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新约的签署
中英间缔结新约的谈判是与中美间的谈判同步进行的。10月24日,当美方向中方提出草约时,英方向中方说明,英国的草约文本与美国相似,现正与印度及各自治领商议。30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将英方草约面交中方,计九款,比中美新约草约多一款,规定新约适用之领土、人民及公司,包括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北爱尔兰、印度、英王之一切殖民地、海外领土、保护国、在英王保护或宗主权下之一切疆土及英国的一切委任统治地。另在第四款中增加了交还天津、广州英租界的内容。11月初,国民政府外交部研究拟定了《中英新约草案初步审查意见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书》,制定了《中英新约修正草案》。
12日起,中英双方在重庆进行缔约谈判。与中美缔约谈判相比,中英间的谈判要复杂和艰难得多,在谈判的一个月间,风波迭起,险象环生,几次迫近破裂的境地。双方在谈判中争执的主要问题是:九龙租借地问题、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问题、购置不动产权问题等。
关于九龙租借地问题。收回香港是太平洋战争后国民政府战时外交的重要目标之一。早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前夕,中国新任驻英大使顾维钧就奉命试探英国政府对于中国收回香港的态度,并向英方说明香港问题是中国政府渴望尽快解决的问题之一[1]。然而,英国政府的既定方针是:不把香港归还中国,出于从经济上、战略上长期占领香港之需要,也不把九龙租借地归还中国。10月14日,英国外交部政务次长在下院明确表示:“废约只是废除治外法权”,香港不归还中国[2]。英国外交部远东司长克拉克更在内部文件中指示:“如果美国支持中国收回香港,英国绝不能屈服于美国压力。”[3]英国提出的新约草案,只字未及香港问题。国民政府外交部审查英方草案后,决定暂不涉及整个香港问题,集中力量要求交还九龙租借地。提出:1898年6月9日签订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应予废止;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政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4]。双方的观点绝然对立。
对于中方的修正提案,英国政府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同意归还九龙租借地,那么在英国人看来将使香港成为“孤岛”,必将极大地降低其经济地位及减损其战略价值;二是拒绝中国要求,英国也担忧将得不到美国的支持,公众舆论也会同情中国;三是拖延。11月30日,由丘吉尔主持的战时内阁会议,决定拒绝放弃英国在九龙新界的地位,坚持九龙租借地问题不在中英新约的讨论范围之内[5]。艾登甚至表示“不惜冒中断讨论之险,仍要站稳立场”,态度极为顽固。英方的态度引起中方强烈不满,蒋介石一度准备“自动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声明,以不承认英国在华固有之权利;一俟战后,用军事力量由日军手中取回,则彼虽狡狯,亦必无可如何”[6]。然而,外交部长宋子文、驻英大使顾维钧等却担忧因为香港问题而拒签新约,会使中英关系彻底恶化,不利于中国解决更为棘手的中苏关系,会使中国在外交上陷入被动。他们认为:“先缔约不失为外交上有利的一着;同时,我们可以公开讲明,希望英国在战后归还香港。”顾维钧劝告蒋介石说:中英新约是英国主动送上门来的礼物,“我明白委员长的意思,该送来的礼物应当一次送来,可是英国愿意分两次送”,“依我看还是先收下这第一份礼为宜,可以在收礼的同时暗示一下我们在等待第二份礼的到来,这样可以不致引起什么误解。”他强调:“战争期间,盟国应该表示团结一致,这点极为重要。”[7]此主张为蒋介石所采纳。而英国方面出于对美国反对和干涉的担忧,也同意中方采用照会方法对归还九龙租借地问题表示保留。最终,中方在签约的同时照会英方,声明中国对于九龙租借地问题“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英方复照称:业已将此通知转达本国政府。英方在换文中没有作出任何承诺,承担任何义务[8]。归还九龙租借地问题的交涉以中方的失败而告终。
关于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内河航行和沿海贸易问题、购置不动产权问题,中美在交涉新约过程中已通过互让就这些问题迅速达成了解决办法,美方及时将中美谈判情况通报英方。但英方却强调英国的特殊性,坚持要求上述三项权利,外交大臣艾登指示薛穆在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这一点上要“坚持到最后时刻”。英国外交部对美国在谈判中的处置方法大为不满,指责说:在上述三个“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美国人处处拆我们的台”;“由于他们的快速战术,事实上我们被剥夺了与中国人进行实际谈判的任何机会”;“而如果美国人作了让步,我们大概也只能这样做了”;“看来只好等到日后订立广泛条约时再把整个事情扭转过来了”[9]。随后,英方又以在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上让步为条件,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关于不动产权的条款”。最后达成的协议是:英方放弃内河航行和沿海贸易权及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要求;中方同意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侨民购置不动产的权利[10]。
1943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和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重庆签署《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简称“中英新约”,其基本内容与中美新约相似。但比起中美新约来,中英新约具有更大的局限性,就政治领域而言,香港问题没有提出讨论,九龙租借地问题悬而未决,刘公岛问题也因1940年刚签约展期十年而暂予搁置[11]。
