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署
按照美苏商定的日程表,以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宋子文为首的中国代表团与苏联政府领导人在莫斯科举行中苏谈判。会谈分为两个阶段,自6月30日至7月12日为第一阶段,双方进行五轮谈判。后因斯大林和莫洛托夫参加波茨坦会议而暂停。8月7日至8月14日为第二阶段,双方又进行四轮谈判,最终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苏联政府在谈判中态度傲慢。早在6月12日,中国代表团出发之前,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就会见蒋介石,提出缔结中苏友好互助条约的五项先决条件:
>1.恢复旅顺港之租借,建立苏联海军根据地。
2.大连商港国际化,并保证苏联在该港有优势的权利。
3.为保证苏联与租借港之联系起见,在保持中国在东三省主权完整条件下,组织中苏合办公司,共同使用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
4.关于蒙古人民共和国,应保持现状,即蒙古人民共和国为一独立国家。
5.库页岛南部及与其接壤诸岛以及千岛群岛应当还苏联[1]。
蒋介石则在谈话中强调:“租借地一类的名义,我中国人民认为是国家的耻辱,我们不好再用这种名义,中苏友好互助条约是一种光荣的条约,如有租借地一类的名义,则将失去条约的原意。”[2]中苏谈判一开始,斯大林就拿出“雅尔塔密约”,气势压人地指出:“商谈条件是可以的,但是,只能拿这个东西做根据,这是罗斯福签过字的。”谈判不时出现僵局,苏联方面还以“苏联在参加对日作战以前,应先和中国政府签订协定”为由,催逼中国代表团让步签约[3]。
中国代表团长宋子文在谈判中除据理力争外,始终与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保持密切联系。在谈判开始后的十天中,宋子文五次会见斯大林,同时也五次会见哈里曼。显然,国民政府希望通过美国的帮助和干涉,迫使苏联能有所让步。然而,在谈判的第一阶段,美国政府虽在一些问题上同情中国,却始终恪守不介入中苏谈判的立场。7月4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就中国方面要求美国对“雅尔塔密约”关于外蒙古文字作出解释一事致电哈里曼:“在目前的双边会谈中,美国政府如试图充当‘雅尔塔协定’任何有关条文的解释者,那将是不明智的。但是您可以非正式地告知宋,据您所知,美并未讨论过如何解释‘雅尔塔协定’中有关外蒙须维持现状的条款,在未进行这种讨论的情况下,这些书面文字可以接受的含义,即应维持外蒙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现状。您应向宋表明,美不能对‘雅尔塔协定’中的文字作出任何官方解释。您的非正式的解释仅供他本人得知,不得在官方的谈判中引用。”[4]美国的立场反映了当时美国远东战略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考虑。1951年哈里曼在美国国会作证时对此作了说明:
关键的问题倒不在于苏联是否参加太平洋战争,而在于是否及时参战,有助于联合参谋总部关于进攻日本本土的计划的实施。存在的巨大危险是苏联可能袖手旁观,而等我们牺牲了大批美国生命,打败日本之后,红军长驱直入满洲和中国北部的大片地区,那时苏联人就能轻而易举地以“公众要求”为口实,建立满洲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了。罗斯福总统力图使斯大林先前所作的一般化保证化为俄国人尽早参加太平洋战争的明确行动,限制苏联在东方的扩张和取得苏联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支持[5]。
中国代表团孤立无援,只能独力与苏联争辩。
在谈判的第二阶段,由于7月16日美国在新墨西哥州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导致苏联对日作战的重要性大幅下降;同时,也由于中国在苏联的压迫下,在谈判中作出了太多的让步,将有损美国在远东的利益。美国政府逐步介入了中苏谈判,并加大了援助中国的力度。8月5日,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奉命通知斯大林:美国政府相信宋子文已满足了苏联在“雅尔塔协定”中提出的要求,希望苏联“不再要求中国让步”,“不要和中国签订要他们进一步让步的协议,不利于我们的利益”,建议在中苏协议中“再次肯定斯大林口头保证东北地区遵守‘门户开放’政策,并同时公之于众”,表示美国政府不反对成立一个中苏美英四方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管理大连自由港的最高机构等[6]。8月8日,哈里曼代表杜鲁门总统会见斯大林,要求苏联方面“能向美国公众说明,关于苏中之间现正谈判中的有关使用东北地区的港口和铁路的协议,无论苏方或中方都没有背离该地区的门户开放政策”,斯大林表示同意[7]。美国态度的转变使中国代表团在对苏谈判中的艰难处境有所改变,并推动了中苏条约的最终签署。
