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宣布干路“收归国有”
干路“收归国有”,清政府是蓄谋已久的。1908年清廷谕令邮传部查验商办各路工程,又令张之洞督办粤汉、川汉路,都是官夺商路的准备。当时张之洞直言不讳地承认:“各省商办铁路……将来皆须由官收回。”[1]
国际财团的财阀们是清政府扼杀商办铁路的幕后指挥者,他们煽风点火,制造舆论,批评清政府说:“国家将建筑并设立铁路之权归于各省自办,真政府之一大错误。”又说川汉铁路“非得外国之专门家与财政之资助,决难望其成就”[2]。从1910年2月起,英、德、法三国公使(后来又加上美公使),几次三番地催促清政府从速签订包括四川境内川汉路段前议的湖广路借款合同。由于中外反动派早已勾结一致,于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补授邮传部右侍郎盛宣怀为邮传部尚书,让这个滥借外债和出卖路权的老手与英、美、德、法四国公使就借款合同的细节,进行最后一轮的磋商。同年四月底,合同细节“皆已妥协议定”[3],清政府和盛宣怀宿谋取消商路的条件完全成熟,一出商办铁路变“国有”的双簧戏,便上演了。先是:盛宣怀嗾使给事中石长信于5月5日上了一道《铁路亟宜明定干路支路办法折》,抓住商办铁路的弱点加以攻击,而后提出“明定干路为国有”的办法。清政府当天就下谕:“著邮传部照所奏各节妥筹议奏”[4]。紧接着,邮传部递上《复陈铁路明定干路、支路办法折》,认为“原奏各节,皆属详尽。而其要尤在干路收归国有”。因此请求“明降谕旨,晓示天下”[5]。就在这一阵紧锣密鼓中,5月9日清朝政府抛出了“国有”政策的“上谕”。
“上谕”首先肯定石长信“所筹办法,尚属妥协”,接着强调了国家必得掌握诸大干路的重要性,然后从指责商办铁路的缺点开始,转向一举夺取全国商办铁路干线的正题。上谕说:
……从前规划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路政,错乱分歧。不分支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乃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川则倒账甚巨,参进无着;湘、鄂则开局多年,徒资尘耗。……恐旷时愈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应即由国家收回,赶紧兴筑,除支路仍准商民量力酌行外,其从前批准干路各案,一律取消。……如有不顾大局,故意扰乱路政,煽惑抵抗,即照违制论[6]。
这一道皇皇谕旨,是卖路的清政府向全国商办铁路的宣战书。表面上它好像很关心国家的路政,也好像很看出了某些商办铁路公司的弊害,但是堂皇“理由”不过是掩盖出卖路权秘密的文字游戏,是骗不了人的。就在5月9日这天,邮传部《奏请取消商办铁路前案片》上讲得明白:“英、德、法、美四国驻使,以张之洞系国家代表,草约已画,即成定议,催定正约者,前后咨文,不下十余次。……若不将前案(指商办)先行取消,则借款合同,似难签定。”[7]“干路国有”,不过是为借款合同签字扫清道路而已。
“国有”政策宣布后,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
首先是5月10日由邮传、度支两部致电与粤汉、川汉两路有关的湘、鄂、粤、川督抚,传达5月9日“上谕”,并要他们“遴派大员”查明各省商办铁路公司账目,“迅速电复”,“以凭请旨办理”[8]。
第二是5月18日起用端方为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并令他“迅速前往会同湖广、两广、四川各总督,湖南巡抚恪遵前旨,妥筹办理”[9]。
第三是5月22日下令“所有川、湘两省租股,一律停止”,并“著该督抚迅即刊刻誊黄,遍行晓谕”[10]。
这一些都是为接收商路,实现“国有”服务的。查账,是为接收摸底;任命督办,是确立接收大员,表示令出必行;停收租股,则既是釜底抽薪,制川、湘两公司于死命,又是借“稍纾民困”之名,收买人心。
就在逐步采取上述措施的过程中,5月20日,清政府代表盛宣怀与英德法美四国银行代表就《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在北京正式签字[11]。但是,当四国财团和清政府正庆幸他们勾结阴谋成功的时候,立即召来了湘、鄂、粤、川四省人民的反对,爆发了清末保路运动的最后一战。
