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美学的意义

2019-05-26 可可诗词网-书法文化 https://www.kekeshici.com

        书法是我国一门有很悠久历史的艺术,而美学严格说来却是西方近代产生的一门学问,要把二者结合起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美学”这门学科一般都认为是近代十八世纪德国一位叫鲍姆加登的哲学家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美学”首先是 “哲学”的一个部分。
        但是,“美学”还有更为广泛的意思,它首先又是与“艺术”分不开的。“艺术”是人类很早就有的一种原始性的(或叫本源性的)活动,对这种活动作理论上的思考和研究又是“美学”的重要的核心部分,所以 “美学”又与“艺术学”有密切的关系。
        现代大部分美学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美”并不是事物的自然的属性,并不能在事物中加进一点“美”去,事物就变 “美”了。所以对于 “美”也不能下一个定义,学了这个“定义”就一劳永逸地知道什么是美了。“什么是美”这个问题是要你永远追问下去,永远思考下去,而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的。
        “什么是艺术”也一样没有现成的答案。我们要研究的 “书法”艺术,也难以给它确定的界说。
        “书法”作为一门艺术,有相当的 “技术性”,因为“艺术”与 “技术”本不可分,在一些外文里可以是一个字。“技术性”就个人的掌握来说,需要一定的锻炼,以达到熟练的地步。所以,一般说来,就连文学这样注重“思想性”,也讲究 “铸词练句”,要有一定的 “写作技巧”。别人可以 “教”你艺术创作或写作方面的 “原理”,但掌握技术和技巧,却是别人代替不了的,是你自己的事。“书法美学”不 “教”你如何写字,主要是讲 “如何执笔”、“如何布局”、“如何临帖”等技术性方面的问题,更不能代替你自己“练字”;不是说这些问题不重要,而是说 “书法美学”不能越俎代庖。
        “书法美学”也不能代替你去欣赏书法作品来提高自己的鉴赏力。“书法美学”既不给 “美”下定义,也不给“书法”下定义,而只告诉你:关于“什么是美”、“什么是书法”的 “知识”,是一种“直接性”的 “知识”。要知道 “什么是书法”,只有亲自去“看”作品。一切的艺术理论、美学理论都不能代替你亲自去“欣赏”艺术作品。尽管我在这里告诉你王羲之的字如何如何好,说得头头是道,但你要真的“知道”王羲之的字如何好法,还得亲自去 “看”它,“看”一次还不行,还得反复看、经常看才能体会出它的好处来。
        “字”是 “人”写的,“书法艺术”是 “人”创造的。“人”是完整的,但又是复杂的。所以 “书法艺术”是独立的艺术,但又不是孤立的艺术,它是在各种关系之中独立出来的,我们要 “懂得”(理解)书法艺术,就离不开“懂得”(理解)与书法有关的各种关系,这样我们的“懂得”、我们的 “理解”才能深入、透彻。
        “理解”、“懂得”什么? “理解”、“懂得”事物的 “意义”。什么是 “书法艺术”的 “意义”? “书法艺术” 的“意义”当然不是 “字”的 “意思”(字义),而是一种艺术的“内容”,有些美学家把它叫做“意蕴”,以区别于可以用公式、概念表达出来的 “意思”。严格来说,任何艺术的 “意蕴”都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美学就是告诉我们如何去 “讨论”艺术的 “意蕴”,书法美学就是告诉我们如何去 “讨论”书法的 “意蕴”。
        既然谈到 “理解”,就有分析和综合两个方面。我们在欣赏具体艺术作品时,常常是综合性的,是完整地体验一个作品。一幅精美的字,可以把人们完全吸引住了,甚至来不及注意书家是谁,我们面对的就是“作品”;但如果我们对 “作品”作美学的、理论的研究,就需要 “分析”。我们总是要问一下书家是谁,书家的大体的身世当然也在考虑之列,于是这幅作品的时代背景、创造时的具体环境、作品本身的用笔、结构、布局以及纸墨笔的发挥等等,都会在考虑之列。于是,美学家对一个作品的研究和理解常常可以有两个侧重的方面: 一个是侧重于心理方面,叫做审美(或创作)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一个是侧重于社会方面,叫做审美(或创作)社会学(艺术社会学),这是目前美学研究的两个大的方面。艺术心理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欣赏的心理过程,对艺术活动过程中思想、感觉、情绪等关系作科学的研究,包括一些实验性的试验,对于完善艺术(创作和欣赏)过程很有帮助。实验心理学派对剧场的设计、声音、色彩、心理效果的研究,不仅为西方艺术家们所重视,而且也为美学家所重视。随着这个心理学派的发展,美学也逐渐摆脱了早年经验主义者对“美感”的描述性的朦胧观念,而走向了实证科学的道路。目前对理解艺术心理现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要数“完型心理学”(又按音译“格式塔心理学”)和 “精神分析学”(或译 “心理分析学”)这两大派。
        “书法”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艺术部类之一,但对它的理论性的思考却发展得比较晚。这种情形,当然不限于“书法”,中国的古典艺术各部类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有这种“理论”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一般来说,中国的 “诗论”水平高一点,而 “画论”、“文论”、“剧论”、“乐论”则远及不到各自艺术实践中已达到之水平。“书论”的情形也好不了多少。
        就广义的 “书写”而言,中国的 “书论”的精华在“文字学”和相应的 “语音学”、“训诂学”,各领 “形”、“声”、“义”一方;但能作 “艺术”的理解观的,自卫夫人《笔阵图》以来,“书论”著作寥寥可数。“书论”在近代以来有很大的发展,包世臣、康有为对书法的见解,也与古代书论有很大的不同,但仍离 “美学” 尚远。
        当然,我们不能抹煞历代书论的价值,尤其是其中不乏绝妙的好文章,如孙过庭的《书谱》等,代表了一个时代对书法艺术体会、理解的历史高峰,是不容忽视的。我们想要说的是:中国传统学问有中国传统学问的特点,当中国的历史进入近、现代以后,中国的社会在变化,中国的学问也在变化,我们学问的传统要与世界的学问潮流结合起来,使自己得到发展和丰富。在这个意义下,我国的传统学问本身也成了研究、思考的问题,所以我们的“书法美学”不但包括对“书法艺术”本身的思考,也包括了对历代“书论”的思考,总起来说,是对“书法艺术”的“再思考”,即把前人对“书法艺术”已经思考过的问题,按我们自己的方式“再思考”一遍。这样,我们的“书法美学”就既是“自己的”,又是“有传授的”;既是“新的”,又是“传统的”;既是“现代的”,又是“历史的”。
        所以,“书法美学”告诉我们如何理解书法艺术,但就连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是现成的。“书法美学”让你自己去 “想”,自己去 “体会”“书法艺术”的 “意义”。
        “书法美学”告诉我们如何理解书法艺术,但却不给、也给不出什么条条框框,给不出一个(或一些)固定尺度去 “衡量”书法艺术,“书法美学”不是“规范学”,好像“道德规范”那样教人 “应该”“如何”去做人。“书法美学”永远是启发式的、引导式的,它所提供的 “他人”已建立起来的确定性的东西,包括人类历史上一些最高超的智慧在内,在我们自己“理解”书法艺术时,都只是我们自己思考的 “材料”和 “依据”,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标准”或 “准则”。“书法美学”不是 “灌输式”的,而是 “启发式”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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