尽管中美、中英新约还有不彻底之处,但毕竟是中国人民长期进行反帝斗争,尤其是六年半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取得的一大胜利,百年来作为中国对外关系基础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彻底崩溃。消息传出,举国欢腾,普天同庆。国民政府颂令,放假三天,“悬旗志庆”。蒋介石为此发表告全国军民书,称颂新约“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为起死回生最重要的一页,而且亦是英美各友邦为世界人类的平等自由建立了一座最光明的灯塔”[12]。中共中央也决定各抗日根据地“在战地环境许可下,均应于旧历元旦前后召开军民庆祝大会”[13]。各报纷纷发表社论志贺,《大公报》社论题为“百年耻辱,一笔勾销”;《中央日报》社论题为“平等自由的光明灯塔”;《国民日报》社论题为“五十年外交奋斗之光荣”等。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署,标志着中美、中英间建立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平等互惠关系,对于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事业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蒋介石和罗斯福、丘吉尔互致贺电,称颂此举为“盟国间在伟大作战中之一竭诚密切合作”,确信“联合国家争取胜利与改善世界之目的,更易达成”[14]。中国舆论指出:这一举动“不但可以激励我们前方将士的战志,而且可以坚定我们全国民众的信心,不但中国的军民因此可加强其为自由平等与独立而奋斗的意志,即全世界爱好自由平等的民族亦皆透彻认识联合国家的最终目的,对于今后战局必有不可预测的效果”[15]。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署,也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增强了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强国地位,从而将大大有利于推进反法西斯战争的进程和战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伦敦《泰晤士报》发表专论指出:“战胜为急务,以中国之坚卓抗战,得英、美之明白承认完成主权,其精神将益加强,并保证战胜后居大国优越地位,以重整新亚洲。”[16]
在中美、中英新约的影响下,同盟各国相继宣布放弃在华特权,陆续与中国签署平等新约。1943年8月20日,中国与巴西在里约热内卢签署新约;10月20日,中国与比利时在重庆签署新约;11月10日,中国与挪威在重庆签署新约;1944年4月14日,中国与加拿大在渥太华签署新约;1945年4月5日,中国与瑞典在重庆签署新约;5月29日,中国与荷兰在伦敦签署新约。战后,中国又先后与法国(1946年2月28日,重庆)、瑞士(4月13日,伯尔尼)、丹麦(5月20日,南京)、葡萄牙(1947年4月1日,南京)等签署新约。百年来,中国人民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胜利告终。
12日起,中英双方在重庆进行缔约谈判。与中美缔约谈判相比,中英间的谈判要复杂和艰难得多,在谈判的一个月间,风波迭起,险象环生,几次迫近破裂的境地。双方在谈判中争执的主要问题是:九龙租借地问题、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问题、购置不动产权问题等。
关于九龙租借地问题。收回香港是太平洋战争后国民政府战时外交的重要目标之一。早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前夕,中国新任驻英大使顾维钧就奉命试探英国政府对于中国收回香港的态度,并向英方说明香港问题是中国政府渴望尽快解决的问题之一[1]。然而,英国政府的既定方针是:不把香港归还中国,出于从经济上、战略上长期占领香港之需要,也不把九龙租借地归还中国。10月14日,英国外交部政务次长在下院明确表示:“废约只是废除治外法权”,香港不归还中国[2]。英国外交部远东司长克拉克更在内部文件中指示:“如果美国支持中国收回香港,英国绝不能屈服于美国压力。”[3]英国提出的新约草案,只字未及香港问题。国民政府外交部审查英方草案后,决定暂不涉及整个香港问题,集中力量要求交还九龙租借地。提出:1898年6月9日签订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应予废止;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政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4]。双方的观点绝然对立。
对于中方的修正提案,英国政府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同意归还九龙租借地,那么在英国人看来将使香港成为“孤岛”,必将极大地降低其经济地位及减损其战略价值;二是拒绝中国要求,英国也担忧将得不到美国的支持,公众舆论也会同情中国;三是拖延。11月30日,由丘吉尔主持的战时内阁会议,决定拒绝放弃英国在九龙新界的地位,坚持九龙租借地问题不在中英新约的讨论范围之内[5]。艾登甚至表示“不惜冒中断讨论之险,仍要站稳立场”,态度极为顽固。英方的态度引起中方强烈不满,蒋介石一度准备“自动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声明,以不承认英国在华固有之权利;一俟战后,用军事力量由日军手中取回,则彼虽狡狯,亦必无可如何”[6]。然而,外交部长宋子文、驻英大使顾维钧等却担忧因为香港问题而拒签新约,会使中英关系彻底恶化,不利于中国解决更为棘手的中苏关系,会使中国在外交上陷入被动。他们认为:“先缔约不失为外交上有利的一着;同时,我们可以公开讲明,希望英国在战后归还香港。”顾维钧劝告蒋介石说:中英新约是英国主动送上门来的礼物,“我明白委员长的意思,该送来的礼物应当一次送来,可是英国愿意分两次送”,“依我看还是先收下这第一份礼为宜,可以在收礼的同时暗示一下我们在等待第二份礼的到来,这样可以不致引起什么误解。”他强调:“战争期间,盟国应该表示团结一致,这点极为重要。”[7]此主张为蒋介石所采纳。而英国方面出于对美国反对和干涉的担忧,也同意中方采用照会方法对归还九龙租借地问题表示保留。最终,中方在签约的同时照会英方,声明中国对于九龙租借地问题“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英方复照称:业已将此通知转达本国政府。英方在换文中没有作出任何承诺,承担任何义务[8]。归还九龙租借地问题的交涉以中方的失败而告终。