中苏双方在谈判中主要围绕着外蒙古问题、大连商港问题、旅顺军港问题、东北铁路问题等进行了艰苦而激烈的交涉[8]。首先是关于外蒙古问题交涉,争执最为激烈,几使谈判决裂。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外蒙古现状应予维持”。中方认为,1924年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已确定苏联尊重中国在外蒙古的宗主权,此即是现状,不能变更;苏方认为,“维持现状”是维持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的现状,中国必须承认外蒙古脱离中国独立。中方表示,中国目前可不向苏联提商外蒙问题,盼苏联亦不提此难题,中国任何政府如丧失土地完整,必为国人不谅;苏方表示,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供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苏联在远东之地位,日人业已试过,如吾人在外蒙无自卫之法律权,苏联将失去整个远东等。双方谈判陷入僵局,中方坚决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要求,强调如承认外蒙之现状,中国政府将发生动摇;苏方则坚持该问题不解决,宁可中断会议。最后,中国在求助美国无望后,由蒋介石亲自决定有条件作出让步,即在苏联政府保证“东三省之领土、主权及行政必须完整”、“新疆伊犁以及全新疆各地被陷区域完全恢复”、“中共对军令、政令必须完全归中央统一”三个条件下,中国“愿自动提出外蒙问题,拟由外蒙人民用投票方式解决”,苏方表示同意。随后,中方又提出外蒙古疆界问题,并坚持以中国旧地图为基准,双方经数度争执,最后约定“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其次是大连商港问题。苏方提出以《中俄租借旅大条约》为根据,将大连作为苏联专用港口,由苏中共同管理,遭到中方拒绝。随后,苏方稍作让步,主张由华人出任管理大连行政的董事会主席,仍遭到中方拒绝。8月10日,在美方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大连开放为自由港,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务主任由苏联人担任等。
第三是旅顺军港问题。苏方要求由苏联管理旅顺军港,并一度主张扩充至旅顺港外100公里岛屿,附属地之行政官吏由中国在征得苏方同意后任用,旅顺附近之缪岛、雷岛不设防等,遭到中方反对。后在美国协调下,双方决定由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苏军在规定区域内驻扎陆海空军,民事行政权归中国,但该地之防护由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等。
第四是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问题。双方的争执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中苏联合公司的人事安排,苏方要求设公司理事会,设理事十人,中苏各半,理事长为华人,铁路局长为俄人;中方主张中东铁路可按苏方意见办理,但南满铁路局长应由华人担任,争执再三,仍未为苏方同意。其二是铁路运输苏联军队问题,此事关系中国东北国防安全问题,中方坚持铁路运输军队只限于进攻东北日军及撤军之时,平时旅顺苏军移动不能利用铁路;苏方始而主张进驻旅顺的苏军在运输武器、弹药及接防时可以使用铁路,在中方强烈反对下,退而主张限制铁路运兵数量,由四个师逐步退至一个师;最终决定铁路运输以军用物资为限等。
8月6日,美国向日本投下了第一颗原子弹,8日,苏联宣布对日宣战,战争局势发生激烈变化,日本即将投降。美国政府的远东政策由此而变得强硬起来,明确反对中国政府在东北问题上再向苏联作出重要让步;苏联政府则已开始将美国作为自己的主要敌手,既对美国干预中苏谈判表示疑虑,也不对中国国民政府抱信任态度,它在与中国签约的同时,不同意在协定中具体写明不支持中共的文字,也回避接收日本在东北的战利品问题,以为自身日后的行动自由留下活动的余地;中国政府面临着苏联百万大军进入东北,深感事势严重,因担忧苏联在中共问题上变卦而急于要求与苏联签约。14日午夜,中苏两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附属协定,换文《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之协定》、《关于外蒙古之换文》等。主要内容是:
1.两国在对日战争中互相帮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和平,战后共同密切合作,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
2.苏联支持中国国民政府,尊重中国对东三省的完全主权,并无意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
3.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开放,中国以所有港口工事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苏联,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务主任由俄人担任,期限三十年;