国际财团的财阀们是清政府扼杀商办铁路的幕后指挥者,他们煽风点火,制造舆论,批评清政府说:“国家将建筑并设立铁路之权归于各省自办,真政府之一大错误。”又说川汉铁路“非得外国之专门家与财政之资助,决难望其成就”[2]。从1910年2月起,英、德、法三国公使(后来又加上美公使),几次三番地催促清政府从速签订包括四川境内川汉路段前议的湖广路借款合同。由于中外反动派早已勾结一致,于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补授邮传部右侍郎盛宣怀为邮传部尚书,让这个滥借外债和出卖路权的老手与英、美、德、法四国公使就借款合同的细节,进行最后一轮的磋商。同年四月底,合同细节“皆已妥协议定”[3],清政府和盛宣怀宿谋取消商路的条件完全成熟,一出商办铁路变“国有”的双簧戏,便上演了。先是:盛宣怀嗾使给事中石长信于5月5日上了一道《铁路亟宜明定干路支路办法折》,抓住商办铁路的弱点加以攻击,而后提出“明定干路为国有”的办法。清政府当天就下谕:“著邮传部照所奏各节妥筹议奏”[4]。紧接着,邮传部递上《复陈铁路明定干路、支路办法折》,认为“原奏各节,皆属详尽。而其要尤在干路收归国有”。因此请求“明降谕旨,晓示天下”[5]。就在这一阵紧锣密鼓中,5月9日清朝政府抛出了“国有”政策的“上谕”。
“上谕”首先肯定石长信“所筹办法,尚属妥协”,接着强调了国家必得掌握诸大干路的重要性,然后从指责商办铁路的缺点开始,转向一举夺取全国商办铁路干线的正题。上谕说:
……从前规划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路政,错乱分歧。不分支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乃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川则倒账甚巨,参进无着;湘、鄂则开局多年,徒资尘耗。……恐旷时愈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应即由国家收回,赶紧兴筑,除支路仍准商民量力酌行外,其从前批准干路各案,一律取消。……如有不顾大局,故意扰乱路政,煽惑抵抗,即照违制论[6]。
这一道皇皇谕旨,是卖路的清政府向全国商办铁路的宣战书。表面上它好像很关心国家的路政,也好像很看出了某些商办铁路公司的弊害,但是堂皇“理由”不过是掩盖出卖路权秘密的文字游戏,是骗不了人的。就在5月9日这天,邮传部《奏请取消商办铁路前案片》上讲得明白:“英、德、法、美四国驻使,以张之洞系国家代表,草约已画,即成定议,催定正约者,前后咨文,不下十余次。……若不将前案(指商办)先行取消,则借款合同,似难签定。”[7]“干路国有”,不过是为借款合同签字扫清道路而已。
“国有”政策宣布后,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
首先是5月10日由邮传、度支两部致电与粤汉、川汉两路有关的湘、鄂、粤、川督抚,传达5月9日“上谕”,并要他们“遴派大员”查明各省商办铁路公司账目,“迅速电复”,“以凭请旨办理”[8]。
第二是5月18日起用端方为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并令他“迅速前往会同湖广、两广、四川各总督,湖南巡抚恪遵前旨,妥筹办理”[9]。
第三是5月22日下令“所有川、湘两省租股,一律停止”,并“著该督抚迅即刊刻誊黄,遍行晓谕”[10]。
这一些都是为接收商路,实现“国有”服务的。查账,是为接收摸底;任命督办,是确立接收大员,表示令出必行;停收租股,则既是釜底抽薪,制川、湘两公司于死命,又是借“稍纾民困”之名,收买人心。
就在逐步采取上述措施的过程中,5月20日,清政府代表盛宣怀与英德法美四国银行代表就《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在北京正式签字[11]。但是,当四国财团和清政府正庆幸他们勾结阴谋成功的时候,立即召来了湘、鄂、粤、川四省人民的反对,爆发了清末保路运动的最后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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