关于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内河航行和沿海贸易问题、购置不动产权问题,中美在交涉新约过程中已通过互让就这些问题迅速达成了解决办法,美方及时将中美谈判情况通报英方。但英方却强调英国的特殊性,坚持要求上述三项权利,外交大臣艾登指示薛穆在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这一点上要“坚持到最后时刻”。英国外交部对美国在谈判中的处置方法大为不满,指责说:在上述三个“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美国人处处拆我们的台”;“由于他们的快速战术,事实上我们被剥夺了与中国人进行实际谈判的任何机会”;“而如果美国人作了让步,我们大概也只能这样做了”;“看来只好等到日后订立广泛条约时再把整个事情扭转过来了”[9]。随后,英方又以在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上让步为条件,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关于不动产权的条款”。最后达成的协议是:英方放弃内河航行和沿海贸易权及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要求;中方同意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侨民购置不动产的权利[10]。
1943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和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重庆签署《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简称“中英新约”,其基本内容与中美新约相似。但比起中美新约来,中英新约具有更大的局限性,就政治领域而言,香港问题没有提出讨论,九龙租借地问题悬而未决,刘公岛问题也因1940年刚签约展期十年而暂予搁置[11]。
尽管中美、中英新约还有不彻底之处,但毕竟是中国人民长期进行反帝斗争,尤其是六年半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取得的一大胜利,百年来作为中国对外关系基础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彻底崩溃。消息传出,举国欢腾,普天同庆。国民政府颂令,放假三天,“悬旗志庆”。蒋介石为此发表告全国军民书,称颂新约“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为起死回生最重要的一页,而且亦是英美各友邦为世界人类的平等自由建立了一座最光明的灯塔”[12]。中共中央也决定各抗日根据地“在战地环境许可下,均应于旧历元旦前后召开军民庆祝大会”[13]。各报纷纷发表社论志贺,《大公报》社论题为“百年耻辱,一笔勾销”;《中央日报》社论题为“平等自由的光明灯塔”;《国民日报》社论题为“五十年外交奋斗之光荣”等。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署,标志着中美、中英间建立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平等互惠关系,对于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事业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蒋介石和罗斯福、丘吉尔互致贺电,称颂此举为“盟国间在伟大作战中之一竭诚密切合作”,确信“联合国家争取胜利与改善世界之目的,更易达成”[14]。中国舆论指出:这一举动“不但可以激励我们前方将士的战志,而且可以坚定我们全国民众的信心,不但中国的军民因此可加强其为自由平等与独立而奋斗的意志,即全世界爱好自由平等的民族亦皆透彻认识联合国家的最终目的,对于今后战局必有不可预测的效果”[15]。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署,也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增强了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强国地位,从而将大大有利于推进反法西斯战争的进程和战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伦敦《泰晤士报》发表专论指出:“战胜为急务,以中国之坚卓抗战,得英、美之明白承认完成主权,其精神将益加强,并保证战胜后居大国优越地位,以重整新亚洲。”[16]
在中美、中英新约的影响下,同盟各国相继宣布放弃在华特权,陆续与中国签署平等新约。1943年8月20日,中国与巴西在里约热内卢签署新约;10月20日,中国与比利时在重庆签署新约;11月10日,中国与挪威在重庆签署新约;1944年4月14日,中国与加拿大在渥太华签署新约;1945年4月5日,中国与瑞典在重庆签署新约;5月29日,中国与荷兰在伦敦签署新约。战后,中国又先后与法国(1946年2月28日,重庆)、瑞士(4月13日,伯尔尼)、丹麦(5月20日,南京)、葡萄牙(1947年4月1日,南京)等签署新约。百年来,中国人民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胜利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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