4.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苏联可在规定地区驻扎陆、海、空军,该地民政由中国执行,另设中苏军事委员会,由苏方任委员长,期限三十年;
5.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两国合组铁路公司,双方各五人组成理事会,各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中方任理事长,苏方任监事长,铁路局长和总稽核分由苏、中人员担任,并依照平等原则任用各处、科、站长,中国政府担任铁路保护,由苏联境内到旅大往返货物免征关税,期限三十年;
6.战后在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如民意赞成独立,中国承认外蒙古之独立,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7.进入东北的苏联军队在日本投降后三个月内,全部从东北撤退等[9]。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雅尔塔密约”的基本框架下签署的,是美苏强权政治和妥协的产物。该约的签署使苏联提出的要求基本如愿以偿,美国政府也为因此而与苏联在远东达成某种平衡而感到满意。中国国民政府虽然处于被动和被迫的地位,但也认为:“即使这个条约不能发生预期的积极作用,至少也能有其消极的作用。”当时的谈判代表、国民政府外交部西亚司司长卜道明事后这样追叙中国签约的原因:在苏军数十万全线攻入中国东北的情况下,“苏俄当可凭藉武力实现其全部愿望,那时中苏间将发生种种权益和领土的纠纷”;“我若提出交涉,美国将因我拒绝了雅尔塔协定,未与苏俄成立条约对我不予援助,而对苏俄则因雅尔塔协定的存在,反有支持苏联实现其全部要求之义务”;“不仅如此,苏俄势必利用我之孤立状态,根据雅尔塔协定笼统的规定,乘势更进一步的分裂中国领土,在东北、内蒙、华北及新疆等地建立其傀儡政权,因此造成更混乱的局势”;“我国若与苏俄预先签订一项条约,用条约来限制‘雅尔塔协定’的流弊,约束苏俄的侵略行动,并对日后苏俄可能违约的行动预先把握一种交涉的政治立场,那时不仅我们进退有所依据,而且美国对中苏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亦不能坐视无睹,而应根据道义与公理的立场予我以声援”等[10]。
8月24日,中苏两国政府互换批准书,条约生效。中苏两国领导人互相致电祝贺。蒋介石的电文说:“深信今后两国政府根据条约,将能表现互信互助之精神,以尽力为中、苏两大国家及全球造成幸福及繁荣。”斯大林复电称:“确信此项条约及协定将为进一步发展贵我两国友好关系之坚固基础,借谋两国人民利益与繁荣及远东与全世界和平及安全之巩固。”[11]然而,这个条约并没有促进战后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也未能如美国所设想的为远东带来和平和稳定。战后的中苏关系将随着美苏冷战的形成和升级以及国共内战的全面展开而历尽波折。
苏联政府在谈判中态度傲慢。早在6月12日,中国代表团出发之前,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就会见蒋介石,提出缔结中苏友好互助条约的五项先决条件:
>1.恢复旅顺港之租借,建立苏联海军根据地。
2.大连商港国际化,并保证苏联在该港有优势的权利。
3.为保证苏联与租借港之联系起见,在保持中国在东三省主权完整条件下,组织中苏合办公司,共同使用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
4.关于蒙古人民共和国,应保持现状,即蒙古人民共和国为一独立国家。
5.库页岛南部及与其接壤诸岛以及千岛群岛应当还苏联[1]。
蒋介石则在谈话中强调:“租借地一类的名义,我中国人民认为是国家的耻辱,我们不好再用这种名义,中苏友好互助条约是一种光荣的条约,如有租借地一类的名义,则将失去条约的原意。”[2]中苏谈判一开始,斯大林就拿出“雅尔塔密约”,气势压人地指出:“商谈条件是可以的,但是,只能拿这个东西做根据,这是罗斯福签过字的。”谈判不时出现僵局,苏联方面还以“苏联在参加对日作战以前,应先和中国政府签订协定”为由,催逼中国代表团让步签约[3]。
中国代表团长宋子文在谈判中除据理力争外,始终与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保持密切联系。在谈判开始后的十天中,宋子文五次会见斯大林,同时也五次会见哈里曼。显然,国民政府希望通过美国的帮助和干涉,迫使苏联能有所让步。然而,在谈判的第一阶段,美国政府虽在一些问题上同情中国,却始终恪守不介入中苏谈判的立场。7月4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就中国方面要求美国对“雅尔塔密约”关于外蒙古文字作出解释一事致电哈里曼:“在目前的双边会谈中,美国政府如试图充当‘雅尔塔协定’任何有关条文的解释者,那将是不明智的。但是您可以非正式地告知宋,据您所知,美并未讨论过如何解释‘雅尔塔协定’中有关外蒙须维持现状的条款,在未进行这种讨论的情况下,这些书面文字可以接受的含义,即应维持外蒙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现状。您应向宋表明,美不能对‘雅尔塔协定’中的文字作出任何官方解释。您的非正式的解释仅供他本人得知,不得在官方的谈判中引用。”[4]美国的立场反映了当时美国远东战略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考虑。1951年哈里曼在美国国会作证时对此作了说明:
