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

2019-05-22 可可诗词网-中华民国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主义的概念之后,1906年,主持制定了同盟会《革命方略》,其首篇《军政府宣言》集中地诠释了同盟会的纲领。同年12月,他又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重要演讲,题为《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这些作品,都是了解三民主义基本内容的重要文献。
        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
        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军政府宣言》对此作了如下解释:
        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来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逼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满洲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其满洲、汉军人等,如悔悟来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者,杀无赦。汉人有为满洲作汉奸者,亦如之。
        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简单地说,民族主义就是要求推翻满族人当权的政府,重建汉族人当权的政府。
        孙中山对民族主义的有关问题还作了进一步的申述。首先,他指出民族主义是因为民族的自然差别产生的,“是从种性发出来,人人都是一样”,“我们汉人,就是小孩子,见着满人也是认得,总不会把他当作汉人,这就是民族主义的根本”。其次,他强调指出了民族主义“最紧要的一层”,即“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要排斥他,是不许那不同族的人,来夺我民族的政权”。他把政权问题放在民族主义的首位。根据这一基本点,他紧接着批驳了尽灭满人的错误观点。他说:“兄弟曾听见人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民族革命的原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我们并不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我们决无寻仇之理。”他断然指出,清兵入关时进行的大屠杀“不是人类所为,我们决不如此”[1]。这样,孙中山就将他的民族主义与民族复仇主义区别开来了,而将民族革命的目标集中在少数满洲当权者的身上。
        民权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建立民国”。
        孙中山指出,“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中国仅仅有民族革命是不够的,在进行民族革命推翻清朝的同时,还必须实行政治革命,推翻君主专制。
        孙中山认为,君主专制主义是“恶劣政治的根本”。他说:
        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
        孙中山举出三条理由说明中国必须“去专制、行民主”。他说:
        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之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此为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入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民之病,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独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实而言之者也;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2]
        基于这样的理由,他指出了仅有民族革命的不足。他说,民族革命仅能将“现在恶劣政治”一扫而尽,而不能去“那恶劣政治的根本”,要做到这一点,“不是政治革命是断断不行的”。孙中山明确表示,“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是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孙中山进一步强调指出,政治革命应当与民族革命并行,推翻清朝统治即担负着这两重任务。他说:
        我们推翻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来分作两次去作。
        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
        孙中山明确指出了民权主义的核心问题,他指出,“中国革命之后,这种政体,最为相宜”。《军政府宣言》对“建立民国”的内容作了如下简明的概括:
        今者由平等革命,以建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民生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平均地权”。
        什么叫做“平均地权”?《军政府宣言》解释说:
        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孙中山解释说:
        兄弟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子。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
        根据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平均地权”是这样一种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对于地主所有的土地,核定其现在的地价,将来地价因经济发展而上涨时,其现价仍属地主所有,超出现价的部分则收归国有,从而为国民所共享。
        “平均地权”所包含的内容,前后曾有过变化,“定地价”是最后公开宣布的办法。马君武回忆说,同盟会初成立时只有十六字誓词,三民主义的名词还没有提出来,“不过总理(指孙中山)很坚决主张‘土地公有’,他说:‘土地就等于空气一样,应该为大家公共享受,所以土地不能归诸私人,而应归之国家所有才对。’但过后经过好几次的讨论与修改,才由主张即刻公有改为限制办法,再由限制办法改为报价办法。即无论什么田地,都由地主自己估价报告政府,政府照价收税。同时,为防止‘以多报少’的流弊,政府可以照价收买;防止‘以少报多’的流弊,政府照报价抽一种地价税。总理认这种办法是最妥的”[3]
        孙中山还倾向于“单一税”的政策,他说:“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不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
        为什么要实行民生主义呢?孙中山说:这是由于“文明越发达,社会问题越着紧”的缘故。孙中山所说的“文明发达”,指的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问题”,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他把欧美的境况引为前车之鉴,企图在中国预防祸患的产生。孙中山说:“似乎欧美各国,应该家给人足,乐享幸福,古代所万不能及的。然而试看各国的现象,与刚才所说,正是反比例。统计上,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凡有识见的人,皆知道社会革命,欧美是决不能免的,这真是前车可鉴。”他主张“预筹个防止的法子”,“取那善果”,“避那恶果”,以免在中国发生社会革命。他说:“社会问题,在欧美是积重难返,在中国却还在幼稚时代。但是将来总会发生的,到那时候,收拾不来,又要弄成大革命了。革命的事情,是万不得已才用,不可频频用之,以伤国民的元气。我们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的时候,须同期想法子改良社会经济组织,防止后来的社会革命,这真是最大的责任。”
        孙中山进一步指出:“欧美为甚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因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文明进步,地价日涨”,“贫民无田可耕”,地主“富与国家相等”,“贫富不均,竟到这地步,平等二字,已成口头空话了”。他认为“平均地权”在中国则易于实行,这是因为“中国现在资本家还没有出世,所以几千年地价,从来无大增加”,易于定地价。
        孙中山排除了夺取地主土地以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他说:“闻得有人说民生主义,是要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富人之田为己有,这是未知其中道理,随口说去,那不必管他。”
        他对自己的办法是非常自信的,认为定地价之后,“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当永绝”,“肇建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确是欧美所不能及的”。《军政府宣言》声明:“敢有垄断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正表现了孙中山实现民生主义的信心。
        以上就是孙中山所阐述的同盟会时代的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
        在阐述三民主义基本内容的同时,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与中国革命之前途》的讲演中还首次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是欧美资产阶级建立政权时普遍遵循的理论。孙中山认为三权分立仍然有重大缺陷,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应增加考选(考试)、纠察(弹劾、监察)二权,成为“五权宪法”。
        孙中山在对负有盛誉的第一部成文的三权宪法——美国宪法的批评中展开了自己的理论。首先,他指出美国从前没有考试制度,官吏盲从滥选、任用私人,致使政治腐败散漫;后来所行考试制度仅适用于下级官吏,并且权属行政部,仍是不完全的。因此,他建议:“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立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他提出,共和政体的官吏“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可任用”。其次,他指出各国监督的权限为立法机关所兼有,弊病很多,并且裁判人民的机关是独立的,裁判官吏的机关却隶于别的机关,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专管监督弹劾的事”。在提出考试,纠察权的时候,孙中山曾受到中国古代考试、御史制度的启发,但他指出后者是封建专制的从属品,与前者有本质的不同。
        早在1903年,孙中山在与友人讨论三民主义的同时,就讨论过五权宪法,但他将之公开提倡,却在1906年。此后,孙中山一直将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并称。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相互补充的。民权主义讲的是主权论,用孙中山的话说,就是“政权”,讨论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人民对于政府的权力;五权宪法讲的是职能论,从孙中山的话说,就是“治权”,讨论政府权能的划分。西方政治学家们对“政权”、“治权”的关系争论不休,孙中山主张将“政权”和“治权”分开。
        孙中山还探讨了同盟会纲领实施的程序。《军政府宣言》在“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的原则下,规定了“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递进的时期。
        “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反清起义爆发后,“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每县以三年为期限,“皆解军法,布约法”。
        “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吏,皆由人民选举。凡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相互遵守。
        “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在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宪法以行之”。
        上述程序各时期的名称和内容,孙中山后来作过变动和修正。他始终认为,三民主义的实施必须按程序有步骤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