行的货币重新蚕食、夺回,致使日伪货币支离破碎,始终未能形成完整的统治。日伪对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货币采取了与法币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使用和保存根据地货币的人民进行残酷镇压,如山东日军规定凡发现持有超过5元北海银行纸币者即处决。就是如此残酷的货币斗争,到抗战胜利前夕,在华北的“联银券”已被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等根据地货币围困于大城市之中;在华中形成了将“中储券”从根据地扫除的态势。根据地货币阵地的扩大,阻遏了日伪对法币的吸收,保护了法币和法币外汇,也使法币在沦陷区的货币阵地得以部分坚持,对日伪货币形成重大威胁。此外,根据地还对日伪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根据地货币金融的进攻,如争夺金银硬币、伪造根据地货币、抢购物资等进行了坚决的反击斗争,均取得了成功。特别是物资争夺战中,根据地军民以货币为武器与日伪进行的斗争最具特色,成果最大。这些斗争的胜利使根据地得以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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