关键的问题倒不在于苏联是否参加太平洋战争,而在于是否及时参战,有助于联合参谋总部关于进攻日本本土的计划的实施。存在的巨大危险是苏联可能袖手旁观,而等我们牺牲了大批美国生命,打败日本之后,红军长驱直入满洲和中国北部的大片地区,那时苏联人就能轻而易举地以“公众要求”为口实,建立满洲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了。罗斯福总统力图使斯大林先前所作的一般化保证化为俄国人尽早参加太平洋战争的明确行动,限制苏联在东方的扩张和取得苏联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支持[5]。
中国代表团孤立无援,只能独力与苏联争辩。
在谈判的第二阶段,由于7月16日美国在新墨西哥州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导致苏联对日作战的重要性大幅下降;同时,也由于中国在苏联的压迫下,在谈判中作出了太多的让步,将有损美国在远东的利益。美国政府逐步介入了中苏谈判,并加大了援助中国的力度。8月5日,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奉命通知斯大林:美国政府相信宋子文已满足了苏联在“雅尔塔协定”中提出的要求,希望苏联“不再要求中国让步”,“不要和中国签订要他们进一步让步的协议,不利于我们的利益”,建议在中苏协议中“再次肯定斯大林口头保证东北地区遵守‘门户开放’政策,并同时公之于众”,表示美国政府不反对成立一个中苏美英四方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管理大连自由港的最高机构等[6]。8月8日,哈里曼代表杜鲁门总统会见斯大林,要求苏联方面“能向美国公众说明,关于苏中之间现正谈判中的有关使用东北地区的港口和铁路的协议,无论苏方或中方都没有背离该地区的门户开放政策”,斯大林表示同意[7]。美国态度的转变使中国代表团在对苏谈判中的艰难处境有所改变,并推动了中苏条约的最终签署。
中苏双方在谈判中主要围绕着外蒙古问题、大连商港问题、旅顺军港问题、东北铁路问题等进行了艰苦而激烈的交涉[8]。首先是关于外蒙古问题交涉,争执最为激烈,几使谈判决裂。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外蒙古现状应予维持”。中方认为,1924年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已确定苏联尊重中国在外蒙古的宗主权,此即是现状,不能变更;苏方认为,“维持现状”是维持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的现状,中国必须承认外蒙古脱离中国独立。中方表示,中国目前可不向苏联提商外蒙问题,盼苏联亦不提此难题,中国任何政府如丧失土地完整,必为国人不谅;苏方表示,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供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苏联在远东之地位,日人业已试过,如吾人在外蒙无自卫之法律权,苏联将失去整个远东等。双方谈判陷入僵局,中方坚决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要求,强调如承认外蒙之现状,中国政府将发生动摇;苏方则坚持该问题不解决,宁可中断会议。最后,中国在求助美国无望后,由蒋介石亲自决定有条件作出让步,即在苏联政府保证“东三省之领土、主权及行政必须完整”、“新疆伊犁以及全新疆各地被陷区域完全恢复”、“中共对军令、政令必须完全归中央统一”三个条件下,中国“愿自动提出外蒙问题,拟由外蒙人民用投票方式解决”,苏方表示同意。随后,中方又提出外蒙古疆界问题,并坚持以中国旧地图为基准,双方经数度争执,最后约定“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其次是大连商港问题。苏方提出以《中俄租借旅大条约》为根据,将大连作为苏联专用港口,由苏中共同管理,遭到中方拒绝。随后,苏方稍作让步,主张由华人出任管理大连行政的董事会主席,仍遭到中方拒绝。8月10日,在美方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大连开放为自由港,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务主任由苏联人担任等。
第三是旅顺军港问题。苏方要求由苏联管理旅顺军港,并一度主张扩充至旅顺港外100公里岛屿,附属地之行政官吏由中国在征得苏方同意后任用,旅顺附近之缪岛、雷岛不设防等,遭到中方反对。后在美国协调下,双方决定由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苏军在规定区域内驻扎陆海空军,民事行政权归中国,但该地之防护由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等。
第四是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问题。双方的争执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中苏联合公司的人事安排,苏方要求设公司理事会,设理事十人,中苏各半,理事长为华人,铁路局长为俄人;中方主张中东铁路可按苏方意见办理,但南满铁路局长应由华人担任,争执再三,仍未为苏方同意。其二是铁路运输苏联军队问题,此事关系中国东北国防安全问题,中方坚持铁路运输军队只限于进攻东北日军及撤军之时,平时旅顺苏军移动不能利用铁路;苏方始而主张进驻旅顺的苏军在运输武器、弹药及接防时可以使用铁路,在中方强烈反对下,退而主张限制铁路运兵数量,由四个师逐步退至一个师;最终决定铁路运输以军用物资为限等。
8月6日,美国向日本投下了第一颗原子弹,8日,苏联宣布对日宣战,战争局势发生激烈变化,日本即将投降。美国政府的远东政策由此而变得强硬起来,明确反对中国政府在东北问题上再向苏联作出重要让步;苏联政府则已开始将美国作为自己的主要敌手,既对美国干预中苏谈判表示疑虑,也不对中国国民政府抱信任态度,它在与中国签约的同时,不同意在协定中具体写明不支持中共的文字,也回避接收日本在东北的战利品问题,以为自身日后的行动自由留下活动的余地;中国政府面临着苏联百万大军进入东北,深感事势严重,因担忧苏联在中共问题上变卦而急于要求与苏联签约。14日午夜,中苏两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附属协定,换文《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之协定》、《关于外蒙古之换文》等。主要内容是:
1.两国在对日战争中互相帮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和平,战后共同密切合作,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
2.苏联支持中国国民政府,尊重中国对东三省的完全主权,并无意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
3.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开放,中国以所有港口工事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苏联,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务主任由俄人担任,期限三十年;
4.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苏联可在规定地区驻扎陆、海、空军,该地民政由中国执行,另设中苏军事委员会,由苏方任委员长,期限三十年;
5.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两国合组铁路公司,双方各五人组成理事会,各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中方任理事长,苏方任监事长,铁路局长和总稽核分由苏、中人员担任,并依照平等原则任用各处、科、站长,中国政府担任铁路保护,由苏联境内到旅大往返货物免征关税,期限三十年;
6.战后在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如民意赞成独立,中国承认外蒙古之独立,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7.进入东北的苏联军队在日本投降后三个月内,全部从东北撤退等[9]。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雅尔塔密约”的基本框架下签署的,是美苏强权政治和妥协的产物。该约的签署使苏联提出的要求基本如愿以偿,美国政府也为因此而与苏联在远东达成某种平衡而感到满意。中国国民政府虽然处于被动和被迫的地位,但也认为:“即使这个条约不能发生预期的积极作用,至少也能有其消极的作用。”当时的谈判代表、国民政府外交部西亚司司长卜道明事后这样追叙中国签约的原因:在苏军数十万全线攻入中国东北的情况下,“苏俄当可凭藉武力实现其全部愿望,那时中苏间将发生种种权益和领土的纠纷”;“我若提出交涉,美国将因我拒绝了雅尔塔协定,未与苏俄成立条约对我不予援助,而对苏俄则因雅尔塔协定的存在,反有支持苏联实现其全部要求之义务”;“不仅如此,苏俄势必利用我之孤立状态,根据雅尔塔协定笼统的规定,乘势更进一步的分裂中国领土,在东北、内蒙、华北及新疆等地建立其傀儡政权,因此造成更混乱的局势”;“我国若与苏俄预先签订一项条约,用条约来限制‘雅尔塔协定’的流弊,约束苏俄的侵略行动,并对日后苏俄可能违约的行动预先把握一种交涉的政治立场,那时不仅我们进退有所依据,而且美国对中苏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亦不能坐视无睹,而应根据道义与公理的立场予我以声援”等[10]。
8月24日,中苏两国政府互换批准书,条约生效。中苏两国领导人互相致电祝贺。蒋介石的电文说:“深信今后两国政府根据条约,将能表现互信互助之精神,以尽力为中、苏两大国家及全球造成幸福及繁荣。”斯大林复电称:“确信此项条约及协定将为进一步发展贵我两国友好关系之坚固基础,借谋两国人民利益与繁荣及远东与全世界和平及安全之巩固。”[11]然而,这个条约并没有促进战后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也未能如美国所设想的为远东带来和平和稳定。战后的中苏关系将随着美苏冷战的形成和升级以及国共内战的全面展开而历尽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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